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典》規定侵權責任性質為侵權之債對司法實務有何影響——侵權責任徘徊在債與責任之間的立法價值與司法功能
一、我國民事立法中侵權責任屬性的立法演變
二、我國民法立法對侵權責任性質認定的理論基礎
三、侵權責任在債與責任之間徘徊的獨特立法價值
第二章《民法典》未直接規定侵權責任保護範圍,在實務中應當怎樣掌握——正確理解《民法典》164條規定“民事權益”的司法功能
一、對《民法典》164條的條文主旨與具體內容的不同見解
二、對《民法典》164條的一般評價及對具體問題爭論的說明
三、對《民法典》164條規定的侵權責任保護範圍的全面界定
第三章《民法典》未明確規定侵害債權,實務中能認定債權侵權責任嗎——依據165條規定認定債權侵權責任的基本方法
一、涉執行司法賠償解釋7條對保護債權的重要價值
二、典型案件裁判與認定債權侵權責任的新問題
三、債權侵權責任的正當性基礎:知悉規則
四、債權侵權責任的過錯要件:故意、重大過失、一般過失
五、認定債權侵權責任構成及承擔的其他問題
六、對本案認定擔保公司構成債權侵權責任的分析
第四章《民法典》165條第l款增加規定“造成損害”是否對侵權責任構成有重大影響——侵權責任一般條款及其具體適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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