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 繁体中文 ]  
臺灣貨到付款、ATM、超商、信用卡PAYPAL付款,4-7個工作日送達,999元臺幣免運費   在線留言 商品價格為新臺幣 
首頁 電影 連續劇 音樂 圖書 女裝 男裝 童裝 內衣 百貨家居 包包 女鞋 男鞋 童鞋 計算機周邊

商品搜索

 类 别:
 关键字:
    

商品分类

  •  管理

     一般管理学
     市场/营销
     会计
     金融/投资
     经管音像
     电子商务
     创业企业与企业家
     生产与运作管理
     商务沟通
     战略管理
     商业史传
     MBA
     管理信息系统
     工具书
     外文原版/影印版
     管理类职称考试
     WTO
     英文原版书-管理
  •  投资理财

     证券/股票
     投资指南
     理财技巧
     女性理财
     期货
     基金
     黄金投资
     外汇
     彩票
     保险
     购房置业
     纳税
     英文原版书-投资理财
  •  经济

     经济学理论
     经济通俗读物
     中国经济
     国际经济
     各部门经济
     经济史
     财政税收
     区域经济
     统计 审计
     贸易政策
     保险
     经济数学
     各流派经济学说
     经济法
     工具书
     通货膨胀
     财税外贸保险类考试
     英文原版书-经济
  •  社会科学

     语言文字
     社会学
     文化人类学/人口学
     新闻传播出版
     社会科学总论
     图书馆学/档案学
     经典名家作品集
     教育
     英文原版书-社会科学
  •  哲学

     哲学知识读物
     中国古代哲学
     世界哲学
     哲学与人生
     周易
     哲学理论
     伦理学
     哲学史
     美学
     中国近现代哲学
     逻辑学
     儒家
     道家
     思维科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
     经典作品及研究
     科学哲学
     教育哲学
     语言哲学
     比较哲学
  •  宗教

  •  心理学

  •  古籍

     经部  史类  子部  集部  古籍管理  古籍工具书  四库全书  古籍善本影音本  中国藏书
  •  文化

     文化评述  文化随笔  文化理论  传统文化  世界各国文化  文化史  地域文化  神秘文化  文化研究  民俗文化  文化产业  民族文化  书的起源/书店  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事业  文化交流  比较文化学
  •  历史

     历史普及读物
     中国史
     世界史
     文物考古
     史家名著
     历史地理
     史料典籍
     历史随笔
     逸闻野史
     地方史志
     史学理论
     民族史
     专业史
     英文原版书-历史
     口述史
  •  传记

  •  文学

  •  艺术

     摄影
     绘画
     小人书/连环画
     书法/篆刻
     艺术设计
     影视/媒体艺术
     音乐
     艺术理论
     收藏/鉴赏
     建筑艺术
     工艺美术
     世界各国艺术概况
     民间艺术
     雕塑
     戏剧艺术/舞台艺术
     艺术舞蹈
     艺术类考试
     人体艺术
     英文原版书-艺术
  •  青春文学

  •  文学

     中国现当代随笔
     文集
     中国古诗词
     外国随笔
     文学理论
     纪实文学
     文学评论与鉴赏
     中国现当代诗歌
     外国诗歌
     名家作品
     民间文学
     戏剧
     中国古代随笔
     文学类考试
     英文原版书-文学
  •  法律

     小说
     世界名著
     作品集
     中国古典小说
     四大名著
     中国当代小说
     外国小说
     科幻小说
     侦探/悬疑/推理
     情感
     魔幻小说
     社会
     武侠
     惊悚/恐怖
     历史
     影视小说
     官场小说
     职场小说
     中国近现代小说
     财经
     军事
  •  童书

  •  成功/励志

  •  政治

  •  军事

  •  科普读物

  •  计算机/网络

     程序设计
     移动开发
     人工智能
     办公软件
     数据库
     操作系统/系统开发
     网络与数据通信
     CAD CAM CAE
     计算机理论
     行业软件及应用
     项目管理 IT人文
     计算机考试认证
     图形处理 图形图像多媒体
     信息安全
     硬件
     项目管理IT人文
     网络与数据通信
     软件工程
     家庭与办公室用书
  •  建筑

     执业资格考试用书  室内设计/装潢装修  标准/规范  建筑科学  建筑外观设计  建筑施工与监理  城乡规划/市政工程  园林景观/环境艺术  工程经济与管理  建筑史与建筑文化  建筑教材/教辅  英文原版书-建筑
  •  医学

     中医
     内科学
     其他临床医学
     外科学
     药学
     医技学
     妇产科学
     临床医学理论
     护理学
     基础医学
     预防医学/卫生学
     儿科学
     医学/药学考试
     医院管理
     其他医学读物
     医学工具书
  •  自然科学

     数学
     生物科学
     物理学
     天文学
     地球科学
     力学
     科技史
     化学
     总论
     自然科学类考试
     英文原版书-自然科学
  •  工业技术

     环境科学
     电子通信
     机械/仪表工业
     汽车与交通运输
     电工技术
     轻工业/手工业
     化学工业
     能源与动力工程
     航空/航天
     水利工程
     金属学与金属工艺
     一般工业技术
     原子能技术
     安全科学
     冶金工业
     矿业工程
     工具书/标准
     石油/天然气工业
     原版书
     武器工业
     英文原版书-工业技
  •  农业/林业

     园艺  植物保护  畜牧/狩猎/蚕/蜂  林业  动物医学  农作物  农学(农艺学)  水产/渔业  农业工程  农业基础科学  农林音像
  •  外语

  •  考试

  •  教材

  •  工具书

  •  中小学用书

  •  中小学教科书

  •  动漫/幽默

  •  烹饪/美食

  •  时尚/美妆

  •  旅游/地图

  •  家庭/家居

  •  亲子/家教

  •  两性关系

  •  育儿/早教

  •  保健/养生

  •  体育/运动

  •  手工/DIY

  •  休闲/爱好

  •  英文原版书

  •  港台图书

  •  研究生
     工学
     公共课
     经济管理
     理学
     农学
     文法类
     医学

  •  音乐
     音乐理论

     声乐  通俗音乐  音乐欣赏  钢琴  二胡  小提琴
  • 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及相關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與規章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
    【市場價】
    585-848
    【優惠價】
    366-530
    【作者】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著 
    【所屬類別】 圖書  法律  外國法律與港澳臺法律  美洲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71985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本期贈品】①優質無紡布環保袋,做工棒!②品牌簽字筆 ③品牌手帕紙巾
    版本正版全新電子版PDF檔
    您已选择: 正版全新
    溫馨提示:如果有多種選項,請先選擇再點擊加入購物車。
    *. 電子圖書價格是0.69折,例如了得網價格是100元,電子書pdf的價格則是69元。
    *. 購買電子書不支持貨到付款,購買時選擇atm或者超商、PayPal付款。付款後1-24小時內通過郵件傳輸給您。
    *. 如果收到的電子書不滿意,可以聯絡我們退款。謝謝。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軟精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11871985
    叢書名:境外資本市場重要法律文獻譯叢

    作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5年09月 


        
        
    "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了2010年10月5日通過的《1940年投資顧問法》修正案及截至2011年2月11日美國政府出版局官方網站公布的電子版《聯邦規章彙編》(Code of Federal Requbation, CFR)所包含的相關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與規章。後者主要包括合稱“《1940年投資顧問法》項下的規則與規章”的《聯邦規章彙編》第17編第275部分,以及第276部分與之相關的解釋性文件和第279部分各種表格清單。
    目錄
    《1940年投資顧問法》1
    第201條認定3
    第202條定義3
    第203條投資顧問的注冊17
    第203A條州與聯邦的職責41
    第204條年報及其他報告43
    第204A條防止非公開信息的濫用53
    第205條投資顧問合同53
    第206條禁止注冊投資顧問開展的交易57
    第206A條豁免59
    第207條重大不當陳述59
    第208條一般禁止性規定59
    第209條本法的執行61
    第210條信息的公開67《1940年投資顧問法》1

    第201條認定3

    第202條定義3

    第203條投資顧問的注冊17

    第203A條州與聯邦的職責41

    第204條年報及其他報告43

    第204A條防止非公開信息的濫用53

    第205條投資顧問合同53

    第206條禁止注冊投資顧問開展的交易57

    第206A條豁免59

    第207條重大不當陳述59

    第208條一般禁止性規定59

    第209條本法的執行61

    第210條信息的公開67

    第210A條咨詢69

    第211條規則、規章和命令71

    第212條聽證75

    第213條法院對命令的審查75

    第214條違法行為和訴訟的管轄77

    第215條合同的有效性79

    第216條委員會的年報79

    第217條處罰81

    第218條委員會關於雇傭和租賃的授權81

    第219條條款的可分割性81

    第220條簡稱81

    第221條生效日81

    第222條州對投資顧問的監管81

    第223條客戶賬戶的保管83

    第224條有關《商品交易法》的解釋規則85

    《聯邦規章彙編》第十七編:商品和證券交易87

    第275部分——《1940年投資顧問法》項下的規則與規章89

    第275.0—2節向非居民送達的一般程序89

    第275.0—3節關於規則和規章91

    第275.0—4節文件和申請的一般要求91

    第275.0—5節有關申請及其他事項的程序97

    第275.0—6節參引並入申請97

    第275.0—7節就《監管靈活性法》而言的《投資顧問法》下的小企業101

    第275.202(a)(1)—1節不被認定為轉讓的特定交易103

    第275.202(a)(11)—1節特定經紀商—交易商103

    第275.203—1節投資顧問注冊申請105

    第275.203—2節投資顧問注冊的撤回107

    第275.203—3節困難豁免109

    第275.203(b)(3)—1節投資顧問“客戶”的定義111

    第275.203(b)(3)—2節特定私募基金客戶的計算方法115

    第275.203A—1節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資格;加入或退出證券交易委員會

    注冊115

    第275.203A—2節委員會注冊禁止性規定的豁免117

    第275.203A—3節定義123

    第275.203A—4節向州證券委員會注冊的投資顧問125

    第275.203A—5節至第275.203A—6節[保留]125

    第275.204—1節注冊申請的修改125

    第275.204—2節投資顧問維護的賬簿和記錄127

    第275.204—3節宣傳冊及補充宣傳冊的交付145

    第275.204A—1節投資顧問道德準則151

    第275.204—4節至第275.204—5節[保留]157

    第275.205—1節投資公司“投資業績”和適當的證券價格指數的“投資記錄”

    的定義159

    第275.205—2節計算公司或在管理基金資產平均值的“特定期間”的定義167

    第275.205—3節第205(a)(1)條下投資顧問報酬禁止性規定的豁免167

    第275.206(3)—1節注冊為經紀商—交易商的投資顧問在提供特定投資

    顧問服務時可取得的豁免171

    第275.206(3)—3T節與特定顧問客戶開展自營賬戶交易的臨時性規定173

    第275.206(3)—2節代理機構為顧問客戶進行的對盤交易177

    第275.206(4)—1節投資顧問的廣告宣傳179

    第275.206(4)—2節投資顧問對客戶資金或證券的保管183

    第275.206(4)—3節為勸誘客戶而進行的現金支付195

    第275.206(4)—4節[保留]199

    第275.206(4)—5節特定投資顧問的政治性捐贈199

    第275.206(4)—6節代理表決207

    第275.206(4)—7節合規程序與做法209

    第275.206(4)—8節集合投資工具209

    第275.222—1節定義211

    第275.222—2節全國性微量標準所采用的“客戶”定義211

    第276部分——有關《1940年投資顧問法》及依據其制定的通用規則

    與規章的解釋性文件213

    第279部分——規定用於《1940年投資顧問法》的表格219

    第279.0—1節表格的獲取219

    第279.1節表格ADV,用於申請投資顧問注冊及此類注冊說明書的修訂219

    第279.2節表格ADV—W,撤回投資顧問注冊的通知書219

    第279.3節表格ADV—H,臨時性或持續性困難豁免的申請221

    第279.4節表格ADV—NR,投資顧問的非居民普通合伙人和非居民執行

    代理人指定文書送達代理人221

    第279.5節至第279.7節[保留]221

    第279.8節表格ADV—E,有關投資顧問占有或保管的證券和資金的會計

    證明的封面頁221

    第279.9節[保留]221

    詞彙表222

    後記227
    在線試讀
    《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及相關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與規章》收錄了2010年10月5日通過的《1940年投資顧問法》修正案及截至2011年2月11日美國政府出版局官方網站公布的電子版《聯邦規章彙編》(Code of Federal Requbation, CFR)所包含的相關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與規章。後者主要包括合稱“《1940年投資顧問法》項下的規則與規章”的《聯邦規章彙編》第17編第275部分,以及第276部分與之相關的解釋性文件和第279部分各種表格清單。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1940年投資顧問法》在初次立法時與《1940年投資公司法》是作為一部法案獲得通過的。後雖經歷次修改,《1940年投資顧問法》的行文仍保留了初立法時的表述:將《1940年投資公司法》稱作“本法第1編”,而將《1940年投資顧問法》稱作“本編”即第2編。這也解釋了為什麼獨立編輯的《1940年投資顧問法》目錄從序號第201條開始。事實上,今天這兩部法律在《美國法典》中仍被編輯為第15編第2D章投資公司與投資顧問的兩個分章。為避免讀者誤解,譯者特別在第11頁就譯作的處理方式作出了注釋。由此,讀者亦可窺見這兩部法律所涉及主題的緊密聯繫。
    “投資顧問”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有其特定含義,可以在《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02條定義中找到。投資顧問指任何直接地,或者通過出版物或著作向他人提供有關證券價值的意見,或者建議他人投資、買入或賣出證券,並收取報酬的人,或者有償並作為一項日常業務發布與證券有關的分析或報告的人。即該法定義下的投資顧問,主要是指為他人有償提供投資建議的活動,而不包括為自身提供投資建議或在其他業務活動中附帶為他人提供投資建議的主體和特定行業。為此,立法者將投資顧問與一些從事證券買賣並可能提供或出版投資建議的主體(如不屬於投資公司的銀行、法律定義的銀行控股公司、經紀商、交易商)及特定行業或職業(如律師、會計師、工程師、教師、出版商、統計評級機構)進行了區分。這種立法技術手段通過精確定義,滿足了美國證券法律依據行為屬性界定行為類型,進而適用法律規範監管模式的需要。
    根據《1940年投資顧問法》,聯邦對投資顧問的監管以實施注冊為起點。法案明確規定未進行注冊而使用郵件或州際商業手段或工具開展投資顧問業務為非法。聯邦對投資顧問活動實施監管的理由在第201條中進行了闡釋,可概括為三個方面:一是投資顧問活動借助了郵件及州際商業手段和工具;二是所提供的投資建議涉及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和州際櫃臺市場交易的證券;三是投資顧問活動足以影響州際商業活動、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及其他證券市場。
    與上述立法邏輯一脈相承,該法第203條劃定了依法須向聯邦注冊的投資顧問的範圍。被排除在注冊義務之外的情況包括:投資顧問的全部客戶為其主要辦公地和營業地所在州的居民,並且投資顧問不就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證券提供咨詢意見;投資顧問僅為特定類型機構提供服務,如保險公司;外國私人投資顧問,不向依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注冊的投資公司提供服務,不在美國境內開展投資顧問活動,並且所提供咨詢的私募基金在美國境內的客戶人數和管理資產少於規定數量。《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及相關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與規章》收錄了2010年10月5日通過的《1940年投資顧問法》修正案及截至2011年2月11日美國政府出版局官方網站公布的電子版《聯邦規章彙編》(Code of Federal Requbation, CFR)所包含的相關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與規章。後者主要包括合稱“《1940年投資顧問法》項下的規則與規章”的《聯邦規章彙編》第17編第275部分,以及第276部分與之相關的解釋性文件和第279部分各種表格清單。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1940年投資顧問法》在初次立法時與《1940年投資公司法》是作為一部法案獲得通過的。後雖經歷次修改,《1940年投資顧問法》的行文仍保留了初立法時的表述:將《1940年投資公司法》稱作“本法第1編”,而將《1940年投資顧問法》稱作“本編”即第2編。這也解釋了為什麼獨立編輯的《1940年投資顧問法》目錄從序號第201條開始。事實上,今天這兩部法律在《美國法典》中仍被編輯為第15編第2D章投資公司與投資顧問的兩個分章。為避免讀者誤解,譯者特別在第11頁就譯作的處理方式作出了注釋。由此,讀者亦可窺見這兩部法律所涉及主題的緊密聯繫。

    “投資顧問”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有其特定含義,可以在《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02條定義中找到。投資顧問指任何直接地,或者通過出版物或著作向他人提供有關證券價值的意見,或者建議他人投資、買入或賣出證券,並收取報酬的人,或者有償並作為一項日常業務發布與證券有關的分析或報告的人。即該法定義下的投資顧問,主要是指為他人有償提供投資建議的活動,而不包括為自身提供投資建議或在其他業務活動中附帶為他人提供投資建議的主體和特定行業。為此,立法者將投資顧問與一些從事證券買賣並可能提供或出版投資建議的主體(如不屬於投資公司的銀行、法律定義的銀行控股公司、經紀商、交易商)及特定行業或職業(如律師、會計師、工程師、教師、出版商、統計評級機構)進行了區分。這種立法技術手段通過精確定義,滿足了美國證券法律依據行為屬性界定行為類型,進而適用法律規範監管模式的需要。

    根據《1940年投資顧問法》,聯邦對投資顧問的監管以實施注冊為起點。法案明確規定未進行注冊而使用郵件或州際商業手段或工具開展投資顧問業務為非法。聯邦對投資顧問活動實施監管的理由在第201條中進行了闡釋,可概括為三個方面:一是投資顧問活動借助了郵件及州際商業手段和工具;二是所提供的投資建議涉及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和州際櫃臺市場交易的證券;三是投資顧問活動足以影響州際商業活動、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及其他證券市場。

    與上述立法邏輯一脈相承,該法第203條劃定了依法須向聯邦注冊的投資顧問的範圍。被排除在注冊義務之外的情況包括:投資顧問的全部客戶為其主要辦公地和營業地所在州的居民,並且投資顧問不就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證券提供咨詢意見;投資顧問僅為特定類型機構提供服務,如保險公司;外國私人投資顧問,不向依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注冊的投資公司提供服務,不在美國境內開展投資顧問活動,並且所提供咨詢的私募基金在美國境內的客戶人數和管理資產少於規定數量。

    此外,《2010年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注冊法》對《1940年投資顧問法》作出了修改,明確了聯邦對私募基金投資顧問的監管政策。其中,對美國境內管理資產不足1.的私募基金投資顧問,證券交易委員會應當豁免其注冊義務,但仍應當對其保存記錄、履行報告義務等作出適當規定;而對於中型私募基金的投資顧問,證券交易委員會應當明確其注冊要求並對其進行監督和檢查。

    對於注冊的效果,《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08條特別規定任何依法注冊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聲稱或暗示其已經獲得聯邦、任何機構或其官員的擔保、推薦、許可或對於其能力或資質的認可。

    除注冊義務外,《1940年投資顧問法》還規定了投資顧問保存記錄和向證券交易委員會報告的義務,投資顧問合同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以及防範與客戶之間的利益衝突、禁止欺詐客戶的有關制度安排。

    就法律的執行,《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09條對證券交易委員會接受相關申訴舉報、實施調查取證、制定規則規章、簽發制止令或其他命令乃至提起法庭訴訟作出了規定,並明確了相關民事罰款的等級和金額。違法行為涉及欺詐、欺騙、操縱或者對監管規定的故意忽視或漠視,或直接或間接導致了他人的重大損失或造成了重大損失顯著風險的,給予更高等級和金額的罰款。

    《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13條規定了法院對證券交易委員會命令的審查程序和原則。例如,有關該命令的反對意見,除非曾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出或因合理原因未能提出,否則法院不應予以考慮;證券交易委員會對事實的認定獲得實質性證據支持的,應具有約束力;經法院許可補充證據的,法院可命令將該補充證據提交委員會,委員會可根據所采納的補充證據對事實認定進行修正以及修正或撤銷原命令等。

    後,《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16條規定證券交易委員會應每年向國會呈交年度工作報告,提供與該法所涉事項相關的進一步立法所需的信息、數據和建議等。

    至此,《1940年投資顧問法》從實體性到程序性規定,從行政權力的設立、行使到監督,從立法的宗旨到法律的後續修訂,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體繫。

    此次出版的《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及相關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與規章》體現了在以《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為代表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開啟以來,美國投資顧問監管立法領域的發展,同時還向讀者完整呈現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依據《1940年投資顧問法》制定的相關規則與規章,為研究美國投資顧問監管制度提供了更為豐富的法律文獻資料。

    法律文獻的翻譯過程是不斷推進和加深對境外法律制度的認識過程。譯者在翻譯過程中還借鋻了國內已出版的美國證券法律中文譯本,在學習和繼承已有經驗的基礎上,嘗試改進和創新。希望本書及《境外資本市場重要法律文獻譯叢》美洲卷其他作品的出版,能為讀者繫統全面地了解美國證券法律提供幫助。

    楊懿



    保護投資者是證券法的首要目標,也是被世界多國奉為證券法藍本的美國證券法的首要目標。保護投資者不僅體現在證券發行和交易過程中,也體現在證券投資服務環節和與證券相關的其他活動中。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是為了在投資顧問向證券投資者提供證券顧問服務過程中,通過法律規制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證券法和證券規制為什麼要將保護投資者作為主要目標?在現代,資本市場是一國資源配置的主渠道,決定著一國經濟發展的活力、效率和結果,事關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大局;通過信息和價格引導資源配置。資本市場發揮以上作用,所需要的基本條件就是籌資者進行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披露,保證投資者在沒有虛假信息干擾和充分知情的情況下,作出理性的投資選擇,從而使稀缺的社會資源得到優化配置。而保護投資者就是保護資本市場配置資源的這一根基。因此,美國證券法的兩大核心內容與任務——強制披露和對證券欺詐的禁止與懲處,不僅是對具體行為的懲處,更是為了防範和制止對資本市場和社會資源配置機制的根基的動搖和侵蝕,還是對公眾對資本市場信心的維護。如果沒有對投資者的保護,沒有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資本市場的大廈必定坍塌。

    因此,信息披露成為當今各國證券法的共有內容,虛假陳述成為證券法的公敵。在證券市場上,投資者,尤其是個人投資者,與證券發行者相比,在信息獲取中經常處於劣勢。盡管機構投資者具有迫使發行者披露相關信息的手段,也具有評估這些信息資料的專業技能,但是一般投資者缺乏這種手段和專業技能。政府需要使籌資者定期披露有關公司財務及其前景的信息,鼓勵信用評級機構的發展,從而使小投資者也能夠享用數據收集和分析的成果。除信息披露之外,禁止欺詐也是保護投資者的重要措施,因此,禁止價格操縱和禁止內幕交易構成各國證券法的通常內容。價格操縱是利用各種手段操縱股票價格,操縱者以犧牲一般投資者為代價來獲取利潤;內幕交易是掌握公司財務前景的公司管理層、股東和其他內幕人員以犧牲非內幕人員為代價來獲取利益。

    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對投資顧問注冊與報告、禁止性業務活動作出詳細規定,特別是禁止投資顧問在從業過程中做虛假或誤導性陳述、操縱或濫用重大非公開信息,或者有其他詐欺行為。《1940年投資顧問法》是在保護投資者問題上的一個重要利器,將誠信義務(fiduciary duty)施加於投資顧問。由於投資顧問承擔這種性質的法律義務,使投資顧問對其客戶負有完整的忠實義務,且除非得到客戶的同意,否則不得從事與客戶利益相抵觸的行為。美國聯邦法院認為,依據該法第206條,投資顧問對其客戶負有善意、誠信及完全且充分公開所有重要事實,以及避免誤導客戶之義務。值得注意的是,該法第206條適用於所有符合投資顧問定義的個人及公司,不論其是否已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1940年投資顧問法》注重防止投資顧問對客戶之詐欺,由此可略見一斑。

    美國投資顧問法律制度中一個值得注意的晚近發展是,《1940年投資顧問法》為投資顧問設定的義務已從投資顧問擴及經紀自營商(brokers and dealers)。依《1940年投資顧問法》,如果咨詢服務僅是經紀自營商從事證券商營業行為之附帶、偶發提供的,可以豁免適用《1940年投資顧問法》,經紀自營商與投資者之間不存在誠信法律關繫。但作為反思美國金融危機的立法成果——《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為提供投資建議的經紀自營商確立誠信義務,要求向投資者提供證券投資建議的經紀自營商與登記的投資顧問具有同樣的誠信義務,使對投資者的保護得到進一步加強。

    包括《1940年投資顧問法》在內的美國證券法,對世界許多國家影響極大,對我國,特別是對完善我國投資基金立法也具有重要參考和借鋻價值。研究和借鋻美國證券法,包括《1940年投資顧問法》,需要有一個好的譯本。這部法律譯稿,具有相當高的翻譯水準,經過審校和修改,翻譯已相當精準,值得贊許。

    筆者對美國證券法的研究一直懷有濃厚興趣。2004~2005年,先後隨著名證券法學家Joel Seligman教授(現為University of Rochester校長)和Donald C. Langevoort教授從事美國證券法的研究;2012~2013年,著眼於人民幣國際化和中國資本市場未來開放的需要,再次來到康奈爾大學法學院隨Charles K. Whitehead教授從事研究。故有關美國證券法的譯本可謂是筆者的知己之作。有感於此,謹致數語,是為序。

    韓龍

    2014年7月


     
    網友評論  我們期待著您對此商品發表評論
     
    相關商品
    在線留言 商品價格為新臺幣
    關於我們 送貨時間 安全付款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我的帳戶 網站聯盟
    DVD 連續劇 Copyright © 2024, Digital 了得網 Co., Ltd.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