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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命題點全面解讀[1/1](2009全國監理工程師執
    該商品所屬分類:建築 -> ִ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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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北京興宏程建築考試培訓中心組織 編寫 
    【所屬類別】 圖書  考試  建築工程類職稱考試  全國監理工程師考試圖書  建築  執業資格考試用書  監理工程師 
    【出版社】中國鐵道出版社 
    【ISBN】9787113093754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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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113093754
    叢書名:2009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輔導用書

    作者:北京興宏程建築考試培訓中心組織編寫
    出版社:中國鐵道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9年01月 


        
        
    "

    內容簡介
    1996年8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於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建監[1996]462號),從1997年起,全國正式舉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北京興宏程建築考試培訓中心應廣大考生的迫切要求,組織了一批執業資格考試輔導名師組成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輔導用書編寫委員會,利用這些考試輔導名師在具體輔導和命題工作中積累的經驗,在全面鎖定考綱教材變化、準確把握考試新動向的基礎上,科學安排知識體繫架構,以獨特方法全方位剖析試題的真實含義,采用多維的解題方法拓展解題思路的編寫理念,編寫了《2009年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輔導用書》。
    《2009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輔導用書》繫列叢書的基本內容包括:
    命題規律解讀通過輔導用書編寫委員會對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命題規律的準確定位,深度透視命題規律,幫助考生理順備考思路。
    命題點解讀 一種話題就是一種考點,一段材料就是一段積累。輔導用書編寫委員會將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命題要點作了深層次的剖析和總結,幫助考生有效形成基礎知識的提高和升華。1996年8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於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建監[1996]462號),從1997年起,全國正式舉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北京興宏程建築考試培訓中心應廣大考生的迫切要求,組織了一批執業資格考試輔導名師組成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輔導用書編寫委員會,利用這些考試輔導名師在具體輔導和命題工作中積累的經驗,在全面鎖定考綱教材變化、準確把握考試新動向的基礎上,科學安排知識體繫架構,以獨特方法全方位剖析試題的真實含義,采用多維的解題方法拓展解題思路的編寫理念,編寫了《2009年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輔導用書》。
    《2009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輔導用書》繫列叢書的基本內容包括:
    命題規律解讀通過輔導用書編寫委員會對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命題規律的準確定位,深度透視命題規律,幫助考生理順備考思路。
    命題點解讀 一種話題就是一種考點,一段材料就是一段積累。輔導用書編寫委員會將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命題要點作了深層次的剖析和總結,幫助考生有效形成基礎知識的提高和升華。
    歷年考題詮解輔導用書編寫委員會依托歷年眾多真題,賦予專業講解,全面引領考生答題方向,悉心點撥考生破題技巧,有效突破考生的思維固態。
    熱點試題全解 輔導用書編寫委員會在編寫過程中,遵循考試大綱,結合考試教材,經過潛心研究、精心策劃、重點篩選後編寫出難易符合考試要求的典型試題,幫助考生鞏固已掌握的知識。
    目錄
    考試相關情況說明
    備考復習指南
    答題方法解讀
    答題卡填塗技巧
    2004~2008年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試卷命題點分值
    章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知識
    命題規律解讀
    命題點解讀
    歷年考題詮解
    熱點試題全解
    熱點試題答案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命題規律解讀
    命題點解讀考試相關情況說明
    備考復習指南
    答題方法解讀
    答題卡填塗技巧
    2004~2008年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試卷命題點分值
    章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知識
    命題規律解讀
    命題點解讀
    歷年考題詮解
    熱點試題全解
    熱點試題答案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命題規律解讀
    命題點解讀
    歷年考題詮解
    熱點試題全解
    熱點試題答案
    第三章 建設工程招標管理
    命題規律解讀
    命題點解讀
    歷年考題詮解
    熱點試題全解
    熱點試題答案
    第四章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命題規律解讀
    命題點解讀
    歷年考題詮解
    熱點試題全解
    熱點試題答案
    第五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
    命題規律解讀
    命題點解讀
    歷年考題詮解
    熱點試題全解
    熱點試題答案
    第六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命題規律解讀
    命題點解讀
    歷年考題詮解
    熱點試題全解
    熱點試題答案
    第七章 建設工程物資采購合同管理
    命題規律解讀
    命題點解讀
    歷年考題詮解
    熱點試題全解
    熱點試題答案
    第八章 FIDIC合同條件
    命題規律解讀
    命題點解讀
    歷年考題詮解
    熱點試題全解
    熱點試題答案
    第九章 建設工程施工索賠
    命題規律解讀
    命題點解讀
    歷年考題詮解
    熱點試題全解
    熱點試題答案
    在線試讀
    章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知識
    命題規律解讀
    命題點13擔保的概念、原則
    1.概念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被擔保合同的從合同,被擔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也無效。但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原則
    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命題點14《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之一——保證
    1.概念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參加人
    保證法律關繫至少有三方參加,即保證人、被保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
    3.方式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4.保證人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不能作為保證人的組織: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章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知識
    命題規律解讀
    命題點13擔保的概念、原則
    1.概念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被擔保合同的從合同,被擔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也無效。但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原則
    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命題點14《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之一——保證
    1.概念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參加人
    保證法律關繫至少有三方參加,即保證人、被保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
    3.方式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4.保證人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不能作為保證人的組織: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
    (2)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5.保證合同的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範圍;
    (5)保證的期間;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6.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生效後,保證人就應當在合同規定的保證範圍和保證期間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或者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命題點15《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之一——抵押
    1.概念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擔保方式。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從變賣抵押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稱為抵押人,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2.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置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3.不得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4.效力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抵押擔保的範圍。
    抵押人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並保證其價值。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否則,該轉讓行為無效。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轉讓抵押物的價款不得明顯低於其價值。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5.抵押權的實現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6.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的清償順序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1)抵押合同已登記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命題點16《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之一——質押
    1.概念
    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履行的擔保。質押後,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得到清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質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以轉移占有為特征。
    2.分類
    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3.可以質押的權利
    彙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命題點17《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之一——留置
    1.概念
    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債務人)的財產,當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並享有處置該財產得到優先受償的權利。
    2.留置權的前提
    留置權以債權人合法占有對方財產為前提;並且債務人的債務已經到了履行期。
    3.能夠留置的財產
    能夠留置的財產僅限於動產,且隻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權人纔有可能實施留置。
    命題點18《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之一——定金
    1.概念
    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
    2.數額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3.合同的形式及其生效
    定金合同要采用書面形式,並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4.定金合同的履行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命題點19施工投標保證
    施工項目的投標擔保應當在投標時提供,擔保方式可以是由投標人提供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擔保(保證),一般是由銀行或者擔保公司向招標人出具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書。
    投標保證的有效期限一般是從投標截止日起到確定中標人止。若由於評標時問過長,而使保證到期,招標人應當通知投標人延長保函或者保證書有效期。
    命題點20施工合同履約保證
    施工合同的履約保證,是為了保證施工合同的順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擔保。
    在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標中,履約擔保的方式可以是提交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擔保(保證),一般是由銀行或者擔保公司向招標人出具履約保函或者保證書。
    履約保函或者保證書是承包人通過銀行或者擔保公司向發包人開具的保證,在合同執行期間按合同規定履行其義務的經濟擔保書。保證金額一般為合同總額的5%~10%。履約保證的擔保責任,主要是擔保投標人中標後,將按照合同規定,在工程全過程,按期限按質量履行其義務。
    履約保證的有效期限從提交履約保證起,到項目竣工並驗收合格止。如果工程拖期,不論何種原因,承包人都應與發包人協商,並通知保證人延長保證有效期,防止發包人借故提款。
    命題點21施工預付款保證
    預付款擔保,是承包人提交的、為保證返還預付款的擔保。預付款擔保都是采用由銀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
    預付款保證的有效期從預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發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預付款之日止。擔保金額應當與預付款金額相同,預付款在工程的進展過程中每次結算工程款(中間支付)分次返還時,經發包人出具相應文件,擔保金額也應當隨之減少。
    命題點22建築工程一切險
    1.概念
    建築工程一切險是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梁、水壩、港口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的險種。
    2.投保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應當由發包人投保建設工程一切險。
    3.被保險人
    業主或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或者分包人;
    技術顧問,包括業主聘用的建築師、工程師及其他專業顧問。
    4.責任範圍
    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像。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5.除外責任
    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鏽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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