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住區選址應建造在有明確規定的市政設施、給排水管網規劃可實施的區域內。3住區選址應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區以及易發生城市次生災害的區域。4住區選址宜選擇城鎮成熟地段內或與在建住區相鄰,應綜合利用現有相關的有利條件。3.2.2住區開發的強度應合理,應利用原有城市基礎設施,保護好場地有價值的物種和文物,並應遵守下列緊湊、高效的城市規劃原則:1應通過城市功能分區合理確定開發強度,注意節約用地,控制容積率;2住區開發用地應按城市發展規劃,充分利用土地並實施緊湊開發,並應保留合理的城市住區綠地和必要的城市開放空間。3.2.3城鎮住區建設宜采取拆建結合的改造方式,減少由於建設的擴張帶來對用地的多重環境破壞。在改造中應注意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3.2.4對於開發用地被評估為污染用地或已被地方政府劃定為污染用地,但仍要實施按可居住性用地開發的,相關部門應采取下列必要的治理與鼓勵措施:1進行再開發之前,應按主管部門批準的治理措施,對污染物清理處置,並經相關部門檢驗驗收認定該場地再利用是安全的;2建設場地若選擇在清理難度較復雜或較困難的污染場址時,對費用超大的項目可申請相應治理環境污染的政策性補貼。3.3場地生態保護3.3.1住區開發場地內有濕地、河岸地、水體等已被相關管理部門劃定的保護區域,開發過程中應采取恢復生態自然水體和濕地,並建立濕地、河岸地、水體的保護措施。
……
請選擇顏色、尺碼等選項!
已成功加入購物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