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業的設立
● 1.合伙人口頭約定設立合伙企業,沒有訂立書面合伙協議的,合伙企業是否可以有效設立?
● 2.合伙人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對合伙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該合伙企業是否可以有效設立?
● 3.合伙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資的,合伙企業是否可以有效設立?
● 4.精神病人是否可以成為合伙人?
● 5.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成為合伙人?
● 6.公務員是否可以成為合伙人?
● 7.公檢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成為合伙人?
● 8.不具備生產經營條件和經營場所,是否可以設立合伙企業?
● 9.合伙人用他人財產進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其出資行為是否有效?
● 10.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債權進行出資?
● 1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勞務出資?
● 12.沒有經過評估的財產是否可以作為出資?
● 13.合伙協議沒有經過合伙人簽名、蓋章,注冊登記機關能否給予登記?
● 14.合伙企業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沒有提交有關機關的審批文件,是否可以取得登記?
● 15.合伙企業是否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 16.合伙人之間訂立的“保底分成”協議是否有效?
● 17.合伙人未在合伙協議上簽名,合伙協議是否有效?
● 18.合伙企業設立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 19.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協議是否可以修改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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