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閑置宅基地治理法律問題研究》以我國農村閑置宅基地為研究對像,通過對我國農村閑置宅基地現狀進行實證調研和分析,結合全國已有的治理經驗和模式,就閑置宅基地的流轉、有償退出和開發利用進行分析論證。認為應該允許農民以買賣、抵押、繼承、出租等各種方式進行閑置宅基地的流轉,政府提供相應的制度支持,但不得參與閑置宅基地治理收益的分配。要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保障宅基地轉用增值後農民收益分配利益的實現。對於偏遠山區,則可以通過轉移支付的資金進行復墾、復耕,避免再次閑置和浪費。在閑置宅基地的退出過程中,不得強制農民退出宅基地和強制農民“上樓”。要實行閑置房屋和閑置宅基地同時補償的原則,分別按照同等地區城市房屋和土地的價格合理確定補償標準。同時,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而且政府在退出過程中不得參與宅基地退出收益的任何分配,隻能收取相關稅費。很後提出應該抓緊制定農村宅基地管理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