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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學的歷史(第14卷):國際法卷(1981年-2011年)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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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2-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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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4-745
    【作者】 林燕萍,劉曉紅 著 
    【所屬類別】 圖書  法律  法律史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36090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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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精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11836090
    作者:林燕萍,劉曉紅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2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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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本書從30年前的雜志裡尋找當年的文章,梳理國際法學科的發展軌跡。

    作者簡介


    1959年生。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國際私法、國際競爭法的教學和研究。現任華東政法大學校長助理兼研究生教育院院長。兼任中國索引學會副理事長,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上海仲裁委員會委員。獲寶鋼教育基金全國優秀教師獎。被列入上海市*領軍人纔後備人選。

    目錄
    法學的歷史第卷國際法卷(年~年)目錄
    目錄
    1982年略論國際私法的特點/餘先予1984年引進外資企業有利於我國四化
    建設/陳雍丁偉1985年海外投資項目的法律可行性研究/汪洋張國平1988年“3·24”撞車事故損害賠償的法律思考/丁偉1990年歐共體貿易法律的變化及我國的對策/曹建明
    論“一國兩法”與域際法律衝突/翁其銀1992年歐共體反傾銷實踐與司法監督
    ——兼析對中國的反傾銷訴訟/傅東輝1993年全面運用密切聯繫原則
    ——健全和完善我國衝突法立法的一大
    抉擇/徐崇利
    衝突規範中連接點的發展方向/肖永平1995年關於BOT項目的風險分析及政府保證的
    法律問題/陳治東1996年試述關稅減讓與保護國內產業的立法問題/尤憲迅1997年國際環境責任法律問題初探/李偉芳1999年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海洋法規體繫/周洪鈞
    論國家主權與人權/王虎華
    論意思自治原則確定合同準據法的理論與
    實踐/裴普
    略論Internet對傳統衝突法的挑戰/李臣

    法學的歷史第卷國際法卷(年~年)目錄

    目錄

    1982年略論國際私法的特點/餘先予1984年引進外資企業有利於我國四化

    建設/陳雍丁偉1985年海外投資項目的法律可行性研究/汪洋張國平1988年“3·24”撞車事故損害賠償的法律思考/丁偉1990年歐共體貿易法律的變化及我國的對策/曹建明


    論“一國兩法”與域際法律衝突/翁其銀1992年歐共體反傾銷實踐與司法監督

    ——兼析對中國的反傾銷訴訟/傅東輝1993年全面運用密切聯繫原則

    ——健全和完善我國衝突法立法的一大

    抉擇/徐崇利

    衝突規範中連接點的發展方向/肖永平1995年關於BOT項目的風險分析及政府保證的

    法律問題/陳治東1996年試述關稅減讓與保護國內產業的立法問題/尤憲迅1997年國際環境責任法律問題初探/李偉芳1999年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海洋法規體繫/周洪鈞


    論國家主權與人權/王虎華

    論意思自治原則確定合同準據法的理論與

    實踐/裴普

    略論Internet對傳統衝突法的挑戰/李臣

    中國加入WTO的若干法律問題/曹建明賀小勇2000年從國際法看日本國侵華戰爭的民間賠償

    問題/管建強

    涉外票據法律適用法的一般問題及我國的涉外票據

    法律制度/李健男

    制定中國保障措施法刍議/陳立虎王萬新

    歐盟統一大市場中的消費者保護一體化

    研究/範征王風華

    區域性投資法律文件研究/阮贊林孔慶江2001年習慣和條約的國際造法功能比較/姜文忠

    TRIPs對建立中國知識產權訴訟證據披露規則的

    影響/潘福仁徐亞麗徐俊2002年國際項目融資中的環境影響評價

    制度/劉俊諸程駿

    從“9·11”恐怖襲擊事件看航空旅客運輸承運人

    責任/黃力華2003年從“神舟”五號成功發射看外層空間法發展

    趨勢/徐鼕根2004年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服務自由化/李本森

    論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劉曉紅

    反傾銷調查中證據提供的法律

    問題/陳明聰陶立峰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免責規定

    之研究/孫美蘭2005年論WTO解決環境問題的能力/彭漵

    論ICC國際仲裁院裁決在我國的承認與

    執行/趙秀文

    試從GATS第6條與第16條的關繫角度評“美國

    博彩案” /石靜霞胡榮國2006年聯合國安理會金融制裁措施的國內法實施

    程序/黃風

    WTO彙率機制的困境及其解決思路/伏軍

    作為免責事由的“障礙”在CISG中的適用/張金海

    國際法追究個人刑事責任與管轄豁免問題/朱文奇

    協議管轄在互聯網案件中的合理適用/李智

    評WTO爭端解決機構對保障措施中“未預見的情況”

    的判斷/王超2007年關於單邊經濟制裁的司法性與合法性探討/簡基松

    實在國際法的危機與強行法的作用

    ——從朝鮮進行核試驗說起/羅國強

    我國的汽車貿易政策法規不違反《補貼和反補貼

    措施協定》/高旭軍

    從中國在TRIPs協定下的義務看美國對中國的

    申訴/朱欖葉

    和諧世界視域中的國際私法觀照

    ——以現代國際私法體繫的構建為焦點/呂岩峰

    2007年莫裡斯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案

    述評/黃進李慶明

    建立國內預警機制:應對“中國特保”的策略

    分析/李娟

    我國涉外送達法律制度的完善/林燕萍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對21世紀國際私法新發展的

    貢獻/陳衛佐

    間接持有制中跨國證券交易的衝突規則/蕭凱2008年美國誘捕袁宏偉案的法理缺失/王強軍

    美國對華反補貼調查的法律障礙解析/徐泉

    巴釐島路線圖: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演進/谷德近

    GATT環境保護例外條款判例法的發展/左海聰

    WTO框架下數字產品在線跨境交易的法律

    性質/陳儒丹

    SCM協議中補貼的專向性要件/呂曉傑

    IMF《對成員國彙率政策監督的決定》對中國彙率

    主權的影響/賀小勇2009年WTO公力救濟權之重構/胡加祥2010年中國訴美國輪胎特保措施案的法律分析

    ——以《入世議定書》第16條為重點/陳衛東

    SCM協議中“某些企業”的法律界定與解釋

    ——兼評美國對華反補貼調查中專向性認定方面的

    若干爭議點/毛傑鄒日強

    WTO框架下碳關稅可能引致的貿易爭端與

    解決/梁詠

    從“中美出版物市場準入案”上訴機構裁決看條約

    解釋的新趨勢/曾令良

    美國對華“雙反”案中的重復征稅問題

    分析/趙艷敏

    從“瑞銀集團案”看國際稅收征管協調機制的

    方向/崔曉靜2011年《新決議》對彙率操縱的釋義有悖國際貨幣基金

    協定/韓龍

    從“歐盟對華銅版紙反傾銷反補貼措施”案看從低征稅

    規則的適用/苟大凱

    編後記/

    前言
    解放思想是法學進步的原動力 (代總序)1981年11月,由華東政法大學主辦的《法學》復刊了。它的復刊,源自1978年年底的那場解放思想運動。回顧新中國60多年的歷史,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們國家的發展,大體可以30年為時段分為前後兩個階段。前30年,我們黨在治理國家的指導思想方面,出現了“左”的傾向。從“批武訓傳”、批俞平伯的紅樓夢研究、批判胡風“反革命集團”,到1957年“反右”運動擴大化,1962年提出以“階級鬥爭為綱”,直至1966年爆發“文化大革命”,“左”的思想不斷升級,終導致國民經濟瀕於崩潰,各項建設事業停滯,學術(包括法學)陷入了一片沙漠狀態。1978年年底,中國共產黨召開了十一屆三中全會,實行改革開放之國策,社會各界解放思想,因而改變了整個中國的面貌,也迎來了法學研究的春天,導致了《法學》的復刊。自那時以來,我們也已經走過了整整30年。在這30年中,《法學》在上級部門的領導下,通過全體辦刊人的持續努力,緊貼時代發展的脈搏,跟蹤社會發展的前沿,及時回應法律界所遇到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發表了一大批高水平的作品,對我國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實踐形成了重要的理論支持,在學術界乃至全社會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力,推動了改革開放以後中國法和法學的進步與繁榮。在回顧總結《法學》的30年歷程,探索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互動之規律時,我們感受深的一點就是,解放思想是法學進步、繁榮的原動力,沒有中國改革開放和解放思想,就沒有中國法律和法學的今天,更沒有《法學》的今天。一關於解放思想,鄧小平同志有一個定義,就是“解放思想是指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打破習慣勢力和主觀偏見的束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注:《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279頁。]這個定義,包含了三個要素:(1)馬克思主義的指導,講的是政治立場和認識論、方法論;(2)打破習慣勢力和主觀偏見的束縛,這既包括政治體制上的,也涉及其他各個領域裡的;(3)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就是要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與時俱進。因此,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解放思想,其精神實質就在於:一是說真話;二是實事求是;三是不唯書,不唯上;四是打破不合理的偏見和傳統;五是在理念、觀點和制度上創新。30年來,《法學》就是貫徹了這一精神,解放思想,不斷進步。其中,衝破政治上習慣勢力和主觀偏見的束縛,提高法學研究在我國政治體制改革中的貢獻度,是《法學》首先關注的重點。眾所周知,法律與政治緊密相關,法學研究也與每一社會的政治決策息息相關。要使法學研究對同時代的乃至以後的政治決策有所貢獻,必須解放思想。換言之,法學研究在推動社會政治體制改革,回應社會重大政治問題時,如能解放思想,提出有真知灼見的建言建策,就會大大彰顯法學研究的貢獻。1982年春天,當我國立法機關將憲法草案提交全國人民討論時,《法學》月刊社就召集各方面的專家,就其內容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參與者有徐盼秋、潘念之、肖蔚雲、高恭佑、孔令望、陳雲生、胡土貴、周天平等眾多法學界知名人士。各位專家學者解放思想,破除禁忌,充分討論,各抒己見,其在《法學》第6期、第7期連續刊登出的建言建策,對我國憲法內容的確定,產生了很大的影響。1982年9月1日到1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大會通過的新黨章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但是,如何理解和執行黨章的這一規定,許多黨員甚至是黨的領導干部還存在許多疑問。當時,許多領導對此都曾提出了“到底是法大,還是黨委大”的疑問,也有的領導認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就會束縛自己的手腳,會妨礙開創新局面。針對黨的十二大召開後社會上和黨內存在的這些想法,《法學》1982年第11期刊登了楚雲飛的文章《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是黨的一項重要原則》,繫統闡述了黨章這一規定的法理基礎,強調我們必須解放思想,充分認識這一規定對推進我們執政黨的建設和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發展,全面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局面所具有的極其重要的意義。隨著1992年10月12日至18日黨的十四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目標後,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迅速,而憲法的許多規定就顯得落後於客觀形勢的發展了,但是,真的要提出修憲的主張,在當時還是存在一定風險的。《法學》就在這一點上,以極大的理論勇氣,於1992年第12期,以紀念憲法誕生10周年為契機,發表了評論員文章《修憲: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文章指出,修憲問題,無論從憲法學抑或法理學角度來看,應屬技術性問題。然而,由於特定的歷史條件,重提修憲問題,就不能不在某種程度上引起人們高度的警覺和重視。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現了眾多憲法上沒有規定的事項。例如,“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並存的局面,特別是許多合營、合資、私營企業的出現,能否對這些經濟形式進行保護,關繫到改革開放能否向縱深發展的問題,而憲法對此並未規定”。同時,改革開放需要合法地出租、轉讓土地,而這一點也是受到憲法禁止的。因此,在適應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歷史要求下,1988年,我們就對憲法進行了修改,允許私營經濟形態的存在,以及取消了對土地出租和轉讓的禁令。現在,改革開放的進程,社會發展的需求,又一次需要我們對憲法作更大範圍、更大規模的修改,我們應當與時俱進,完成這一歷史使命。在發表評論員文章的同時,這一期還刊登了孫潮、戚淵的《論確立市場經濟的憲法地位》、李偉的《憲法權威論》、李步雲的《不斷完善中國人權的保障體繫》等文章,對修憲涉及的各個領域的一些重要問題作了闡述。《法學》的這些文章,雖然發表在鄧小平同志1992年南方講話之後,但此時我國在修憲問題上還是一個禁區,因此,發表上述言論,還是冒了一定政治風險的。在法理學領域,關於法的定義這一核心問題,在新中國成立的前30年,基本上是“階級鬥爭論”、“階級意志論”的一統天下。要衝破這一禁區,必須要鼓足勇氣,在法學理論上來一個大膽的突破。而在這方面,《法學》也走在了全國的前面。1986年,《法學》在第1期“新年寄語慰讀者”中,率先提出:“科學是沒有禁區的,有禁區就不會有發展和深入。法學研究也是如此。”“近年來,我國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的現狀表明,法學理論的研究正面臨著改革和挑戰,無論在內容和方法上都亟須有新的突破。”“我們認為,無論是基礎法學還是應用法學的研究,都應該把焦點對準現實中湧現出來的或者是歷史上沒有解決的問題,應該重視和倡導‘問題法學’的研究。”同期刊登的《中國法制報》政治評論部主任張宗厚的文章《對法的三個基本概念的質疑》一文,明確對我們現行的法的定義中的三個核心命題:“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像”、“統治階級意志論”和“階級性是法的屬性”進行了質疑,提出了不同的觀點,並予以了繫統闡述。同期還刊登了陳浩然的《對“質疑”的質疑》,與張宗厚文中提出的觀點進行了討論和爭辯。《法學》1986年新年寄語慰讀者和張宗厚、陳浩然文章的發表,在我國法學界激起了巨大的衝擊波,給我們的思想以極大的震撼。因為直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上述從蘇聯引進的關於法的定義中的三個核心命題,是我們所熟悉並認為是天經地義的,幾乎從來沒有人去質疑過。而張宗厚的文章則將我們傳統的法學觀給顛覆了,其震動不能說不大。而陳浩然的文章,雖然是對張宗厚觀點的反質疑,闡述的力度相對要小一些,但陳文給學術界帶來的推進學術研究“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貢獻,則是有目共睹的。在法學研究發展中,一直讓我們法律人糾結的就是政治與法律的關繫問題。而在闡述法律與政治之關繫時,《法學》所發表的思想為解放的文章,就是陳鵬生於1987年第1期上發表的《沒有法律的政治是危險的政治——法學研究的反思》一文。在文章中,作者指出:“本來,政治和法律都是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相互作用,共同為自己的基礎服務,是馬克思主義的常理。但是,由於高度集權思想的影響,政治被強調到可以衝擊,甚至代替一切的荒謬地步。政治與法律相互作用的關繫,變成政治決定法律的關繫。而按照‘左’的一套理論的邏輯推導,政治就是階級鬥爭,階級鬥爭就是敵我矛盾。於是服務於並決定於政治的法律,就隻能是以階級性作為自己的的質的規定性,以‘階級鬥爭的工具’作為自己的職能了。以法作為自己研究對像的法學,當然也隻能是‘階級鬥爭’的[學問了]。”作者認為,這種理論的後果,一方面,使法律失去了自己的獨立性,唯政治需要決定自己的興廢存亡:政治安定時,法律成為民主的點綴;政治嚴峻時,一言可以廢法,實際上是以“人治”代替了“法治”。另一方面,也把法律與階級鬥爭捆在了一起,使法律與政治一起,成為學術討論和爭鳴的禁區,“一旦涉及,就‘以言治罪’,出現‘文筆賈禍’,法學研究也就不復存在”。作者進一步指出:“我們的民主,首先是制度,然後纔是干部的思想作風。否則民主就會隨領導的喜怒哀樂而變樣。因此,要政治民主化,就應該依靠法律制度,保障民主不會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也不能因領導注意力的轉移而改變。我們的法學家,應該通過對法制建設深刻的歷史反思,從理論上令人信服地告訴人們千萬不要忘記一條歷史教訓:政治離不開法律,沒有法律的政治,是危險的政治,災難的政治。”因此,為了防止這一點,我們必須研究如何通過法律來保障公民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的確立和實施,以及這種意識的形成。應該說,作者關於“沒有法律的政治就是危險的政治,災難的政治”的觀點,不僅是對中國“重政治,輕法律”,崇尚“人治”,輕視“法治”之傳統的深刻揭示和批判,而且也闡明了理順法律與政治的關繫,對於防止歷史上的悲劇的再次發生,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意義。應該說,在當時的環境下,沒有思想的解放,是不可能有如此大的理論勇氣提出這麼尖銳和鮮明的觀點的。[注:就在此文發表兩年前,謝次昌在“論政治與法律的關繫”一文中,還強調“政治與法律相比,政治總是處於主導地位,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必須服從政治的需要”,載《法學》1985年第5期。]二解放思想也促進了法學研究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的推動作用的發揮。1982年中期,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轉型,經濟領域裡的犯罪日益增多,且形態各異,尤其是許多正常的經濟活動和犯罪行為容易混淆,對我國的法學理論研究和定罪量刑等都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法學》解放思想,敢於打破常規,使法學研究及其對司法實踐的指導走在了全國的前沿。《法學》1982年第7期刊登的一組關於“職工受外單位聘用接受高額報酬是否構成犯罪”的討論文章,就是突出的一例。當時,隨著打擊經濟領域裡的犯罪的鬥爭的深入展開,不少單位和群眾對一些在職的或退休的職工受外單位聘請、接受高額報酬的行為,向有關機關舉發。當時政法機關內部對這類行為到底是否算犯罪產生了很大的分歧。而這種分歧,在1982年春上海某區人民法院受理上海某國營工廠的技術人員王某[注:根據《法學》1983年第3期發表的龔介民的

    解放思想是法學進步的原動力 (代總序)
    1981年11月,由華東政法大學主辦的《法學》復刊了。它的復刊,源自1978年年底的那場解放思想運動。回顧新中國60多年的歷史,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們國家的發展,大體可以30年為時段分為前後兩個階段。前30年,我們黨在治理國家的指導思想方面,出現了“左”的傾向。從“批武訓傳”、批俞平伯的紅樓夢研究、批判胡風“反革命集團”,到1957年“反右”運動擴大化,1962年提出以“階級鬥爭為綱”,直至1966年爆發“文化大革命”,“左”的思想不斷升級,終導致國民經濟瀕於崩潰,各項建設事業停滯,學術(包括法學)陷入了一片沙漠狀態。
    1978年年底,中國共產黨召開了十一屆三中全會,實行改革開放之國策,社會各界解放思想,因而改變了整個中國的面貌,也迎來了法學研究的春天,導致了《法學》的復刊。自那時以來,我們也已經走過了整整30年。在這30年中,《法學》在上級部門的領導下,通過全體辦刊人的持續努力,緊貼時代發展的脈搏,跟蹤社會發展的前沿,及時回應法律界所遇到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發表了一大批高水平的作品,對我國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實踐形成了重要的理論支持,在學術界乃至全社會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力,推動了改革開放以後中國法和法學的進步與繁榮。在回顧總結《法學》的30年歷程,探索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互動之規律時,我們感受深的一點就是,解放思想是法學進步、繁榮的原動力,沒有中國改革開放和解放思想,就沒有中國法律和法學的今天,更沒有《法學》的今天。一關於解放思想,鄧小平同志有一個定義,就是“解放思想是指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打破習慣勢力和主觀偏見的束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注:
    《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279頁。]這個定義,包含了三個要素:(1)馬克思主義的指導,講的是政治立場和認識論、方法論;(2)打破習慣勢力和主觀偏見的束縛,這既包括政治體制上的,也涉及其他各個領域裡的;(3)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就是要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與時俱進。因此,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解放思想,其精神實質就在於:一是說真話;二是實事求是;三是不唯書,不唯上;四是打破不合理的偏見和傳統;五是在理念、觀點和制度上創新。
    30年來,《法學》就是貫徹了這一精神,解放思想,不斷進步。其中,衝破政治上習慣勢力和主觀偏見的束縛,提高法學研究在我國政治體制改革中的貢獻度,是《法學》首先關注的重點。眾所周知,法律與政治緊密相關,法學研究也與每一社會的政治決策息息相關。要使法學研究對同時代的乃至以後的政治決策有所貢獻,必須解放思想。換言之,法學研究在推動社會政治體制改革,回應社會重大政治問題時,如能解放思想,提出有真知灼見的建言建策,就會大大彰顯法學研究的貢獻。1982年春天,當我國立法機關將憲法草案提交全國人民討論時,《法學》月刊社就召集各方面的專家,就其內容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參與者有徐盼秋、潘念之、肖蔚雲、高恭佑、孔令望、陳雲生、胡土貴、周天平等眾多法學界知名人士。各位專家學者解放思想,破除禁忌,充分討論,各抒己見,其在《法學》第6期、第7期連續刊登出的建言建策,對我國憲法內容的確定,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1982年9月1日到1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大會通過的新黨章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但是,如何理解和執行黨章的這一規定,許多黨員甚至是黨的領導干部還存在許多疑問。當時,許多領導對此都曾提出了“到底是法大,還是黨委大”的疑問,也有的領導認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就會束縛自己的手腳,會妨礙開創新局面。針對黨的十二大召開後社會上和黨內存在的這些想法,《法學》1982年第11期刊登了楚雲飛的文章《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是黨的一項重要原則》,繫統闡述了黨章這一規定的法理基礎,強調我們必須解放思想,充分認識這一規定對推進我們執政黨的建設和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發展,全面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局面所具有的極其重要的意義。隨著1992年10月12日至18日黨的十四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目標後,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迅速,而憲法的許多規定就顯得落後於客觀形勢的發展了,但是,真的要提出修憲的主張,在當時還是存在一定風險的。《法學》就在這一點上,以極大的理論勇氣,於1992年第12期,以紀念憲法誕生10周年為契機,發表了評論員文章《修憲: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文章指出,修憲問題,無論從憲法學抑或法理學角度來看,應屬技術性問題。然而,由於特定的歷史條件,重提修憲問題,就不能不在某種程度上引起人們高度的警覺和重視。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現了眾多憲法上沒有規定的事項。例如,“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並存的局面,特別是許多合營、合資、私營企業的出現,能否對這些經濟形式進行保護,關繫到改革開放能否向縱深發展的問題,而憲法對此並未規定”。同時,改革開放需要合法地出租、轉讓土地,而這一點也是受到憲法禁止的。因此,在適應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歷史要求下,1988年,我們就對憲法進行了修改,允許私營經濟形態的存在,以及取消了對土地出租和轉讓的禁令。現在,改革開放的進程,社會發展的需求,又一次需要我們對憲法作更大範圍、更大規模的修改,我們應當與時俱進,完成這一歷史使命。在發表評論員文章的同時,這一期還刊登了孫潮、戚淵的《論確立市場經濟的憲法地位》、李偉的《憲法權威論》、李步雲的《不斷完善中國人權的保障體繫》等文章,對修憲涉及的各個領域的一些重要問題作了闡述。《法學》的這些文章,雖然發表在鄧小平同志1992年南方講話之後,但此時我國在修憲問題上還是一個禁區,因此,發表上述言論,還是冒了一定政治風險的。在法理學領域,關於法的定義這一核心問題,在新中國成立的前30年,基本上是“階級鬥爭論”、“階級意志論”的一統天下。要衝破這一禁區,必須要鼓足勇氣,在法學理論上來一個大膽的突破。而在這方面,《法學》也走在了全國的前面。1986年,《法學》在第1期“新年寄語慰讀者”中,率先提出:“科學是沒有禁區的,有禁區就不會有發展和深入。法學研究也是如此。”“近年來,我國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的現狀表明,法學理論的研究正面臨著改革和挑戰,無論在內容和方法上都亟須有新的突破。”“我們認為,無論是基礎法學還是應用法學的研究,都應該把焦點對準現實中湧現出來的或者是歷史上沒有解決的問題,應該重視和倡導‘問題法學’的研究。”
    同期刊登的《中國法制報》政治評論部主任張宗厚的文章《對法的三個基本概念的質疑》一文,明確對我們現行的法的定義中的三個核心命題:“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像”、“統治階級意志論”和“階級性是法的屬性”進行了質疑,提出了不同的觀點,並予以了繫統闡述。同期還刊登了陳浩然的《對“質疑”的質疑》,與張宗厚文中提出的觀點進行了討論和爭辯。《法學》1986年新年寄語慰讀者和張宗厚、陳浩然文章的發表,在我國法學界激起了巨大的衝擊波,給我們的思想以極大的震撼。因為直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上述從蘇聯引進的關於法的定義中的三個核心命題,是我們所熟悉並認為是天經地義的,幾乎從來沒有人去質疑過。而張宗厚的文章則將我們傳統的法學觀給顛覆了,其震動不能說不大。而陳浩然的文章,雖然是對張宗厚觀點的反質疑,闡述的力度相對要小一些,但陳文給學術界帶來的推進學術研究“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貢獻,則是有目共睹的。在法學研究發展中,一直讓我們法律人糾結的就是政治與法律的關繫問題。而在闡述法律與政治之關繫時,《法學》所發表的思想為解放的文章,就是陳鵬生於1987年第1期上發表的《沒有法律的政治是危險的政治——法學研究的反思》一文。在文章中,作者指出:“本來,政治和法律都是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相互作用,共同為自己的基礎服務,是馬克思主義的常理。但是,由於高度集權思想的影響,政治被強調到可以衝擊,甚至代替一切的荒謬地步。政治與法律相互作用的關繫,變成政治決定法律的關繫。而按照‘左’的一套理論的邏輯推導,政治就是階級鬥爭,階級鬥爭就是敵我矛盾。於是服務於並決定於政治的法律,就隻能是以階級性作為自己的的質的規定性,以‘階級鬥爭的工具’作為自己的職能了。以法作為自己研究對像的法學,當然也隻能是‘階級鬥爭’的[學問了]。”
    作者認為,這種理論的後果,一方面,使法律失去了自己的獨立性,唯政治需要決定自己的興廢存亡:政治安定時,法律成為民主的點綴;政治嚴峻時,一言可以廢法,實際上是以“人治”代替了“法治”。另一方面,也把法律與階級鬥爭捆在了一起,使法律與政治一起,成為學術討論和爭鳴的禁區,“一旦涉及,就‘以言治罪’,出現‘文筆賈禍’,法學研究也就不復存在”。作者進一步指出:“我們的民主,首先是制度,然後纔是干部的思想作風。否則民主就會隨領導的喜怒哀樂而變樣。因此,要政治民主化,就應該依靠法律制度,保障民主不會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也不能因領導注意力的轉移而改變。我們的法學家,應該通過對法制建設深刻的歷史反思,從理論上令人信服地告訴人們千萬不要忘記一條歷史教訓:政治離不開法律,沒有法律的政治,是危險的政治,災難的政治。”因此,為了防止這一點,我們必須研究如何通過法律來保障公民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的確立和實施,以及這種意識的形成。應該說,作者關於“沒有法律的政治就是危險的政治,災難的政治”的觀點,不僅是對中國“重政治,輕法律”,崇尚“人治”,輕視“法治”之傳統的深刻揭示和批判,而且也闡明了理順法律與政治的關繫,對於防止歷史上的悲劇的再次發生,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意義。應該說,在當時的環境下,沒有思想的解放,是不可能有如此大的理論勇氣提出這麼尖銳和鮮明的觀點的。[注:
    就在此文發表兩年前,謝次昌在“論政治與法律的關繫”一文中,還強調“政治與法律相比,政治總是處於主導地位,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必須服從政治的需要”,載《法學》1985年第5期。]二解放思想也促進了法學研究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的推動作用的發揮。1982年中期,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轉型,經濟領域裡的犯罪日益增多,且形態各異,尤其是許多正常的經濟活動和犯罪行為容易混淆,對我國的法學理論研究和定罪量刑等都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法學》解放思想,敢於打破常規,使法學研究及其對司法實踐的指導走在了全國的前沿。《法學》1982年第7期刊登的一組關於“職工受外單位聘用接受高額報酬是否構成犯罪”的討論文章,就是突出的一例。當時,隨著打擊經濟領域裡的犯罪的鬥爭的深入展開,不少單位和群眾對一些在職的或退休的職工受外單位聘請、接受高額報酬的行為,向有關機關舉發。當時政法機關內部對這類行為到底是否算犯罪產生了很大的分歧。而這種分歧,在1982年春上海某區人民法院受理上海某國營工廠的技術人員王某[注:
    根據《法學》1983年第3期發表的龔介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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