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
第二條 【立法目的】
第三條 【適用範圍】
第四條 【空間效力】
第五條 【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第六條 【獨立審判原則】
第七條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第八條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九條 【法院調解原則】
[自願]
[合法]
第十條 【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十二條 【辯論原則】
第十三條 【誠信原則和處分原則】
第十四條 【檢察監督原則】
第十五條 【支持起訴原則】
第十六條 【在線訴訟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者補充規定】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級別管轄
第十八條 【基層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中級法院管轄】
[重大涉外案件]
[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 【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優選法院管轄】
第二節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 【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管轄的案件]
[定居國外華僑的離婚訴訟管轄]
[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的離婚案件管轄]
[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
第二十四條 【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五條 【保險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六條 【票據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七條 【公司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八條 【運輸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九條 【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條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一條 【海事損害事故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
……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