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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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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迪特爾·施瓦布 
    【所屬類別】 圖書  法律  外國法律與港澳臺法律  歐洲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65514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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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32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19765514
    叢書名:當代德國法學名著

    作者:迪特爾·施瓦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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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德國家庭法是針對德國家庭的規範體繫,根據立法者的設想來發展私人生活。但法律和現實畢竟存在差距,現實生活中,人們一般不會完全按照法律、而更多的根據個人設想和生活習慣來安排他們的家庭生活。實際上,很多家庭並沒有受到眾多改革法案的影響。人們通常也並不在意法律的規定,直到發生某種特殊事項如離婚時,他們纔驀然發現法律已經滲入他們的生活。本書限於討論家庭在法律方面的問題,而不是對德國家庭的現實情況進行全面描述。

    作者簡介

    迪特爾·施瓦布(Prof.Dr.jur.Dr.jur.h.c.Dieter Schwab),1935年出生於維爾茨堡,先後在慕尼黑大學和維爾茨堡大學學習法律,1960年在維爾茨堡大學獲得博士學位,1966年在波鴻大學完成教授資格論文,1968年至1974年在吉森大學任教,1974年至2000年在雷根斯堡大學擔任教席教授,2000年從雷根斯堡大學退休後被耶拿大學聘為委任教授。施瓦布教授不僅專注於家庭法的理論研究,也密切關注德國家庭法的立法實踐,參與了多項家庭法規的制定,同時長期擔任德國家庭法研究學會名譽主席、國際家庭法協會會員和《家庭法大全雜志》主編。
    譯者簡介:
    王葆蒔,武漢大學法學博士,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碩士,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婚姻法研究會理事,仲裁員,兼職律師。先後在湘潭大學、西北政法大學、海德堡大學和武漢大學學習。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私法、家事法和繼承法,代表性譯著包括《德國家庭法》《德國繼承法》等。"

    目錄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總序
    中文版序言(2022年版)
    中文版序言(2008年版)
    德文第26版序言
    縮略語對照表
    導論
    節家庭和家庭法
    第二節家庭法、《基本法》和《歐洲人權公約》
    第三節家庭法和德國的統一
    第四節家事事件的法院審判籍
    第五節家庭法常用文獻資料
    編婚姻法
    章婚姻法導論
    第六節基本結構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總序
    中文版序言(2022年版)
    中文版序言(2008年版)
    德文第26版序言
    縮略語對照表
    導論
    節家庭和家庭法
    第二節家庭法、《基本法》和《歐洲人權公約》
    第三節家庭法和德國的統一
    第四節家事事件的法院審判籍
    第五節家庭法常用文獻資料
    編婚姻法
    章婚姻法導論
    第六節基本結構
    第七節對婚姻的不同理解
    第二章婚約
    第八節概念和歷史發展
    第九節法律效果
    第十節法律性質
    第十一節基於第1298條和第1299條的請求權
    第三章結婚
    第十二節概述
    第十三節結婚法的基本結構
    第十四節結婚行為
    一、作為身份契約的婚姻
    二、結婚的準備程序
    三、戶政人員的強制協助
    四、結婚的意思表示
    第十五節結婚的人身條件
    第十六節意思表示瑕疵
    第十七節“虛假婚姻”
    第十八節結婚禁止
    一、含義
    二、因存在婚姻或生活伴侶關繫的結婚禁止
    三、血親間的結婚禁止
    四、基於收養的結婚禁止
    第十九節婚姻的廢止
    第四章婚姻共同生活
    第二十節含義
    第二十一節婚姻的共同權利和共同責任
    一、基本原則
    二、婚姻共同生活的義務
    第二十二節料理家務和從事職業
    第二十三節在配偶企業中的協作
    一、協作義務的類型
    二、對於已履行協作的補償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二十四節婚姻義務在法律上的實施
    一、概述
    二、確立婚姻共同生活的程序
    三、人身性的婚姻義務
    四、經濟性的婚姻義務
    五、配偶之間注意義務的範圍(第1359條)
    六、針對妨害婚姻的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二十五節扶養義務
    第二十六節日常家事代理權
    一、概述
    二、行為範圍
    三、日常家事代理權的確認
    四、日常家事代理權的排除、限制和終止
    五、日常家事代理權的效果
    六、附論:在健康領域中的輔助
    第二十七節所有權推定
    第二十八節婚姻姓氏
    一、歷史
    二、不確定共同婚姻姓氏
    三、決定共同婚姻姓氏
    四、姓氏附件的選擇
    五、婚姻解除導致的姓氏變更
    第五章婚姻財產制
    第二十九節概述
    一、概念和意義
    二、法定婚姻財產制:淨益共有制(概述)
    三、約定分別財產制
    四、約定一般共有制
    第三十節夫妻財產合同
    一、契約自由,夫妻財產合同的形式
    二、夫妻財產合同中可以約定的內容
    三、法院對合同內容的審查
    四、和財產制無關的其他財產性合同
    第三十一節婚姻財產制的登記
    第三十二節財產淨益共有制對法律行為的限制
    一、概述
    二、根據第1365條需要同意的法律行為
    三、根據第1369條需要同意的法律行為
    四、對需要同意之行為的變通處理
    第三十三節淨益補償:補償請求權
    一、前提條件
    二、補償請求權的確定和計算
    三、初始財產的特殊情況
    四、終結財產的特殊情況
    五、補償請求權的數額及其限制
    六、先前給予的財產的算入
    七、第1381條規定的抗辯權
    八、請求權的方式和實施
    九、舉證責任和答復詢問請求權
    十、提前的淨益補償
    十一、關於淨益補償的約定
    第三十四節婚姻財產制之外的其他財產關繫
    一、概述
    二、配偶之間的給予補償
    三、對於已履行協作的補償
    四、配偶間的一般請求權和婚姻財產制規定的關繫
    第六章離婚和分居
    第三十五節離婚法導論
    第三十六節離婚程序
    第三十七節離婚原因
    一、婚姻的破裂
    二、破裂的推定
    三、第1565條第2款規定的附加條件
    四、第1568條規定的苛刻條款
    五、協議離婚
    第三十八節分居
    一、分居的條件
    二、父母照顧
    三、扶養
    四、家庭用具(第1361a條)
    五、婚姻住宅(第1361b條)
    六、反家庭暴力保護
    第三十九節離婚後的扶養
    一、概述
    二、因照管子女之扶養(第1570條)
    三、其他的扶養費請求權條件
    四、適當的職業(第1574條)
    五、請求權的競合
    六、生活需要和扶養費數額(第1578條)
    七、應當扣除的權利人收入
    八、有限給付能力
    九、順位問題
    十、根據公平原則降低扶養費或設立時間限制(第1578b條)
    十一、嚴重不公平(第1579條)
    十二、給予扶養費的方式
    十三、關於離婚後扶養費的約定(第1585c條)
    十四、子女扶養費的主張
    第四十節養老金補償
    一、概述
    二、應當進行補償的權利
    三、補償限於婚姻期間取得的部分
    四、養老金補償的一般形式:價值補償
    五、債法上的補償
    六、對養老金補償的約定
    七、抗辯
    八、程序和答復詢問義務
    第四十一節離婚後對婚姻住宅和家庭用具的處理
    一、規範意義
    二、婚姻住宅
    三、家庭用具
    四、程序
    第二編登記的同性生活伴侶關繫
    第四十二節導論
    第四十三節生活伴侶關繫的設立
    一、條件
    二、設立伴侶關繫的障礙
    三、生活伴侶關繫的無效設立
    四、意思表示瑕疵
    第四十四節姓氏
    第四十五節法律效果
    一、法律關繫的內容
    二、其他效果
    第四十六節財產制
    第四十七節對生活伴侶子女的效力
    第四十八節分居
    第四十九節生活伴侶關繫的解除
    一、概述
    二、作為“離婚”的廢止
    三、廢止的後果
    第三編非婚共同生活的法律問題
    第五十節概述
    一、歷史發展
    二、問題的提出
    三、基本方案
    第五十一節法律適用
    一、概述
    二、無需當事人選擇而適用的法律規定
    三、明確的約定
    四、推定或默示的約定
    第五十二節若干具體問題
    一、房屋租賃
    二、家庭用具
    三、扶養
    四、一般財產關繫
    五、子女
    六、繼承權
    第四編親屬關繫和父母子女關繫
    章親屬關繫
    第五十三節概念
    第五十四節法律效果
    第二章父母子女關繫法概述
    第五十五節從父權到子女權利的演進
    第五十六節父母責任
    第五十七節統一的父母子女關繫法
    第三章出身
    第五十八節導論
    第五十九節母子關繫
    第六十節父子關繫
    一、概述
    二、通過婚姻取得父親身份
    三、通過認領取得父親身份
    四、父親身份的撤銷
    五、通過法院確認父親身份
    六、人工生育中的特殊問題
    七、知曉自己出身的權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關繫的一般效力
    第六十一節子女姓氏
    一、概述
    二、家庭姓氏的確定原則
    三、嗣後的姓氏變更
    四、姓氏的授予(第1618條)
    第六十二節扶助和體恤
    第六十三節子女提供勞務的義務(第1619條)
    第五章父母照顧
    第六十四節概念
    第六十五節父母照顧權的取得
    一、概述
    二、婚生子女的父母照顧
    三、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照顧
    第六十六節人身照顧
    一、內容和權限
    二、作為判斷標準的子女利益
    第六十七節法定代理
    一、基本原則
    二、共同代理
    三、法定代理權的限制:概述
    四、需要法院許可的行為
    五、因潛在利益衝突而排除代理權
    第六十八節共同照顧中的意見分歧
    第六十九節父母意願和子女自決
    第七十節對父母照顧權的保護
    一、作為法律地位的父母照顧權
    二、根據第1632條第1款的返還請求權
    三、根據第1632條第2款的交往決定權
    第七十一節第三人的參與
    一、允許
    二、家庭照料
    三、對再婚家庭的保護
    四、任命保佐人
    第七十二節財產照顧的特征
    一、概述
    二、財產管理的規則
    三、子女財產的使用
    第七十三節父母子女之間因實施照顧產生的請求權
    第七十四節國家對父母照顧權的支持
    一、導論
    二、家事法院的支持
    三、青少年局的輔佐
    四、兒童和青少年救助
    第七十五節國家監督機關
    一、作為基礎規範的第1666條
    二、對子女人身利益的危害
    三、對子女財產的危害
    四、青少年局的措施
    五、父母受阻情況下的法院措施
    第七十六節父母照顧權的變更
    一、概述
    二、父母照顧權的暫停
    三、父母照顧權的終止
    第七十七節分居和離婚情況下的父母照顧
    一、導論
    二、照顧權並非離婚程序的內容
    三、共同照顧權依法繼續存在
    四、根據申請獲得單獨照顧權
    五、根據第1666條調整照顧權
    六、對非婚生子女的特別規定
    七、相關程序
    八、照顧權裁判的變更
    第七十八節交往權和答復詢問請求權
    一、子女和父母的交往
    二、子女和其他人的交往
    三、和親生父親的交往(第1686a條)
    四、答復詢問請求權
    第六章收養子女
    第七十九節概述
    第八十節收養的條件
    一、概述
    二、收養中的同意
    三、收養照料行為
    第八十一節收養宣告及其效力
    一、家事法院的裁判
    二、收養的效果
    第八十二節收養的廢止
    第七章扶養法
    第八十三節扶養義務概述
    第八十四節血親間的扶養義務
    一、條件、內容和限制
    二、扶養費請求權和扶養義務人的競合
    三、扶養費的追索
    第八十五節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
    一、強化的扶養義務
    二、扶養需求
    三、履行給付的能力
    四、扶養費的一般標準
    五、培訓費用
    六、扶養的方式
    七、顯失公平條款
    八、子女主張扶養費的簡易程序
    第八十六節對非婚生子女的特殊規定
    一、子女的扶養費
    二、照顧子女之母的扶養費
    三、父親因照顧子女的扶養費
    第八十七節附論:婚嫁立業資財
    第五編監護、保佐和照管
    章監護
    第八十八節概述
    第八十九節監護的設立
    第九十節監護人的選擇和任命
    第九十一節行使人身照顧
    第九十二節法定代理
    第九十三節行使財產照顧
    第九十四節監護人和受監護人之間的法律關繫
    第九十五節監護終止和監護人職務終止
    第二章保佐
    第九十六節概述
    第九十七節保佐的類型
    第三章法律照管
    第九十八節導論
    第九十九節照管人的任命
    一、條件和範圍
    二、照管人選
    百節照管的法律關繫
    百零一節照管人的解任和照管終止
    法條索引(《德國民法典》)
    內容索引
    作者和譯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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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版序言(2022年版)
    在德國,家庭法主要規定在1900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該法典頒布後,德國家庭法不斷變化。如果我們對比一下1900年和2019年的法律文本,就會發現家庭法領域幾乎全部重建,原先的規定已經面目全非。
    家事法領域的改革在近幾十年尤其活躍。20世紀末期以來,每年都會有涉及家庭法修訂的改革法案。這不僅是社會狀況急劇變化的標志,也體現了家庭理論觀念和社會看法的轉變。改革的對像不僅包括“舊法”,也包括一些剛頒布不久的新法。
    改革的主要推動力是憲法觀念,後者源自德國《基本法》和其中規定的基本權利。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後,就開始對家庭法進行根本性修訂,以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基本法》第3條第2款)。1976年的《婚姻法和家庭法改革號法律》具有基礎性作用,在形式上實現了男女權利平等。之後的養老金補償法和扶養改革法有效加強了婦女的經濟權利。隻有在婚姻姓氏領域,仍需聯邦憲法法院繼續推進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一把“雙刃劍”,不僅產生對婦女有利的效果,也會加重其負擔。例如,根據1976年改革法案,婦女離婚後可以向前配偶主張較高的扶養費,但後來的法律卻想方設法降低該扶養費請求權。2007年的扶養改革法案就認為,婦女(經濟上的弱勢方)在離婚後不必由前配偶繼續提供生活費。在此之後,離婚後照料子女的婦女在子女年滿3歲後就很難再從男方獲得扶養費。
    平等原則也影響到親子關繫法的發展。親子關繫法原本分為“婚生子女法”和“非婚生子女法”兩部分。父母平等原則首先在婚生子女領域得以貫徹(1979年的親子關繫改革法案)。在非婚生子女方面,男女雙方的父母身份截然不同。原則上母親為照顧權人,父親隻有和子女聯繫的權利,同時要承擔扶養費給付義務。1997年的親子關繫改革法案制定了統一的親子關繫法,結束了之前的分裂狀態。根據該法,父親也可以獲得非婚生子女的照顧權,且通常是和母親共同行使照顧權,無論雙方是否共同生活。2013年之後,即使母親不同意共同照顧,法院也可以通過裁定命令父母共同行使照顧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與父親的交往權方面也不再有區別。這意味著,結婚在整個家庭法體繫中的意義和地位顯著下降,父母身份原則上和他們是否締結婚姻無關。

    中文版序言(2022年版)
    在德國,家庭法主要規定在1900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該法典頒布後,德國家庭法不斷變化。如果我們對比一下1900年和2019年的法律文本,就會發現家庭法領域幾乎全部重建,原先的規定已經面目全非。
    家事法領域的改革在近幾十年尤其活躍。20世紀末期以來,每年都會有涉及家庭法修訂的改革法案。這不僅是社會狀況急劇變化的標志,也體現了家庭理論觀念和社會看法的轉變。改革的對像不僅包括“舊法”,也包括一些剛頒布不久的新法。
    改革的主要推動力是憲法觀念,後者源自德國《基本法》和其中規定的基本權利。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後,就開始對家庭法進行根本性修訂,以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基本法》第3條第2款)。1976年的《婚姻法和家庭法改革號法律》具有基礎性作用,在形式上實現了男女權利平等。之後的養老金補償法和扶養改革法有效加強了婦女的經濟權利。隻有在婚姻姓氏領域,仍需聯邦憲法法院繼續推進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一把“雙刃劍”,不僅產生對婦女有利的效果,也會加重其負擔。例如,根據1976年改革法案,婦女離婚後可以向前配偶主張較高的扶養費,但後來的法律卻想方設法降低該扶養費請求權。2007年的扶養改革法案就認為,婦女(經濟上的弱勢方)在離婚後不必由前配偶繼續提供生活費。在此之後,離婚後照料子女的婦女在子女年滿3歲後就很難再從男方獲得扶養費。
    平等原則也影響到親子關繫法的發展。親子關繫法原本分為“婚生子女法”和“非婚生子女法”兩部分。父母平等原則首先在婚生子女領域得以貫徹(1979年的親子關繫改革法案)。在非婚生子女方面,男女雙方的父母身份截然不同。原則上母親為照顧權人,父親隻有和子女聯繫的權利,同時要承擔扶養費給付義務。1997年的親子關繫改革法案制定了統一的親子關繫法,結束了之前的分裂狀態。根據該法,父親也可以獲得非婚生子女的照顧權,且通常是和母親共同行使照顧權,無論雙方是否共同生活。2013年之後,即使母親不同意共同照顧,法院也可以通過裁定命令父母共同行使照顧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與父親的交往權方面也不再有區別。這意味著,結婚在整個家庭法體繫中的意義和地位顯著下降,父母身份原則上和他們是否締結婚姻無關。
    照顧權和交往權的上述變化,是親子關繫法總體觀點發生變化的必然結果。德國《基本法》保障了父母照料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第6條第2款)。這符合對父母權利(親權)的傳統觀點,即國家隻能在子女利益受到侵害時加以干預;同時也構成親子關繫法的基礎。但近幾十年以來,德國的主流觀點發生重大改變:“父母權利”並非父母子女關繫法的基礎;兒童是基本權利和人權之載體,故父母子女關繫法應首先以兒童權利為基礎構建。“父母權利”的存在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對兒童的照料和教育,以及維護其利益。
    這種基本觀念的變化產生了一繫列改革,重點領域是離婚後照顧權和非婚生子女之生父的法律地位。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子女有“獲得父母雙方”的權利,故即使父母分居,也應該盡可能維持其和父母雙方的關繫。此種理論隨著“輪流模式”的推出達到高潮,即子女按照一定的時間間隔,在分居的父母雙方處輪流生活(輪流模式,Wechselmodell)。
    “維護子女利益”日益成為家庭法中的首要基本原則,也影響到目前正在法律政策層面激烈討論的出身法改革。改革的出發點是判例中已經廣泛認可的兒童出身知悉權。此種法律立場不僅導致出身法實體規範的變化,還催生了父子關繫確認程序,該程序不同於出身程序(2008年修訂案)。
    出身法和出身確定權的改革動力不僅來自兒童利益,也涉及(潛在)父親的人格利益。子女權利和父親權利在這裡產生了交集。在這種情況下,2004年的改革法案規定生父可以申請撤銷其他男子在法律上的父親身份。據此,其子女在法律上被歸入他人名下時,生父也可以有所作為。在歐洲人權法院判決的推動下,2013年的改革法案進一步確認,未獲得法律父親身份的生父有權和子女聯繫。
    在兒童權利和成年人利益之間的緊張關繫中,進一步出現了人工生育問題,德國法律對此還未形成明確方案。2017年的改革法案曾規定,若精子捐獻者在特定機構並依照特定程序捐獻精子,可對其身份保密且不會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父親;但子女年滿16歲後,仍有知曉出身的權利。
    後,2017年引入的同性結婚對德國法律有特別意義。早在2001年,德國立法者就為同性伴侶設立了登記生活伴侶制度,其內容和婚姻基本一致。從2017年10月1日起,同性別的人可以相互締結婚姻,且不再登記新的生活伴侶關繫。現有的生活伴侶關繫可根據當事人的意願轉化為婚姻。這一改革會對社會意識產生何種深遠影響,尚難以預測。
    從發展趨勢來看,德國家庭法越來越側重於從家庭成員的個人主觀權利視角進行規制;這些主觀權利來自德國《基本法》和《歐洲人權公約》。從這個角度看,家庭似乎會變成家庭成員之人權相互衝突之所。幸運的是,德國社會中的真實家庭形像並非如此:不是所有在法律上可以主張的請求都會被提交法院;不是所有可能的爭議都會真正爆發;也不是所有可能的法律構造都能得到實際利用。普通家庭在生活中並無法律糾紛,對家庭法也知之甚少。唯有當伴侶尤其是父母雙方分手,或就親子關繫產生爭議時,纔會打破和平氛圍。特別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成年人以兒童利益為論據爭執不休,兒童卻是衝突的實際受害者。
    迪特爾·施瓦布


    201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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