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蔡春雷 主編 著
定 價:49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年08月01日
頁 數:281
裝 幀:平裝
ISBN:9787511883186
●一、程序篇
1.金融不良債權自由流轉之實現路徑
2.金融不良債權“優先購買權”之實現路徑
3.金融不良債權對外轉讓實務指引
4.約定管轄對受讓方效力之界定
5.金融不良債權轉讓中“不當得利”之訴訟管轄
6.訴訟期間不良債權之轉讓
7.執行期間申請執行主體之變更
8.執行期間訴訟時效之適用
9.金融不良債權強制清算實務指引
10.商業性債轉股之操作流程
二、實體篇
11.追償訴訟之——揭開公司面紗
12.追償訴訟之——“撤銷權”之行使
13.追償訴訟之——清算義務人清償責任
14.追償訴訟之——集體企業開辦人責任
15.追償訴訟之——出資不實清償責任
16.農商行是否屬《會議紀要》之適用範圍
17.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之界定
18.“追償條款”效力之界定
19.越權簽訂擔保合同效力之界定
20.“保證人配偶聲明”效力之界定
21.保證期間屆滿後保證人責任之承擔
22.“以貸還貸”中保證人責任之承擔
23.“建築工程款”之優先受償
24.“復利罰息”專屬債權之適用
25.代位執行制度之適用
附錄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財金[2008]85號)
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
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節選)(法釋(2014]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節選)(法釋[1998]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法釋[2015]1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選)(法釋[2000]44號)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公司糾紛、企業改制、不良資產處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難問題的處理意見》(陝高法[2007]304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節選)(京高法發[2013]16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債權案件涉及對外擔保合同效力問題的通知(法發[2010]2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有商業銀行剝離其自辦公司的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08]13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處置股改剝離不良資產案件適用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的通知(法[2011]14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法[2001]15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延長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減半繳納訴訟費用期限的通知(法[2006]100號)
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發[2005]6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彙達資產托管有限責任公司清收、處置不良資產所形成的案件時適用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通知(法[2006]298號)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發[2009]1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法復[1997]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復(法釋[2004]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法釋[2003]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外商投資的復函(民二外復[2003]第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以特快專遞向保證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但缺乏保證人對郵件簽收或拒收的證據能否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請示的復函([2003]民二他字第6號)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當事人公司營業執照被弔銷,已喪失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問題的復函(法經[2000]23號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弔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法經[2000]24號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疆石河子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轉移給石河子八一棉紡織廠的財產不應列入承德市針織二廠破產財產問題的復函([1997]經他字第23號)
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法函[2002]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法發(2009)19號《會議紀要》若干問題的請示之答復([2009]民二他字第2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國有商業銀行就政策性金融資產轉讓協議發生的糾紛問題的答復([2004]民二他字第2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如何適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4條請示的答復([2003]民二他字第4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法司法解釋》第68條的請示的答復([2003]民二他字第52號)
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擔保期間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及程序問題的請示》的答復([2002]民二他字第3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在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等問題請示的答復([2003]民二他字第39號)債務的詢證函的行為是否構 的債務的請示的答復([2003]民二他字第5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並承諾履行原保證義務能否視為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過債權及認定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如何起算等問題請示的答復([2003]民二他字第25號)
關於判決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執行主體請示的答復([2009]執他字第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濟南辦事處上訴萊陽電業公司借款擔保糾紛請示案的答復([2003]民二他字第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廣州中谷投資有限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順威聯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請示的答復([2010]民二他字第11號)
如果將金融不良債權比作一座蘊含豐富的金礦,那麼對金融不良債權的處置以及追償則可比擬為“掘金之旅”。然而,巨大商機和財富的背後一定隱藏著各種風險和陷阱,若對金融不良債權處置和追償所涉問題一知半解,則不能有效規避投資金融不良債權所帶來的風險。本書針對不良債權處置和追償中所涉的疑難問題,選取優選院發布的指導案例和近期新判例,以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的視角,對不良債權處置和追償過程中所涉的諸多問題進行提煉和評析,將審判實踐和法理分析相結合,有效解決了相關法學理論和具體法條的銜接問題,為不良債權相關主體提供程序和實體上的指引。
蔡春雷 主編 著
蔡春雷,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北京師範大學碩士生聯合導師,2008年被北京市委評選為“新的社會階層代表人士”,2012~2014年被評為北京市優秀律師,擔任職務: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北京市通州區人大常委會第一至三屆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委員,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紀律委員會主任,海南仲裁委員會北京辦事處主任、仲裁員,專業方向:金融不良資產新三板基金。
前言隨著中國銀行業不良貸款率的節節攀升,資產管理公司接收和處置金融不良債權的力度亦隨之加大。如果將金融不良債權比作一座蘊含豐富的金礦,那麼對金融不良債權的處置以及追償則可比擬為“掘金之旅”。然而,巨大商機和財富的背後一定隱藏著各種風險和陷阱,若對金融不良債權處置和追償所涉問題一知半解,則不能有效規避投資金融不良債權所帶來的風險。金融不良債權的處置和追償過程中會涉及多方主體,無論是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不良債權的最終受讓人,抑或是金融不良債權的債務人或擔保人,都希望能熟知金融不良債權處置所涉程序,能預見金融不良債權追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司法難題,以期將風險和可能的損失降至大力度優惠。目前市面上有關金融不良債權處置和追償的書籍寥寥無幾。其中實務性比較強的當屬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侯建杭主編的《金融不良資產管理處置典型案例解析》一書,此書以解析案例的形式對金融不良資產處置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