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與指導案例編寫組 編
定 價:130
出 版 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年06月01日
頁 數:1434
裝 幀:精裝
ISBN:9787509327098
●商事實體法
●一 綜合
●二 公司、企業、合伙
●三 商事合同
●(一)綜合
●(二)借貸、存款合同
●(三)融資租賃合同
●(四)合資、合營、聯營、合同
●(五)購銷合同
●(六)技術合同
●四 擔保
●(一)綜合
●(二)保證
●(三)抵押
●五 保險
●六 票據
●七 信用證
●八 證券、期貨
●九 金融
●十 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
●部分目錄
在司法實踐及法律教學中,對於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都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種作用的日益凸顯也給司法解釋工具書的編輯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通過與讀者的不斷溝通與交流,我們發現,讀者在使用司法解釋工具書時,往往會遇到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1)司法解釋數量繁多、不易搜集,導致許多司法解釋類工具書都隻能重點收錄部分司法解釋,無法滿足專業類讀者的工作需要。
(2)司法解釋涉及面廣,而許多此類工具書往往都是將大量的司法解釋堆砌而成,並沒有將其予以細化,導致查找與使用時的極大不便。
(3)司法解釋與法律法規沒有作相關的鏈接,導致一些讀者在使用時無法將司法解釋與相應的法律法規配套適用。
基於此,本書有以下四大核心優勢:
(1)收錄全面。在全面吸收優選人民法院、優選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清理工作成果的基礎上,收錄各類司法解釋文件的文本,共591件,並精心收集大量地方司法等
股東向其他股東或股東之外的其他人轉讓其股權,繫股東(股權轉讓方)與股權受讓方協商一致的民事合同行為,該合同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合同雙方具有轉讓、受讓股權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不能認定原告張艷娟與被告毛建偉之間實際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亦不能認定被告萬華有權代理張艷娟轉讓股權,毛建偉既未實際支付受讓張艷娟股權的對價,也沒有受讓張艷娟股權的意願,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已已受讓了張艷娟等人的股權,訴訟中也明確表示對此事實不予追認。因此該股權轉讓協議依法不能成立。據此,被告萬華工貿公司、萬華、吳亮亮關於張艷娟已非萬華工貿公司股東,不能提起本案訴訟的主張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關於被告萬華與吳亮亮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根據修訂前公司法及萬華工貿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須經全體股東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