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條【調整對像】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基本原則】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性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婚姻家庭法論理】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收養的原則】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範圍】
第二章 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自願】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禁止結婚的親屬】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婚後成為一方的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無效婚姻的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脅迫婚姻及其撤銷】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疾病婚姻及其撤銷】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第三章 家庭關繫
第一節 夫妻關繫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夫妻法律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夫妻姓名權】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夫妻參加各種活動的自由】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夫妻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義務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扶養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條【日常家事代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夫妻相互遺產繼承權】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有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範圍】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內析產】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繫和其他近親屬關繫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子女間的扶養費請求權】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父母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子女對父母婚姻權利的尊重】
第一千零七十條【父母子女相互遺產繼承權】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親子關繫異議之訴】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祖孫之間的扶養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兄弟姐妹間的扶養義務】
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的條件】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登記離婚的程序期間】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程序與裁判標準】
第一千零八十條【婚姻關繫解除的時點】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軍人配偶要求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復婚登記】
……
本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條文闡釋評注的方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條文進行逐一解讀。其體例與內容包括:第一,歷史由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與舊法間的承繼與修訂關繫,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起草和審議過程中的修改情況進行梳理,為讀者釐清每個條文的發展沿革、修訂或增減的內在理由,以更準確地把握現行法的規範含義及現實依據。第二,規範目的或功能。對特定條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場景進行辨析,對其所欲解決的實際問題進行釐清,以期為讀者闡明該條文在法律規範體繫中的意義與作用,便於法律實務中精準檢索並有效適用。第三,規範內容。對特定條文的規範內容進行繫統闡釋,包括對相關法律概念的解讀、構成要件的分析、法律效果的明確等,以期為讀者展現該條文最為全面具體的準確含義及適用規則。第四,舉證責任。對法律條文在法律適用上所涉及的證明負擔在當事人之間如何合理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