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實體篇
●(一)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009年8月27日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2014年1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2008年12月18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復函
●(1993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復
●(1987年5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或個人欠國家銀行貸款逾期兩年未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問題的批復
●(1993年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8年8月2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繫法律適用法
●(2010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繫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12午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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