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版前言
第一版前言
縮略語表
導論
第一部分 歷史的一批判的部分薩維尼以來的德國法學理論與方法論
第一章 薩維尼的方法論
第二章 19世紀的“概念法學”
第一節普赫塔之“概念譜繫”
第二節 耶林早期的“自然歷史方法”
第三節 溫德沙伊德之理性的制定法實證主義
第四節 “客觀”解釋理論
第三章 實證主義科學概念影響下的法理論與方法論
第一節 比爾林的心理學法學理論
第二節 耶林的實用主義法學轉向
第三節 早期的“利益法學”
第四節 自由法運動中的唯意志論轉向
第五節 法社會學轉向
第六節 凱爾森的“純粹法學”
第七節 奧塔·魏因貝格的“制度的法律實證主義”
第四章 20世紀上半葉法哲學對實證主義的背離
第一節 施塔姆勒的“法科學理論”與他的“正確法”理論
第二節 新康德主義的“西南學派”與價值理論
第三節客觀觀念論與辯證法
第四節 現像學的法學理論
第五章 當代的方法論論爭
第一節 從“利益法學”到“價值評判法學”
第二節 超越實在法的價值標準問題
第三節 規範內涵與效力結構
第四節 尋求正當的個案裁判
第五節 論題學與論證理論
第六節 制定法約束與涵攝模式
第七節 體繫問題
第八節 關於正義的法哲學討論
第二部分 體繫部分
第一章導論:法學的一般特征
第一節 法的各種表現形式以及其各自所屬的學科
第二節 作為規範性科學的法學。規範性陳述之語言
第三節 法作為“理解的”科學
一、借助解釋達致的理解
二、理解的“循環結構”以及“前理解”的意義
三、作為辯證過程的規範適用
第四節 法學中的價值導向思維
一、法適用領域中的價值導向思維
二、法教義學領域的價值導向思維
三、尼古拉斯·盧曼關於法教義學的論題
第五節 法學對於法律實踐的意義
第六節 法學的知識貢獻
第七節 作為法學在詮釋學上的自我反思的方法論
第二章 法條理論
第一節 法條的邏輯結構
一、(完整)法條的構成要素
二、作為規定語句的法條·對命令說的批判
第二節 不完整法條
一、說明性法條
二、性法條
三、指示參照性法條
四、作為指示參照的法律擬制
第三節 作為規範體組成部分的法條
第四節 數個法條或規範體的聚合(競合)
第五節 法律適用的邏輯模式
一、確定法律後果的三段論推理
二、小前提的獲得:“涵攝”隻是其中有限的部分
三、借結論推導出法律後果
第三章 案件事實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斷
第一節 作為事件及陳述的案件事實
第二節 作為案件事實形成基礎的法條的選擇
第三節 必要的判斷
一、以感知為基礎的判斷
二、以對人類行為的解釋為基礎的判斷
三、其他借助社會經驗獲得的判斷
四、價值判斷
五、留給法官的判斷空間
第四節 法律行為的表示的解釋
一、作為規定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的表示
二、法律行為的解釋
三、將債權契約歸屬於法定的契約類型
第五節 實際發生的案件事實
一、訴訟程序中的事實確定
二、“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區分
第四章 制定法的解釋
第一節 解釋的任務
一、解釋在制定法適用過程中的功能
二、解釋的目標:立法者的意志抑或是規範性的法律意義
第二節 解釋的標準
一、文義
二、制定法的意義脈絡
三、歷史上的立法者之調整意圖、目的及規範立場
四、客觀的一目的論的標準
五、合憲性解釋的命令
六、各種解釋標準之間的關繫
七、制定法解釋與法律行為解釋之比較
第三節 影響解釋的諸種因素
一、追求公正的個案裁判
二、規範環境的變化
第四節 解釋中的特殊問題
一、“狹義”解釋與“廣義”解釋;“例外規定”的解釋
二、關於習慣法與判例的解釋
三、關於憲法解釋
第五章 法官進行法續造的方法
第一節 作為解釋之繼續的法官之法續造
第二節 制定法漏洞的填補(制定法內在的法續造)
一、制定法漏洞的概念及種類
二、“開放型”漏洞的填補,尤其是借助類推
三、“隱蔽型”漏洞的填補,尤其是通過目的論的限縮
四、基於目的論修正制定法文本的其他情形
五、漏洞的確定與填補
六、漏洞填補作為一種創造性的認知貢獻
第三節 通過“利益衡量”解決原則衝突和規範衝突
第四節 超越制定法計劃之外的法續造(超越制定法的法續造)
一、顧及法律交往需要的法續造
二、基於“事物本質”考量的法續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