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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合同法學
    該商品所屬分類:研究生 -> 經濟管理
    【市場價】
    308-448
    【優惠價】
    193-280
    【作者】 喻術紅 主編;張榮芳 副主編 
    【所屬類別】 圖書  教材  研究生/本科/專科教材  經濟管理類 
    【出版社】武漢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7065055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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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307065055
    叢書名:應用型繫列法學教材

    作者:喻術紅主編;張榮芳副主編
    出版社:武漢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8年09月 


        
        
    "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經過四次審議、修訂,終於於2007年6月29日在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上獲得通過,並於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勞動合同法》的分布實施,是我國勞動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對於勞動關繫的協調發展,推動和諧社會的構建,將發揮出積極而重要的作用。
    法律貴在實施。《勞動合同法》頒布生效以後,人們對於《勞動合同法》條文的正確理解與把握,是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的關鍵。基於此,我們幾位從事勞動法教學、研究的教師和研究生,在多年研習勞動法的基礎上,花費大量的精力,收集整理了有關的資料,對《勞動合同法》進行了潛心研究,編寫了《勞動合同法學》這本教材。本教材具有新穎性、實用性和理論性的特點,既適合於法學本科生教學,又對從事實務工作的律師、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者等具有指導作用。
    目錄
    章 勞動合同法概述
    節 勞動合同的概念、特征與作用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
    二、勞動合同的特征
    三、勞動合同的作用
    第二節 勞動合同與相關合同的關繫
    一、勞動合同的性質
    二、勞動合同與相關合同的聯繫與區別
    第三節 勞動合同的分類
    一、依照合同的期限劃分
    二、依照合同存在形式劃分
    三、依照就業方式劃分
    第四節 中國勞動合同制的歷史沿革
    第五節 勞動合同法的概念及適用範圍章 勞動合同法概述
    節 勞動合同的概念、特征與作用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
    二、勞動合同的特征
    三、勞動合同的作用
    第二節 勞動合同與相關合同的關繫
    一、勞動合同的性質
    二、勞動合同與相關合同的聯繫與區別
    第三節 勞動合同的分類
    一、依照合同的期限劃分
    二、依照合同存在形式劃分
    三、依照就業方式劃分
    第四節 中國勞動合同制的歷史沿革
    第五節 勞動合同法的概念及適用範圍
    一、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關繫
    二、勞動法的適用範圍
    三、《勞動合同法》在適用範圍上的變化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節 勞動合同訂立概述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條件
    二、《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訂立的具體規定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成立與生效
    四、勞動合同訂立中涉及的特殊問題
    第二節 勞動合同訂立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原則
    二、公平原則
    三、平等自願原則
    四、協商一致原則
    五、誠實信用原則
    第三節 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基本程序
    二、勞動合同的備案
    第四節 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一、勞動合同訂立形式的概念
    二、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內容
    節 勞動合同的條款
    一、勞動合同條款的含義
    二、《勞動合同法》有關合同條款與《勞動法》規定的區別
    三、《勞動合同法》有關合同的條款的具體內容
    第二節 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
    一、試用期條款
    二、服務期條款
    三、商業秘密的保護和競業限制條款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效力
    節 勞動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效力的含義
    二、勞動合同效力概念
    三、勞動合同的效力範圍
    第二節 勞動合同的有效要件
    一、主體要件
    二、內容要件
    三、意思表示要件
    四、勞動合同的形式
    第三節 勞動合同的無效
    一、國外立法對無效勞動合同的規定
    二、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
    三、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四、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機構
    五、無效勞動合同的處理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節 勞動合同的履行
    一、勞動合同的履行原則
    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
    三、勞動合同約定不明時的履行
    四、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及其後果
    第二節 勞動合同的變更和承繼
    一、勞動合同的變更
    二、勞動合同的承繼
    第六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節 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協議解除
    二、單方解除
    第二節 勞動合同的終止
    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概念及事由
    二、勞動合同終止的限制
    三、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後的相關義務
    第三節 經濟補償金
    一、經濟補償金的內涵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第七章 集體合同法律制度
    節 集體合同概述
    一、集體合同的特點
    二、集體合同的產生與發展
    三、集體合同的意義
    四、集體合同的簽訂
    五、集體合同的內容和效力
    六、集體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節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一、集體合同爭議的特點
    二、處理集體合同爭議的程序
    第八章 勞務派遣法律制度
    節 勞務派遣概述
    一、勞務派遣的含義
    二、勞務派遣的基本特點
    三、勞務派遣與類似用工行為的區別
    四、勞務派遣對傳統勞動保護制度的影響
    第二節 被派遣勞動者的法律地位及“雇主責任”分配
    一、被派遣勞動者的法律地位
    二、“雇主責任”分配
    第三節 我國勞務派遣三方的法律關繫
    一、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繫
    二、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動者有償使用協議關繫
    三、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關繫
    第九章 非全日制勞動用工法律規定
    節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繫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特點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歷史及發展趨勢
    三、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優勢與不足
    四、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
    五、非全日制用工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二節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的權益
    一、平等待遇之權利(不得歧視之保護)
    二、非全日制勞動者工資的支付
    三、非全日制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與福利
    四、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的團結社權
    五、非全日制與全日制的轉換問題
    六、休息休假問題
    七、職業培訓權利
    八、終止契約保護
    第十章 勞動合同的監督檢查
    節 勞動監察概述
    一、勞動監察的意義
    二、勞動監察的產生和發展
    三、我國勞動監察制度
    第二節 《勞動合同法》關於監督監察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監督監察的主體
    二、勞動合同監督檢查的具體內容
    第十一章 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責任
    節 法律責任概述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二、法律責任的特征
    第二節 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概述
    二、民事責任的形式
    三、行政責任的形式
    四、刑事責任的形式
    第三節 勞動者的法律責任
    一、勞動者的法律責任的特征
    二、勞動者的違約金責任
    三、勞動者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節 其他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
    一、違法招用未解除勞動關繫勞動者的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二、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三、個人承包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四、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在線試讀
    章勞動臺同法概述
    節勞動合同的概念、特征與作用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是勞動關繫的核心,是確立雙方當事人勞動關繫的一種法律形式。所謂勞動關繫,亦稱為勞資關繫、勞使關繫、雇傭關繫等,學界一般認為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於同其生產資料結合的社會關繫。《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並未直接規定勞動關繫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第3條規定:勞動合同法所稱勞動關繫,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繫。認定勞動關繫的基本標準為勞動關繫的本質特征:從屬性。即人格上的從屬性、組織上的從屬性、經濟上的從屬性。
    關於勞動合同的概念,學術界有不同的表述。關懷教授認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之間關於確立、變更和終止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王全興教授認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繫,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之所以存在不同的觀點,原因在於其所依據的法律不同。前一種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關於合同的界定。《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繫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繫的協議。後一種表述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簡稱《勞動法》)。《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繫、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針對第二種表述,學者姜穎提出了不同看法,認為這種界定“沒有揭示出勞動關繫的實質,使勞動合同與其他民事合同難以區別”。這種表述“隻反映出勞動合同訂立階段中的合意,未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合意表示出來;……如果隻將勞動合同定義為確立勞動關繫的協議,容易使人們對勞動合同的概念僅停留在勞動合同書的簽訂上,認為勞動合同等同於勞動合同書,從而導致在實踐中隻重視合同書的訂立,忽視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合同約定,進而大大降低勞動合同制度的作用”。因此,姜穎教授將勞動合同定義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確立、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繫的協議。章勞動臺同法概述
    節勞動合同的概念、特征與作用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是勞動關繫的核心,是確立雙方當事人勞動關繫的一種法律形式。所謂勞動關繫,亦稱為勞資關繫、勞使關繫、雇傭關繫等,學界一般認為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於同其生產資料結合的社會關繫。《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並未直接規定勞動關繫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第3條規定:勞動合同法所稱勞動關繫,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繫。認定勞動關繫的基本標準為勞動關繫的本質特征:從屬性。即人格上的從屬性、組織上的從屬性、經濟上的從屬性。
    關於勞動合同的概念,學術界有不同的表述。關懷教授認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之間關於確立、變更和終止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王全興教授認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繫,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之所以存在不同的觀點,原因在於其所依據的法律不同。前一種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關於合同的界定。《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繫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繫的協議。後一種表述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簡稱《勞動法》)。《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繫、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針對第二種表述,學者姜穎提出了不同看法,認為這種界定“沒有揭示出勞動關繫的實質,使勞動合同與其他民事合同難以區別”。這種表述“隻反映出勞動合同訂立階段中的合意,未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合意表示出來;……如果隻將勞動合同定義為確立勞動關繫的協議,容易使人們對勞動合同的概念僅停留在勞動合同書的簽訂上,認為勞動合同等同於勞動合同書,從而導致在實踐中隻重視合同書的訂立,忽視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合同約定,進而大大降低勞動合同制度的作用”。因此,姜穎教授將勞動合同定義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確立、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繫的協議。
    上述學者的觀點都有其合理之處。我們認為,合同(包括勞動合同)的本質在於雙方的合意,在於雙方通過合同這種形式來設定各自的權利義務,並通過合同的履行來實現各自訂立合同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關於建立勞動關繫的一種法律形式,是設立、變更、終止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關繫的協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繫,雙方當事人的勞動權利與義務有哪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行為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要求等,都可以通過勞動合同來得到證明。
    二、勞動合同的特征
    勞動合同的特征是勞動合同區別於其他合同的特性。學術界比較重視對勞動合同特點的研究,形成了不同的觀點。關懷先生認為勞動合同的特征表現為:勞動合同的主體具有法律的特定性;勞動合同的內容的特定性;勞動者在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地位的特殊性。郭捷教授在承認勞動合同主體的特定性同時,指出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關繫、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繫的法律形式。王全興教授提出勞動合同“六性”的特點,即勞動合同的諾成性、附和性、雙務性、從屬性、有償性和繼續性等。臺灣地區學者黃越欽認為,勞動合同具有從屬性、繼續性及受集體勞動關繫(團體)的影響的特點。
    我們認為,既然勞動合同的特征是區別於其他合同的特殊之處,就不能將其他合同具有的特點納人勞動合同的特點內。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勞動合同的特點為:從屬性、附和性、有償性、繼續性、勞動者意志表達自由的不充分性等。下面將逐一進行論述。
    (一)勞動合同的從屬性
    勞動合同的從屬性指的是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勞動者的從屬性。在一般民事合同關繫中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服從另一方的問題。勞動合同在訂立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有自主擇業的權利,用人單位有用人自主的權利,雙方通過雙向選擇來自由確定同誰簽訂合同,以及合同的類型、期限等。但是勞動合同訂立以後,勞動關繫一旦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形成事實上的隸屬關繫,勞動者在人格上、組織上、經濟上從屬於用人單位。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職工,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生產管理,接受用人單位的指揮、監督,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任務。當職工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時候,用人單位有權依照規定對違紀職工給予處罰。
    (二)勞動合同的附和性
    勞動合同的附和性,指實踐中勞動合同文本一般由用人單位提供,由於所處的弱勢地位,勞動者一般缺乏議價的能力,對於對方當事人——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條款,隻有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權利,而一般沒有對具體條款逐一進行討價還價的能力。隻要合同的內容不違法,法律承認其效力。
    (三)勞動合同的有償性
    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建立勞動關繫,實現勞動力的價值。勞動是勞動者謀生的基本手段,勞動者的勞動一旦付出,就必須獲得相應的對價——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不得無償占有勞動者的勞動。
    (四)勞動合同的繼續性
    合同法上按照債權債務的持續時間為標準,可以將合同分為一時性合同和繼續性合同。所謂繼續性合同,指債的內容,非一次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地實現,其基本特色繫時間因素在債的履行上居於重要地位,總給付之內容繫於應為給付時間之長度。繼續性合同分為繼續性供給合同、固有的繼續性合同和新型的繼續性合同三種。其中固有的繼續性合同是指本身就具有繼續性合同性質的有名合同。這類有名合同本身就是繼續性合同,無論其具體內容是什麼。屬於固有的繼續性合同有:合伙合同、租賃合同、雇傭合同、委任合同等。
    固有的繼續性合同具有如下特點:,必須經過一定期間的持續性給付纔能實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目的,合同的目的不可能通過一次性的給付實現。如雇傭合同必然要經過長時期的各種勞務的給付纔能實現其目的。第二,雙方當事人隻需要訂立一個合同,而不像有些繼續性供給合同那樣,同時存在基本合同和簡要合同。第三,在某些繼續性合同中,也存在公法上的規制。如國家對租賃合同以及雇傭合同的規制。勞動合同具有繼續性合同特別是固有的繼續性合同的特征。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來說較一般民事合同期限長,在合同有效期限內,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一直連續存在;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地完成工作任務,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約定提供勞動報酬及履行勞動保護等義務。
    (五)勞動者意志表達自由的不充分性
    合同雙方意思自治,達成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契約之本質在於意思之合致。”然而,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由於雙方所處地位懸殊,勞動力市場供求失衡,使得勞動者在自由締結合同、選擇合同相對人、決定合同內容等方面所享有的自由受到限制。勞動者並不能充分自由地選擇用人單位、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不少合同的締結並沒有完全反映出求職者的真實意願。對於這樣締結的合同,隻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欺詐、重大誤解和顯示公平,一般是承認其效力的。這就是為什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要保護弱者,實行傾斜保護的緣由之一。
    除了這些特點外,勞動合同還具有勞動合同主體的特定性、勞動合同的諾成性、雙務性,合同內容常常涉及第三人利益等特點。
    三、勞動合同的作用
    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繫、明確雙方勞動權利與義務的協議,因此,無論是對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首先,勞動合同是實現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重要保障。《勞動法》第3條規定了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其中首要的是勞動者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勞動者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基礎,是實現其他勞動權利的前提。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法律形式。勞動合同一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就必須具備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社會保險及勞動紀律等內容。這樣就用法律的形式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具體的義務,用人單位一旦違反合同規定,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勞動合同是實現用人單位用人自主權的保障。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的形式,自主自由地招聘、錄用所需的人員,並根據生產經營或者工作的需要確定招用者的條件、合同期限、確定具體的工作崗位,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通過考核的方式留用合格的勞動者,淘汰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通過勞動合同,勞動者能進能出,促使勞動力得以合理的流動,使勞動力資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從而提高用人單位的勞動生產率。
    後,勞動合同可以防止和減少勞動糾紛的發生,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繫的法律形式,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在勞動合同中得以明確後,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切實履行合同,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勞動合同的存在可以督促雙方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防止糾紛的發生。一旦發生糾紛,由於勞動合同的存在,就容易區分責任,使違反勞動合同的一方承擔應有的責任,使遵守合同的一方受到相應的保護。
    第二節 勞動合同與相關合同的關繫
    論及勞動合同與其他相關合同的關繫,目的是在糾紛發生時能夠正確地適用法律,為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法律保護。要清楚區分勞動合同與相關合同,首先必須弄清楚勞動合同本身的性質。
    一、勞動合同的性質
    性質,是指一種事物區別於其他事物的根本屬性。勞動合同的性質是指勞動合同區別於其他合同的根本屬性。勞動法學界關於勞動合同特點的研究比較多,關於勞動合同性質的研究則不普遍,其中,以臺灣地區學者黃越欽和大陸學、周長征、姜穎等為典型。
    黃越欽教授認為:勞動契約之性質,有身份契約說、租賃契約說、勞動加工說和特種契約說四種,目前之通說為特種契約說,此說認為勞動契約繫民法中所有典型契約以外的一種,已形成一種獨立契約。受黃越欽的影響,不少大陸學者在研究勞動合同性質時采納了他的觀點或者基本上接納了他的觀點。
    學認為:關於勞動合同的性質,學理上有身份契約說、租賃契約說、勞動加工說及特種契約說。他同意特種契約說的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是一種獨立於民事合同以外的一種獨立合同,盡管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特別是提供勞務的合同有類似之處,但在雙方當事人及其關繫、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勞動報酬的性質和支付方式、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
    學者周長征認為,勞動合同的性質,學理上分歧較大,主要有雇傭合同說、身份合同說、租賃合同說、獨立合同說四種觀點。他認為我國立法上實際采納了勞動合同的獨立說,並支持這種選擇。
    與上述學者有些差異的是,學者姜穎從利益本位的角度出發,認為勞動法學界關於勞動合同的性質主要存在三種觀點:國家本位的觀點、個人本位的觀點、社會本位的觀點。姜穎認為勞動合同的性質應從社會法的角度去認識,同意勞動合同社會本位的觀點。其理由是合同雙方不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平等性;勞動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勞動合同內容不能反映勞動關繫的全部等。
    盡管存在不同看法,但勞動法學界通說認為,勞動合同是一種從民事合同發展演變而來的,又獨立於民事合同的特殊合同。
    二、勞動合同與相關合同的聯繫與區別
    勞動合同與相關合同的關繫,主要是指與民事合同的關繫。勞動合同既然是從民事合同發展而來,那麼,民事合同的一些共性的東西,如必須有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訂立必須合法;雙方自願、協商;合同要經過要約、承諾的過程;雙方必須誠實守信;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方不履行合同必須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等。但是,勞動合同畢竟是一種特殊的獨立的合同,除具備民事合同的一般屬性外,它還具備區別於民事合同的特性。實踐中與勞動合同相類似或者說容易混淆的是勞務合同、雇傭合同。
    (一)與勞務合同的關繫
    勞務合同是一種以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並提供對價——勞務報酬的合同。嚴格來說,“勞務合同”並不屬於專門的法律術語。在《合同法》的有名合同中,勞務合同主要包括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技術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等。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有著不少相似之處,都表現為一方當事人為對方提供勞動,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並支付報酬。但是,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存在本質區別。由於勞務合同中與勞動合同易混淆的是承攬合同,因此,下面主要論述勞動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1.合同當事人的獨立地位不同
    承攬合同中,勞務提供方(承攬人)並不接受對方當事人的管理、指揮,勞務提供方隻需按照勞務接受方的具體要求,利用自身的生產工具自己來安排、組織生產勞動,具有獨立性。因此,勞動過程中發生的風險也是由勞務提供方來承擔。勞動合同則不同,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合同訂立,建立勞動關繫後,勞動者即是對方當事人(用人單位)的職工,勞動者的勞動是用人單位集體生產的一部分,勞動者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生產安排,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時,還得接受用人單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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