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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產程序中利息債權審查問題研究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社科
    【市場價】
    574-832
    【優惠價】
    359-520
    【作者】 馮堅主編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37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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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37955
    商品編碼:58920077332

    品牌:文軒
    出版時間:2019-10-01
    代碼:68

    作者:馮堅主編

        
        
    "
    作  者:馮堅主編 著
    /
    定  價: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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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9年10月01日
    /
    頁  數:217
    /
    裝  幀:簡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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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19737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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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目錄第一章利息債權審查的基本原則一、基本原則概述二、不報不審原則三、裁判優先原則四、合法合理原則五、政策考量原則六、意思自治原則第二章利息審查中的法律問題一、利息概述二、利率概述三、利息的結算與支付四、利息計算方式(一)積數計息法(二)逐筆計息法五、民間借貸利率審查規則(一)民間借貸優選利率規則在債權審查中的運用(二)超額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24%但不足36%)時的審查(三)超額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時的審查(四)涉“職業放貸人”的利率審查問題六、金融貸款利率審查規則七、破產程序停止計息規則(一)從“破產宣告日”到“破產申請受理日”(二)停止計息規則的擴張適用及例外規定(三)對停止計息規則規範目的的理解(四)“附利息的債權”的判斷標準(五)停止計息日的確定(六)主從債權停止計息問題第三章罰息(逾期利息)審查中的法律問題一、罰息(逾期利息)概述二、罰息(逾期利息)的起算日三、罰息(逾期利息)利率審查規則(一)民間借貸逾期利率審查規則(二)金融貸款罰息利率審查規則四、銀行承兌彙票墊款罰息利率審查規則(一)銀行承兌彙票業務關於罰息利率的特別規定(二)由墊付票款轉為逾期貸款戶引發的爭議五、罰息(逾期利息)利率超限時的處理(一)民間借貸逾期利率超限時的處理(二)金融貸款中罰息利率上浮超限時的處理六、罰息(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並存時的處理(一)民間借貸中的並存處理規則(二)金融貸款中的司法政策導向第四章復利審查中的法律問題一、復利概述二、復利規範梳理(一)從接近否定到有的保護(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復利的規定三、復利計息周期四、復利利率審查規則(一)民間借貸中對前期利率及實際利率的雙重(二)金融貸款中對復利利率的區別五、復利基數審查規則(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復利計算基數的規定(二)對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復利計算基數規定的思考(三)關於罰息能否計算復利的主流觀點及理由(四)借貸雙方約定對罰息計收復利時如何處理第五章遲延履行利息審查中的法律問題一、遲延履行利息制度的確立與發展二、遲延履行利息相關概念梳理(一)“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與“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二)“遲延履行利息”在本書中的含義三、債權人未申報遲延履行利息時的處理四、遲延履行利息是否屬於破產債權(一)司法實踐的分歧(二)爭議的平息與再起(三)遲延履行利息屬於破產債權,但應劣後清償五、遲延履行利息新舊計算規則的銜接與適用(一)《民事訴訟法意見》中的遲延履行利息計算規則已無現實意義(二)《遲延履行利息批復》和《遲延履行利息解釋》的分別適用六、對“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理解和適用(一)對“同期”“同期同檔”的理解(二)對“同期同類”的理解(三)根據遲延履行期間確定“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檔次較為合理七、2014年8月1日前利率檔次的確定八、遲延履行期間遇貸款基準利率調整的處理方式(一)司法實踐多傾向於分段計算(二)幾種不同的分段計算法(三)根據貸款基準利率變化分段計算更為合理九、遲延履行利息計算基數的確定(一)對“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理解(二)對“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的理解十、《遲延履行利息批復》與生效法律文書的衝突解決(一)《遲延履行利息批復》與生效法律文書發生衝突的五種解決方式(二)按雙倍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構成(三)在尊重生效法律文書的基礎上,按一倍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遲延履行利息十一、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一般債務利息時的處理十二、遲延履行利息劣後清償數額的確定十三、遲延履行利息能否優先受償(一)司法實踐的分歧(二)對法定擔保範圍中的“利息”一詞含義的理解(三)明確將“遲延履行利息”約定為擔保範圍的如何處理第六章金融不良債權轉讓中的利息審查問題一、爭議的開端二、《海南座談會紀要》的歷史背景三、《海南座談會紀要》的適用範圍(一)《海南座談會紀要》的溯及力(二)《海南座談會紀要》的適用主體(三)《海南座談會紀要》的對像範圍四、《海南座談會紀要》的補充和完善(一)對非國有企業債務人給予平等保護(二)適用範圍擴張至執行程序(三)明確《海南座談會紀要》不具有溯及力五、“受讓日”的確定(一)因受讓主體不同而產生分歧(二)對具體時間點的不同理解六、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界定七、是否停止計息在破產債權審查中的考量(一)司法實踐對《海南座談會紀要》第9條的不同理解(二)對管理人適用《海南座談會紀要》第9條審查破產債權的建議八、一般金融不良債權轉讓中的利息審查問題(一)否定說的理由(二)本書的觀點(三)關於能否計收復利的問題九、金融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前產生的利息如何審查(一)對“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利息的計算基數應以原借款合同本金為準”的理解(二)司法實踐的分歧(三)對“利息”及“以本金為計算基數”的理解(四)對管理人審查受讓日之前的利息債權的建議附錄1:典型案例索引一、逾期違約金參照適用停止計息規則二、“破產申請受理日”當天是否計息(一)計算至破產申請受理日的前一日(二)計算至破產申請受理日三、主債權停止計息的,從債權是否停止計息(一)主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的,停止計息效力及於從債務人(二)主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的,停止計息效力不及於從債務人四、提前收貸時的罰息起算日(一)起訴日為提前到期日,次日為罰息起算日(二)起訴狀副本送達之日為提前到期日(三)借款人收到提前收貸通知日為提前到期日(四)違約之日為提前到期日(五)寬限期的最後一天為提前到期日五、 借貸罰息利率標準(一) 借貸逾期罰息利率上浮不可超過20%(二) 借貸逾期罰息利率上浮不受20%的六、銀行承兌彙票墊款轉為逾期貸款後的罰息利率(一)按日萬分之五計算(二)按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算七、對金融貸款優選利率的八、罰息不應作為復利的計算基數九、約定對罰息計收復利的如何處理(一)肯定說(二)否定說十、約定對承兌彙票墊款罰息計收復利的效力(一)肯定說(二)否定說十一、對“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理解(一)以履行期屆滿時,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總額為計息基數(二)逾期付款違約金屬於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三)逾期付款違約金不屬於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十二、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一般債務利息時的處理(一)不確認(二)確認十三、遲延履行利息能否優先受償(一)肯定說(二)否定說十四、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金融不良債權的停止計息問題(一)嚴格遵循《海南座談會紀要》的適用範圍(二)政策性和商業性不良債權適用《海南座談會紀要》,不具有溯及力(三)政策性和商業性不良債權適用《海南座談會紀要》,且有溯及力(四)無論是否屬於政策性或商業性不良債權,均不可主張受讓日之後的利息十五、金融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前產生的利息如何處理(一)按合同約定計算正常利息和逾期利息,核減復利(二)按合同約定計算正常利息,核減罰息和復利(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重新調整(四)依據債權轉讓協議的約定,不再重新核算附錄2:重點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節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節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節錄)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債務人未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是否應當確認為破產債權請示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節錄)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節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9〕19號《會議紀要》若干問題的請示之答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金融機構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後能否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全額債權的請示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節錄)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節錄)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節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的通知(節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通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節錄)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破產案件債權審核認定指引》的通知(節錄)後記
    內容簡介
    《破產程序中利息債權審查問題研究》在嚴謹完整的體例框架下,充分總結提煉了不同理論學說、我國現行立法的具體內容、其他國家的立法例、各地司法機關的立場和態度,較為全面的梳理了管理人審查利息債權中的重點、難點及熱點問題。在此基礎上,對現實爭議問題提出了獨到的觀點和見解,亦對管理人的每一項利息審查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議,增強了本書的實用性。問題導向、資料豐富、觀點鮮明是本書的三大亮點,基於利息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的共性,本書不僅可以直觀地為管理人的債權審查實踐提供指引,亦對法律界人士的理論研究和訴訟實務活動頗有裨益。
    作者簡介
    馮堅主編 著
    馮堅,法律碩士,浙江大公律師事務所主任,一級律師。全國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浙江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浙江省律師協會企業破產管理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浙江省破產管理人協會副會長、紹興市律師協會副會長、紹興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會長、紹興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自破產法實施至今,帶領團隊辦理了60餘起破產案件,在中國破產法論壇等會議上多次作主題發言,多篇企業破產實務論文在中國破產法論壇、華東律師論壇和浙江律師論壇上獲獎。
    入選2018年度浙江省151人纔工程培養對像,曾被評為“浙江省優秀專業律師(破產管理專業類)”、浙江省司法行政繫統“第五屆百名優秀人物”、 “浙江省優等
    摘要
    總序現代破產法融清算退出與挽救更生程序於一體,是警醒正常市場主體“向死而生”之法,是幫助困境企業“涅槃重生”之法,是促使失敗企業“規範退出”之法。破產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繫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被稱為市場經濟之“憲法”。市場經濟社會的基本法則乃公平競爭、優勝劣汰。故,凡市場經濟之法治國家,無不將破產法視為其法律體繫不可或缺之重要組成部分,並將其作為評價一國市場經濟地位和營商環境水準的重要標志。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高度重視營商環境建設,逐步健全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了《企業破產法(試行)》,於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企業破產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業破產法(試行)》同時廢止。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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