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標準的第3章為強制性的,其餘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代替GB 8982-1998《醫用氧》和GB 8983-1998《航空呼吸用氧》,是對GB 8982-1998和GB 8983-1998的修訂與合並。
本標準與GB 8982-1998和GB 8983-1998比較,主要差別如下:
——標準名稱改為:醫用及航空呼吸用氧;
——調整了規範性引用文件(本標準的第2章,GB 8982-1998的第2章、GB 8983-1998的第2章);
——增加了醫用氧中總烴和固體物質含量要求及其試驗方法(本標準的表1、5.7、5.8);
——修改了醫用氧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技術指標及其試驗方法(本標準的表2、5.3,GB 8982-1998的第2章、5.3、5.4);
——增加了航空呼吸用氧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含量的技術指標要求及其試驗方法(本標準的表2、5.3、5.4);
——修改了檢驗規則(本標準的第4章,GB 8982-1998的第4章、GB 8983-1998的第5章)。本標準的第3章為強制性的,其餘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代替GB 8982-1998《醫用氧》和GB 8983-1998《航空呼吸用氧》,是對GB 8982-1998和GB 8983-1998的修訂與合並。
本標準與GB 8982-1998和GB 8983-1998比較,主要差別如下:
——標準名稱改為:醫用及航空呼吸用氧;
——調整了規範性引用文件(本標準的第2章,GB 8982-1998的第2章、GB 8983-1998的第2章);
——增加了醫用氧中總烴和固體物質含量要求及其試驗方法(本標準的表1、5.7、5.8);
——修改了醫用氧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技術指標及其試驗方法(本標準的表2、5.3,GB 8982-1998的第2章、5.3、5.4);
——增加了航空呼吸用氧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含量的技術指標要求及其試驗方法(本標準的表2、5.3、5.4);
——修改了檢驗規則(本標準的第4章,GB 8982-1998的第4章、GB 8983-1998的第5章)。
本標準由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氣體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代替GB 8982-1998《醫用氧》和GB 8983-1998《航空呼吸用氧》,是對GB 8982-1998和GB 8983-1998的修訂與合並。
本標準與GB 8982-1998和GB 8983-1998比較,主要差別如下:
——標準名稱改為:醫用及航空呼吸用氧;
——調整了規範性引用文件(本標準的第2章,GB 8982-1998的第2章、GB 8983-1998的第2章);
——增加了醫用氧中總烴和固體物質含量要求及其試驗方法(本標準的表1、5.7、5.8);
——修改了醫用氧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技術指標及其試驗方法(本標準的表2、5.3,GB 8982-1998的第2章、5.3、5.4);
——增加了航空呼吸用氧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含量的技術指標要求及其試驗方法(本標準的表2、5.3、5.4);
——修改了檢驗規則(本標準的第4章,GB 8982-1998的第4章、GB 8983-1998的第5章)。本標準的第3章為強制性的,其餘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代替GB 8982-1998《醫用氧》和GB 8983-1998《航空呼吸用氧》,是對GB 8982-1998和GB 8983-1998的修訂與合並。
本標準與GB 8982-1998和GB 8983-1998比較,主要差別如下:
——標準名稱改為:醫用及航空呼吸用氧;
——調整了規範性引用文件(本標準的第2章,GB 8982-1998的第2章、GB 8983-1998的第2章);
——增加了醫用氧中總烴和固體物質含量要求及其試驗方法(本標準的表1、5.7、5.8);
——修改了醫用氧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技術指標及其試驗方法(本標準的表2、5.3,GB 8982-1998的第2章、5.3、5.4);
——增加了航空呼吸用氧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含量的技術指標要求及其試驗方法(本標準的表2、5.3、5.4);
——修改了檢驗規則(本標準的第4章,GB 8982-1998的第4章、GB 8983-1998的第5章)。
本標準由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氣體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