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政府信息的定義】
第三條【組織領導】
第四條【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基本原則】
第六條【信息公開的及時與準確】
第七條【信息公開的逐步增加原則】
第八條【政府信息規範標準信息化管理】
第九條【監督批評建議權】
第二章公開的主體和範圍
第十條【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
第十一條【政府信息的準確一致性原則】
第十二條【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
第十三條【信息公開的方式】
第十四條【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五條【第三方合法權益信息豁免】
第十六條第一款【內部事務信息】
第十六條第二款【過程性信息】
第十七條【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
第十八條【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
第三章主動公開
第十九條【主動公開】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事項範圍】
第二十一條【市縣鄉政府的公開範圍】
第二十二條【主動公開內容的不斷增加】
第二十三條【政府信息公開的途徑】
第二十四條【政府信息公開平臺】
第二十五條【政府信息查閱場所】
第二十六條【主動公開的時限】
第四章依申請公開
第二十七條【依申請公開】
第二十八條【便利政府信息獲取】
第二十九條【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三十條【告知補正】
第三十一條【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
第三十二條【征求第三方意見】
第三十三條【答復時限】
第三十四條【多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
第三十五條【信息公開申請權的濫用】
第三十六條【信息公開的答復方式】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已主動公開信息的答復】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可公開信息的答復方式】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不予公開的答復】
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信息不存在的告知】
第三十六條第五項【非本機關信息的答復】
第三十六條第六項【不予重復處理】
第三十六條第七項【工商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
第三十七條【政府信息的區分處理】
第三十八條【提供信息的現有性】
第三十九條【分渠道處理】
第四十條【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
第四十一條【自身信息的更正】
第四十二條【信息公開的費用收取】
第四十三條【特殊公民的幫助】
第四十四條【申請主動公開制度】
第四十五條【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第五章監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條【信息公開考核評議制度】
第四十七條【日常監督檢查制度】
第四十八條【定期培訓】
第四十九條【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五十條【年度報告的內容】
第五十一條【救濟途徑】
第五十二條【處分規定】
第五十三條【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五條【公共企事業單位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六條【生效時間】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019年4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1年7月29日)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