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東京審判期間致外交部、司法行政部、國防部、軍令部的部分函電(1946年2月9日―1948年11月13日)
●第二部分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的部分陳述與辯論
●第一次 駁斥被告律師關於日中宣戰前不存在戰爭的辯詞(1946年5月14日)
●第二次 反駁辯方提出美國法官克拉默無權參加審判的提案(1946年7月22日)
●第三次 關於日軍對平民的暴行及使用鴉片等毒品的罪行(1946年8月15日)
●第四次 對法庭翻譯的評價與建議(1946年8月26日)
●第五次 宣讀日本綁架並誘導溥儀到東北領導滿洲獨立運動的證據(1946年8月27日)
●第六次 宣讀筆跡專家對溥儀致南次郎信件的鋻定(1947年1月17日)
●第七次 宣讀筆跡專家的宣誓書(1947年1月20日)
●第八次 拒絕將1915年中日條約作為文件(1947年2月27日)
●第九次 無意反詰辯方證人益田兼利的宣誓書(1947年5月7日)
●第十次 對三名辯方證人書面證據及宣誓書的態度(1947年5月8日)
●第十一次 宣讀日本策劃將汪精衛從香港到上海再到東京的密電(1947年6月11日)
●第十二次 不對辯方證人服部卓四郎反詰(1947年9月17日)
●第十三次 質問土肥原賢二在戰俘營中的作為(1947年9月]8日)
●第十四次 駁斥為板垣征四郎辯護的證據(1947年10月6日)
●第十五次 以日方電報駁斥板垣征四郎(1948年1月13日)
●第十六次 和倪征噢顧問向法庭提交被告板垣征四郎的反詰立證(1948年1月14日)
●第十七次 宣讀檢方終結陳詞“瀋陽事變及其後果”部分(1948年2月11日)
●第十八次 宣讀檢方終結陳詞“從控制占領滿洲國到擴張到整個中國”部分(194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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