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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萬華大法官民事商事審判實務演講錄(精裝版)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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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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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3-700
    【作者】 杜萬華 著 
    【所屬類別】 圖書  法律  法院/檢察院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ISBN】9787510916595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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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10916595
    作者:杜萬華著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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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杜萬華大法官民事商事審判實務演講錄》以杜萬華大法官在國家法官學院講授的“民事商事審判工作的熱點、難點”課程及在地方法院和高校結合我國民事商事審判工作實際所作的演講為主要內容,重點講解了以下三方面問題:
    一是民事商事審判中必然涉及的基本理念問題。例如,公平正義的認識問題,民事商事審判的職能問題,調解和裁判的關繫問題,巡回審判與坐堂問案的定位以及兩者的關繫問題,人民陪審制度如何認識問題,人民法庭的性質、職能和定位問題,等等。
    二是民事商事審判所涉及的實體法律問題。例如,物權糾紛特別是“一物二賣”問題,國有土地出讓糾紛問題,農村承包土地糾紛問題,建築工程承包問題,房屋買賣問題,合同糾紛問題,侵權糾紛特別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問題,婚姻家庭糾紛問題,勞動爭議問題,等等。
    《杜萬華大法官民事商事審判實務演講錄》以杜萬華大法官在國家法官學院講授的“民事商事審判工作的熱點、難點”課程及在地方法院和高校結合我國民事商事審判工作實際所作的演講為主要內容,重點講解了以下三方面問題:
    一是民事商事審判中必然涉及的基本理念問題。例如,公平正義的認識問題,民事商事審判的職能問題,調解和裁判的關繫問題,巡回審判與坐堂問案的定位以及兩者的關繫問題,人民陪審制度如何認識問題,人民法庭的性質、職能和定位問題,等等。
    二是民事商事審判所涉及的實體法律問題。例如,物權糾紛特別是“一物二賣”問題,國有土地出讓糾紛問題,農村承包土地糾紛問題,建築工程承包問題,房屋買賣問題,合同糾紛問題,侵權糾紛特別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問題,婚姻家庭糾紛問題,勞動爭議問題,等等。
    三是民事訴訟程序問題。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後,特別是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正式公布後,許多新的制度需要明確,許多新的理念需要解釋。例如,如何正確認識程序公正及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繫問題,如何明確不同民事訴訟程序的職能以解決民事審判實踐中存在的不同程序同質化現像問題,如何正確理解民事訴訟的證據和舉證證明責任問題,如何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定問題,如何開展執行異議之訴問題,如何開展公益訴訟審判工作問題,如何執行檢察監督制度問題,等等。對這些問題,杜萬華大法官都盡可能給予較全面的說明闡釋,以保證新的《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能夠在民事商事審判中較好地實施。
    目錄
    講 民事審判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一)
    一、關於民事審判中的公正問題
    (一)公正的特點
    (二)關於公正與效率的關繫問題
    二、關於“一物二賣”的問題
    (一)兩份合同均為有效合同
    (二)兩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況下,應堅持簽訂在先的原則
    (三)一方買受人已經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應堅持物權優先的原則
    (四)買受人均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應堅持占有在先的原則
    (五)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合同的,應堅持履行在先的原則
    三、關於房屋預售款的問題
    四、關於“黑白合同”的問題
    五、關於物權變動與合同效力的關繫問題
    講 民事審判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一)
    一、關於民事審判中的公正問題
    (一)公正的特點
    (二)關於公正與效率的關繫問題
    二、關於“一物二賣”的問題
    (一)兩份合同均為有效合同
    (二)兩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況下,應堅持簽訂在先的原則
    (三)一方買受人已經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應堅持物權優先的原則
    (四)買受人均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應堅持占有在先的原則
    (五)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合同的,應堅持履行在先的原則
    三、關於房屋預售款的問題
    四、關於“黑白合同”的問題
    五、關於物權變動與合同效力的關繫問題

    第二講 民事審判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二)
    一、關於《侵權責任法》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關於死亡賠償金的法律問題
    (二)關於雇主責任的問題
    二、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問題
    (一)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起訴請求獲取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問題
    (二)關於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簽訂後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受理問題
    (三)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的受理問題
    (四)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問題
    (五)關於農民承包土地的征收補償費用分配問題
    (六)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問題
    (七)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抵押的問題
    三、關於學員所提的問題
    (一)關於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
    (二)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及農轉非人員分配征地補償費的問題
    (三)關於死亡賠償金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四)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份額分割問題
    (五)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

    第三講 民事審判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三)
    一、正確把握國有出讓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關繫
    (一)正確認定出讓地使用權轉讓中的無權處分行為
    (二)土地的投資開發情況不影響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二、正確把握國有劃撥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關繫
    (一)劃撥地使用權不能作為投資,與他人合作開發房地產
    (二)正確認定劃撥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三、關於法律文書能否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的問題
    四、關於《侵權責任法》中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侵權責任法》第4條的理解與適用問題
    (二)關於《侵權責任法》中的歸責原則與舉證責任的關繫問題

    第四講 民商事審判中的基本理論問題
    第五講 當前民商事審判中的難點、熱點和前沿問題
    第六講 民商事審判工作中應當注意的基本觀點
    第七講 當前人民法庭工作應該注意的問題
    第八講 審理侵權糾紛案件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九講 道路交通侵權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第十講 當前我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的若干問題
    第十一講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
    第十二講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
    第十三講 《物權法》的理解與適用
    第十四講 《民事訴訟法》修改對民事訴訟工作的影響及適用要求
    第十五講 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附錄
    在線試讀
    《杜萬華大法官民事商事審判實務演講錄》:
    五、關於物權變動與合同效力的關繫問題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此類問題比較常見。例如,甲通過出讓方式從國土部門獲得一塊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如果甲要將這塊土地的使用權轉讓,應當滿足什麼條件呢?《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第1款第(2)項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纔能轉讓。可見,該案中,如果甲要將這塊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其對該土地的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額的25%。
    這裡有一個問題,那就是此處的“不能轉讓”是指不能簽訂合同還是指不能進行物權變動?例如,甲在投資5%之後就與乙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甲在一年後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有人認為,這是一個無效合同,因為雙方在簽訂合同之時,甲對土地的投資比例沒有達到25%;有人認為,這是一個有效合同,因為其是由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所簽訂的合同,是合同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雖然甲乙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甲對土地的投資沒有達到25%,但是這不排除甲在一年後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其投資能夠達到25%的可能性。如果等到應該過戶土地使用權時,甲方的投資還沒有達到25%,國土部門不能予以變更登記,但是這並不能否定該合同的效力。我們認為,這兩種觀點中後者是正確的,因為要求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對土地的投資達到總投資的25%不是締結合同的條件,而是物權發生變動的條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屬於管理性規定,是國土部門在辦理物權變更登記時應該遵循的標準,而不是判定合同效力的標準。《杜萬華大法官民事商事審判實務演講錄》:
    五、關於物權變動與合同效力的關繫問題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此類問題比較常見。例如,甲通過出讓方式從國土部門獲得一塊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如果甲要將這塊土地的使用權轉讓,應當滿足什麼條件呢?《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第1款第(2)項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纔能轉讓。可見,該案中,如果甲要將這塊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其對該土地的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額的25%。
    這裡有一個問題,那就是此處的“不能轉讓”是指不能簽訂合同還是指不能進行物權變動?例如,甲在投資5%之後就與乙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甲在一年後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有人認為,這是一個無效合同,因為雙方在簽訂合同之時,甲對土地的投資比例沒有達到25%;有人認為,這是一個有效合同,因為其是由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所簽訂的合同,是合同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雖然甲乙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甲對土地的投資沒有達到25%,但是這不排除甲在一年後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其投資能夠達到25%的可能性。如果等到應該過戶土地使用權時,甲方的投資還沒有達到25%,國土部門不能予以變更登記,但是這並不能否定該合同的效力。我們認為,這兩種觀點中後者是正確的,因為要求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對土地的投資達到總投資的25%不是締結合同的條件,而是物權發生變動的條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屬於管理性規定,是國土部門在辦理物權變更登記時應該遵循的標準,而不是判定合同效力的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目前仍然有人認為隻要轉讓人的投資額沒有達到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就不能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或者所簽訂的轉讓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我們認為,這個觀點是錯誤的,因為如果“不得轉讓”是指不能簽訂轉讓合同,那麼其原因隻能是所轉讓的標的物不具有合法性,例如標的物不可能存在或必要的添附物已無添附可能。但是,合同的簽訂隻導致當事人之間產生債的關繫,而債權是一種期待權,如果在合同約定的時間之內或法律規定的時間之內合同標的物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標準,那麼還能認定合同無效嗎?一旦認定合同無效,則溯及該合同成立之時自始無效,可能會導致社會生活中的大量合同都將是無效合同。例如,很多農副產品訂購合同在春天就訂立了,但地上的莊稼還沒有長出來,此時顯然不是要等到莊稼長成熟了簽訂的農副產品訂購合同纔有效。隻要在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內合同標的物是可能存在的,那麼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特定的工業產品的訂購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等亦是如此。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仍不能履行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即可,不應認定合同無效。在土地使用權的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轉讓人的開發投資總額達不到25%,甚至可能沒有投入資金的情況,但是這不表明在合同履行時轉讓人的投資額達不到25%。因此,如果合同簽訂時合同標的物不存在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交易條件,不能據此認定合同無效。合同標的物達不到法律規定的交易條件,隻是導致該標的物的物權不發生變動。如果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合同標的物仍然達不到法律規定的交易條件的,轉讓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合同標的物屬於禁止流通物的,合同無效。合同標的物是限制流通物,但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交易的,合同仍然有效。正因如此,我國《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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