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公司設立糾紛
導語
一、公司設立不能時,公司設立階段從事生產經營行為所得收益應比照發起人出資比例予以分配
二、公司設立不能時,公司設立階段一名發起人對外簽訂租賃和轉租協議產生的差額收益應由發起人按出資比例分配
三、注意區分合作關繫的合意與發起人設立公司的合意
四、公司設立合同的解除要尊重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
第二篇 發起人責任糾紛
導語
一、發起人過錯致公司未成立的責任承擔
二、公司發起人身份認定不能拘泥於三要件
三、向募集設立的公司出資的,無法認定為公司發起人
四、以借款形式提供設立費用者是否具備提起發起人責任糾紛主體資格
五、出資方式違反法律規定的,將無法認定為發起人
第三篇 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導語
一、新股東支付價款受讓股權後,即有權要求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二、被冒名登記為公司股東的,可以直接起訴變更登記
三、駁回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訴訟請求
四、除非章程明確排除股權繼承,否則股權繼承者有權請求公司作出變更登記
五、法定代表人辭職後,公司怠於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具有訴權
六、家庭成員處理公司股權行為的合法性認定
七、變更登記對法定代表人認定的效力
第四篇 公司合並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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