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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運輸繫統“五五”普法讀本:公路與道路運輸分冊
    該商品所屬分類:工業技術 -> 汽車與交通運輸
    【市場價】
    276-400
    【優惠價】
    173-250
    【作者】 交通運輸部體法司 編 
    【所屬類別】 圖書  工業技術  汽車與交通運輸  公路運輸 
    【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 
    【ISBN】9787114075025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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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大32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114075025
    作者:交通運輸部體法司編

    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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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交通運輸繫統“五五”普法的主要任務是“六個深入、一個相結合和開展主題活動”,即:深入學習宣傳憲法;深入學習宣傳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深入學習宣傳規範交通建設市場和交通運輸市場的相關法律法規;深入學習宣傳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深入學習宣傳與人民群眾安全出行密切相關的交通法律法規;深入學習宣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相關法律法規;堅持普法與法治實踐相結合,全面推進依法治交;組織開展交通法制宣傳教育主題活動。
    與交通運輸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構建和諧交通的要求相比,與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對交通法律法規知識的現實需要相比,交通運輸繫統法制建設還遠不適應。因此,交通運輸繫統“五五”普法,對於進一步提高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領導干部依法決策和依法管理交通的能力;進一步增進交通運輸繫統公務員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增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法的素質,確保交通運輸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進一步增強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依法治理的自覺性,提高交通運輸行業依法管理和服務的水平;進一步增強交通運輸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誠信守法的觀念,提高依法經營能力;進一步提高公民的交通運輸法律意識和交通運輸法律素質,了解和掌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解決矛盾糾紛的法律繫統和法律常識,都有重要的意義。交通運輸繫統“五五”普法的主要任務是“六個深入、一個相結合和開展主題活動”,即:深入學習宣傳憲法;深入學習宣傳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深入學習宣傳規範交通建設市場和交通運輸市場的相關法律法規;深入學習宣傳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深入學習宣傳與人民群眾安全出行密切相關的交通法律法規;深入學習宣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相關法律法規;堅持普法與法治實踐相結合,全面推進依法治交;組織開展交通法制宣傳教育主題活動。
    與交通運輸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構建和諧交通的要求相比,與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對交通法律法規知識的現實需要相比,交通運輸繫統法制建設還遠不適應。因此,交通運輸繫統“五五”普法,對於進一步提高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領導干部依法決策和依法管理交通的能力;進一步增進交通運輸繫統公務員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增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法的素質,確保交通運輸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進一步增強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依法治理的自覺性,提高交通運輸行業依法管理和服務的水平;進一步增強交通運輸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誠信守法的觀念,提高依法經營能力;進一步提高公民的交通運輸法律意識和交通運輸法律素質,了解和掌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解決矛盾糾紛的法律繫統和法律常識,都有重要的意義。
    根據“五五”普法規劃有關要求,部普法辦公室組織編寫了這套《交通運輸繫統五五普法讀本》,共分基本法律分冊、公路與道路運輸法律分冊、水路交通法律分冊三本,繫統講解了“五五”普法的主要內容,書中還收錄了有關普法的重要決定以及政策文件。這套讀本內容完整,針對性強,實用性強,是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普法的重要教材,也是社會各界、公民、法人學習研究交通運輸法律法規的良師益友。
    目錄
    編公路法
    章公路法概述
    節公路法的定義與立法概況
    第二節《公路法》的效力範圍
    第三節《公路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公路法》規定的管理主體
    第二章公路規劃
    節公路規劃的原則
    第二節公路規劃的編制權與批準權
    第三節公路規劃的法律效力
    第四節公路的命名和編號
    第五節公路規劃控制區
    第三章公路建設
    節公路建設的行業管理編公路法
    章公路法概述
    節公路法的定義與立法概況
    第二節《公路法》的效力範圍
    第三節《公路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公路法》規定的管理主體
    第二章公路規劃
    節公路規劃的原則
    第二節公路規劃的編制權與批準權
    第三節公路規劃的法律效力
    第四節公路的命名和編號
    第五節公路規劃控制區
    第三章公路建設
    節公路建設的行業管理
    第二節公路建設的資金籌集
    第三節公路建設法律制度
    第四章公路養護
    節公路養護行為的性質
    第二節公路養護經費來源
    第三節公路養護權利與義務
    第五章路政管理
    節路政管理概述
    第二節路政管理的範圍
    第三節路政行為
    第四節在公路上超限行駛的路政管理
    第六章收費公路
    節收費公路的管理原則
    第二節收費公路的收費條件
    第三節收費公路的經營權
    第四節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節《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節監督檢查
    第二節法律責任
    第八章與公路法相關的其他法
    節建築法
    第二節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節城市道路管理法規
    第二編道路運輸法
    第九章道路運輸法概述
    節道路運輸法概述
    第二節《道路運輸條例》的效力範圍
    第三節《道路運輸條例》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管理主體
    第十章道路運輸經營
    節客運
    第二節貨運
    第三節客運和貨運的共同規定
    第十一章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
    第二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第三節機動車維修經營
    第十二章國際道路運輸
    節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許可
    第二節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行為規範
    第十三章執法監督和法律責任
    節執法監督
    第二節法律責任
    第十四章道路運輸法與道路運輸相關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節《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運輸管理的適用
    第二節《道路交通安全法》適用於道路運輸管理的主要制度
    在線試讀
    第二章公路規劃
    節公路規劃的原則
    一、公路規劃原則概述
    《公路法》第12條、第13條是公路規劃的原則。“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編制,與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公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當年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公路法》規定公路規劃的原則,其意義在於:一是為制定關於公路規劃的法規、規章提供立法根據。二是為公路規劃的法規、規章的內容設定框架。三是為公路規劃審批提供審查批準的標準。因此公路規劃的原則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公路規劃的原則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需要
    《公路法》第12條明確規定了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進行編制的原則。這三個需要實際上回答了公路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國防建設的關繫。公路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國防建設的關繫是相互促進的,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國防建設的發展需要,對公路提出要求,反之公路發展又要促進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國防建設的發展。公路規劃是公路建設發展的藍圖,因此《公路法》將公路規劃列為原則。
    (二)與城市發展規劃和其他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公路法》第12條明確規定了公路規劃應當與城市發展規劃和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的原則。這兩個相協調實際上回答了公路與城市發展、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發展的關繫。公路與城市發展、其他方式交通運輸發展,不是“排斥”關繫,也不是“排序”關繫,因此《公路法》公路規劃將“協調”列為又一原則。
    (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公路法》第13條明確規定了公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當年建設用地應當納人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的原則。這個應當符合回答了公路建設用地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繫,它包含的內涵:一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應當有公路建設用地規劃,不能沒有或者不能滿足公路建設用地。二是公路建設用地規劃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能違反土地的總體規劃。三是當年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這一原則既體現了節約土地的國家基本政策,又滿足了公路作為公益設施建設的用地需要。第二章公路規劃
    節公路規劃的原則
    一、公路規劃原則概述
    《公路法》第12條、第13條是公路規劃的原則。“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編制,與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公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當年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公路法》規定公路規劃的原則,其意義在於:一是為制定關於公路規劃的法規、規章提供立法根據。二是為公路規劃的法規、規章的內容設定框架。三是為公路規劃審批提供審查批準的標準。因此公路規劃的原則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公路規劃的原則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需要
    《公路法》第12條明確規定了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進行編制的原則。這三個需要實際上回答了公路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國防建設的關繫。公路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國防建設的關繫是相互促進的,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國防建設的發展需要,對公路提出要求,反之公路發展又要促進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國防建設的發展。公路規劃是公路建設發展的藍圖,因此《公路法》將公路規劃列為原則。
    (二)與城市發展規劃和其他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公路法》第12條明確規定了公路規劃應當與城市發展規劃和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的原則。這兩個相協調實際上回答了公路與城市發展、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發展的關繫。公路與城市發展、其他方式交通運輸發展,不是“排斥”關繫,也不是“排序”關繫,因此《公路法》公路規劃將“協調”列為又一原則。
    (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公路法》第13條明確規定了公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當年建設用地應當納人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的原則。這個應當符合回答了公路建設用地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繫,它包含的內涵:一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應當有公路建設用地規劃,不能沒有或者不能滿足公路建設用地。二是公路建設用地規劃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能違反土地的總體規劃。三是當年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這一原則既體現了節約土地的國家基本政策,又滿足了公路作為公益設施建設的用地需要。
    第二節公路規劃的編制權與批準權
    一、公路規劃的編制權
    公路規劃的編制權是指哪個主體享有公路規劃的編制職能。編制權的本質是行政權,應當由政府機關行使,這是公路作為公益設施、公共產品的性質和政府的性質決定的。編制權是行政權,但並排斥政府機關招標或者委托公路規劃編制的技術單位提供規劃藍本。
    《公路法》第14條、第15條按公路的行政等級和專用性對公路規劃的編制權做了規定。
    (一)國道
    國道規劃是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並商國道沿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
    (二)省道
    省道規劃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並商沿線下一級人民政府負責編制。
    (三)縣道
    縣道規劃是由縣(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負責編制。
    (四)鄉道
    鄉道規劃是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鎮、民族鄉人民政府負責編制。
    (五)專用公路
    專用公路規劃是由專用公路的主管單位負責編制。
    二、公路規劃的批準權
    公路規劃的批準權,是指哪個主體享有對公路規劃編制的批準職能。公路規劃的批準權,各國法律規定有所不同,有些國家認為是立法權,也有些國家認為是行政權。我國《公路法》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將其視為行政權,由政府機關行使。公路規劃編制批準權的設定,從權力配置的科學性看,一般應當高於享有公路規劃編制權的機關。
    《公路法》第14條、第15條按公路的行政等級和專用的情況對公路規劃的編制批準權做了規定。
    (一)國道
    根據《公路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國道規劃應報國務院批準。
    (二)省道
    根據《公路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省道規劃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三)縣道
    根據《公路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縣道規劃應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四)鄉道
    根據《公路法》第14條第4款規定,鄉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五)專用公路
    根據《公路法》第15條規定,專用公路規劃由專用公路主管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後,報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節公路規劃的法律效力
    一、國道規劃的法律效力
    根據《公路法》第14條第6款、第16條第1款規定,批準後的國道規劃具有兩方面的法律效力:一是省道規劃應當與國道規劃相協調;二是國道規劃局部調整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並商國道沿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國道規劃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並商國道沿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報國務院批準。違反該法律效力的決定是無效的。
    二、省道規劃的法律效力
    根據《公路法》第14條第6款、第16條第2款規定,批準後的省道規劃具有兩方面的法律效力:一是縣道規劃應當與省道規劃相協調;二是省道規劃需要修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並商沿線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縣道規劃的法律效力
    根據《公路法》第14條第6款、第16條第2款規定,批準後的縣道規劃具有兩方面的法律效力:一是應當鄉道規劃與縣道規劃磊協調;二是縣道規劃需要修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提出修改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四、鄉道規劃的法律效力
    根據《公路法》第16條第2款規定,批準後的鄉道規劃需要修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鄉、鎮、民族鄉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我國《公路法》對村道沒有規定,從理論上分析應當村道規劃與鄉道規劃相協調。
    五、專用公路規劃的法律效力
    根據《公路法》第15條第2款規定,專用公路規劃應當與公路規劃相協調。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發現專用公路規劃與國道、省道、縣道、鄉道規劃有不協調的地方,應當提出修改意見,專用公路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作出相應的修改。
    第四節公路的命名和編號
    一、公路的命名
    根據《公路法》第17條,“國道的命名,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省道、縣道、鄉道的命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的規定,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在1989年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公路路線命名編號和編碼規則——命名和編號規則》。依照這一規則,公路的命名方法是:
    (1)公路路線名稱由路線起訖點地名中間加連接符號“——”組成。路線簡稱采用起訖點地名的首位漢字或簡稱。干線公路名稱及簡稱不可重復.個別出現重復時,采用其他能表示該路線起訖點地名特征的簡稱加以區別。例如:北京——深圳公路,簡稱“京深線”;北京——天津塘沽公路,簡稱“京塘線”。
    (2)路線起訖點若是兩條公路的連接點或某居民區,應采用該點所在地名。上述規定基本解決了我國公路的命名問題,但並不徹底。例如:關於所在地的是村、鄉還是縣、市沒有明確;路線起訖點隻能表示“起”與“訖”點,不能表示中間的地區;對新出現的用企業名稱、商品名稱給公路的命名沒有明確。
    二、公路的編號
    根據《公路法》第17條,“國道的編號,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省道、縣道、鄉道的編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的規定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在1989年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公路路線命名編號和編碼規則——命名和編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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