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從遠古以來,誠信就伴隨著人類對合作關繫的訴求而存在於原始道德活動中。在原始社會時期,誠信作為一種社會自我調節的力量對規範個人行為和形成良好社會秩序產生過重要作用。但是出於生產力的發展,社會利益分化不斷加劇,社會自我調節在維護一個良好的社會秩序上漸漸顯得力不從心,客觀需要一個具有強制力並能有效控制社會的組織,這個組織就是政府。政府產生後,利用其獨占的政治權力部分實現了誠信道德的法律化,利用政權的力量進行誠信道德建設,向民眾宣揚和灌輸誠信道德觀念,培養民眾的誠信道德意識。同時,政府自身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在某種程度上也起著道德示範的作用。
當然,在自然經濟狀況下,社會的信用供給主要還是依靠基於人際關繫網絡的人格誠信,政府隻是輔之以必要的法律控制。當歷史的車輪駛入市場經濟後,社會對誠信的要求僅靠自然經濟條件下的誠信機制已經難以滿足,現代市場經濟客觀需要構建超越個人之上的社會信用體繫,政府在這一過程中是一個重要因素,必須發揮積極作用,特別對於後發國家而言。具體來講,政府作用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制度供給。政府通過不斷完善正式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規和倡導非正式的社會信用文化來培育社會誠信;另一方面是率先垂範。政府誠信對社會誠信起著示範和促進作用,政府取信於民,無疑為企業、商業、銀行以及公民個人等誠實守信樹立榜樣。
然而,強調政府的作用,並不等於忽視甚至抹殺社會的力量。這不僅在於誠信道德的產生,本身就是社會自發調節的結果,而且在信用制從遠古以來,誠信就伴隨著人類對合作關繫的訴求而存在於原始道德活動中。在原始社會時期,誠信作為一種社會自我調節的力量對規範個人行為和形成良好社會秩序產生過重要作用。但是出於生產力的發展,社會利益分化不斷加劇,社會自我調節在維護一個良好的社會秩序上漸漸顯得力不從心,客觀需要一個具有強制力並能有效控制社會的組織,這個組織就是政府。政府產生後,利用其獨占的政治權力部分實現了誠信道德的法律化,利用政權的力量進行誠信道德建設,向民眾宣揚和灌輸誠信道德觀念,培養民眾的誠信道德意識。同時,政府自身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在某種程度上也起著道德示範的作用。
當然,在自然經濟狀況下,社會的信用供給主要還是依靠基於人際關繫網絡的人格誠信,政府隻是輔之以必要的法律控制。當歷史的車輪駛入市場經濟後,社會對誠信的要求僅靠自然經濟條件下的誠信機制已經難以滿足,現代市場經濟客觀需要構建超越個人之上的社會信用體繫,政府在這一過程中是一個重要因素,必須發揮積極作用,特別對於後發國家而言。具體來講,政府作用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制度供給。政府通過不斷完善正式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規和倡導非正式的社會信用文化來培育社會誠信;另一方面是率先垂範。政府誠信對社會誠信起著示範和促進作用,政府取信於民,無疑為企業、商業、銀行以及公民個人等誠實守信樹立榜樣。
然而,強調政府的作用,並不等於忽視甚至抹殺社會的力量。這不僅在於誠信道德的產生,本身就是社會自發調節的結果,而且在信用制
度供給上,某些方面社會也有政府不可比擬的優勢。從社會資本的視域出發,公民社會擁有一定維護和建設社會誠信的功能,並且對於實現政府自身的誠信,公民社會也是一支重要的監督制約力量。自願社團是社會資本的重要來源,但並非來源,政府制訂的良好制度和高水平的政府績效也是社會資本的重要來源。因此,政府要推動公民社會的健康成長,鼓勵公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治理,增強社會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能力,讓公民社會成為社會資本存量不斷提升的源泉。同時,政府還要不斷進行制度創新,提高工作績效,在與社會的良性互動中,建設一個更加誠信的社會。
當然,在自然經濟狀況下,社會的信用供給主要還是依靠基於人際關繫網絡的人格誠信,政府隻是輔之以必要的法律控制。當歷史的車輪駛入市場經濟後,社會對誠信的要求僅靠自然經濟條件下的誠信機制已經難以滿足,現代市場經濟客觀需要構建超越個人之上的社會信用體繫,政府在這一過程中是一個重要因素,必須發揮積極作用,特別對於後發國家而言。具體來講,政府作用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制度供給。政府通過不斷完善正式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規和倡導非正式的社會信用文化來培育社會誠信;另一方面是率先垂範。政府誠信對社會誠信起著示範和促進作用,政府取信於民,無疑為企業、商業、銀行以及公民個人等誠實守信樹立榜樣。
然而,強調政府的作用,並不等於忽視甚至抹殺社會的力量。這不僅在於誠信道德的產生,本身就是社會自發調節的結果,而且在信用制從遠古以來,誠信就伴隨著人類對合作關繫的訴求而存在於原始道德活動中。在原始社會時期,誠信作為一種社會自我調節的力量對規範個人行為和形成良好社會秩序產生過重要作用。但是出於生產力的發展,社會利益分化不斷加劇,社會自我調節在維護一個良好的社會秩序上漸漸顯得力不從心,客觀需要一個具有強制力並能有效控制社會的組織,這個組織就是政府。政府產生後,利用其獨占的政治權力部分實現了誠信道德的法律化,利用政權的力量進行誠信道德建設,向民眾宣揚和灌輸誠信道德觀念,培養民眾的誠信道德意識。同時,政府自身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在某種程度上也起著道德示範的作用。
當然,在自然經濟狀況下,社會的信用供給主要還是依靠基於人際關繫網絡的人格誠信,政府隻是輔之以必要的法律控制。當歷史的車輪駛入市場經濟後,社會對誠信的要求僅靠自然經濟條件下的誠信機制已經難以滿足,現代市場經濟客觀需要構建超越個人之上的社會信用體繫,政府在這一過程中是一個重要因素,必須發揮積極作用,特別對於後發國家而言。具體來講,政府作用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制度供給。政府通過不斷完善正式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規和倡導非正式的社會信用文化來培育社會誠信;另一方面是率先垂範。政府誠信對社會誠信起著示範和促進作用,政府取信於民,無疑為企業、商業、銀行以及公民個人等誠實守信樹立榜樣。
然而,強調政府的作用,並不等於忽視甚至抹殺社會的力量。這不僅在於誠信道德的產生,本身就是社會自發調節的結果,而且在信用制
度供給上,某些方面社會也有政府不可比擬的優勢。從社會資本的視域出發,公民社會擁有一定維護和建設社會誠信的功能,並且對於實現政府自身的誠信,公民社會也是一支重要的監督制約力量。自願社團是社會資本的重要來源,但並非來源,政府制訂的良好制度和高水平的政府績效也是社會資本的重要來源。因此,政府要推動公民社會的健康成長,鼓勵公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治理,增強社會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能力,讓公民社會成為社會資本存量不斷提升的源泉。同時,政府還要不斷進行制度創新,提高工作績效,在與社會的良性互動中,建設一個更加誠信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