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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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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廣州市律師協會 
    【所屬類別】 圖書  法律  律師制度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4565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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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09384565
    作者:廣州市律師協會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7年03月 

        
        
    "

    內容簡介

    本書的作者均是廣州律協中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律師,具備良好的法學素養及豐富的法律實務運用經驗。由於占據身處華南沿海發達地區這一得天獨厚的地利優勢,使得他們能接觸並處理到許多在其他地區鮮少涉及的新型復雜案件。本書作為法律實務一線律師的勞動成果結晶,不僅凝結了他們的辛勤智慧和勞動汗水,而且處處透露出他們對法律的獨特感悟。作為一本立足於法律前沿問題的法律實務性著作,本書對法律專業人士正確運用法律具有較大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廣州市律師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由廣州市全體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組成,是廣州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行業實施行業管理和提供服務。廣州市律師協會始建於1988年,1988年9月23日召開了di一次廣州律師代表大會,宣告廣州市律師協會正式成立。這次代表大會的召開是廣州律師制度發展史上的一座裡程碑。廣州市律師協會自1994年第三次律師代表大會開始進行了多次改革,律師協會從以往依附司法行政機關開始逐步獨立走向自律性的行業化管理;律師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理事全部由經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執業律師擔任。2003年第五次律師代表大會上,更確立了代表常任制度,行業自律性管理的特性進一步得到強化和落實。廣州市律師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廣大會員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秉承民主、規範、務實、廉潔的原則,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做出貢獻。

    目錄
    一、保險法律篇
    1從一起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評析保險人的保險
    責任期間蘇婷婷黃暉 /
    ——A船務有限公司訴B保險公司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案
    2楊某某保險合同糾紛案範小強 /
    二、財稅法律篇
    3合並重組案例的稅收問題分析與思考何海瓊 /
    三、房地產法律篇
    4征用拆遷地塊爛尾被拍賣後競買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歷史遺留
    安置問題的法律適用實例尤玉嬋 /
    5政府違反法定程序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案鐘揚飛 /
    6淺析以股權轉讓方式收購房地產項目中對於資產權屬存在瑕
    疵問題的法律風險控制葉靜 /
    7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趙宏彬 /

    一、保險法律篇


    1從一起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評析保險人的保險


    責任期間蘇婷婷黃暉 /


    ——A船務有限公司訴B保險公司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案


    2楊某某保險合同糾紛案範小強 /


    二、財稅法律篇


    3合並重組案例的稅收問題分析與思考何海瓊 /


    三、房地產法律篇


    4征用拆遷地塊爛尾被拍賣後競買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歷史遺留


    安置問題的法律適用實例尤玉嬋 /


    5政府違反法定程序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案鐘揚飛 /


    6淺析以股權轉讓方式收購房地產項目中對於資產權屬存在瑕


    疵問題的法律風險控制葉靜 /


    7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趙宏彬 /


    8銀行抵押權與買房人權利的衝突解決安娜 /


    ——對一宗歷史遺留問題建設項目辦證問題的訴訟分析


    9“小業主”的勝利和“地產大鱷”的教訓張旭鋒 /


    ——從一例個案看證據收集保全工作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案件中的關鍵作用


    10關於區分物所有權移轉的案例分析陳聯書 /


    11淺析房屋所有權異議登記制度呂春華 /


    12民間借貸中買賣合同性質的分析與認定陳聯書 /


    13從案例談“合同解除”異議期的適用宋劍 /


    14房屋買賣中的“善意”與“惡意”之甄別劉吉春 /


    15轉讓登記瑕疵的夫妻共有房產,登記機關應負實質審查義務朱永勝 /


    16出租人交付符合約定的房產,承租人能否以環保問題為由


    要求解除合同?徐清波 /


    ——甲公司與自然人乙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


    17一間廁所引起的連環訴訟康小鶇 /


    ——關於對房屋更正登記相關法律規定的思考和建議


    18國家經租發還房產被征用的法律適用尤玉嬋 /


    19大道至簡叢偉華 /


    ——兩個開發房地產聯營合同糾紛案的評析


    20淺論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及處理原則康小鶇朱宏亮 /


    四、公平貿易法律篇


    21出口保溫瓶被美國官方召回銷毀案陳均藝 /


    五、公司法律篇


    22“股權轉讓”緣何被認定為“合伙”陳建華 /


    23股東關於股權份額內部約定的效力尹遠 /


    六、海商海事法律篇


    24關於承運人責任期間起算點“接收貨物”的認定雷榮飛 /


    25集裝箱被海關扣押所涉相關問題及處理建議淺析張靜蘇婷婷 /


    ——A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訴B物流有限公司以及C貿易發展有限


    公司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碼頭堆存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糾紛案


    26消失的三百噸大豆應由誰來買單?楊梅華鄭喜 /


    ——國際海運中含水散貨短少典型案例評析


    七、金融證券法律篇


    27論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責任法律制度的完善翟彩娟 /


    ——從佛山照明虛假陳述案說起


    八、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篇


    28個人保險代理人之法律地位分析黃軍 /


    ——勞動法律關繫還是代理法律關繫


    29掛靠教練與駕校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繫江點序楊國波 /


    ——陳某訴廣州某駕校確認勞動關繫糾紛案


    30用人單位如何合法行使培訓或調崗權龍英 /


    31從對一個特殊勞動案件的分析淺談修訂完善勞動爭議案件受理


    範圍立法的必要性鐘欽纔 /


    九、民事法律篇


    32虛假身份下的表見代理王新 /


    ——廣東HW混凝土有限公司訴黑龍江YL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買賣合同糾紛案


    33中國鐵建港航局集團有限公司訴廣東省基礎工程公司建設工程


    施工合同糾紛案王罕芳 /


    34不交吉拍賣成交後的物權保護安娜 /


    35對不動產受讓人物權期待權的保護陳國仔 /


    ——一則案例引發的思考


    36開發商私自出售抵押給銀行的住宅給小業主,小業主全部支付


    房款後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權宋萬俊 /


    37歧路亡羊叢偉華鄧素玲 /


    ——湯×強訴潘×紅保證合同糾紛案評析


    38廣州市A鞋業有限公司訴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


    司保險合同糾紛案洪婷 /


    39勞動爭議or人事爭議?林仕軍 /


    40安某訴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爾夫信用卡糾紛案周勇 /


    41落實住房限購政策、打擊炒房應當實事求是、不能搞


    “一刀切”王春平 /


    ——從一宗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檢視粵高法〔2013〕 403號文


    之合法性與合理性


    42巧追第三人,改變訴訟成敗張飚 /


    43司機是否屬於“第三者”?官金福 /


    44無涉外因素的合同約定的涉外仲裁條款是否有效?黃山 /


    45淺析執行異議之訴黃建南 /


    十、清算與破產法律篇


    46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羅凌 /


    十一、未成年人保護法律篇


    47袁小某訴張某某未成年人的人格權利糾紛案吳灝馳 /


    十二、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法律篇


    48關於國際通用域名被惡意轉移至境外的域名爭議解決案吳藝 /


    十三、刑事法律篇


    49被告人肖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二審被改變罪名、


    減刑的案例分析賀俊 /


    50鄧某建故意殺人被判無罪案評析邢志強 /


    51正義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朱光輝畢京琨 /


    ——破壞計算機信息繫統無罪案件總結


    52謝某某受賄案南芳 /


    ——兼論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十四、行政法律篇


    53股權變更登記行政訴訟案例陳作科莫邪 /


    54政府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行為可訴蔣正軍 /


    ——××市大遠五金建材廠不服××市××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案


    55行政合同還是民事合同?吳楠 /


    ——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性質之爭


    十五、醫事法律篇


    56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醫院被判承擔全部責任案例評析盧小琴 /


    57三份鋻定報告的效力楊會林 /


    ——王某訴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58錯發藥致孕婦引產的法律責任李立凱 /


    59牙齒美容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楊會林 /


    ——隋某某訴穆某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


    60孫某犯非法行醫罪案例評析朱秀恩 /


    十六、知識產權法律篇


    61侵害“空客A380”登機橋發明專利權糾紛案劉孟斌 /


    62專利訴訟抗辯因同一電子數據證據反敗為勝孔東培 /


    63林東梁訴鉅強(廣州)機械有限公司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


    糾紛再審案任琳楊文峰 /


    64雅蘭實業(深圳)有限公司訴胥某民、敬某某不正當競爭


    糾紛案件評析蔡莉 /


    十七、家庭企業法律篇


    65司徒某某股權糾紛案楊振鋒 /


    十八、仲裁法律篇


    66由一起合資企業合同糾紛仲裁案看仲裁原則的適用趙漢根張蓉 /


    後記 /


    前言
    《廣州律師業務研究叢書》編印說明
    廣州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廣州律協)成立於1988年,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廣州律協依法實施自律管理,作為行業的自律性組織,規劃發展戰略,提供會員服務,促進行業發展。在廣州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大潮中,廣州律協堅持不斷完善廣州律師行業各項自律機制,做好內部建設,目前已形成專門工作委員會和專業(事務)委員會並駕齊驅,服務行業的局面。
    廣州律協一直致力於提升廣州律師行業的專業化、品牌化、規模化發展,廣州律師行業從無到有,形成了一支專業化、業務能力過硬、後備力量充沛的律師隊伍。截至2017年4月,廣州市共有600多家律師事務所、近11000名執業律師,行業規模僅次於北京、上海,在全國省會城市中居首。律師業務領域越趨寬廣,已逐步由刑事、民事領域的傳統業務向知識產權、金融證券、電子商務、企業並購重組、高新科技、基礎能源建設等新興業務延伸。廣州律師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進廣州新型城市化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業務能力和專業優勢日益凸顯。

    《廣州律師業務研究叢書》編印說明


    廣州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廣州律協)成立於1988年,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廣州律協依法實施自律管理,作為行業的自律性組織,規劃發展戰略,提供會員服務,促進行業發展。在廣州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大潮中,廣州律協堅持不斷完善廣州律師行業各項自律機制,做好內部建設,目前已形成專門工作委員會和專業(事務)委員會並駕齊驅,服務行業的局面。


    廣州律協一直致力於提升廣州律師行業的專業化、品牌化、規模化發展,廣州律師行業從無到有,形成了一支專業化、業務能力過硬、後備力量充沛的律師隊伍。截至2017年4月,廣州市共有600多家律師事務所、近11000名執業律師,行業規模僅次於北京、上海,在全國省會城市中居首。律師業務領域越趨寬廣,已逐步由刑事、民事領域的傳統業務向知識產權、金融證券、電子商務、企業並購重組、高新科技、基礎能源建設等新興業務延伸。廣州律師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進廣州新型城市化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業務能力和專業優勢日益凸顯。


    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以來,隨著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依法治國各項重大舉措的實施,廣州律師迎來了全新的機遇與挑戰。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的改革發展都為律師創造了轉型的契機。這也對廣大律師發揮職能、履行使命提出了更高更艱巨的要求。站立在改革潮頭的廣州律師,必須緊緊抓住發展機遇,廣泛探索,深入鑽研,將律師業務整體水平提升到更高的位置,做時代的弄潮兒。


    《廣州律師業務研究叢書》正是廣州律協為提升廣州律師理論及實務研究水平、化的交流、鼓勵律師業務向更高層次發展而組織編著的。該叢書自2014年起組織撰寫,旨在充分發揮廣州律協各專業(事務)委員會的科研水平,總結廣州律師業近年來在各領域的實務經驗,展示業務成果和理論水平。


    《廣州律師業務研究叢書》作為為廣州律師業提供專業、深度的案例分析和理論參考的書籍,具有以下特點:


    其一,編審專業權威。叢書由廣州律協有關領導組成的總編輯委員會審定選題,由資深律師、知名專家撰寫研究性案例或論文,由相關專業(事務)委員會甄選及編輯,強調專業性,保持高水準。


    其二,內容豐富多樣。叢書內容覆蓋面廣,針對性強,有的是涉及新類型案件的,有的是分析疑難問題的,有的是源於現行法律尚未明確規定的或者在實踐中存在分歧的。


    其三,評析客觀全面。叢書堅持以事實和法理為依據,對選取的案例進行客觀全面的剖析和點評,務求使讀者在全面了解案情、釐清法律應用邏輯之基礎上,亦可作出自己的深入思考和客觀判斷。


    其四,經驗可供借鋻。基於廣州律師業務拓展較快、專業化服務領域對實務水平要求較高的形勢,叢書注重總結成功的業務經驗,在實用性內容上加以延伸,為法律實務工作者提供業務策略和操作技巧上的參考。


    《廣州律師業務研究叢書》彙集了廣州律師的業務成果,總結了廣州律師的執業經驗,反映了廣州律師的理論水平、實務能力和職業風采。這是廣州律協業務研究工作的嘗試,必將推動律師業務總結和經驗交流,推進法制進步和社會文明。


    廣州市律師協會


    2017年4月20日

    在線試讀
    一、保險法律篇
    1從一起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
    評析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期間
    ——A船務有限公司訴B保險公司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案
    蘇婷婷黃暉蘇婷婷、黃暉,廣東恆運律師事務所。
    一、案情介紹
    2009年10月22日,A船務公司與B保險公司簽訂《預約保險協議書》,約定:A船務公司將其營運的船舶“中興8”輪所載貨物向B保險公司投保水路貨物綜合險,在2009年10月10日0時起至2010年10月9日24時止的協議期間內,“中興8”輪運輸的商品,凡屬於保險條款列明保險標的範圍均作為預約投保範圍,適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國內運輸保險條款,按運輸方式和貨物種類不同,適用《國內水路貨物運輸綜合險條款》。同時,2009年版《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中第六條“基本險”規定,對於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崖崩、突發性滑坡、泥石流及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造成的損失等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第七條“綜合險”規定,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包括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等損失。第十一條“責任起訖”條款規定:保險責任自簽發保險單(憑證)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後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後的15天為限。即,保險責任起訖期間為“倉至倉”。
    同日稍後,A船務公司與B保險公司又簽訂了《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第三條約定,在協議載明的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在運單項下發送的貨物,保險責任從載貨船舶駛離起運港時起至到達目的港卸貨泊位停靠為止(裝船和卸船過程中造成的貨損不屬於保險責任)。

    一、保險法律篇


    1從一起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


    評析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期間


    ——A船務有限公司訴B保險公司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案


    蘇婷婷黃暉蘇婷婷、黃暉,廣東恆運律師事務所。


    一、案情介紹


    2009年10月22日,A船務公司與B保險公司簽訂《預約保險協議書》,約定:A船務公司將其營運的船舶“中興8”輪所載貨物向B保險公司投保水路貨物綜合險,在2009年10月10日0時起至2010年10月9日24時止的協議期間內,“中興8”輪運輸的商品,凡屬於保險條款列明保險標的範圍均作為預約投保範圍,適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國內運輸保險條款,按運輸方式和貨物種類不同,適用《國內水路貨物運輸綜合險條款》。同時,2009年版《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中第六條“基本險”規定,對於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崖崩、突發性滑坡、泥石流及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造成的損失等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第七條“綜合險”規定,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包括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等損失。第十一條“責任起訖”條款規定:保險責任自簽發保險單(憑證)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後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後的15天為限。即,保險責任起訖期間為“倉至倉”。


    同日稍後,A船務公司與B保險公司又簽訂了《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第三條約定,在協議載明的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在運單項下發送的貨物,保險責任從載貨船舶駛離起運港時起至到達目的港卸貨泊位停靠為止(裝船和卸船過程中造成的貨損不屬於保險責任)。


    2010年6月6日,A船務公司將一批重量為472261噸的玉米從大連港運往揭陽紅東碼頭,並簽發水路貨物運單。6月12日,“中興8”輪抵達揭陽紅東港錨地,6月13日17時靠泊碼頭,經收貨人檢驗發現貨物完好後開始卸貨,21時停止卸貨關艙。6月14日7時開艙卸貨,22時停止卸貨關艙。6月15日和16日,因下雨未開艙卸貨,其中6月16日9時10分,為了騰出碼頭讓其他船舶卸貨,“中興8”輪離開碼頭拋錨。6月17日6時重新靠泊碼頭,12時30分開艙卸貨,發現船艙外側進水,貨物出現不同程度濕損。經B保險公司委托檢驗公司進行檢驗認為,貨損原因是艙蓋密封設施存在缺陷且在降雨過程中未加蓋篷布保護、6月15日至16日所降暴雨引起雨水從艙蓋滲漏所致。


    二、爭議焦點


    本案貨損原因是“中興8”輪艙蓋密封設施存在缺陷且在6月15日至16日降雨過程中未加蓋篷布保護、暴雨引起雨水從艙蓋滲漏所致。根據《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六條基本險規定,“中興8”輪因暴雨所致的貨物損失屬於《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和《補充協議》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A船務公司和B保險公司對此均無異議。


    但是,雙方對該貨損事故是否發生於B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期間存在較大爭議。A船務公司認為根據《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十一條的約定,保險責任期間為“倉至倉”,而且《補充協議》第三條僅約定保險責任期間於“到達目的港卸貨泊位停靠為止”,但並未進一步明確約定是“首次靠泊”還是在首次靠泊後因故離開泊位、此後再進行的二次靠泊。“中興8”輪於首次靠泊之後因故離泊到錨地,在錨地期間遭受暴雨導致貨損,此後又從錨地二次到泊位靠泊卸貨。因此,涉案貨損事故不僅發生在“倉至倉”期間,而且發生在“到達目的港卸貨泊位停靠之前”,因此繫發生於保險責任期間。然而,B保險公司卻認為,《補充協議》第三條對保險責任起訖期間的約定優先於《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十一條的約定,而該第三條不僅明確約定保險責任期間為“從載貨船舶駛離起運港時起至到達目的港卸貨泊位停靠為止”,而且明確約定“裝船和卸船過程中造成的貨損不屬於保險責任”,而本案貨損繫發生於卸貨開始之後,亦即卸船過程中,因此不屬於保險責任期間。


    三、法院判決


    (一)一審判決


    廣州海事法院做出的一審《民事判決書》中認為,A船務公司與B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由《預約保險協議》和《補充協議》組成,其中《補充協議》是對《預約保險協議》約定的變更和補充,當《補充協議》的約定與《預約保險協議書》的約定不一致時,應以《補充協議》的約定為準。根據《補充協議》第三條,“中興8”輪載貨從起運港駛離時起至船舶航行至目的港卸貨泊位靠泊時止,並不包括船舶在目的港卸貨泊位靠泊之後的卸貨過程或重新駛離和靠泊,即B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至運載本案貨物的“中興8”輪到達目的港卸貨泊位揭陽紅東港碼頭停靠為止。“中興8”輪於2010年6月13日17時停靠揭陽紅東港碼頭卸貨,依約定B保險公司對本案貨物運輸的保險責任期間到此時終止。經檢驗貨物在保險責任終止時完好,沒有發現貨損。該輪在卸貨過程中於6月15日至16日因暴雨而受損,繫發生在本案保險期間終止之後。雖然“中興8”輪曾於6月16日停止卸貨離開碼頭拋錨,並於6月17日重新靠碼頭卸貨,但該離泊、靠泊發生在“中興8”輪靠泊卸貨後的卸貨過程中,屬於卸貨過程中的一部分,其重新靠碼頭不是《補充協議》中關於保險責任終止時約定的船舶駛離起運港航行到目的港卸貨泊位靠泊的靠泊。因此,駁回A船務公司關於要求B保險公司賠償涉案貨損的請求。


    (二)二審判決


    A船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決書》中亦認定,因《補充協議》簽訂在《預約保險協議書》之後,若兩份協議的條款存在衝突,應視《補充協議》繫對《預約保險協議書》的補充、修改與變更,應以簽訂在後的《補充協議》的條款為準。


    二審法院同時認定,2009年版《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十一條規定的“倉到倉”責任期間與《補充協議》第三條約定的“港到港”責任期間相衝突。因《補充協議》簽訂在後,且《補充協議》中明確將責任起訖作為合同條款之一,相較於《預約保險協議書》在簽訂當時並未將《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作為合同附件予以明確而言,作為保險人的B保險公司在《補充協議》中將責任起訖條款向投保人和被保險人A船務公司予以了明示,A船務公司作為承運人,熟悉航運業務特點,其對B保險公司當時所明示的該責任起訖條款並未提出異議,並簽字同意,應視為接受了簽訂在後的《補充協議》中的責任起訖條款,而該條款應作為認定涉案貨物的保險責任期間的終依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補充協議》第三條責任起訖條款中的“裝船和卸船過程中造成的貨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說明應視為對責任期間的特別說明,即裝貨和卸貨過程不屬於保險責任期間,針對卸貨而言,船舶一旦停靠泊位完畢即保險責任期間終止,卸船過程中造成的貨損不屬於保險責任。本案事實表明,“中興8”輪於2010年6月13日17時停靠揭陽紅東港碼頭,隨即進入卸貨狀態,B保險公司保險責任期間到此時已終止,卸貨過程中發生的一切狀況與保險人無關。涉案貨損繫發生於保險期間終止之後的6月15日至6月16日的卸貨期間,已不屬於保險責任期間。雖然“中興8”輪曾於6月16日停止卸貨離開碼頭拋錨,並於6月17日重新靠碼頭卸貨,但該離泊、靠泊不是新的運輸航次,而是本航次中船舶到達卸港泊位之後的卸貨過程,超出了保險責任期間。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三)再審裁定


    對於二審《民事判決書》,A船務公司仍不服,並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仍認為,雙方當事人就涉案保險合同先後簽訂了《預約保險協議書》和《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視為對《預約保險協議書》的變更與補充。當二者約定不一致時,應以《補充協議》的約定為準。《預約保險協議書》約定適用的《水路貨物運輸綜合險條款》第十一條規定了“責任起訖”,但《補充協議》又對“責任起訖”重新做出了約定,因此應以簽訂在後的《補充協議》的“責任起訖”條款為準。同時,涉案《補充協議》第三條的括號部分是對起訖時間作出的進一步說明,不屬於《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中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該條以及括號部分既不屬於格式條款,按照一般理解也不存在歧義,因此合法有效。鋻此,二審判決認定涉案貨損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終止之後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據,依法駁回A船務公司的再審申請。


    四、案例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1應依據《預約保險協議》中約定適用的《水路貨物運輸綜合險條款》第十一條的“責任起訖”條款,還是應當依據《補充協議》第三條“責任起訖”條款判定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期間;2《補充協議》中第三條“責任起訖”是否屬於格式條款;3船舶到達目的港卸貨泊位靠泊時間點的確認。以下分述之。


    (一)應依據《預約保險協議》中約定適用的《水路貨物運輸綜合險條款》第十一條的“責任起訖”條款,還是應當依據《補充協議》第三條“責任起訖”條款判定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期間


    首先,單從文義、字面解釋角度看,所謂“補充”即意味著《補充協議》是對《預約保險協議》相關內容的補充、修改和變更,故《補充協議》與《預約保險協議》若有不同約定時,應以《補充協議》中的約定為準。


    其次,從合同訂立的先後順序上看,《補充協議》的簽訂時間晚於《預約保險協議》,故《預約保險協議》為先合同,《補充協議》為後合同,根據合同法中“後合同優於先合同”的基本原則,本案《補充協議》中關於保險責任期間的約定應優於《預約保險協議》。


    再次,從合同具體內容上看,《預約保險協議》的內容較為籠統、概括,缺乏具體性約定;而《補充協議》則是在《預約保險協議》原則性約定基礎上的進一步細化,內容更為詳細具體、更具可操作性。因此,內容更為詳盡具體的《補充協議》應優先於籠統的《預約保險協議》。


    (二)《補充協議》中第三條“責任起訖”是否屬於格式條款


    二審中,A船務公司提交了在B保險公司投保同樣險種的另外三條船舶的《預約保險協議》和《補充協議》,意圖證明《補充協議》中第三條“責任起訖”是B保險公司單獨擬定和重復使用的,屬於格式條款,因而無效。


    但B保險公司卻認為該條並非格式條款,理由是:首先,相對於B保險公司龐大的業務量而言,有四條船舶采用《補充協議》作為保險合同尚根本達不到我國法律有關格式條款所規定的“重復使用”的條件。其次,本案中雙方在同一天先後當面簽署了《預約保險協議》和《補充協議》。相較於《預約保險協議》,簽訂在後的《補充協議》擴大了保險責任的範圍,同時相應縮短了保險責任起訖期間(即,從“倉至倉”縮短到“港至港”)。據此事實可知,雙方對《預約保險協議》和《補充協議》進行過充分的協商,否則如果雙方未進行協商,則根本沒有必要再簽訂一份《補充協議》,也根本沒有必要專門將雙方對“保險責任範圍”和“保險責任起訖期間”的變更和調整在《補充協議》中予以體現。再次,《補充協議》第三條僅是對“保險責任起訖期間”的約定,其既沒有免除B保險公司的主要責任,也沒有加重A船務公司的責任或排除A船務公司的主要權利。


    (三)船舶到達目的港卸貨泊位靠泊時間點的確認


    《補充協議》第三條“責任起訖”條款約定,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從載貨船舶駛離起運港時起至到達目的港卸貨泊位停靠為止(裝船和卸船過程中造成的貨損不屬於保險責任)。根據文意解釋原則並按常理考慮,《補充協議》第三條約定的據以確定保險責任期間終止時間的目的港靠泊,應當理解為船舶到達目的港後的首次靠泊,而不能將其無限擴大解釋為船舶到達目的港靠泊後因其他需要的任意一次靠泊。“中興8”輪於2010年6月13日17時停靠揭陽紅東港碼頭,隨即進入卸貨狀態,B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期間到此時已終止。經檢驗貨物在保險責任終止時完好,沒有發現貨損。雖然“中興8”輪曾於6月16日停止卸貨離開碼頭拋錨,並於6月17日重新靠碼頭卸貨,但該離泊、靠泊不是新的運輸航次,而是本航次中船舶到達卸港泊位之後的卸貨過程,超出了保險人保險責任期間。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對此認定完全正確。


    【點評】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1應依據《預約保險協議》中約定適用的《水路貨物運輸綜合險條款》第十一條的“責任起訖”條款,還是應當依據《補充協議》第三條“責任起訖”條款判定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期間;2船舶到達目的港卸貨泊位靠泊時間點的確認。


    對於個爭議焦點,各個法院通過審理均認為,《補充協議》應視為對《預約保險協議書》的變更與補充。當二者約定不一致時,應以《補充協議》的約定為準。這一結果符合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為免爭議,這也警示保險雙方,在需對保險條款進行變更而簽訂補充協議時,好可以加上“前後簽訂的協議出現不一致時以何種版本為準”的條款,以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


    對於第二個爭議焦點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實踐中,船舶靠泊後,經常會因為其他原因可能出現二次靠泊的情況。這就容易對何為“靠泊”產生分歧。本案中,法院認為在判定船舶到達目的港卸貨泊位靠泊時間點時,應以船舶到達目的港靠泊後的首次靠泊為準,而非船舶到達目的港首次靠泊後因某些原因離泊而後的再次靠泊。這對保險實踐中雙方締約保險條款時對何為“靠泊”具有較為明確的指導意義。


    (點評人:陳向勇廣東敬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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