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編
定 價:88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年07月01日
頁 數:476
裝 幀:精裝
ISBN:9787519750817
一線法官傾力編寫聚焦《民法典》司法適用聚焦一線法官實際審判工作實踐中復雜疑難問題突出《民法典》頒行後新增規範與司法實踐確保全書收錄的問題及解答接近與現行法有效銜接涵蓋實體和程序並對程序問題給予更多關注
●實體篇001
物權003
001.公證能否引起物權變動003
002.如何認定《民法典》物權編規定的明示屬於個人的綠地004
003.小區道路上的車位是否屬於業主共有005
004.未辦理完成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能否構成善意取得006
005.應以建築面積還是使用面積為標準計算業主表決權007
006.公路、橋梁等收費權能否出質009
合同總則011
合同當事人011
007.第三人實際履行合同情形下合同當事人的認定011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013
008.以物抵債協議未履行,債權人可否請求債務人履行原債務013
009.若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主合同展期需要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否則抵押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這種約定是否有效014
010.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能否以侵害其優先購買權為由主張出租人與
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016
011.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有何區別017
012.未生效合同與無效合同有何區別019
013.合同上僅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未加蓋單位公章,單位是否應承擔責任020
014.法院認定合同未生效與無效有何區別021
015.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法定代表人於醉酒之際簽訂的合同能否得到支持024
016.催收公告能否使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債權“起死回生”025
017.租賃合同未經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027
合同的解除028
018.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滿足某種條件時合同自動解除,當該條件成就時,能否認定此合同不經通知對方即已解除028
019.委托合同當事人能否通過約定放棄任意解除權029
020.應如何認定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030
021.合同的解除有無溯及力032
合同的違約責任033
022.合同因違約解除後,違約金條款可否繼續適用033
023.此款性質是違約金還是定金034
贈與合同035
024.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有何區別035
旅遊合同037
025.旅遊合同之訴能否獲得精神損害賠償037
026.旅遊者行使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是否導致違約條款無效039
027.旅遊者在旅遊景點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旅行社是否承擔責任040
承攬合同041
028.定作人發現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質量瑕疵,應當在多長時間內提出異議041
民間借貸044
029.借款年利率達到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後,當事人主張的借款合同約定的律師費用、訴訟費用等訴訟請求,還能否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044
030.民間借貸逾期利息的計算基數046
031.非金融性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是否受法律保護047
032.民間借貸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借款人自願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支持049
033.當事人約定以物來支付結算利息的,如果償還借款時該物折算的金錢數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對於出借人就超出部分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050
建設工程052
034.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對承包人報送的竣工結算文件提出異議,但是雙方對部分工程造價進行了確認,能否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052
035.建設工程債權轉讓後,受讓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054
036.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範圍是否包括裝飾裝修工程055
037.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後,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以房抵頂工程款的協議是否也應無效056
038.《涉外民事關繫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理解與適用057
039.未經訴訟直接向執行機構主張建設工程優先權的,執行機構應當如何處理058
040.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是否受合同效力的影響060
041.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是否以工程竣工為條件061
042.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為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客體062
043.施工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是否還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工程無法如期竣工的情況下,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定期間如何認定063
044.實際竣工日期能否作為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除斥期間的起算點064
045.享有優先權保護的建築工程價款範圍如何界定066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爭議解決067
046.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067
047.工程轉包與專業承包有何區別069
048.勞務分包和專業承包有何區別070
049.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在需要通過鋻定確定工程造價的情形下,若一方提出了具體的工程造價數額,另一方對此數額不予認可但又不申請鋻定的,人民法院應該如何認定工程造價072
050.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手續等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073
051.承發包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而無效,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達成的結算工程價款補充協議是否必然無效074
052.建設施工合同的發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開具發票作為拒絕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辯的事由075
053.工程變更導致工程量發生重大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款結算達不成一致的,是否應當參照簽訂原合同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工程定額標準或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結算工程款077
054.工程造價鋻定取費標準變化時,是否仍按原約定下浮率對工程造價鋻定結果進行下浮079
055.經建設單位聘用的監理工程師簽認的工程量月報表,原則上不能直接作為工程結算依據080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082
056.同一建設工程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下,在判斷工程價款結算根據時,是否需要考慮“白合同”的效力082
057.當事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中關於糾紛解決方式的變更約定是否有效084
058.發包方與承包方另行約定如工程未拿到“魯班獎”將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的條款無效085
059.發包人同承包人僅就欠付工程款約定支付違約金,承包人是否還有權要求發包人在承擔違約金責任之外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086
060.施工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是否適用於因償付工程欠款簽訂《還款協議書》後發生的糾紛案件087
061.在履行法定招標投標程序之前,招標人與投標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088
房地產090
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090
062.如何認定劃撥土地的使用人在土地改變性質之前與他人私下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090
063.因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引發的糾紛,不屬於“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產生的爭議092
房屋買賣合同094
064.房屋備案登記與預告登記有何區別094
065.網簽與備案有何區別095
066.買受人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尚未辦理產權登記,又將該房屋轉賣給第三人,第三人能否直接請求開發商協助辦理權屬證書097
067.作為出賣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其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之前與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是否有效098
068.購房人因賣房人違約而遭遇限購政策,還能否請求合同繼續履行099
069.出賣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出賣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100
070.開發商逾期交房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能否依據業主支付的銀行按揭貸款利息來判決102
……
重視實用性 強調說理性 關切程序性
聚焦審判中的新問題、新關繫與新理論知識:所有問題均來自一線法官的實際審判工作,收錄問題具有較高的法律價值和解決難度。
重視實用性:直面民事審判實務中的前沿爭議問題,采用一問一答形式,問題解答直截了當,力求直接給出答案及具體操作規程。
強調說理性:力求論證充分、說理詳細、邏輯嚴密,使結論水到渠成,有助於理解文本規範背後的法理與邏輯、當前民事糾紛的裁判理念、價值取向以及法律適用方法。
關切程序性:涉及審判程序貫徹“新兩便原則”,既便於當事人利用審判制度,又便於人民法院獨立、公正和高效地行使審判權,體現出民事審判權和當事人訴權的相互調和、相互尊重和相互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主要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婚姻家庭、人身權利、勞動爭議、房地產及相關合同、農村承包合同等糾紛案件;審查和審判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有關民事案件;指導有關審判工作和人民法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