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國家工作人員(犯罪主體)認定
●1.《刑法》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如何理解?
●2.《刑法》所稱的“”具體包括哪些?
●3.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嗎?
●4.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嗎?
●5.黨和政協機關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如何認定?
●6.人民團體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如何認定?
●7.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性質如何界定?
●8.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如何認定?
●9.什麼是職務犯罪中的“委派”?
●10.受委派人員擔任某職務需要依法履行選舉、聘任等有關程序是否影響其受委派從事公務人員身份的認定?
●11.刑法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哪些人員?
●12.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屬於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嗎?
●13.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包括哪些?
●14.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的如何理解?
●15.村民小組長是否屬於“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16.《刑法》規定的“從事公務”如何理解?
●17.中國證監會及下屬機構的主體,能否認定為?
●18.鎮財政所所長是否屬於?
●19.工人身份的鄉鎮衛生院院長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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