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範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方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氣相色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是對《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38-1999)的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首次發布於1999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華東理工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本次為首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擴展了測定指標,增加了總烴和甲烷,相應修改標準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氣相色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是對《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38-1999)的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首次發布於1999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華東理工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本次為首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擴展了測定指標,增加了總烴和甲烷,相應修改標準名稱;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範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方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氣相色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是對《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38-1999)的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首次發布於1999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華東理工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本次為首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擴展了測定指標,增加了總烴和甲烷,相應修改標準名稱;
——修改了適用範圍,僅適用於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的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相關內容見《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HJ604);
——修改了非甲烷總烴的定義,增加了總烴的定義;
——標準氣由甲烷、丙烷混合氣更改為甲烷;
——分析用色譜柱增加了毛細管色譜柱;
——完善了樣品采集和處理方式,修改了氣袋材質;
——增加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
——刪除了單點校準、附錄。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實施之曰起,原標準<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38-1999)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由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司和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揚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浙江省環境監測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驗證單位:蘇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無錫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常州市環境監測中心、鎮江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泰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和儀征市環境監測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環境保護部2017年12月29}j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氣相色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是對《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38-1999)的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首次發布於1999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華東理工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本次為首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擴展了測定指標,增加了總烴和甲烷,相應修改標準名稱;
——修改了適用範圍,僅適用於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的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相關內容見《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HJ604);
——修改了非甲烷總烴的定義,增加了總烴的定義;
——標準氣由甲烷、丙烷混合氣更改為甲烷;
——分析用色譜柱增加了毛細管色譜柱;
——完善了樣品采集和處理方式,修改了氣袋材質;
——增加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
——刪除了單點校準、附錄。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實施之曰起,原標準<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38-1999)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由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司和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揚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浙江省環境監測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驗證單位:蘇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無錫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常州市環境監測中心、鎮江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泰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和儀征市環境監測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環境保護部2017年12月29}j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由環境保護部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