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旨在通過對環境刑法規範適用的方法論研究,推動環境刑法實現從理念論到規範論、從立法論到適用論的轉變,經由規範適用這一環節,溝通和銜接環境立法與社會案件事實、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達到保護環境法益的目標。在基本思路上,環境刑法規範適用論從“刑法教義學”的立場出發,在剖析環境刑法的邏輯結構、存在結構、適用結構的基礎上,重點根據環境刑法大量運用“相對空白條款”這一規範特征,探討環境刑法規範的“體繫-目的-法益衡量”這一適用進路與方法,並解決該適用進路在價值論、程序論和方法論層面的規制問題,很終則是導向於“類型論”,並嘗試確定環境刑法規範適用的類型化建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