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一、問題的提出
●二、概念的釐定
●三、文獻綜述
●四、思路、材料與方法
●第一章 中國刑事訴訟的案件過濾機制
●一、偵查階段的案件過濾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過濾
●三、審判階段的案件過濾
●四、準案件過濾
●五、小結
●第二章 美國刑事訴訟的案件過濾機制
●一、提起指控前的案件過濾(pre-charge case screening)
●二、正式起訴前的案件過濾(pre-indictment case screening)
●三、正式起訴後的案件過濾(case screening after indictment)
●四、小結
●第三章 中美案件過濾機制的類型分析
●一、主體要素的差異:國家壟斷與公眾參與
●二、目標要素的差異:單一目標導目標導向
●三、運作要素的差異:非獨斷與獨斷
●部分目錄
晚近二十餘年,《刑事訴訟法》雖幾經修改,但我國刑事司法中的冤假錯案和久拖不決等問題仍未得到根本解決。許多學者從不同角度探討了應對上述問題的方法、策略與措施,但卻缺乏一個至關重要的視角――案件過濾(case screening)。國外研究己揭示,運轉良好的案件過濾機制能夠將“不應追訴”和“不必追訴”的案件及時過濾,從而提升刑事司法的精度與效率。王祿生編著的《刑事訴訟的案件過濾機制(基於中美兩國實證材料的考察)》以案件過濾為視角,選擇了處於特別的兩種案件過濾模式,分析主體要素的開放性、目的要性以及運作要素的獨斷性在何種程度上影響了案件過濾機制的實踐面向,並如何很終深刻地影響一國刑事司法的精度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