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序導言 一、問題緣起 二、憲法基本權利水平效力的論域 三、論證理路 四、本書使用概念說明 (一)人權、公民權、基本權和基本權利 (二)主觀權利和客觀規範第一章 憲法基本權利水平效力的概念 一、憲法基本權利水平效力的含義 (一)定義 (二)水平效力和相關概念的關繫 (三)憲法基本權利水平效力的理論內涵 (四)憲法基本權利水平效力發展史略 二、憲法基本權利水平效力產生的背景 (一)基本權哲學理念變遷 (二)私人或者私法組織成為人權的義務主體 (三)公私法之間關繫融合第二章 憲法基本權利水平效力產生的內在機理 一、憲法基本權利在法律體繫中的核心地位 (一)基本權利正當化的各個維度 (二)憲法基本權利的法律地位 二、憲法基本權利的雙重性質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基本權 (二)作為客觀價值秩序的基本權 三、憲法基本權利法律關繫的分析框架 (一)被動身份 (二)消極身份 (三)積極身份 (四)主動身份 四、憲法基本權利的功能體繫 (一)憲法基本權利的主觀功能體繫 (二)憲法基本權利的客觀功能體繫第三章 憲法基本權利水平效力的傳統適用模式第四章 憲法基本權利水平效力適用的新模式第五章 弱直接水平效力的適用餘論:弱直接水平效力在中國語境下的意義結論參考文獻後記
無論我們怎樣“重新發現了人的心靈”,但我們無疑早已進入了“分析的時代”。這個時代的學者被迫在各種話語、多重立場和意見雜陳的喧囂中找到冷靜、客觀、理性辯論的基點,為“心的概念”、可以接受的表達、正確的理解和溝通、可靠的知識建立起一個商談的平臺。 這樣一種精神氣質亦漸漸蔓延至法學研究者的日常作業之中,我們在哈特、德沃金、拉茲、麥考密克和阿列克西的作品中已經感受到法學分析和論辯本身所透現的“精致的風格”,而這種風格恰恰是法學這樣一門學問自始不可或缺的。 現代的法律已經逐漸脫離原始法的直觀、感性的想像,變得愈來愈抽像和晦暗不明,與工商時代的多種語境、關繫和變數扭結在一起,形成了一個被多重意義、多種繫統環境包裹著的繫統。生活在當下的每一個人,哪怕是創造法律身形的立法者和專事研究的法學者亦難以窺覽其復雜交織的全貌。不可否認, 的法學者都會在這個利維坦面前顯得局促和惶惑。我們似乎普遍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