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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編建築施工崗位勝任力培訓叢書——安全員
    該商品所屬分類: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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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202
    【作者】 蔡丹丹 
    【所屬類別】 圖書  建築  建築施工與監理  質量驗收與安全管理 
    【出版社】北京科學技術出版社 
    【ISBN】9787530465547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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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30465547
    叢書名:新編建築施工崗位勝任力培訓叢書

    作者:蔡丹丹
    出版社:北京科學技術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3年05月 


        
        
    "

    編輯推薦

    《安全員》內容豐富,涉及面廣,幾乎涵蓋建築工程安全的各個專業,是一本實用性很強的參考書。


     

     
    內容簡介


    本書依據國家有關建設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全面闡述了建築施工過程中作為一名安全員應該了解、掌握的基礎知識及操作規程,內容包括:建築安全法規和行業標準、安全員基礎、安全生產管理、建築施工工人安全技術措施、建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各分項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安全員實例、建築施工安全資料管理。本書內容全面,通俗易懂;針對性、實用性強,是建築安全員入門的*選擇。

    作者簡介

    蔡丹丹,中南大學畢業,工程師,中鐵五院集團建築與地鐵分院工作。

    目錄

    建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安全員基礎知識      


    安全生產管理        



    建築施工工人安全技術措施               


     建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分項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施工安全資料管理

    前言
    中國作為一個正在高速發展的國家,加強基礎設施及城鄉建設既是發展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也是經濟發展建設的重要體現。建築物以其獨有的多樣性、巨額性、不可移動性、生產周期長等特點而成為一個特殊的產品,需要一大批建築專業人員進行研究和生產,而建築施工是建築產品必不可少的環節。作為建築施工企業前線崗位的管理人員(如施工員、資料員、安全員、造價員、測量員),他們既是工程建設管理的執行者,也是基層建築施工工人的技術指導者。他們的管理能力和技術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工程建設的質量、進度和成本,同時也關繫到工程建設單位的信譽、資質和未來,甚至整個建築行業的發展。由於人們生活水平的日漸提高和科技的發展,對建築物的外觀、使用要求也隨之提高,這就需要我們建築專業人員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快速積累經驗,成為一個合格的技術員。
    眾所周知,建築行業是一個實踐性非常強的行業,理論和實踐永遠是有差別的。如何讓初涉建築領域的應屆畢業生和社會人員快速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和技術水平成為我們思考的問題。為滿足這些建築企業前線崗位管理和技術人員的需要,提高他們的專業能力,我們組織建築行業的專家學者,走訪大量施工現場,結合實踐,精心編寫了《新編建築施工崗位勝任力培訓》叢書。


    中國作為一個正在高速發展的國家,加強基礎設施及城鄉建設既是發展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也是經濟發展建設的重要體現。建築物以其獨有的多樣性、巨額性、不可移動性、生產周期長等特點而成為一個特殊的產品,需要一大批建築專業人員進行研究和生產,而建築施工是建築產品必不可少的環節。作為建築施工企業前線崗位的管理人員(如施工員、資料員、安全員、造價員、測量員),他們既是工程建設管理的執行者,也是基層建築施工工人的技術指導者。他們的管理能力和技術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工程建設的質量、進度和成本,同時也關繫到工程建設單位的信譽、資質和未來,甚至整個建築行業的發展。由於人們生活水平的日漸提高和科技的發展,對建築物的外觀、使用要求也隨之提高,這就需要我們建築專業人員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快速積累經驗,成為一個合格的技術員。


    眾所周知,建築行業是一個實踐性非常強的行業,理論和實踐永遠是有差別的。如何讓初涉建築領域的應屆畢業生和社會人員快速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和技術水平成為我們思考的問題。為滿足這些建築企業前線崗位管理和技術人員的需要,提高他們的專業能力,我們組織建築行業的專家學者,走訪大量施工現場,結合實踐,精心編寫了《新編建築施工崗位勝任力培訓》叢書。


    本套叢書內容豐富,包含大量實用的傳統建築工程施工技術及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和智能化技術等方面的知識,力求做到技術內容新、實用,文字通俗易懂,結構清晰明了,並穿插大量圖例、表格以便讀者更直觀清晰地理解、掌握知識。


    本叢書在編寫上充分考慮了技術人員的知識需求和學習過程,形像具體地闡述了施工技術要點及方法,讓讀者清楚地掌握基礎和重點知識,滿足施工現場所應具備的基本技術和要點,使剛入門的人員盡快成長起來。


    《新編建築施工崗位勝任力培訓》叢書包括《施工員》《測量員》《資料員》《造價員》和《安全員》5個分冊。

     叢書特點:內容新、知識點全、結合實際、通俗易懂、重點突出、條理清晰、結構合理。

    “基礎”+“重點掌握”,選擇我,你沒錯!

    “基礎”將基礎知識進行歸納整理,以知識點的形式一一講解,方便讀者查閱和理清思緒。

    “重點掌握”在掌握基本知識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能力和技術,使其快速進步。

    本叢書可供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及質量監督單位的相關管理人員作為參考用書,也可作為大中專院校工程建築專業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由於編者水平有限,錯誤疏漏之處在所難免,敬請批評指正。


    編〓者

    在線試讀
    章 建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本章導讀
    建築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一大支柱性產業,當然也是危險性很大的一個行業。建築安全問題是建築企業和建築人員一直都不敢懈怠的問題。要想把建築生產的危險性有效的降低就需要各建設單位加強對建築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上崗安全操作技術培訓,使從業人員能全方位地掌握建築施工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減少不必要的傷亡和損失。掌握建築施工安全法規和行業標準就是安全員和施工人員學習的課。
    節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基礎
    基礎
    要點1:法律法規體繫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在適用層次上可分為國家基礎法律和一般法律(《刑法》、《民法通則》等)、國家安全專業綜合法規(《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建築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電氣安全、機械安全國家標準等)、行業地方法規(行業標準、各省市的勞保條例等)、企業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檢查制度等)五個層次。具體內容如表1-1所示。
    表1-1 適用層次上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繫
    類別 主要法規
    國家基礎法和一般法《憲法》、《刑法》、《民法通則》、《企業法》、《經濟合同法》、《標準法》等
    國家安全專業綜合法規《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礦山安全法》、《消防法》、《工會法》、《建築法》、《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條例》、《防止瀝青中毒辦法》、我國批準的國際勞工公約等
    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有關電氣安全、機械安全、壓力容器安全、防火防爆、職業衛生、勞動防護用品等方面的國家標準400餘種
    行業、地方法規建築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油船、油碼頭防油氣中毒規定;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行業標準;省(市)勞動保護條例等

    章 建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本章導讀

    建築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一大支柱性產業,當然也是危險性很大的一個行業。建築安全問題是建築企業和建築人員一直都不敢懈怠的問題。要想把建築生產的危險性有效的降低就需要各建設單位加強對建築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上崗安全操作技術培訓,使從業人員能全方位地掌握建築施工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減少不必要的傷亡和損失。掌握建築施工安全法規和行業標準就是安全員和施工人員學習的課。


    節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基礎

    基礎

    要點1:法律法規體繫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在適用層次上可分為國家基礎法律和一般法律(《刑法》、《民法通則》等)、國家安全專業綜合法規(《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建築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電氣安全、機械安全國家標準等)、行業地方法規(行業標準、各省市的勞保條例等)、企業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檢查制度等)五個層次。具體內容如表1-1所示。


    表1-1 適用層次上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繫

    類別 主要法規

    國家基礎法和一般法《憲法》、《刑法》、《民法通則》、《企業法》、《經濟合同法》、《標準法》等


    國家安全專業綜合法規《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礦山安全法》、《消防法》、《工會法》、《建築法》、《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條例》、《防止瀝青中毒辦法》、我國批準的國際勞工公約等


    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有關電氣安全、機械安全、壓力容器安全、防火防爆、職業衛生、勞動防護用品等方面的國家標準400餘種

    行業、地方法規
    建築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油船、油碼頭防油氣中毒規定;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行業標準;省(市)勞動保護條例等


    企業規章制度 企業安全操作規程;企業安全責任制度等

    要點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有關條文

    第三十六條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

    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要點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條文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

    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七條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八條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

    的工資。

    第五十三條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十五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五十六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點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條文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

    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

    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

    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生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貯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

    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

    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

    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

    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第四十八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

    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

    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七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

    負責人。

    要點5:《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關條文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人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

    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

    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

    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人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要點6:《工傷保險條例》有關條文

    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意外傷害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鋻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鋻定為職業病之日起2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繫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鋻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

    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鋻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鋻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繫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

    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繫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繫的,應當回避。

    施工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如下:

    (1)從業人員有獲得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也有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

    (2)有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也有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的

    義務。

    (3)有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同時也有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4)有了解施工現場及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施工應急措施的權利;也有相互關心,幫助他人了解安全生產狀況的義務。


    (5)有對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拒絕權,也有遵章守紀、服從正確管理的義務。

    (6)有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也有接受管理人員及相關部門真誠批評、善意勸告、合理處分的義務。

    (7)有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權,也有尊重、聽從他人相關安全生產合理建議的義務。

    (8)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同時有義務及時向本單位(或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報告。


    (9)發生工傷事故時,有獲得工傷及時救治、工傷社會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的權利;也有反思事故教訓,提高安全意識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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