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為保護環境,防治裝用壓燃式及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的汽車排氣對環境的污染,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修改采用歐盟指令88/77/EEC《關於協調各成員國采取措施防治車用柴油發動機氣態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會指令》的修訂版1999/96/EC《關於協調各成員國采取措施防治車用壓燃式發動機氣態污染物和顆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的車用點燃式發動機氣態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會指令》,以及隨後截止至*修訂版2001/27/EC《關於協調各成員國采取措施防治車用壓燃式發動機氣態污染物和顆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的車用點燃式發動機氣態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會指令》的有關技術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第Ⅲ、Ⅳ、Ⅴ階段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壓燃式發動機所排放的氣態和顆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試方法;以及裝用以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的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點燃式發動機所排放的氣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本標準是對GB 17691—2001的修訂,與GB 19694—2001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加嚴了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為保護環境,防治裝用壓燃式及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的汽車排氣對環境的污染,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修改采用歐盟指令88/77/EEC《關於協調各成員國采取措施防治車用柴油發動機氣態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會指令》的修訂版1999/96/EC《關於協調各成員國采取措施防治車用壓燃式發動機氣態污染物和顆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的車用點燃式發動機氣態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會指令》,以及隨後截止至*修訂版2001/27/EC《關於協調各成員國采取措施防治車用壓燃式發動機氣態污染物和顆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的車用點燃式發動機氣態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會指令》的有關技術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第Ⅲ、Ⅳ、Ⅴ階段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壓燃式發動機所排放的氣態和顆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試方法;以及裝用以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的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點燃式發動機所排放的氣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本標準是對GB 17691—2001的修訂,與GB 19694—2001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加嚴了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裝用以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的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點燃式發動機的氣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改變了測量方法,試驗工況由ESC、ELR和ETC工況所構成,針對不同車種或不同控制階段,應用不同的試驗工況;
——從第Ⅳ階段開始,增加了車載診斷繫統或車載測量繫統的要求;
——從第Ⅳ階段開始,增加了排放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
——從第Ⅳ階段開始,增加了在用車符合性的要求;
——增加了新型發動機和新型汽車的型式核準規程;
——改進了生產一致性檢查及其判定方法。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和附錄G為規範性附錄,附錄H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提出了第Ⅳ、Ⅴ階段的預告性要求,實施本標準的第Ⅳ、Ⅴ階段標準,將分別提前12個月給予重新確認,並對有關內容進行必要的補充和修訂。
有關排放控制裝置耐久性的具體要求和檢測規範將適時發布。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下列標準:
GB 17691—2001車用壓燃式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GB 14762—2002車用點燃式發動機及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的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部分
按有關法律規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決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標準研究所、濟南汽車檢測中心。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5年5月30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7年1月1日實施。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本標準修改采用歐盟指令88/77/EEC《關於協調各成員國采取措施防治車用柴油發動機氣態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會指令》的修訂版1999/96/EC《關於協調各成員國采取措施防治車用壓燃式發動機氣態污染物和顆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的車用點燃式發動機氣態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會指令》,以及隨後截止至*修訂版2001/27/EC《關於協調各成員國采取措施防治車用壓燃式發動機氣態污染物和顆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的車用點燃式發動機氣態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會指令》的有關技術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第Ⅲ、Ⅳ、Ⅴ階段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壓燃式發動機所排放的氣態和顆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試方法;以及裝用以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的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點燃式發動機所排放的氣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本標準是對GB 17691—2001的修訂,與GB 19694—2001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加嚴了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為保護環境,防治裝用壓燃式及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的汽車排氣對環境的污染,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修改采用歐盟指令88/77/EEC《關於協調各成員國采取措施防治車用柴油發動機氣態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會指令》的修訂版1999/96/EC《關於協調各成員國采取措施防治車用壓燃式發動機氣態污染物和顆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的車用點燃式發動機氣態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會指令》,以及隨後截止至*修訂版2001/27/EC《關於協調各成員國采取措施防治車用壓燃式發動機氣態污染物和顆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的車用點燃式發動機氣態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會指令》的有關技術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第Ⅲ、Ⅳ、Ⅴ階段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壓燃式發動機所排放的氣態和顆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試方法;以及裝用以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的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點燃式發動機所排放的氣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本標準是對GB 17691—2001的修訂,與GB 19694—2001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加嚴了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裝用以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的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點燃式發動機的氣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改變了測量方法,試驗工況由ESC、ELR和ETC工況所構成,針對不同車種或不同控制階段,應用不同的試驗工況;
——從第Ⅳ階段開始,增加了車載診斷繫統或車載測量繫統的要求;
——從第Ⅳ階段開始,增加了排放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
——從第Ⅳ階段開始,增加了在用車符合性的要求;
——增加了新型發動機和新型汽車的型式核準規程;
——改進了生產一致性檢查及其判定方法。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和附錄G為規範性附錄,附錄H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提出了第Ⅳ、Ⅴ階段的預告性要求,實施本標準的第Ⅳ、Ⅴ階段標準,將分別提前12個月給予重新確認,並對有關內容進行必要的補充和修訂。
有關排放控制裝置耐久性的具體要求和檢測規範將適時發布。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下列標準:
GB 17691—2001車用壓燃式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GB 14762—2002車用點燃式發動機及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的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部分
按有關法律規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決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標準研究所、濟南汽車檢測中心。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5年5月30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7年1月1日實施。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