●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一)立法目的
(二)立法依據
【提示1】“招標投標法律體繫關繫”。
【提示2】下位法與本條例的規定不一致的,歸於無效。
【提示3】同一機關的特別規定優先於一般規定,新規定優先於舊規定。
【問題1】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如何適用?
【問題2】不同機關制定的同一位階的規範性文件不一致,如何適用?
【問題3】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不一致,如何適用?
第二條【工程建設項目】
(一)工程建設項目範疇
(二)工程
【問題4】“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問題5】如果“拆除、修繕”的項目金額很小,必須依法招標嗎?
(三)工程建設相關貨物
【提示4】該款可作為《招標投標法》第3條“重要設備材料”的認定標準。
(四)工程建設相關服務
第三條【必須招標項目】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
【問題6】方案設計活動,必須通過招標方式選擇設計單位嗎?
【提示5】《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需要招標的項目也屬於必須招標項目。
(二)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的制定機關
【提示6】下位法無權改變必須招標項目的項目性質和項目種類。
第四條【行政監督部門及其職責分工】
(一)國家發改委監管職能
(二)項目審核部門監管職能
(三)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職能
(四)財政部門監管職能
【問題7】哪個部門具體負責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投標過程的監督管理?
【問題8】哪個部門負責政府采購貨物服務招標項目的監督管理?
(五)監察部門監管職能
(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管職能
【提示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應當嚴格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條【交易場所與電子招標投標】
(一)招標投標交易場所
【技巧1】招標投標交易場所費用由誰支付?
(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禁止非法干涉招標投標】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招標項目的審核】
(一)項目審批
【提示8】“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流程”。
(二)項目核準
【問題9】“路條”屬於項目核準程序嗎?
(三)審批、核準的招標內容及項目範圍
(四)通報程序
第八條【邀請招標】
(一)必須公開招標項目的範圍
(二)邀請招標的條件
【問題10】與公開招標相比,邀請招標能夠哪些費用?
(三)邀請招標的認定
【提示9】對於本條第2款的正確理解。
【提示10】如何理解第8條第2款中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不招標的情形】
(一)《招標投標法》規定的不招標情形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問題11】如何確定專利和專有技術的“不可替代”性?
(三)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問題12】母公司的項目,子公司能夠獨立完成的,可以不招標嗎?
(四)已通過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提供
【技巧2】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如何投標?
【問題13】所有投資人都要具備“自行建設、生產或提供”的能力嗎?
(五)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提示11】原項目中標人必須具備履行追加項目的能力。
【技巧3】如何選擇原項目中標人?
(六)招標人不得弄虛作假規避招標
【問題14】不招標是否需要審批或者認定?
【提示12】部分部門規章中的不招標條件已經修改。
……
第三章 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投訴與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附錄1 《招標投標法》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條款對照表
附錄2 否決投標的法定情形彙總表
附錄3 常用規範性文件重新招標情形彙總表
參考文獻
後記
劉營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實務指南與操作技巧(第3版)》主要介紹《招標投標法》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實務與操作技巧,具有三大突出特點:
1.實務操作性強。在解讀法律條款的基礎上,通過【提示】、【問題】、【技巧】的形式,循循善誘地指導讀者了解每一條款隱含的實務問題,通過解答這些實務問題,使讀者全面掌握每一條款內涵和外延,提高用戶應對和解決實務問題的能力。
2.語言簡練、圖表清晰、方便閱讀。在使用規範的法言法語基礎上,用淺顯易懂、簡明扼要文字進行梳理、彙總、比較,說明了復雜的法律關繫。
3.熱點疑難問題深入分析。對於一些熱點問題、疑難問題,進行深入調研、分析和思考。如關於《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法律適用與銜接問題、招標代理機構代理不當的法律後果、標段劃分問題、招標文件的澄清回復與異議銜接問題、投標保證金問題、總承包招標問題、重新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