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第二編物權
第一分編通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不動產登記
第二節動產交付
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三章物權的保護
第二分編所有權
第四章一般規定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章相鄰關繫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分編用益物權
第十章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章居住權
第十五章地役權
第四分編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一般規定
第十七章抵押權
第一節一般抵押權
第二節優選額抵押權
第十八章質權
第一節動產質權
第二節權利質權
第十九章留置權
第五分編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附則
如何破解小區業主維權難?居住權制度如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怎麼辦?這些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民法典物權編均作出了回應。民法典物權編在建築物業主權利保護方面,強化了業主對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降低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於業主共有。此外,還規定政府、居委會應對設立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給予指導協助,推動解決業委會成立難的問題;完善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程序,有利於讓資金不再“沉睡”。民法典物權編在用益物權部分專章規定居住權,明確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對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物權編作出原則性規定,回應社會關切;對於承包地“三權分置”問題,草案進一步明確土地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