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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總論(第三版)
    該商品所屬分類:研究生 -> 文法類
    【市場價】
    651-944
    【優惠價】
    407-590
    【作者】 崔建遠、韓世遠、申衛星、王洪亮、程嘯、耿林 
    【所屬類別】 圖書  教材  研究生/本科/專科教材  文法類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2533771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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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302533771
    叢書名:清華大學法學繫列教材

    作者:崔建遠、韓世遠、申衛星、王洪亮、程嘯、耿林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9年08月 


        
        
    "
    編輯推薦

    ★ 第二版出版九年後重磅修訂
    ★ 隨著2017年《民法總則》頒布實施,結合*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理論與實踐融會貫通
    ★ 清華大學法學院三代民法學者,服務教研前線,聯袂*力作

     
    內容簡介

    本書是作者在多年民法教學的基礎上,改革民法教材常用的教學體例和敘述方式,對新的教材編寫方式的嘗試。本書首先對民法入門知識進行引領式的介紹,隨後對民法基本概念和基礎知識進行繫統闡述,*後以案例分析鞏固理論知識的教授和講解。

    作者簡介

    崔建遠 ,男,1956出生,暨南大學周枏講席教授,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名譽院長  ,“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學位分委員會主席,法學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凱原學者”。

    目錄
    章民法入門1
    節民法的涵義1
    第二節民法的歷史淵源與繼受7
    第三節民法的淵源10
    第四節法律適用20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則32
    節民法基本原則概述32
    第二節民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以解釋論為基礎39
    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繫49
    節民事法律關繫概說50
    第二節民事法律關繫的構成54
    第三節民事法律關繫積極內容之權利58
    第四節民事法律關繫的其他積極要素70
    第五節民事法律關繫的消極內容74

    章民法入門1
    節民法的涵義1
    第二節民法的歷史淵源與繼受7
    第三節民法的淵源10
    第四節法律適用20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則32
    節民法基本原則概述32
    第二節民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以解釋論為基礎39
    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繫49
    節民事法律關繫概說50
    第二節民事法律關繫的構成54
    第三節民事法律關繫積極內容之權利58
    第四節民事法律關繫的其他積極要素70
    第五節民事法律關繫的消極內容74
    第六節民事法律關繫的特性84
    第七節民事法律關繫的變動88
    第四章自然人94
    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94
    第二節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96
    第三節民事行為能力100
    第四節監護106
    第五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112
    第六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和住所116
    第七節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117
    民法總論(第三版)目錄第五章法人120
    節概述120
    第二節法人的類型124
    第三節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130
    第四節法人機關137
    第五節法人的設立140
    第六節法人的終止145
    第六章非法人組織148
    節概述148
    第二節非法人組織的類型150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為152
    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分類152
    第二節法律行為的要件158
    第三節意思表示161
    第四節意思表示瑕疵165
    第五節法律行為的效力評價198
    第六節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210
    第七節附條件和附期限213
    第八節法律行為的解釋219
    第八章代理228
    節概述228
    第二節代理行為238
    第三節代理權243
    第四節表見代理252
    第五節無權代理260
    第九章民法上的時間267
    節時間在民法上的意義267
    第二節期日和期間及其計算269
    第三節訴訟時效271
    第四節除斥期間292
    第五節權利失效期間297
    第十章民法案例分析方法302
    版後記315

    前言
    本書作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規劃教材初版於2010年,先後多次重印,深受高校法律院繫師生的歡迎。近三年來,隨著我國民法學研究水平的不斷提升以及《侵權責任法》等重要法律、司法解釋的頒布,我們深感本書有修訂之必要。經與清華大學出版社方潔編輯協商,決定對本書進行修訂形成第二版。茲就第二版的修訂問題做如下說明。
    1. 第二版對全書的章節體繫進行了調整。一方面,將原第九章《民法的基本原則》與第七章《民事法律關繫》提前為第二章和第三章。另一方面,將原第二章《民事法律行為》與第三章《代理》調後為第六章與第七章。其餘各章順序依次調整。
    2. “君子和而不同”。第二版的修訂一如既往地遵循了求同存異的理念,由每位作者按照自己的研究寫作思路,依據的研究成果、法律法規和文獻資料對各自負責的章節進行修訂、增補及刪節。
    本書第二版的寫作分工如下: 王洪亮副教授撰寫、九章;耿林副教授撰寫第二、七章;申衛星教授撰寫第三章;程嘯副教授撰寫第四、五章;韓世遠教授撰寫第六章;崔建遠教授撰寫第八章。
    作為聯絡人,程嘯副教授負責本書修訂過程中的溝通與協調事宜。

    本書作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規劃教材初版於2010年,先後多次重印,深受高校法律院繫師生的歡迎。近三年來,隨著我國民法學研究水平的不斷提升以及《侵權責任法》等重要法律、司法解釋的頒布,我們深感本書有修訂之必要。經與清華大學出版社方潔編輯協商,決定對本書進行修訂形成第二版。茲就第二版的修訂問題做如下說明。
    1. 第二版對全書的章節體繫進行了調整。一方面,將原第九章《民法的基本原則》與第七章《民事法律關繫》提前為第二章和第三章。另一方面,將原第二章《民事法律行為》與第三章《代理》調後為第六章與第七章。其餘各章順序依次調整。
    2. “君子和而不同”。第二版的修訂一如既往地遵循了求同存異的理念,由每位作者按照自己的研究寫作思路,依據的研究成果、法律法規和文獻資料對各自負責的章節進行修訂、增補及刪節。
    本書第二版的寫作分工如下:  王洪亮副教授撰寫、九章;耿林副教授撰寫第二、七章;申衛星教授撰寫第三章;程嘯副教授撰寫第四、五章;韓世遠教授撰寫第六章;崔建遠教授撰寫第八章。
    作為聯絡人,程嘯副教授負責本書修訂過程中的溝通與協調事宜。


    清華大學法學院民法研究中心全體同仁

    在線試讀
    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繫
    民事法律關繫乃是民法學之綱,是理解整個民法學理論的基礎和開始。隻有領會了民事法律關繫的精髓,纔能把握民法及民法學的精要,起到綱舉而目張的效果。民法的任務也必須通過民事法律關繫的產生、變更或消滅來實現。不僅如此,制定一部科學的民法典,也離不開民事法律關繫理論研究的深化與民事法律關繫體繫的確立。於曄、崔建遠: 《論民事法律關繫的本質特征》,《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85(2), 53頁。法律秩序的目的在於歸納多數同種類的法律關繫,發現其共同點,並釐定若干規範,藉以普遍地適用於此類法律關繫。而且這種關繫,往往被以成文法的形式,配列於一定的順序,而制定法典,其規範頗為龐大,常自成體繫。梅仲協: 《論法律關繫》,載中國政法大學民法教研室編: 《民法精要》,426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可以說,民法典的編纂,以民事法律關繫為經緯。張俊浩主編: 《民法學原理(上冊)》,57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對於權利和法律關繫,應以何者為私法之核心概念的問題,在法學史上始終存在一個不斷反復的認識過程。在馮·圖爾(von Thur)教授於1910年提出權利乃私法之核心概念Andreas von Tuhr, Der Allgemeine Teil des Deutschen Bürgerlichen Rechts, Bd.I,1910, S. 53.之前,法律關繫居於私法的核心位置。古典羅馬法學時期,法學家們並未從具體的各種實體權利抽像出一個一般的權利概念,直到注釋法學時代,訴權的實體法基礎纔引起人們的注意,但距今日權利作為私法核心概念的地位還有很大距離。薩維尼(Savigny)就不認為權利是私法體繫的中心,他認為對權利的討論通常是在法律關繫的基本範疇中順便進行的。直到溫德沙伊德(Windscheid)將羅馬法的訴權制度引入到權利的話語中,認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在先,訴權在後,並在其著名的潘德克吞教科書中開始專門討論權利,法律關繫纔喪失了其自薩維尼時代以來的核心地位。Gerhard Wagner, Rudolf von Jherings Theorie des subjektiven Rechts und der berechtigenden Reflexwirkungen, AcP, 193, S.319.近來在民法學原理上出現了回潮,有學者對權利在私法中的核心地位提出了批評,要求將法律關繫作為私法的基礎範疇來對待,主張在私法中應以法律關繫取代權利之核心地位,認為法律關繫給權利人的義務也留下了空間。參見[德]梅迪庫斯: 《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64~65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但對此種“回潮”,梅迪庫斯認為,私法僅僅靠權利這一思維手段是不夠的,但權利不是可有可無的思維手段,要使某個人負有的義務在私法上得以實現,有效的手段就是賦予另一個人享有一項相應的請求權。不僅如此,僅在權利的框架或義務的範疇中是無法將下文將述及的權能、權限、屈從、不真正義務、負擔等要素涵括進來,從而也無法精確而充分地描述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因此,非常有必要重新審視並確立民事法律關繫在現代民法學中的核心地位。正所謂“法書萬卷,法典千條,頭緒紛繁,莫可究詰,然一言以蔽之,其所研究或所規定者,不外法律關繫而已”。鄭玉波: 《民法總則》,67~68頁,臺北,三民書局,2000。

    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繫
    民事法律關繫乃是民法學之綱,是理解整個民法學理論的基礎和開始。隻有領會了民事法律關繫的精髓,纔能把握民法及民法學的精要,起到綱舉而目張的效果。民法的任務也必須通過民事法律關繫的產生、變更或消滅來實現。不僅如此,制定一部科學的民法典,也離不開民事法律關繫理論研究的深化與民事法律關繫體繫的確立。於曄、崔建遠: 《論民事法律關繫的本質特征》,《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85(2), 53頁。法律秩序的目的在於歸納多數同種類的法律關繫,發現其共同點,並釐定若干規範,藉以普遍地適用於此類法律關繫。而且這種關繫,往往被以成文法的形式,配列於一定的順序,而制定法典,其規範頗為龐大,常自成體繫。梅仲協: 《論法律關繫》,載中國政法大學民法教研室編: 《民法精要》,426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可以說,民法典的編纂,以民事法律關繫為經緯。張俊浩主編: 《民法學原理(上冊)》,57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對於權利和法律關繫,應以何者為私法之核心概念的問題,在法學史上始終存在一個不斷反復的認識過程。在馮·圖爾(von Thur)教授於1910年提出權利乃私法之核心概念Andreas von Tuhr, Der Allgemeine Teil des Deutschen Bürgerlichen Rechts, Bd.I,1910, S. 53.之前,法律關繫居於私法的核心位置。古典羅馬法學時期,法學家們並未從具體的各種實體權利抽像出一個一般的權利概念,直到注釋法學時代,訴權的實體法基礎纔引起人們的注意,但距今日權利作為私法核心概念的地位還有很大距離。薩維尼(Savigny)就不認為權利是私法體繫的中心,他認為對權利的討論通常是在法律關繫的基本範疇中順便進行的。直到溫德沙伊德(Windscheid)將羅馬法的訴權制度引入到權利的話語中,認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在先,訴權在後,並在其著名的潘德克吞教科書中開始專門討論權利,法律關繫纔喪失了其自薩維尼時代以來的核心地位。Gerhard Wagner, Rudolf von Jherings Theorie des subjektiven Rechts und der berechtigenden Reflexwirkungen, AcP, 193, S.319.近來在民法學原理上出現了回潮,有學者對權利在私法中的核心地位提出了批評,要求將法律關繫作為私法的基礎範疇來對待,主張在私法中應以法律關繫取代權利之核心地位,認為法律關繫給權利人的義務也留下了空間。參見[德]梅迪庫斯: 《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64~65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但對此種“回潮”,梅迪庫斯認為,私法僅僅靠權利這一思維手段是不夠的,但權利不是可有可無的思維手段,要使某個人負有的義務在私法上得以實現,有效的手段就是賦予另一個人享有一項相應的請求權。不僅如此,僅在權利的框架或義務的範疇中是無法將下文將述及的權能、權限、屈從、不真正義務、負擔等要素涵括進來,從而也無法精確而充分地描述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因此,非常有必要重新審視並確立民事法律關繫在現代民法學中的核心地位。正所謂“法書萬卷,法典千條,頭緒紛繁,莫可究詰,然一言以蔽之,其所研究或所規定者,不外法律關繫而已”。鄭玉波: 《民法總則》,67~68頁,臺北,三民書局,2000。
    一切民事法律關繫都源於法律事實,存在於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指向一定的客體,並有其有機的內部構造。本章內容涉及民事法律關繫之概論性知識,其主體、客體、內容與變動,並以法律關繫之內容為重點。
    民法總論(第三版)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繫節民事法律關繫概說〖*8/9〗一、 民事法律關繫的概念民事法律關繫(Privatrechtsverhltnis)是基於一定民事法律事實,由民事法律規範調整而形成的存在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以權利(subjektive Rechte)、義務(Pflichten)為核心,並包括權限(Zustndigkeit)、取得期望(Erwerbsaussichten)、拘束(Gebundenheiten)、不真正義務(Obliegenheiten)和負擔(Lasten)等內容的社會關繫。類似觀點可參見Larenz/Wolf, 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 München 2004, S.226f.; Reinhard Bork,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Tübingen, 2006, S.119, Rn 289; Helmut Khler, BGB Allgemeiner Teil, München, 2008, S.227.
    (一) 民事法律關繫是經民事法律規範調整而形成的社會關繫
    人與人之間的關繫,至為錯綜復雜,法律所規定者,不過是其中一小部分。還有一大部分,則受道德、宗教等支配。例如,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為一種合同法律關繫,而搭乘好友的便車則為一種好意施惠關繫,不成立法律關繫;婚姻是法律關繫,而非婚姻生活共同體則因未被法律調整而不構成法律關繫。薩維尼把法律關繫區分為兩部分: 首先是題材(Stoff),也就是關繫(Beziehung)本身;其次是關於該題材的法律規定(rechtliche Bestimmungen)。[德]弗裡德裡希·卡爾·馮·薩維尼: 《薩維尼論法律關繫》,田士永譯,載《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第七卷,5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可見,法律關繫由“法律的調整”和“對一部分現實生活的擷取”兩項要素構成。[德]梅迪庫斯: 《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51~55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是民事法律關繫形成的首要前提,沒有民事法律規範調整,就不會形成民事法律關繫。
    此外,被法律規定的生活關繫,也因法律部門的不同,而形成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繫,大別為公法關繫和私法關繫。公法關繫是經公法調整而形成之權力運行法律關繫,如行政法所調整的各種行政關繫。民事法律關繫作為私法關繫,乃是受民事法律調整、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所形成的財產性法律關繫和人身性法律關繫。
    (二) 民事法律關繫基於民事法律事實而形成的社會關繫
    民事法律規範是一種靜態的法律規範,它隻是在制度層面上,靜態地規定了民事主體的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故亦可稱為抽像的民事法律關繫。它調整當事人之間社會關繫的前提是它被“激活”,即一定民事法律事實的發生導致民事法律規範開始調整當事人之間的社會關繫。法律關繫,有以自然的人類生活為基礎者,如夫妻關繫、父母子女關繫;亦有純粹人為的社會關繫,如買賣、雇傭、保險等。法律關繫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都是基於一定的生活事實。比如,當事人之間必須有協商一致買賣某種商品的事實,纔能基於民事法律規範在當事人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這一民事法律關繫。這些關繫都是受民事法律規範調整的在特定民事主體之間形成的具體的社會關繫。
    (三) 民事法律關繫以民事權利義務為核心內容
    法律關繫之本質內容是權利與義務。Helmut Khler, BGB Allgemeiner Teil, München, 2008, S.227.民事法律關繫是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繫和人身關繫被民事法律規範調整之後在民法上的表達。這種表達在積極方面的核心體現是權利,但也包括取得期望、權限等,在消極方面的核心體現是義務,但也包括其他的拘束、不真正義務和負擔等。權利與義務,雖不是法律關繫的全部,卻是法律關繫的核心。梅仲協: 《法律關繫論》,載中國政法大學民法教研室費安玲、朱慶育編: 《民法精要》,428頁,1999。
    (四) 民事法律關繫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法律關繫與一般社會關繫的重要區別之一,就是法律關繫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民事法律關繫也不例外。在某種程度上,國家強制力是民事法律關繫得到尊重和得以維繫的重要因素。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履行,都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
    二、 民事法律關繫的特征
    民事法律關繫的特征體現在: 
    (一) 民事法律關繫是平等性的法律關繫
    民法是私法的一部分。私法是整個法律制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以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平等和自決(私法自治)為基礎,規定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繫。[德]卡爾·拉倫茨: 《德國民法通論(上冊)》,王曉曄、邵建東、程建英、徐國建譯,謝懷栻校,3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民事法律關繫區別於其他法律關繫的一個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該平等性來源於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繫,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繫是平等主體之間所發生的財產關繫和人身關繫。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基於平等性原則所建立起來的。民事法律關繫的平等性是其區別於其他法律關繫的一個重要特征。
    (二) 民事法律關繫是一種自治性法律關繫
    與遵循國家意志決定的公法不同,在私法活動領域,實行私法自治原則或稱意思自治原則,即由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決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繫,《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即規定: “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對於民事法律關繫,國家原則上不作主動干預,隻在發生糾紛不能協商解決時,纔由司法機關出面進行裁決。梁慧星: 《民法總論》,35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私法自治,是指“各個主體根據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關繫的原則”。[德]梅迪庫斯: 《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142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由於民法貫徹私法自治原則,因此,大多數民事法律關繫的產生、變更、消滅及其內容同時也直接體現和取決於民事主體的意志,隻要當事人的意志不違背國家意志,民法充分尊重和肯定民事主體的意志自由。民事法律關繫並不直接體現國家意志,因為私法奉行“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因而,隻要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民事法律關繫即應被尊重和承認。
    (三) 民事法律關繫對財產關繫和人身關繫並重
    由於民法產生之初主要是為了調整商品經濟關繫,因此,在民法當中,體現商品經濟利益性質的財產關繫占有重要地位。這也是民法所調整的商品經濟關繫在法律上的反映和體現。現代社會,民法通過對商品經濟的調整實現人的自我成就的滿足和人性的解放與主體性的張揚,因而,民法的使命就不應僅僅局限於調整商品經濟關繫,更在於推動人類的成長和發展,使人類走向自由的王國。申衛星: 《中國民法典的品性》,《法學研究》,2006(3),79頁。所以,民法也非常重視對人身關繫的調整,一方面,人身關繫與財產關繫有著密切聯繫,因為人身關繫往往被當作財產關繫調整的前提,即要調整財產關繫,往往首先要通過對人身關繫的調整確立參與財產關繫的民事主體的地位和人格;另一方面,民法發展到今天,現代化、文明化程度日益提高,人們對人身關繫的重視程度不斷加強。因此,財產關繫與人身關繫在民事法律關繫同居於重要地位。
    (四) 民事法律關繫的救濟更多地具有補償性
    民事法律關繫是在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繫,因而,一旦發生民事責任,該責任體現得更多的是補償性而不是懲罰性,即致損害方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必須與被損害方所遭受的損失相當。在現代民法中,僅在特殊情形下纔規定有懲罰性的民事責任。
    三、 民事法律關繫的意義
    民事法律關繫在民法中處於重要地位。人們隻要進入了私法生活,就無時無刻不處在民事法律關繫當中。一個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一個法人從成立到消滅,民事法律關繫幾乎伴隨其一生。一個自然人一出生,即發生身份關繫、監護關繫、法定代理關繫等等各種民事法律關繫,而且,隨著其逐漸成年,需要與社會進行各種各樣的契約交往,比如買賣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等等。再如一個企業成立的目的是為了在其營業範圍內開展各種各樣的經營活動,那麼,它就可能與其他主體發生購銷合同關繫、承包合同關繫、委托代理關繫等等。梁慧星: 《民法總論》,57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民事法律關繫是整個民法邏輯體繫展開與構建的基礎。潘德克頓法學派將整個民事法律關繫的理論運用到法典編纂中,在總則中根據法律關繫的要素確立了主體、行為、客體制度,然後在分則中確立法律關繫的內容,當總則中的主體、行為、客體與分則中的權利結合在一起就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關繫。民事法律關繫將主體、客體、行為、各種民事權利等要素整合為一體,形成清晰的脈絡。王利明: 《民法總則》,69頁,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可以說,民事法律關繫是構成民法世界的一條主線,民事法律關繫是民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方法論上看,民事法律關繫是指導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的基本思維模式與思考方法。在司法裁判中,必須將當事人置於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繫中,分析該法律關繫之主體、客體以及當時人的權利義務關繫,把握權利的產生、變更、消滅,纔能公正裁判,正確地解決民事糾紛。可見,民事法律關繫作為法律分析的工具也具有重要意義。
    民法學研究的範圍雖然廣泛,但其核心問題是民事法律關繫,在某種意義上,民事法律關繫的發生、變更和消滅是民法學理論的基礎,也是民法學理論的總綱。
    第二節民事法律關繫的構成
    民事法律關繫的構成,也稱民事法律關繫的要素,民事法律關繫由主體、客體、內容所構成。主體為法律關繫之所屬,客體為法律關繫之所附,而在此主體與他主體間,憑藉客體以彼此牽涉,其所牽涉者即為法律關繫之內容。任何民事法律關繫都不能缺少這三項要素,而且要素發生了變化,民事法律關繫也將隨之發生變化。
    一、 民事法律關繫的主體
    主體是民事法律關繫的首要要素。民事法律關繫主體,是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繫,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人”是法律秩序存在的前提和目的所在。但作為民事法律關繫主體的“人”,不以自然人為限,也包括作為社會組織體之法人。民法上的“人”是一個形式上的人的概念,其主體資格通過“權利能力”來表達。對人的概念的形式化,使法律制度可以通過賦予其權利能力,而將人的概念適用於“法人”。“人”、權利能力與權利主體三位一體,不可分割。凡屬“人”者,不問其性別、年齡、國籍、職業有怎樣的差異,在法律視域內,均是平等的法律關繫主體。自然人之主體資格,即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法人“人格”之存續則須滿足特定的法律要件。法人依其存在目的,可分為公益法人與營利法人;而依法人的成立基礎,則可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是以經營共同事業為目的,而集合自然人為團體之法人;財團法人則是由供給於一定目的之財產而成立之法人,財團法人常以公益為目的。
    民事法律關繫主體表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1) 地位平等。民事法律關繫的主體是處於民事領域的主體,平等性是民事領域突出的特點,因此,民事法律關繫的主體之間自然也是平等的。(2) 意思自主。民事法律關繫主體被承認為法律上的人,也就被承認為具有自主表示意思的能力。意思自主是民事法律關繫主體基本的能力,也是判斷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的標準。(3) 範圍廣泛。民事法律關繫的主體非常廣泛,不僅包括生理意義上的自然人,也包括非生理意義上的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國家等等。
    按照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我國民事法律關繫主體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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