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加強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程投資管理,統一概(估)算編制辦法,提高概(估)算編制質量,合理確定工程投資,結合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程自身的特點,制定本規定。它是編制和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的依據。
本規定適用於中央投資、中央補助、地方投資或其他投資的礦業開采、工礦企業建設、交通運輸、水工程建設、電力建設、荒地開墾、林木采伐及城鎮建設等一切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程。
本規定應與《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額》配套使用。
工程概(估)算應按編制年國家政策及價格水平進行編制,開工前如設計方案有重大變更、國家政策及物價有較大變化時,應根據開工年的國家政策及價格水平重新編制,並報原審批單位審批。
本規定由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負責管理和解釋。
本規定適用於中央投資、中央補助、地方投資或其他投資的礦業開采、工礦企業建設、交通運輸、水工程建設、電力建設、荒地開墾、林木采伐及城鎮建設等一切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程。
本規定應與《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額》配套使用。
工程概(估)算應按編制年國家政策及價格水平進行編制,開工前如設計方案有重大變更、國家政策及物價有較大變化時,應根據開工年的國家政策及價格水平重新編制,並報原審批單位審批。
本規定由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負責管理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