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黃振 著作
定 價:26
出 版 社:廈門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年06月01日
頁 數:137
裝 幀:平裝
ISBN:9787561546673
●第一章 高度自治權的基礎理論
●第一節 自治權的一般原理
●一、自治權的含義
●二、自治權的要素
●三、自治權的形態
●第二節 高度自治權的性質
●一、地方自治的理論學說及評析
●二、授權性是我國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本質屬性
●三、與高度自治權有關的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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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高度自治權的授權理論
●第一節 高度自治權與國家結構形式
●一、國家結構形式的一般原理
●二、典型國家結構形式比較
●三、國家結構形式劃分標準
●第二節 高度自治權與剩餘權力
●一、剩餘權力的專屬性
●二、高度自治權是中國特色的地方自治權
●第三節 高度自治權的內容
●一、高度自治權授權的依據
●部分目錄
高度自治權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核心。《兩岸有港澳法制研究繫列: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研究》主要從特別行政區自治權的一般理論、高度自治權的授權原理、高度自治權運行的衝突分析、高度自治權的協調機制及司法糾紛解決機制等方面,對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進行探討。
一、港澳特區高度自治的相同點
靠前,港澳特區的憲政地位是相同的。於靠前而言,都是單一制國家地方一級的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位同於中靠前地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從行政管理體制看,中央人民政府與特另0行政區政府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繫。於靠前而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據基本法享有對外事務的自治權力,履行已參與或簽訂的靠前法規範,享有一定的靠前法地位和權力,而不受中央的任意干涉。
第二,港澳特區高度自治權都源於中央的授權,規範依據都是基本法。基本法是中央與特區地方關繫法,是我國的憲制性法律,也是一部典型的授權法。港澳特區作為單一制國家的地方自治區域,享有的全部權力都源於中央的授權,沒有所謂的剩餘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