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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商品所屬分類:文學 -> 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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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6-704
    【優惠價】
    304-440
    【作者】 張小勁 
    【所屬類別】 圖書  文學  文集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2522263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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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302522263
    叢書名:中國現代政治學經典

    作者:張小勁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9年04月 


        
        
    "

    編輯推薦
    本書收集了張奚若先生的文章、著作、書信等,對研究張奚若思想上的變化與選擇也有重要意義。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張奚若先生現存的所有著述,包括了他一生中的重要學術論文,比如《社約論考》、《主權論》、《自然法觀念之演進》,還有一繫列對於中國問題的評論和對策,可謂其學術的精華,以期展示他一生學術的脈絡,展現其對於中國政治和社會的思考。全書分為政治思想史、中國政治和附錄三部分。所選文章為舊著整理,保持文章原貌,反映出當時背景及特點。該文集出版,對研究張奚若的學術研究具有重要價值,同時對研究張奚若思想上的變化與選擇也有重要意義。
    作者簡介
    張奚若(1889-1973),字熙若,陝西朝邑人。早年求學上海,加入同盟會,投身革命,辛亥革命期間回西安策動起義。1913年赴美留學,入哥倫比亞大學修習政治學,1919年獲碩士學位。後遊學歐洲,1925年回國,任*國際出版物交換局局長。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任大學院高等教育處處長,未幾離職,執教中央大學政治學繫。1929年執教清華大學政治學繫,抗戰期間隨校南遷;戰時被聘為國民參政會參政員。1949年後,歷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外交學會會長、*部長等職務。著有《主權論沿革》《社約論考》《自然法觀念之演進》《法國人權宣言的來源問題》等。
    目錄
    政治思想史
    主權論沿革/ 3
    社約論考/ 24
    自然法觀念之演進/ 53
    盧梭與人權/ 79
    法國人權宣言的來源問題/ 83
    書評:公法界之大革命/ 144
    書評:政權性質論/ 146
    書評:希臘政論——柏拉圖與其前輩/ 147
    書評:國家社會/ 149
    書評:共產主義的批評/ 151
    書評: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154
    書評:French Liberal Thought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156
    書評:Theories and Forms of Political Organization/ 158政治思想史
    主權論沿革/ 3
    社約論考/ 24
    自然法觀念之演進/ 53
    盧梭與人權/ 79
    法國人權宣言的來源問題/ 83
        書評:公法界之大革命/ 144
    書評:政權性質論/ 146
    書評:希臘政論——柏拉圖與其前輩/ 147
    書評:國家社會/ 149
    書評:共產主義的批評/ 151
    書評: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154
    書評:French Liberal Thought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156
    書評:Theories and Forms of Political Organization/ 158
    書評:The Rise of European Liberalism/ 160
    中國政治
    那裡配做“狄克推多”/ 165
    黨化教育與東南大學/ 168
    執政府與劉鎮華到底有甚麼特別關繫/ 171
    閑話/ 173
    閑話/ 175
    北京國立八校合並問題/ 177
    “五七”學潮的我見/ 180
    “東大風潮”的辨正/ 184
    怎樣籌款援助上海罷工的工人/ 187
    滬案籌款方法及其支配機關/ 189
    副刊殃/ 192
    雙十節/ 196
    中國今日之所謂智識階級/ 198
    英國派兵來華的目的和影響/ 202
    英國人的頭腦與此次出兵/ 206
    南北可以妥協嗎/ 209
    南京事件與不平等條約/ 211
    外國人應該知道的幾件事/ 214
    寧案與五國通牒/ 217
    英國今日幾個的問題/ 220
    政治上的目的與手段/ 241
    在第四屆畢業典禮上代表教授會致詞/ 243
    國立清華大學教授會致國民政府電/ 244
    獨裁與國難/ 245
    一切政制之基礎/ 248
    論所謂中日親善/ 252
    《塘沽協定》以來的外交/ 256
    陝西的教育問題/ 259
    國民人格之培養/ 264
    再論國民人格/ 268
    全盤西化與中國本位/ 272
    國難的展望/ 283
    東亞大局未來的推測/ 287
    今日學生運動之意義及影響/ 291
    國事不容再馬虎下去了/ 294
    世界大混亂與中國的前途/ 298
    對於兩廣異動應有的認識/ 301
    國難的下一幕/ 304
    綏東問題的嚴重性/ 308
    論成都事件/ 311
    外交政策與策略/ 315
    冀察不應以特殊自居/ 319
    國際政治與中國/ 322
    民主政治當真是幼稚的政制嗎?/ 325
    我為甚麼相信民治/ 329
    中國的出路/ 333
    政治協商會議所應該解決的問題/ 336
    對政協會的意見/ 347
    對東北問題的談話/ 350
    人民怎樣渡過這內戰的難關?/ 354
    談時局/ 357
    縱談時局/ 360
    新的課題/ 365
    時事雜話/ 367
    憶民國初年的陝西大選 / 369
    論中國的政治前途/ 372
    青年人的理想與勇氣/ 377
    不要辜負了時代/ 379
    五四運動的將來/ 381
    司徒雷登的威!/ 383
    國防與青年智識分子/ 387
    批評工作中的“四大偏差”/ 389
    辛亥革命回憶錄/ 392
    附錄
    我所認識的志摩/ 415
    為《學生報五四特刊》題詞/ 418
    悲憤的話語/ 419
    一多先生死難一周年紀念/ 420
    一個報告/ 421
    書信/ 423
    致胡適/ 423
    致胡適/ 424
    致胡適/ 424
    致王徵/ 426
    致胡適/ 428
    致王徵/ 428
    致胡適/ 430
    致胡適/ 430
    致胡適/ 431
    致任鴻雋/ 431
    致楊杏佛/ 433
    致胡適/ 434
    致胡適/ 435
    致胡適/ 435
    致梅貽琦/ 436
    致梅貽琦/ 436
    致梅貽琦/ 437
    致梅貽琦/ 437
    致陳岱孫/ 438
    致梅貽琦/ 438
    致梅貽琦/ 439
    致陳岱孫/ 439
    致陳岱孫/ 440
    致龔祥瑞/ 440
    致梅貽琦/ 440
    致梅貽琦/ 441
    致梅貽琦/ 441
    致梅貽琦/ 441
    致梅貽琦/ 442
    致趙鳳喈/ 442
    致梅貽琦/ 443
    致鮑覺民/ 443
    前言
    對那些既向往政治昌明,又鐘情學術探究的個人來說,兩全其美的選擇莫過於修業、治學以及授教政治學。學無止境,知也無涯,窮畢生之力亦可自明通達;種學織文,誨人不倦,樂在得天下英纔而教之;知世則哲,學優則仕,當可奉獻智識於國家與社會。
    歷史無疑厚待了這些自知且欲的知世者。一百多年前,一場革命的爆發、一個朝代的終結與一所現代大學的誕生交錯在一起,為這個已有五千多年歷史的古老國度帶來了新思想的激蕩和新學術的萌生。傳統的政治智慧與治國術理,西洋的政治思維與制度創設,時下的政治運作與治理實踐,彙集成了一個名曰“政治科學”的現代學科,成為可傳授的知識、可研究的學問和可求解的主題。
    在這所初被叫作“清華學堂”的現代大學裡,“政治學”成為早開設的課目,“政治學會”成為早組建的校園社團,“政治學繫”更是學堂改制為大學時首批開辦的學繫之一。在相當長一個時期裡,從清華園啟程遠涉重洋、留學海外的青年纔俊,以政治學為志向者不在少數。成立未久的政治學繫不僅接納了諸多學成歸國的政治學人,而且吸引了清華園裡多數量的學生。借由這些師生的發奮蹈厲,清華政治學繫迅速崛起為首屈一指的中國現代政治學研究重鎮。其先生師長,建樹豐厚,享有學界顯赫聲名;其後進學生,撒播八方,講學從政致用其長。對那些既向往政治昌明,又鐘情學術探究的個人來說,兩全其美的選擇莫過於修業、治學以及授教政治學。學無止境,知也無涯,窮畢生之力亦可自明通達;種學織文,誨人不倦,樂在得天下英纔而教之;知世則哲,學優則仕,當可奉獻智識於國家與社會。
    歷史無疑厚待了這些自知且欲的知世者。一百多年前,一場革命的爆發、一個朝代的終結與一所現代大學的誕生交錯在一起,為這個已有五千多年歷史的古老國度帶來了新思想的激蕩和新學術的萌生。傳統的政治智慧與治國術理,西洋的政治思維與制度創設,時下的政治運作與治理實踐,彙集成了一個名曰“政治科學”的現代學科,成為可傳授的知識、可研究的學問和可求解的主題。
    在這所初被叫作“清華學堂”的現代大學裡,“政治學”成為早開設的課目,“政治學會”成為早組建的校園社團,“政治學繫”更是學堂改制為大學時首批開辦的學繫之一。在相當長一個時期裡,從清華園啟程遠涉重洋、留學海外的青年纔俊,以政治學為志向者不在少數。成立未久的政治學繫不僅接納了諸多學成歸國的政治學人,而且吸引了清華園裡多數量的學生。借由這些師生的發奮蹈厲,清華政治學繫迅速崛起為首屈一指的中國現代政治學研究重鎮。其先生師長,建樹豐厚,享有學界顯赫聲名;其後進學生,撒播八方,講學從政致用其長。
    清華政治學繫因1952年院繫調整而取消,歷經五十餘年之後得以復建,再十年後又有重組。由是之故,政治學在清華,一如其他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中道崩裂的場景似多於弦歌不輟的情形,原本輝煌的片段久蒙積年累月的塵埃。然而,歷史畢竟仍是慷慨大度的。當我們這一代政治學人再度聚集清華園時,繫史的原始檔案以及前輩學人的行藏著述無疑成了政治學繫師生共同必修的功課。歷史既展現了西方政治學引入中國並滲透本土知識的融會進程,又記述了仁人志士企盼民富國強且為之付出心血的前塵往事。不欺名於先人,不湮沒於事功,歷史記載著事實與真相。追念前輩,追比先賢,更是歷史所宣明的道理和主張。
    在完成這門功課的過程中,尋覓的艱辛與發現的快樂,對於名師高徒的羨慕與恨不同行的慨嘆,關乎學問的體悟與期許未來的責任感,始終交織在一起。由此我們更加確信,在推進政治昌明、追尋良治善政的路途中,政治學必是能夠取之汲之、惠我惠眾的知識源泉。
    本套叢書即是這門功課的初步作業,叢書收錄數位學者的學術經典之作。這些學者在中國現代政治學發展史上素有一代宗師的美譽。他們的學術經歷和教學生涯,他們的治學態度和學業理路,他們的創新成就和知識貢獻,構成了現代中國政治學發展的實體內涵和無形財富,成為當代中國政治學的歷史傳統和學術道統中寶貴的組成部分。而他們的學術文字更是中國現代政治學發展史上的寶庫。
    從知識社會學的角度無疑可以更清晰地揭示1920年代末至1930年代這一代政治學人的學術共同點。這些學者身上的共同點,既涉及家國命運和時代特點,又包括個人遭遇和生命歷程。
    首先,他們有著同樣極其特殊的教育經歷和學術背景,而這種教育經歷和學術背景也是這一代政治學者所獨有的。他們大都幼年接受中國傳統教育,對中國傳統文化有著廣泛精深的理解;少年時代進入現代大學接受教育;其後遠涉重洋,前往歐洲或美國,再接受高度繫統化的科學訓練。在他們身上,中國文化的底蘊與西方學術的造詣並存而相長。
    其次,他們同樣處在近代中國一個極其特殊的社會環境中,這種社會環境從1920年代中後期至1930年代中後期。在這段時期裡,國家形式統一,局勢相對穩定,但平靜背後暗藏的困難和挑戰,給予這代學人時不我待、時不再來的急迫感,迫使他們珍惜時間、用功學術。
    再次,他們胸懷著共同的學術抱負,在治學中強調引入現代政治學專業知識和先進文明的政治智慧,整理中國豐富的歷史資料和復雜的現實素材,以繫統化和體繫化的方式與世界先發文明對話交流,進而面對中國的問題探尋出路和辦法。這種學術抱負既潛藏於中華民族傳統文人積澱和傳承的倫理之中,又前所未有地融入了現代學術的思維要素和科學態度。更具體地說,“天下興亡,匹夫有責”以及“為大多數人求福祉”是他們走上政治學研習道路的理性依據和情感依托,隨著專業知識的積累,他們的學術期待演化為以學術強國、以教育救亡的現實選擇,意圖用自己的所學所長救國家於即倒、拯萬民於水火。環境容許,他們著力於學術;一旦有所需求,他們甘願放棄學術而以自身所長直接介入現實政治。總之,書生報國,對他們而言不是兩可之間選擇,而是生存的樣式本身。
    一如呂文浩所言:“從人事的網絡來說,早期養成清華習氣的那批畢業生陸續返校執教,形成以後實際左右校政方向的所謂‘少壯派’。這批人以及有意無意援引的教授大抵具有相似的文化背景,工作和生活在同一個清華園內,自然容易形成相似的學風,也就是學界所稱道的‘清華學派’。”盡管他們鑽研的問題有所不同,但他們之間相互尊重,終都在清華共同推進著現代政治學的發展;更確切地說,這是在古老中國創立現代政治學的偉大事業,是以中國素材所提煉的政治智慧培養中國的人纔,以現代科學方法重新認知中國的嘗試;清華政治學人的工作在某種程度上就是使中國接近和融入世界先進文化,接觸和汲取世界先進文明的功業。
    從學術史的視角,老清華的政治學繫表征了民國時期政治學的學術水準,成為中國現代政治學上的典範。鋻於前輩學者學術成果所具有的學術價值和歷史意義,特整理出版“中國現代政治學經典”,為往聖繼絕學,為學術傳薪火,為中國現代政治學的發展貢獻一份力量。
    “中國現代政治學經典”編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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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思想史


    .主權論沿革*.·主權論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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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思想史


    .主權論沿革*.

    主權論(the theory of sovereignty)在西洋政論上占一特殊地位,其影響於古今政治思想及政治改革者亦,凡讀西文政論書籍者,當不以此言為謬。近年來中國政治革新,學者多研究西洋政治學理,惟於政治學上關重要而且饒興味之主權論,則問之者殊寡。今特作是篇,冀引起學者研求學理之興趣。力有不逮,固作者所自知也。
    主權者,一國之統治權也,英文謂之sovereignty源出法文之souverainté,漢譯主權二字,頗嫌不適,以主字含對外意多,似僅可表對外主權,[1]而不能兼對內主
    權。[2]近人有譯為薩威稜帖者,固可免漢文岐義之弊,然此種音譯,字多音長,令讀者望之生畏,救弊得弊,亦嫌不當。今民國臨時約法已用主權二字(約法第二條雲,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作者因之,非敢引法律為護符,不過無佳譯以代之耳。
    自來談主權者,大都不外從兩方立論。一從主權之性質立論,一從主權之處所立論。言性質者,有謂主權無限制,有謂有限制,有謂可分,有謂不可分,有謂可讓棄,有謂不可讓棄。言處所者,亦復因時代國情之不同,有謂其在君主者,有謂其在人民者,又有謂其在國家者,議論紛紛。非知其歷史沿革,無從見各說強弱之點。今為討論便利起見,特分八段陳述。一,布丹以前之主權論;二,布丹至洛克;三,盧梭及法國革命;四,法國革命後之反響;五,公理主權與國家主權;六,奧思定之主權論;
    七,聯邦制與主權;八,今日之新趨向。
     *    原載《政治學報》(政治學報社)卷期,1919年12月。原文無標點,隻有斷句符號,整理時添加標點符號。
    [1]    External    sovereignty.
    [2]    Internal    sovereignty.
    一、布丹以前之主權論
    有統繫之主權論,雖始唱於布丹,[1]而布丹絕不為此論之初祖。布丹以前,論主權者,首為曠世哲人亞裡士多德,嗣後有羅馬法家,再後又有中世紀之反對教皇力扶民權諸巨子,如馬西離,[2]歐克,[3]及苛散納[4]等。今請以次論之。
    (一)亞裡士多德亞氏謂一國之主權,因政治組織之不同,或在一人,或在少數,或在多數。在一人者,謂之君主政治,或獨夫政治;在少數者,謂之貴族政治,或富民政治;在多數者,謂之平民政治,或暴民政治。[5]然此僅據當時歷史事實而言,至自哲理言,主權應屬一人或少數或多數,亞氏頗持應屬多數之說。其理由如下:
    欲問主權應誰屬,應先定誰屬之標準。欲定此標準,應先詢國家之為物,其目的安在。亞氏謂國家存在之目的,在扶助人民得享尚之生活,生活不足貴,貴在高尚耳。國家存在之目的既如此,其次應問如何可達此目的。亞氏謂達此目的之物,非富,非貴,曰德。故德為斷定主權誰屬之標準。標準既定,後應問誰為具是德者。亞氏謂具是德者,非一人,非少數,乃多數。因一人或少數之德,容或較優於多數個人之德,而絕不能較優於多數全體之德也。[6]此猶謂此馬之力,或較大於彼馬之力,而絕不能謂一馬之力,較大於萬馬之力也。
    如上所說,主權屬於多數人民明矣。但主權雖屬於多數人民,而行使主權者,則為政府官吏。自事理言,多數人民,既無自作官吏之纔能,又無自作官吏之機會,其運用主權之法,僅在選舉官吏及警責官吏。多數人民,雖不能自作官吏,有選舉官吏之權,官吏有違法或不盡職處,人民又有警責之權。故選舉及警責官吏二者,乃人民主權之運用式也,亦即人民主權之被限制處也。
    (二)羅馬法家當羅馬帝國極盛之時,王威赫赫,自無主權在民之說。讀羅馬法
    “王意即法,以人民曾以其所有之權傳授於王也”[7]一語,令人想見當年主權在君之旨。其他諺語,如“王意所在,即法所在”,亦大有朕即國家之概。然此僅就羅馬帝國極
    [1]    Jean Bodin.
    [2]    Massilius.
    [3]    Ockam.
    [4]    Cusanus.
    [5]    Politics Jowett’s, translation, Bk. III, ch. 11.
    [6]    同上 Bk, III, ch. 11.
    [7]    Institutiones LI. Pt. II, Sec. 6.
    盛時代言,迨後王權中衰,民權漸伸,主權在民之說,復見萌芽。於昔所謂“王意即法,以人民曾以其所有之權傳授於王也”一語,加以新解,謂王意所以即法者,以曾得人民總權之讓與,既由人民讓與,則王意之出於民意也明矣雲雲。
    (三)中世紀中世紀政教相爭之時,袒教者謂主權在教皇,護政者謂主權在君主。謂在教皇者,持主權出於神賜之說;謂在君主者,持主權得自民與之說。亞塊納[1]翼教而扶政者也,謂二說皆近是,惟其立論少有遷就,不如馬西離,歐克,苛散納等力持主權在民之說純且粹也。馬西離者,中世紀末之急進的政論家而近代民權主義之前驅也,持主權在民之說,謂政府之權出於法,而民乃造法者也,且謂法之為物,須出於全體人民之公意,而不能出於一人或少數之私旨。法而出於一人或少數之私旨,則其所保護者,僅一人或少數之私利,而非全體之公利。故為全體公利起見,法非出於全體人民所造不可。全體人民,既為造法者,又須有監督此法之權,庶執政者不敢有違法之處。監督之法維何,曰懲罰違法官吏是也。[2]準此,則執政者僅能於法律範圍以內,行使其權,出此範圍,則懲罰繩於其後。主權在民,未有若斯之嚴且備者也。
    歐克與馬西離同時,持主權在民說,較馬有過之無不及。謂統治權有三大限制,
    一、民福;二、神意;三、自然法。統治權在此三限制中,其威無上,逾此則失其效。
    苛散納較馬歐為後起,謂一切政權,皆出於人民同意。執政者不過受人民推選而為之履行法律,其性質僅為人民代表而已。苛氏論政要處,在政權出於人民同意一
    語。其意蓋謂人生而自由平等者也,今於此自由平等之人民以上,忽置一束縛自由位不平等之統御者,非得人民同意莫由。[3]質言之,即自由之人,不受束縛,受之須出於其本意也。平等之人,不屈人下,屈之須出於其本意也。此其為說,與盧梭民約論無大異。
    馬歐苛三人,統持主權在民之說,且其持論有一共同之點,頗足形容中世紀之思律,不可不略述於此。此思律可以三段論法表之曰,全體大於部分,人民為全體,執政者為部分,故人民較執政者為大。人民既較執政者為大,則主權在人民而不在執政者明矣。[4]
    以上所論,自亞裡士多德以至苛散納,不過主權論之濫觴耳,若其發達,則俟近世。布丹者,近世有統繫主權論之初祖也。今請轉而論之。
    [1]    St. Thomas Aquinus.
    [2]    Marsilius,    Defensor    Pacis,    Bk.    I,    ch.    12    and    15,    見Coker,    Reading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3]    Dunning,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ies, I, pp. 270~276.
    [4]    Maitland, Political Theories of the Middle Age, pp. 35~61.
    二、布丹至洛克
    (一)布丹布丹之主權論,一力扶專制君主之主權論也。所以然者,以當時法國承封建之末,政與政爭,教與教訌,國家幾陷於無政府危境,非有一強有力之君主,不能拯社會於焚溺,布丹之專制君主主權論,蓋亦當時紛亂政像之天然出產物也。
    欲明布丹之主權[1]為何物,宜先知其定義。布丹曰,“主權者,高出於人民以上,不為法律所限制之威權也。”[2]又曰,“主權者,一國之永久權也”。定義既明,請再言其性質。布丹之主權,有六要性。一,主權為的,維故不受裁制。
    二,主權為永久的,永久二字,在此可作終身解,終身君主,方有主權。若任期有限之攝政王,或國有大故時之全權統攬者,或其他性質相似之上官,不得認為操有主權。三,主權不可分,惟不可分,故一國之內,不能有二主權。四,主權不消滅,惟不消滅,故不能以時間虛度而視為失效。五,主權不可讓棄,惟不可讓棄,故常與君主之壽命相終始,不能以意傳之他人。六,主權無限制,無限制故不受法律之禁止。但此處所謂法律者,僅指一國之民法而言。此種民法,乃執掌主權者自己所造,造之者當然不受其所造之限制。若夫神道法,[3]自然法,[4]萬國公理,[5]以及國家大法,[6]固高出於主權執掌者之上,限制主權而不為主權所限制也。據此,則布丹之主權,除為神道法,自然法,萬國公法,及國家大法四者所限制外,固一,永久,不可分,不可滅,不可讓棄,不受限制之威權也。
    布丹之論主權,不止於此,凡若國家之存在,國體之判別,國民之定義,法之源府,革命之意義,均莫不以主權為樞紐。今為篇幅所限,不能詳述,約而言之,可曰,國之存在與否,悉視主權之有無為判,主權在則國存,主權缺則國不存。主權在一人者,國體為君主,在少數者為貴族,在多數者為共和。此主權與國家及國體之關繫也。至於誰為國民,布丹以為凡受主權之命令管轄者,均為國民,否則反之。若夫法之制定,固以執掌主權者之意旨為斷,蓋法為執掌主權者所造,執掌主權者之意旨,即為法律。後應問何為革命,布丹曰,革命者,國家主權移易時之改革也。主權若移(即
    [1]    Souverainets一字布丹首用之,布丹以前稱主權曰plenitudo potestatis.
    [2]    Bodin, De Republica, Bk. I, ch. 8.
    [3]    The    Law    of    God.
    [4]    The    Law    of    Nature.
    [5]    The    Law    of    Nations.
    [6]    Leges    imperü.
    由一人移至少數或多數,或由多數移至少數或一人),改革雖小,亦為革命;主權不移,改革雖大,不為革命。
    布丹之主權論,誠政論史上有數文字,其窮理深,其為詞有統繫而不紊,其影響於後來者亦,奉為圭臬者固多,而視為邪說者亦不少。今請論其反對派。
    (二)阿徒修阿徒修[1]者,讎君黨[2]健將也,反對布丹,倡民主主權說,有聲於
    時。布丹謂主權集於少數執政者,阿徒修謂其散於全體人民。布丹謂主權為而無限制,阿徒修謂其非而有限制。布丹欲為君主樹威,藉救社會之紛擾。阿徒修力為人民爭權,冀脫蒼生於淫威。二人用意不同,持說自異,無足怪也。
    阿氏主權論之起點,根於民約。彼謂人與人約而成家,家與家約而成鄉,鄉與鄉約而成邑,邑與邑約而成國。國者由約而生之集合體也。國之成,其動力發於下而不發於上,故主權在下而不在上,約成而治者與受治者分。治者之權,出於受治者之許可,其性質為暫讬而非永棄。故治權有違人民許可原意時,人民不但可收回此權,並可得治者而處分之。由此觀之,政府固為人民所造而向之負責任者也。阿氏又謂主權在事理上須屬人民。因人民之生命,永久不死,而執政者之生命,則與個人生命無異,易於終絕,不配負有主權也。以上所言,僅及主權之性質及處所,至於何謂主權,觀阿氏之定義自知。阿徒修曰,“主權者,關於管理人民身體靈魂安寧之事之廣權也。”此其為說,與布丹之所謂“高出於人民以上,不為法律所限制”雲雲,相去殆不可以道裡計矣。
    (三)谷羅狄士布丹袒君,阿徒修護民,持論各趨。谷羅狄士[3]則持調停之說,周旋於兩者之間。其為說雖不如兩氏之有統繫,然以有影響於後代學說處,故亦論及之。
    谷羅狄士曰,主權者,不受他權限制之權也。[4]此權之執掌者,分普通特別兩種。普通執掌者為國家全體,特別執掌者為一人或政府中少數執政者。[5]谷氏論主權要之點,在此區別。所謂周旋於君主民權之間者,即在此處。惟谷氏雖認有二種主權執掌者,而彼所持論者,則僅及特別執掌者。此特別執掌者主權之為物,自谷氏視之,純然為一種權利。[6]其性質與他種私人權利如土地所有權無少異。執掌此權者,亦與
    [1]    Johannes Althusius.
    [2]    The    Monarchomachs.    阿徒修外George    Buchanau    Hubert    Lanquet    Mariang等亦有名。
    [3]    Hugo Grotius.
    [4]    De jure belli ac Pacis, Bk. I. ch. 3, Sec. 7. Whewell translation.
    [5]    De jure belli ac pacis, Bk. I, ch. 3, Sec. 7.
    [6]    A right.
    他種物主無異。他主於其地可傳之子孫,或租售之他人。君主之於其主權亦然,傳之租之售之,悉惟其意是聽。此其為說。表面上似較布丹更為專制,實則不盡然。以布丹之主權,尊嚴難犯,不可讓棄,此則可讓棄也。其他亦有不如布丹持論之趨處。如布丹之主權無限制,谷氏之主權有限制;布丹之主權不可分,谷氏之主權可分;布丹之主權為永久,谷氏之主權可久可暫;布丹之主權僅有一種執掌者,谷氏之主權則有二種等,尤其例之彰彰者也。
    (四)霍布士霍布士[1]生於十七世紀英國君民激戰之時,振筆著書,以擁護君權為己任,舉一切民權學說而顛撲之,為說堅強不可破。自來民黨勁敵,未有若霍氏鋒芒之可畏者也。
    霍氏論主權,可分三段。一,人類初自然境;[2]二,民約;[3]三,主權。彼謂生民之初,無君無民,無善無惡,一切悉惟蠻力是恃,相殺相殘,不能安處。為求福避禍計,乃相約而群奉一強有力之人以為君。未約之前,人人平等,既約之後,眾人為民,一人為君。民以其所有權利,降之於君,令其代行一切保護懲罰之責。且認君之行為,即民自己之行為,不可反抗。換言之,約成之後,自然人之人格,已經消滅。所謂君者,乃諸自然人之總替身也。[4]霍氏論民約與他家不同之點,在謂所謂約者,非君與民約,乃民與民約,[5]君不與約,故高居民上,不為限制,而民則相約以服從。約成之後,不但悉降其權於君,且並不能毀此約而更立他約也。[6]霍氏以前,論民約者,多謂未約之前,主權在民,既約之後,民以主權全體或其一部移之於君。君違約旨,民可收回此權。此為民主主權論者極強之點。承認此點,便無專制君主主權說發生餘地。霍氏欲根本推翻此說,故謂主權與民,同生約後。[7]未約之前,蠻力相競,民且無有,何論主權。二者俱無,謂為在此在彼,殊屬不辭。故主權者,乃約成後,與民同時發生之物,明乎此,則“原屬”“移與”“收回”雲雲,皆毫無意味矣。此吾所謂霍氏於民主主權說根本推翻之也。
    主權始終在君,與民無與,已如上述。至其性質如何,霍氏謂主權之為物,自君一方視之,不可分,不可棄;自民一方視之,不可毀,不可拒。分之則不完全,棄之
    [1]    Thomas Hobbes.
    [2]    The state of nature.
    [3]    Contract.
    [4]    The bearer of their person.
    [5]    Hobbes, Leviathan, Pt. II, ch. 18.
    [6]    Ibid.,Pt.    II.    ch.    18.
    [7]    Ibid.,Pt.    II.    ch.    17.
    則人類將相殺相殘,復返於自然之域,而毀之拒之,又均非約之所許。
    霍氏主權之為說,較布丹更趨,更為專制。以布丹之主權,雖不受人民限制,然受神道法自然法國家大法等限制;霍氏之主權,則無論何種限制,均不之受,以其於神道法自然法,視君主為終之判斷者,於國家大法,則並其存在而亦不之認也。[1]
    霍氏之主權論,完備如此。顧以輕視宗教,卒未得當時英人之承認。英人之神聖霍氏,乃十九世紀中葉以來事也。然霍氏在其本國,享名雖遲,而在歐洲大陸,則早與當時大學者谷羅狄士齊名,抑或過之。其勢力至福祿特爾及孟德斯鳩出始稍衰。
    (五)蒲芬道夫蒲芬道夫[2]調停谷羅狄士,霍布士之說,謂政治社會成於二約。約為民與民約,共舍自然境而入社會,謂之社約。第二約為民與君約,君司法理,民盡服從,謂之政約。[3]政約結果所得之統治權,謂之主權。主權威力無上,不可分,不負責,不受他法之裁制。然蒲氏於此,並非完全贊同霍氏。以霍氏之主權,而無限制。蒲氏之主權,則非而有限制也。自來論主權者,多混[4]與[5]為一說。蒲氏謂與截為二事。無所不轄,不受限制。則僅於其所轄者中為,不受限制,於其不轄者,則受限制。主權為,然非不受限制。限制主權者,詳言之,為神道法自然法以及舊風古習。概言之,凡政府存在理由所在,即主權限制所在也。蒲氏學說,在英法及他國無甚影響。惟在德國,則自十七世紀至法國革命,百餘年間,學者多宗之。
    (六)洛克洛克[6]之《政府論》,[7]原為表同情於英國一六八八年之革命而作,為自來盎格魯撒遜人種談民權者所宗。一七七六年美國獨立,其自由政論,多本洛氏。即以提倡民權出名之盧梭,亦受洛氏影響不小。洛氏誠一大民權政論家哉。
    洛氏謂生民之初,處自然境。此自然境,雖非如霍布士之所謂亂境,[8]而個人權利,以無公共判斷者,終不十分安穩,故群相約而立一政治社會及政府。[9]政府中之機關,為立法機關。[10]立法機關,為法之源府,及人民總意之代表,即政府主權所在處。
    [1]    Hobbes,    Leviathan,    Pt.    II.    ch.    26.
    [2]    Pufendorf.
    [3]    Pufendorf, De jure naturae et gentium VII, 2, 7. Kennett’s translation.
    [4]    Absolute.
    [5]    Supreme.
    [6]    John Locke.
    [7]    Two Treatises on Civil Government.
    [8]    State of war.
    [9]    Two Treatises, Bk. Iw, ch. 2-3, 7~8.
    [10]    Two Treatises, Bk. II, ch. 13.
    立法機關外,又有一行政機關首之職權,悉為法律所規定。在此法律範圍中,其權,不受限制,為形式主權所在處。立法機關,雖高於行政機關,然為人民所建,對於人民,負保護生命自由財產之責。
    立法機關違職,或侵害人民權利時,人民得憑其天賦人權,收回政府主權而另建立法機關。[1]據此,一國之內,有三種主權。一,形式主權,操首,為法律所限制。二,政府主權,操於立法機關,為政府存在原理所限制。三,政治主權,操於人民。政府在時,政治主權,處於靜境,雖存在而不生效力。政府倒後,由靜而動。有建設新政府之能力,威權無上。[2]
    洛氏論政要點,在人民權利及政府存在理由,於主權論之本少,論主權性質處尤少。除有限性外,其餘蓋不可得而聞也。有統繫之主權論者,布丹霍布士而後,當以堅利窪哲學家盧梭為首屈一指。
    三、盧梭及法國革命
    近代世界民權潮流,多導源於法國革命,而法國革命之政治理想,又多得之於盧梭。故盧梭者,實法國革命之晨鐘,而世界民權史上之自由神也。其所作政論,皆上結往古,下啟來今,歷來政論家,未有若盧梭勢力之大者也。今去盧梭之死,已百四十年矣,其政論猶為學者所爭訟,其名猶為婦孺所稱道,即不學如今日之中國人,亦莫不耳盧梭之名,影響之大,可見一斑。盧梭《民約論》[3]大旨,在發揮(一)人民自由,不受束縛;(二)國家,不受限制;(三)國家之下,人民猶為自由,且國家愈萬
    能,愈不受限制,人民始愈自由,愈不受束縛。[4]此說本甚牽強,不過盧梭詞辯,故信之者夥耳。
    盧梭之論主權也,曰,自然境中,困阨太多,非個人之力所能勝,故群相約而立一致治團體。[5]當約之時,各以其所有權利,讓之全體,令其代行保護輔助之責。此全體得各個人權利之讓與,攬有總權。凝而靜時,謂之國家,發生動時,謂之主權。[6]易言之,國成於約,約發於意,國家為人民公意所造,又為人民公意所運動,主權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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