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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
    【市場價】
    683-990
    【優惠價】
    427-619
    【作者】 郭帥,馬金風 
    【所屬類別】 圖書  法律  法律實務  司法實務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31951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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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21631951
    作者:郭帥,馬金風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3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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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特色

    編輯推薦

    精選典型案例以案釋法  解讀裁判規則指導實踐


    14個熱點專題  115個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精選金融不良資產處置訴訟典型案例,以案釋法,解讀實務操作疑難問題


    聚焦熱點  結合司法實務中的熱點法律問題,包括案件受理、管轄爭議、財產保全、訴訟時效、合同效力、資產轉讓、優先購買權、擔保責任、主體變更、破產銜接、強制執行、民刑交叉等


    實務指引  針對疑點難點問題深入細致剖析,為不良資產處置相關從業者提供訴訟的指引和參考

     
    內容簡介

    本書從不良資產處置訴訟業務司法實踐出發,以專題的形式對不良資產處置訴訟中的常見和疑難法律問題進行全景式掃描,基本涵蓋了不良資產處置訴訟全流程中的主要法律問題。本書采取以案說法的形式,從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數千個案例中精選有代表性的案例,努力做到一個案例代表不良資產處置訴訟實踐中的一類法律問題,采取抽絲剝繭的方式對案例進行剖析,以求清晰展示案件細節,準確展示裁判觀點,詳細闡明法院立場,並對爭議焦點問題和關聯問題展開深入分析。

    作者簡介

    郭帥,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碩士,北京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曾長期任職於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案件千餘件。出版《民事訴訟法實務手冊》一書,在《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人民法院報》等發表文章十餘篇,多篇案例入選《中國法院年度案例》,曾獲“北京法院司法業務技能標兵”“優秀共產黨員”等榮譽稱號。郭帥律師長期為多家知名企業提供法律服務,主要執業領域為訴訟與仲裁,跨境爭議解決。


    馬金風,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網絡與信息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曾任職於司法部某直屬單位,具有十年以上法律工作經驗。出版《民事訴訟法實務手冊》《公司糾紛實務法律手冊》等圖書,多篇業務研究類文章被頭部法律公眾號轉載。馬金風律師長期服務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投資公司等客戶,善於處理金融資管、公司股權、重大商事合同等訴訟仲裁業務,以及不良資產處置、破產重整等業務,為多家大型國企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目錄
    專題一 金融不良資產訴訟案件的受理 / 001
    受理 / 025
    法院 / 044
    確認 / 092
    認定 / 164
    責任 / 265
    前提 / 302
    設立 / 339
    支持 / 348
    登記 / 383
    受償 / 389
    審查 / 463
    執行 / 477
    四、公證書中含有不明確的給付內容,但該部分內容未被納入實際執行範圍的,不應據此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 480

    專題一 金融不良資產訴訟案件的受理 / 001


    一、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訴訟活動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 004


    二、當事人對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繫有爭議,而不是對政府主管部門的行政劃撥行為本身有爭議的,屬於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 / 007


    三、國有企業債務人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之訴,必須提供相應的擔保,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014


    四、受讓人自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後,以不良債權中存在瑕疵為由起訴原國有銀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017


    五、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後,債務人惡意向原國有銀行清償債務,受讓人訴請原國有銀行返還不當得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020


    六、債權人對國家政策性關閉破產的國有企業債務人提起追償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相關擔保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
    受理 / 025


    七、國有銀行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享受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政策的國有森工企業不良債權而引發受讓人向森工企業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028


    專題二 金融不良資產訴訟案件的管轄 / 035


    一、原債權銀行與債務人有協議管轄約定的,如不違反法律規定,該約定繼續有效 / 039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後,自行與債務人約定或重新約定訴訟管轄的,如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認定有效 / 042


    三、債權人一並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
    法院 / 044


    四、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問題不屬於管轄權異議審查內容,法院可以在釋明後以口頭形式駁回其異議申請 / 047


    五、將同一銀行對同一債務人的多份借款合同項下債權一並起訴的,屬於單一訴訟範疇,依據訴訟標的額確定管轄法院級別 / 050


    六、國有企業債務人提起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之訴由受理追償案件的法院管轄 / 052


    七、當事人約定可裁可訴的,如關於仲裁與訴訟的約定是可以分割的,則仲裁協議無效不影響管轄協議的效力 / 055


    八、債權人僅對借款合同的保證人提起訴訟的,不屬於受理債務人破產申請的法院的集中管轄範圍 / 059


    專題三 金融不良資產訴訟中的催收與訴訟時效 / 063


    一、在郵寄催收的情形下,債權人郵寄地址不準確且不能充分舉證證明其債權催收快件已實際到達債務人的,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 068


    二、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人在債務人所在地市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催收公告,且能達到使債務人知悉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客觀效果的,可以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 / 073


    三、對於轉讓之前已經因未依法及時主張權利而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因之後轉讓時發布具有催收內容的公告而產生重新起算訴訟時效的效果 / 077


    四、連帶保證無效導致保證責任轉換為賠償責任的,對於連帶債務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對該賠償義務人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 084


    五、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對其到期債權及時行使權利,導致其對外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 088


    六、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僅在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蓋章確認收到,並未明確表示同意履行還款義務,不構成對原債權債務的重新
    確認 / 092


    七、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函核對貸款本息,並作出債權債務衝抵的意思表示,應認定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 / 098


    八、保證人下落不明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采用公告方式向保證人催收債務,可以產生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法律後果 / 105


    九、以特快專遞方式向保證人催收的,在債權人能夠提供郵件存根及內容的情況下,除非保證人有相反證據推翻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應當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 / 110


    專題四 金融不良資產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 / 115


    一、債權轉讓通知並非債權轉讓協議的生效要件,未及時向債務人和擔保人發出債權轉讓通知並不影響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 122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訂立的名為債權轉讓實為融資借款的合同的效力認定 / 128


    三、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單筆轉讓貸款債權的,受讓主體無需具備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轉讓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 / 135


    四、債務人或者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轉讓協議無效,轉讓協議的效力不受受讓人的性質和是否經過相關部門批準的影響 / 141


    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債權存在對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原則處置不良資產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情形的,轉讓合同無效 / 145


    六、不良債權轉讓受讓人為國家公務員等關聯人或者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的,應當認定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 / 153


    七、向境外主體轉讓不良債權未辦理登記或備案手續的,轉讓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 158


    八、因向外國投資者轉讓不良債權而形成的對外擔保合同,效力如何
    認定 / 164


    專題五 金融不良資產轉讓中的優先購買權 / 171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紀要》[1]發布之前已經完成不良債權轉讓,優先購買權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75


    二、金融不良債權轉讓中有權主張優先購買權的主體為國有企業債務人所在地履行出資義務的相關政府部門或國有資本集團公司,債務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 180


    三、對優先購買權人的通知應以書面、口頭或其他優先購買權人能夠確認知悉的方式來履行,而不宜隨意采用公告方式 / 184


    四、優先購買權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作出書面答復,或者未在公告確定的拍賣、招標日之前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 192


    五、不良債權轉讓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的程序瑕疵,對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原則處置不良資產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應認定債權轉讓協議無效 / 197


    專題六 金融不良資產訴訟中的利息計算 / 207


    一、《紀要》對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時間及轉讓主體均有明確限定,不符合《紀要》適用範圍的債權不應適用自受讓日後停止計付利息的規定 / 212


    二、不違反公平原則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參照適用《紀要》精神,對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人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金融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後利息的,不予支持 / 217


    三、對於財政部委托中國農業銀行管理和處置的股改剝離不良資產,轉讓人為非國有企業債務人的,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人亦無權收取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後的利息 / 221


    四、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後,在執行程序中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受讓日後利息的,不予支持 / 227


    五、主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後,擔保債務是否停止計息 / 233


    六、民事調解書未約定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利息的,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承擔該遲延履行責任 / 238


    七、借款人已經依據貸款主合同按時支付了貸款利息,且又依據其他合同或協議支付了以服務費等為名義的額外費用的,對該部分費用,可視情況抵扣本金 / 245


    八、金融借款中,實現債權的費用不包含在利息、罰息等合計不超過年利率24%的司法保護上限範圍內 / 253


    專題七 金融不良資產訴訟中的保證責任 / 261


    節 保證合同 / 265


    一、保證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債權人和保證人未形成消滅保證責任的合意,即使另外提供了擔保,也不能免除保證人的保證
    責任 / 265


    二、貸款合同中選擇性列明部分額保證合同,在債權人未明示放棄權利的情況下,不影響未列明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 268


    三、承諾函具有保證擔保性質的,雙方成立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無效,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 273


    第二節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 279


    一、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和“不能按期償還”時承擔保證責任具有不同的含義,前者為一般保證,後者為連帶責任保證 / 279


    二、“借新還舊”情形下新貸舊貸擔保人相同的,擔保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 283


    三、額保證中,鋻於具體每筆被擔保債權的發生無需經過保證人同意,債權人不能證明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所擔保的債權屬於借新還舊的,保證人免責 / 288


    第三節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 293


    一、保證合同無效,保證期間對債權人仍具有約束力;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責 / 293


    二、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效力不及於其他保證人 / 297


    三、與訴訟時效不同,債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是人民法院審理中應當查明的案件事實,不以保證人提出抗辯為
    前提 / 302


    四、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 306


    五、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後,訴訟時效自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計算 / 311


    第四節 保證責任承擔 / 314


    一、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情形下,保證合同中關於禁止債權轉讓的約定,對主債權和擔保權利轉讓沒有約束力 / 314


    二、案件審理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確定保證人責任,法院亦有權直接執行 / 317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主債務人破產申請後,主債務停止計息,擔保債務亦停止計息 / 320


    專題八 金融不良資產訴訟中的抵押權 / 325


    節 抵押權與抵押合同 / 330


    一、不動產抵押合同簽訂後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未設立,但不影響合同效力,債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價值為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 330


    二、主合同涉及犯罪行為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合同無效,抵押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 335


    第二節 抵押權的設立和轉讓 / 339


    一、僅籠統約定用公司名下所有資產提供抵押擔保的,因未就動產範圍作出明確約定,也未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抵押權未有效
    設立 / 339


    二、根據“房地一體”原則,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即使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未辦理抵押登記,也視為一並抵押,反之亦然 / 343


    三、主債權轉讓的,抵押權一並轉讓,抵押人以受讓人不是抵押合同的當事人、未辦理變更登記等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 348


    第三節 抵押權的實現與消滅 / 351


    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但抵押權人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有無以及範圍大小有異議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進行救濟 / 351


    二、“抵押不破租賃”賦予在先承租人繼續承租的權利,但承租人並不享有阻卻抵押權人處置抵押物並就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 356


    三、法院對負擔抵押權或抵押預告登記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和處分措施,抵押權或抵押預告登記均不能阻卻強制執行 / 360


    四、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抵押權的,抵押人可要求解除抵押登記 / 364


    第四節 額抵押權 / 368


    一、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 368


    二、登記的擔保範圍與當事人約定的擔保範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登記的範圍確定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 374


    專題九 金融不良資產訴訟中的新型擔保方式 / 379


    節 權利質押 / 383


    一、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可以質押,並可作為應收賬款進行出質
    登記 / 383


    二、應收賬款質權人對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質權時,質權人應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不能僅以已辦理登記為由主張優先
    受償 / 389


    三、以彙票出質時,需要滿足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並在彙票上簽章,且將彙票交付質權人,纔能認定質權自交付時設立 / 395


    四、開證行持有提單,結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及信用證交易的特點,可認定開證行對信用證項下單據中的提單以及提單項下的貨物享有質權 / 400


    第二節 非典型擔保 / 406


    一、保兌倉交易是以銀行信用為載體、以銀行承兌彙票為結算工具的融資擔保方式;買賣雙方存在違約行為的,應當依照約定對銀行債權承擔擔保責任 / 406


    二、保兌倉交易因無真實的交易關繫被認定為借款合同關繫的,不影響賣方和銀行之間擔保關繫的效力,賣方仍應當依據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 410


    三、債務人通過將股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為債務提供擔保的,成立股權讓與擔保法律關繫 / 413


    四、保證金賬戶符合金錢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後,即使賬戶內資金餘額發生浮動,也不影響金錢質權的設立 / 418


    專題十 擔保物權的非訴實現程序與以物抵債 / 425


    節 擔保物權的非訴實現程序 / 429


    一、債權人可通過非訴方式,經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程序實現擔保物權,以拍賣、變賣擔保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 429


    二、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法院管轄 / 432


    三、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無實質性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 437


    四、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尚未執行終結,當事人不得再提起訴訟要求對抵押物優先受償 / 441


    第二節 以物抵債 / 445


    一、在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和效力時,要根據訂立協議時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予以區別對待 / 445


    二、網絡司法拍賣流拍的,債權人可選擇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以物抵債 / 449


    專題十一 金融不良資產公證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 / 455


    節 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之程序問題 / 458


    一、對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債權人應申請強制執行,直接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對部分債權另行約定采取訴訟方式解決的,可就該部分提起訴訟 / 458


    二、公證債權案件文書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托執行後,被執行人申請不予執行的,由提出申請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
    審查 / 463


    三、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後,應基於破產集中管轄原則確定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的管轄法院 / 466


    第二節 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之實體問題 / 470


    一、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不予執行申請,應根據不同理由作出不同程序指引,如主張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或違反法律規定等實體事由的,應告知其提起訴訟;如主張程序嚴重違法的,應通過執行異議程序審查 / 470


    二、當事人以合同所涉不動產未按規定向不動產所在地機構申請公證為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474


    三、在公證文書所涉給付內容能夠區分執行的情況下,如部分內容具有不予執行情形,則應當僅對該部分不予執行,而對其餘部分準許
    執行 / 477


    四、公證書中含有不明確的給付內容,但該部分內容未被納入實際執行範圍的,不應據此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 480


    專題十二 金融不良資產案件執行主體的變更與追加 / 485


    節 變更申請執行人 / 489


    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在進入執行程序前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可以作為申請執行人直接申請執行,無需執行法院作出變更申請執行人的裁定 / 489


    二、執行法院作出變更申請執行人裁定後,通過送達裁定書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僅以其未收到債權人的債權轉讓通知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 495


    三、申請執行人的行為表明其實質上不認可受讓人取得債權的,執行程序依法不應變更申請執行人 / 498


    第二節 追加被執行人 / 504


    一、追加被執行人必須遵循法定主義原則,即應當限於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追加範圍,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進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關實體裁判規則進行追加 / 504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508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未繳納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513


    四、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519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522


    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可以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但如果繫執行擔保或一般擔保,則不能追加 / 527


    專題十三 金融不良資產訴訟中的民刑交叉問題 / 533


    一、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 / 537


    二、債務人的金融借款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 541


    三、金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 544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金融機構請求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 / 547


    五、刑事判決已經認定被告人犯騙取貸款罪並依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金融機構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貸款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551


    六、民事案件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應裁定中止訴訟 / 556


    七、金融借款行為涉嫌刑事犯罪,但借款合同並非當然無效 / 558


    專題十四 金融不良資產訴訟與破產程序的銜接 / 563


    節 破產程序 / 567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即可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至於破產可能引發的後續問題,不能作為判斷是否應當啟動程序的理由,而是應當在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後依法妥善處理 / 567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隻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 572


    三、債權人已經對債務人提起的給付之訴,破產申請受理後,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該爭議不涉及破產法意義上的債務清償,不適用停止計息的規定 / 574


    四、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該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以經債權人會議決議為條件 / 578


    第二節 破產典型案例 / 582


    一、人民法院發布案例之浙江南方石化工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產清算案 / 582


    二、人民法院發布案例之松暉實業(深圳)有限公司執行轉破產清算案 / 584


    三、2021年度全國十大破產經典案例之康美藥業重整案  / 585


    四、2021年度全國十大破產經典案例之北大方正集團實質合並重整案 / 587


    附 錄 金融不良資產處置訴訟追償核心法規清單 / 589


     


     


    [1]《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2009〕19號,以下簡稱《紀要》)。

    前言

    古詩雲“時來天地皆同力,運去英雄不自由”。金融不良資產處置在時代背景下兼具“時”與“勢”,一直被認為是新的掘金風口。


    這種洞悉並非空穴來風。中國銀保監會披露的信息顯示,2021年銀行業累計處置不良資產3.1,再創歷史新高。2017年至2021年,5年間銀行業累計處置不良資產11.,超過此前12年處置的總和。[1]伴隨著宏觀經濟壓力下行,房地產市場深度調整,再疊加其他不確定性因素,金融不良資產處置勢頭正盛。


    一、何謂金融不良資產


    究竟何謂金融不良資產?原銀監會、財政部發布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銀監發〔2005〕72號)指出,“不良金融資產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中形成、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如不良債權、股權和實物類資產等”。原銀監會發布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2],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規定:金融企業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範圍包括金融企業在經營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按規定程序和標準認定為次級、可疑、損失類的貸款(但個人貸款禁止批量轉讓);已核銷的賬銷案存資產;抵債資產;其他不良資產。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發布的《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指導意見》(中評協〔2017〕52號)中明確“金融不良資產,是指銀行持有的次級、可疑及損失類貸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或者接管的金融不良債權,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持有的不良債權”。


    2023年2月10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 ,將金融資產五級分類的標準進一步具體化:金融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為五類,分別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正常類”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客觀證據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時足額償付。“關注類”指雖然存在一些可能對履行合同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但債務人目前有能力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次級類”指債務人無法足額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資產已經發生信用減值。“可疑類”指債務人已經無法足額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資產已發生顯著信用減值。“損失類”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後,隻能收回極少部分金融資產,或損失全部金融資產。“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合稱不良資產。


    簡言之,金融不良資產即為金融機構持有的各類可能無法兌付本息的不良債權及資產,屬於廣義不良資產中的一類。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月,銀保監會辦公廳發布《關於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便函
    〔2021〕26號),試點單戶對公不良貸款轉讓和個人不良貸款批量轉讓[3],試點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銀保監會辦公廳發布《關於開展第二批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便函〔2022〕1191號),試點金融機構明顯擴圍,同時明確本次試點實行期限暫定自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便函〔2021〕26號)施行期限同時延長。這進一步拓寬了銀行不良貸款的處置渠道和處置方式,也加大了不良資產的供給,讓市場充滿想像。


    二、“5 2 N 銀行繫 外資繫”的當前格局


    回首來時路,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經歷了從政策性剝離到全面市場化轉型的發展歷程。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後,為化解金融風險,促進國有銀行改革,1999年國務院經研究成立了國有四大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AMC),即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接收工、農、中、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這次剝離產生批金融不良資產。2004年到2005年,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以及中國工商銀行在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又剝離了不良貸款,產生第二批金融不良資產。前兩批金融不良資產大都涉及國有企業,涉及較多歷史遺留問題,有一定程度的特殊性。2009年後,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加快市場化轉型,不良資產行業開始進入全面市場化轉型階段。同時,大量非持牌的AMC以各種形式進入不良資產市場,行業開始呈化格局。


    2013年,國家政策開始允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4],參與本地區內金融企業不良資產的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目前原則上各地可設立兩家[5]。根據2022年3月24日銀保監會公布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名單》,目前共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59家[6]。


    2018年以來,隨著市場化債轉股拉開序幕,國有大行也紛紛設立專司債轉股的AMC子公司(也稱為AIC)[7],“銀行繫”成為不良資產處置的一股重要力量。


    中國不良資產的歷史機遇,也讓境外資本聞風而動。2020年1月15日,中美雙方在美國華盛頓簽署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經濟貿易協議》[8]。其中第4.5條明確“中國應允許美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從省轄範圍牌照開始申請資產管理公司牌照,使其可直接從中資銀行收購不良貸款。中國在授予新增的全國範圍牌照時,對中美金融服務提供者一視同仁,包括對上述牌照的授予”。2020年2月14日,全球知名投資管理公司橡樹資本(Oaktree Capital)的全資子公司,Oaktree(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完成工商注冊,成為中國首家外資AMC[9]。這既意味著國內不良資產市場成為新的全球玩家,又是中國金融領域不斷開放的一個縮影。


    2020年3月,銀保監會批復同意建投中信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轉型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並更名為中國銀河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第五家全國性AMC登場。


    至此,“5 2 N 銀行繫 外資繫&rdquo化格局正式形成,國內不良資產的萬億盛宴,引無數資本競折腰。


    三、金融不良資產的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


    金融不良資產的供給端是金融企業。根據《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第二條規定,金融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以及銀保監會依法監督管理的其他金融企業。


    限於監管要求,金融不良資產批量轉讓必須采用公開轉讓方式,從金融企業轉讓至持牌機構,即五大資產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繫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和外資繫資產管理公司。這個首次轉讓過程成為金融不良資產的一級交易市場,受到較為嚴格的監管。按照《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規定,主要流程包括:,資產組包。確定擬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範圍和標準,對資產進行分類整理,對一定戶數和金額的不良資產進行組包,根據資產分布和市場行情,合理確定批量轉讓資產的規模。第二,賣方盡職調查。主要通過審閱不良資產檔案和現場調查等方式,客觀、公正地反映不良資產狀況,充分披露資產風險;按照地域、行業、金額等特點確定樣本資產,並對樣本資產開展現場調查;真實記錄盡職調查過程,撰寫賣方盡職調查報告。第三,資產估值。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采取科學的估值方法,逐戶預測不良資產的回收情況,合理估算資產價值,作為資產轉讓定價的依據。第四,制定轉讓方案及方案審批。對資產狀況、盡職調查情況、估值的方法和結果、轉讓方式、邀請或公告情況、受讓方的確定過程、履約保證和風險控制措施、預計處置回收和損失、費用支出等進行闡述和論證。同時對方案履行相應的內部審批程序。第五,發出要約邀請。選擇招標、競價、拍賣等公開轉讓方式,根據不同的轉讓方式向資產管理公司發出邀請函或進行公告。第六,組織買方盡職調查。資產管理公司通過買方盡職調查,補充完善資產信息,對資產狀況、權屬關繫、市場前景等進行評價分析,科學估算資產價值,合理預測風險。第七,確定受讓方並簽訂轉讓協議。按照市場化原則和招標、競價、拍賣等規定,確認受讓方,並簽訂協議組織實施。第八,發布轉讓公告。金融企業和受讓資產管理公司在約定時間內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通知暨債務催收公告,通知債務人和相應的擔保人。第九,移交材料及核銷。按照資產轉讓協議約定,及時完成資產檔案的整理、組卷和移交工作。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資產轉讓成交價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進行核銷。


    持牌機構從金融企業受讓不良資產後,通常進行二次轉讓。這個轉讓過程受到的監管環境較為寬松,成為金融不良資產的二級交易市場。二級交易市場的投資者既有持牌機構,又有非持牌機構,既有國內資本,又有國際資本;既有專業投資機構,又有小團隊及個人。因此,二級交易市場在一定程度上呈現出市場門檻低、開放程度高、參與主體多等不同於一級市場的顯著特點,也成為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的“主要戰場”。


    四、金融不良資產處置方式


    金融不良資產的處置方式類型多樣,在繼承傳統方式的同時也在不斷推陳出新、與時俱進。其中既有收購轉讓、自行催收、司法追償、破產重整、破產清算等相對傳統方式,也有債務重組、債轉股、不良資產證券化等相對新型業務模式。


    收購轉讓是指投資主體對金融不良資產收購後再次轉讓,通過專業的盡職調查、價格評估或對不良資產信息的充分掌握等賺取買賣差價。自行催收是投資主體通過自力救濟的方式采取電話、信函、上門等方式進行催收。司法追償是通過法院訴訟、仲裁機構仲裁、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等方式,取得生效法律文書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破產重整是指對可能或者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通過各方利害關繫人協調,強制性進行營業重組與債務清理,以使企業避免破產、獲得新生,也使債權人利益得到兼顧的方式。破產清算即對喪失清償能力的債務人,經法院審理與監督,強制清算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方式等重新達成一致,其實質是對債務作出重新安排。債轉股即債權轉股權,是指通過將投資人的債權轉化為目標公司股權的方式,對於有前景的企業,投資人有機會分享企業成長的收益。不良資產證券化是指以底層的金融不良資產未來所產生的收益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ze,ABS),以解決底層不良資產的流動性問題。


    通過簡要介紹上述常見的方式,大體可區分為非訴模式和訴訟模式,部分情形下兩者亦可交叉使用。非訴模式主要通過市場化手段,需要各方利益的博弈與平衡,商業性較強,訴訟模式主要借助國家公權力,強制力突出,兩者各有千秋。


    五、民法典時代的規則調整及本書特色


    訴訟追償是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的“定海神針”。對絕大多數金融不良資產而言,如果能夠先取得生效法律文書對債權債務進行確認,已經是事半功倍了。因此,可以說訴訟追償是常見、管用的手段。根據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2020〕347號),與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相關的案由,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和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10]。可以預計,疫情影響下關於金融不良資產追償的訴訟案件將持續增加。


    金融不良資產債權的追償普遍具有還本付息的特征,法律關繫本應相對簡單,但事實並非如此。鋻於金融不良資產的政策性和商業性交織,在訴訟追償中具有不同於一般訴訟的顯著特點,如“陳年舊賬”多、訴訟時效問題復雜、擔保疑難問題多、利息計算煩瑣,成為法院金融審判的重要課題。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民法典》,標志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正式誕生。《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相關規則的變化對金融不良資產處置影響重大,如保證責任推定方式、保證期限與訴訟時效銜接等。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本書得以成形,充分回應了民法典時代金融不良資產處置市場發展的階段性需求。


    與市面現有圖書相比,本書從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出發,對相關問題的分析能夠做到新舊對照,為民法典時代不良資產處置訴訟業務提供的指引。本書從金融不良資產處置訴訟業務司法實踐出發,以專題的形式對不良資產處置訴訟中的常見和疑難法律問題進行全景式掃描,包括不良資產處置訴訟中的受理、管轄、催收與訴訟時效、合同效力、優先購買權、利息計算、擔保、強制執行、主體變更與追加、民刑交叉、破產銜接等問題,基本涵蓋了金融不良資產處置訴訟全流程中的主要法律問題。本書采取以案說法的形式,從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數千個案例中精選有代表性的案例,努力做到一個案例代表不良資產處置訴訟實踐中的一類法律問題,采取抽絲剝繭的方式對案例進行剖析,以求清晰展示案件細節,準確展示裁判觀點,詳細闡明法院立場,並對爭議焦點問題和關聯問題展開深入分析。本書對金融不良資產訴訟法律業務既有全景式的展現,又有疑點、難點問題細節式的剖析,旨在為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相關從業者提供訴訟的指引和參考。


     


     


    [1]參見央視網新聞直播間,http://tv.cctv.com/2022/01/30/VIDEeP5T6sbZwOgdHk0YLuu
    7220130.shtml。


    [2]《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第五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指引,至少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關注: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次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損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隻能收回極少部分。”


    [3]根據此前《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適當調整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政策的函》(銀監辦便函〔2016〕1738號)之規定,個人貸款不良資產不得進行批量轉讓,對公貸款不良資產也隻能以3戶及以上的數目進行組包轉讓。


    [4]參見《中國銀監會關於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45號)。


    [5]參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適當調整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政策的函》(銀監辦便函〔2016〕1738號):放寬《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第三條第二款關於各省級人民政府原則上可設立一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限制,允許確有意願的省級人民政府增設一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6]參見銀保監會官網,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mentDetail.html?docId=1043973&itemId=4167&generaltype=1。


    [7]2018年,銀保監會發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允許設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通過先收購銀行對企業的債權,再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形式實施債轉股。截至目前,工、農、中、建、交五大行已成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用於開展債轉股業務。


    [8]參見中國政府網,http://www.gov.cn/xinwen/2020-01/16/content_5469650.htm。 


    [9]參見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官網,http://jrj.beijing.gov.cn/crgc/ksxy/202106/t2021
    0624_2421069.html。


    [10]參見人民法院研究室編著:《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由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303-3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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