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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商品所屬分類:文學 -> 中國現當代隨筆
    【市場價】
    860-1248
    【優惠價】
    538-780
    【作者】 梁治平 
    【所屬類別】 圖書  文學  中國現當代隨筆 
    【出版社】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ISBN】9787108072092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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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32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精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108072092
    作者:梁治平

    出版社: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出版時間:2022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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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本書是一本大家小書。有思想深度,寫法上又深入淺出,篇幅不一,可以隨時翻開一頁來讀。


     



    • 本書直面我們這個時代的問題。作者所讀之書貫穿法律與信仰,法律與社會,現代儒學的困境與出路,生態文明危機的應對等等,呈現他近二十年的學術思考及社會關切。


     



    • 本書指向知識分子寬廣的內心世界。談論梁簌溟、陳寅恪、費孝通、蔡定劍等學者的為人和為學,思索他們的精神資源於今天中國知識人的意義。


     

     
    內容簡介

    這是一本關於書的書,收錄於其中的作者歷年談書的各類文字,長短不齊,體裁不一,既有作者的讀書感懷,也有學術性的書評;有書前書後的序與跋,也有發表於不同場合的圖書評論,還有作者對前賢與故友的追念,其內容及於古今中外歷史與人物、思想與文化、法律與社會、信仰與秩序、心性與行動的種種。透過這些文字,作者表達了對書、對人以及這些書與人所涉及的廣大世界的種種看法。

    作者簡介

    梁治平,生於“大躍進”之年,上學於“文革”之中,後入工廠習藝凡三年。1978年入讀西南政法學院法學專業,從此以讀書、教書、著書為務。喜讀書,惜少時無書可觀;書多時,復覺時日短促,人生易逝。性喜自在,行事在可為可不為之間。默觀天下,遊戲書齋,不知老之將至。為學與究明社會中的法律相關,因之出入古、今,涉足中、西。著、譯十餘種,並有兩卷本自選集《法律史的視界》《法律何為》。

    目錄
    熱愛書籍(代序)

    書覽
    為樂趣而讀書
    於出入間看美國
    從清末學風的“趨新趨舊”說起
    集體表像與心史的研究
    兩部英語世界的法律辭書
    書的新與舊
    再生之途:法律與宗教的“綜合”
    辜鴻銘現像
    《豐子愷漫畫》
    《奧古斯都》
    《中國學術思想史隨筆》

    熱愛書籍(代序)


     


    書覽


    為樂趣而讀書


    於出入間看美國


    從清末學風的“趨新趨舊”說起


    集體表像與心史的研究


    兩部英語世界的法律辭書


    書的新與舊


    再生之途:法律與宗教的“綜合”


    辜鴻銘現像


    《豐子愷漫畫》


    《奧古斯都》


    《中國學術思想史隨筆》


    譯事難


    人類的故事


    茨威格人物傳記兩種


    十二世紀的文藝復興


    發現蓋尤士


    羅馬法教材兩種


    《名公書判清明集》


    一份用法律記錄的社會檔案


    我們生活的三個世界


    暑假讀書計劃


     “漫畫”法治


     


     


    書之評


    “現代化”的代價


    讀《不含規範的倫理學》


    重新解說西方法律史


    法不等於法律


    “公法”與“公法文化”


    死亡與再生: 新世紀的曙光


    故紙中的法律與社會


    用自己的語言發言


    從市場經濟到法治的市場經濟:吳敬璉的改革詞典


    底線與共識


    當代“儒生”面對的三種挑戰


    《華夏治理秩序史》讀後


    談《法律東方主義》


    法律、信仰與秩序


    認識韋伯,善用韋伯


    天下樞紐:我們時代的問題與思考


    思考現代儒學的困境與出路


    “比較法”的三種形態


    《中國法律史研究的三重困境》簡評


    我與你:一種法哲學視野中的人地關繫


     


    書與人


    認真的人和他的一生


    一個“決不從時俗為轉移”的純正學人


    “《讀書》服務日”憶舊


    無言的紀念


    我認識的何美歡教授


    追念蔡定劍教授


    一個華語社會學家的努力與追求


     


    序與跋


    《書齋與社會之間》自序


    《法治十年觀察》自序


    《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臺版前言


    《梁治平自選集》自序


    序《公羊學引論》


    序《法理學的世界》


    序《法治與文明秩序》


    序《在東西方之間的法律哲學》


    序《天下的法》


    序《法律的燈繩》


    《秩序與信仰》中譯本序


    禮法之爭再思


    薪火相傳的燃燈者


    《為政》答問七則


     


    後記

    在線試讀
    法律、信仰與秩序

    讀者面前的這本書,是伯爾曼(Harold J. Berman)教授的一本論文集。其英文原書出版於1993年,中譯本則是在2011年面世。這也是作者個人論著被譯為中文出版的第4本書,在此之前已翻譯出版的,有膾炙人口的小冊子《法律與宗教》(1991,增修版,2003/2012),還有關於西方法律傳統的鴻篇巨帙《法律與革命》(卷,1993;第二卷,2008)。這些中譯本,包括這本《信仰與秩序》,曾經(大概現在也仍然)被廣泛閱讀,乃至於同伯爾曼的名字相連的某種思想和觀點,也廣為流傳,變得耳熟能詳了。
    伯爾曼的研究涉及法律、歷史、宗教的多個領域。其中,他關於西方法律傳統的撰述,不但篇幅巨大,史料豐贍,而且識見獨具,思想深邃,頗受世人推重。曾任耶魯大學法學院院長的卡拉布雷西就說,以其對於法律現代性的歷史和比較研究所達到的深度論,伯爾曼是可與馬克斯·韋伯比肩的美國人。但有意思的是,在伯爾曼眼裡,韋伯的法律社會學不足為訓。因為在他看來,韋伯及其追隨者蔽於世俗化和理性化的觀念,不見植根於法律生命深處的宗教要素。正是這類認識和理論,造成今人對自己法律傳統的隔膜,阻礙了未來新秩序的發展。而他畢生的努力,就是要消除這一蔽障,重現法律與宗教之間的聯繫和互動,並在此基礎上,展現一種富有活力的新的法律,新的宗教,一個面向未來的新的世界秩序。擁有這般見識和抱負的人,已不單純是一般所謂專家學者,而有幾分先知的味道了。事實上,隻是法學家的縝密思維,歷史家的宏闊視野,尚不足以成就伯爾曼的思想世界。幫助伯爾曼融貫法律、宗教和歷史各個領域,支撐起他全部思想的,是信仰,一個身為法學家的當代基督徒的信仰。要說明這一點,好的證明,也是好的導引,就是這本《信仰與秩序:法律與宗教的復合》。
    與大多數論文集一樣,《信仰與秩序》收錄作者歷年文字,分題彙集。但這卻不是一本普通的文集。因為一方面,收錄在這裡的文字,前後跨度逾 50年,展現了作者一生的思考和追求。另一方面,書中收錄的文章,在類別上涵蓋了作者全部研究領域,同時又以多數是演講的形式,如毛細血管一般,伸展至作者思想的各個角落。因此,一冊在手,讀者便能夠相當完整地了解作者的學術、思想和精神世界。

    法律、信仰與秩序


     


    讀者面前的這本書,是伯爾曼(Harold J. Berman)教授的一本論文集。其英文原書出版於1993年,中譯本則是在2011年面世。這也是作者個人論著被譯為中文出版的第4本書,在此之前已翻譯出版的,有膾炙人口的小冊子《法律與宗教》(1991,增修版,2003/2012),還有關於西方法律傳統的鴻篇巨帙《法律與革命》(卷,1993;第二卷,2008)。這些中譯本,包括這本《信仰與秩序》,曾經(大概現在也仍然)被廣泛閱讀,乃至於同伯爾曼的名字相連的某種思想和觀點,也廣為流傳,變得耳熟能詳了。


    伯爾曼的研究涉及法律、歷史、宗教的多個領域。其中,他關於西方法律傳統的撰述,不但篇幅巨大,史料豐贍,而且識見獨具,思想深邃,頗受世人推重。曾任耶魯大學法學院院長的卡拉布雷西就說,以其對於法律現代性的歷史和比較研究所達到的深度論,伯爾曼是可與馬克斯·韋伯比肩的美國人。但有意思的是,在伯爾曼眼裡,韋伯的法律社會學不足為訓。因為在他看來,韋伯及其追隨者蔽於世俗化和理性化的觀念,不見植根於法律生命深處的宗教要素。正是這類認識和理論,造成今人對自己法律傳統的隔膜,阻礙了未來新秩序的發展。而他畢生的努力,就是要消除這一蔽障,重現法律與宗教之間的聯繫和互動,並在此基礎上,展現一種富有活力的新的法律,新的宗教,一個面向未來的新的世界秩序。擁有這般見識和抱負的人,已不單純是一般所謂專家學者,而有幾分先知的味道了。事實上,隻是法學家的縝密思維,歷史家的宏闊視野,尚不足以成就伯爾曼的思想世界。幫助伯爾曼融貫法律、宗教和歷史各個領域,支撐起他全部思想的,是信仰,一個身為法學家的當代基督徒的信仰。要說明這一點,好的證明,也是好的導引,就是這本《信仰與秩序:法律與宗教的復合》。


    與大多數論文集一樣,《信仰與秩序》收錄作者歷年文字,分題彙集。但這卻不是一本普通的文集。因為一方面,收錄在這裡的文字,前後跨度逾 50年,展現了作者一生的思考和追求。另一方面,書中收錄的文章,在類別上涵蓋了作者全部研究領域,同時又以多數是演講的形式,如毛細血管一般,伸展至作者思想的各個角落。因此,一冊在手,讀者便能夠相當完整地了解作者的學術、思想和精神世界。


    照伯爾曼的說法,這本文集的主題是:“一個社會的法律秩序,即調整社會的形式法律制度、結構、規則和程序,本質上與關於生命根本意義和歷史終極目的的基本信仰,也就是宗教信仰,緊密相連。”(文集中譯本“序”,第1頁,以下引此書隻注頁碼)其實,這也是貫穿伯爾曼所有論著的主題。現代社會,法律日益世俗化、理性化、工具化,不再是目的本身。功利主義和實用主義法學理論盛行,它們注重的,隻是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效能。然而,人們愈是看重法律的效能,法律愈是衰敗。其結果,法律的懷疑論、相對主義和虛無主義以各種面目流行於世。而伯爾曼自己,作為一名法學家,並不隻是以法律為業,而是對法律抱有堅定不移的信念,相信法律乃安排人類事務所不可或缺者,是展現人類美好價值的不二法門。這種信念,源自他個人的宗教信仰,也源自他對於西方法律傳統的深刻理解和自覺承續。


    不久之前,曾有一位經濟學人對拙譯《法律與宗教》中“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 or it will not work)一句提出質疑,以為伯爾曼此言中的believe in並無信仰之義,而且在他看來,“把法律同信仰放在一起”本身就是問題。對於這一批評,我已在其他地方略加回應(參見拙文:“法律的信與信仰”,載《文彙報》2015-12-18),不贅述。不過在這裡,我倒想借此機會討論與之相關的另外幾個問題。


    個問題是,伯爾曼所言“法律須要被信仰”究竟是什麼意思?是說隻要是法律,或者被稱為法律的任何規範、規則、指令、程序,都可以要求人們的信仰,應該得到人們的信仰,或值得人們去信仰嗎?顯然,這不是伯爾曼的意思。如果法律隻是一種政治工具,是人們獲取其利益、維護其權力、實現這種或那種目的的手段,它憑什麼要求人們的信仰?其實,這正是伯爾曼自己提出的問題,也是他想要通過重建法律與宗教的聯繫來解決的問題。他在指出法律與宗教皆具有儀式、傳統、權威和普遍性諸要素時說,這四個要素把一個社會的法律秩序同這個社會對終極超驗實在的信仰聯繫在一起。它們“賦予法律價值以神聖性,並因此增強了人們的法律情感:權利義務意識、公正審判的要求、對適用規則前後不一的反感、受到平等對待的願望、忠於法律及相關事物的強烈感受、對不法行為的痛恨。這些情感是任何法律秩序都必不可少的基礎,它們不可能從純粹的功利主義倫理道德中得到充分的滋養。它們需要一種信仰來支撐,即相信它們具有先天的、根本的正確性”。(第4頁)那麼,同一個社會“對終極超驗實在的信仰聯繫在一起”的,應當是一種什麼樣的法律秩序呢?除了上面提到的這些,伯爾曼還提到,比如,對西方社會而言,那些“即便不是出自《聖經》原本,也是符合《聖經》的”各種原則(《法律與宗教》商務版,第82-83頁),或者,對文明社會而言,與“十誡”後六條誡命相同的內容。總之,它應當是一個社會珍視且視為當然的、在漫長歷史過程中逐漸衍生、發展起來的那些制度化的原則、規範、規則和程序。這種意義上的法律秩序能夠存在,並不隻是因為它們具有某種功效,或能夠解決某些實際問題,而在根本上是因為,它們體現了生活的目的、生命的意義或與之相連。相反,若隻從功效角度來看待法律,損害的必將是法律的功效。進而言之,不見法律的宗教維度,不但會削弱法律實現正義的能力,甚至危及法律的生命。(第4頁)所以他說:法律須要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在“律法上更重的事”一文中,伯爾曼在回應索爾仁尼琴對西方的批評時區分了兩種法律觀,一種是“拘泥於教條的機械‘律法主義’(legalism)”,一種是“從正義感出發具有創造性、目的性的‘合法性’(legality)”。(第364頁)他承認,人造的法,若因其自身的緣故而被榮耀,受人敬拜,那便是偶像崇拜。要證明我們對法律的敬畏是正當的,那隻是因為“法律指向的是高於其自身的事物”。(同上)在這篇文章裡,伯爾曼再次提到耶穌批評“律法師”的著名段落:“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這更重的是你們當行的,那也是不可不行的”。(和合本《馬太福音》23:23)他引這段話來說明,律法的精髓是“公義、憐憫、信實”,律法上較輕的事如稅收等雖然也“不可不行”,卻要服從於律法的根本目的。換言之,法律與公義和愛並非對立之物。毋寧說,“法律實際上是將公義和愛融於關乎大眾的社會環境的一種方式”。(第367頁)對法律的這種理解完全符合西方法律傳統,其核心是這樣一種觀念:上帝是立法者,律法繫上帝所賜予,法律關乎拯救。在這裡,因為對話者是一個具有濃厚東正教色彩的作家,伯爾曼自然地采取了一種,至少在一個異文化的讀者看來,更具內在性的立場,而與前面講法律與宗教的內在聯繫時有所不同。簡單地說,四要素說采取的是人類學的立場,兩種法律觀采取的是歷史的立場。前者對所有文化均屬有效,對應於他矚目的世界法;後者講述西方故事,對應於他用力多的西方法律傳統。如果把作者個人信仰這一層也考慮進來,也許還可以說,前一種立場是社會科學的,後一種立場有時則近於神學。那麼,這些不同的立場和傾向之間有什麼樣的聯繫?它們又以怎樣的方式影響和塑造了作者的基本思想?


    伯爾曼身為猶太人,青年時期皈依於基督教,奉之終身。如此深刻和豐富的生命經驗,為他提供了一個觀察和參與世界的獨特視角,不但塑造了他的法律觀、歷史觀,而且決定了他的全部思想取向和智識上的努力,從早期的蘇俄法研究,到西方法研究,再到對世界法的關注。這裡,讓我們感到好奇的也許是,伯爾曼,一個具有堅定宗教信仰、而且不斷從中汲取靈感和勇氣的法學家,如何處理非基督教歷史、文化和社會,如何論述這些社會中法律與宗教、秩序與信仰的關繫?


    大概可以說,伯爾曼對西方法律傳統的觀照源自其自身(既是個人的,也是他所屬的特定文化共同體的)的經驗,而在把目光投向更廣大的世界時,他一面將這種經驗進一步抽像、升華(比如堅持法律與宗教的內在關聯),一面把它層層淡化(比如采用更加寬泛的法律和宗教定義),讓它與更多不同的人類經驗相協調,從而具有更大範圍的有效性。這就是他所謂的人類學立場。這種立場是寬泛的,可以容納形態各異的部族、國家和文明,但又是統一的,是正在形成的世界法的基礎。伯爾曼反對相對主義,但他的立場,也不是某種僵硬的主義,甚至不是抽像的普遍主義。在“‘基督教法學院’是否存在?能否存在?”(作者1991年在聖母大學法學院150周年院慶學術報告會上的演講)一文中,他公開批評了新托馬斯主義自然法理論的狹隘之處,首先是它的“過度理性主義”,它的被認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對任何人均同樣有效”的論證方法,以及它隻注重普遍有效的一般原則,而把構成變一般原則為具體裁決的歷史背景的“環境和文化因素”棄置不顧的做法。在這篇講辭裡,伯爾曼再三強調歷史意識、歷史方法和具體情境的重要性,而這一點特別能夠說明伯爾曼思想的特性。


    在伯爾曼的思想裡,時間的觀念、歷史的概念極為重要。(參見拙譯《法律與宗教》“增訂版譯者前言”。商務印書館,2012)他使用的許多重要概念,如傳統、歷史性、世代、生長、發展、延續性、生生不息等,都與此有關。這恐怕不是因為他是一個法律史家,倒不如說,因為持有一種特定的時間觀、歷史觀,他纔如此看重歷史研究。事實上,這種特定的歷史觀不隻是把他引導到歷史研究之中,而且也深深滲入和支配了他對法律的哲學思考和他對世界法未來的展望。比如,在他力倡的融合政治、道德和歷史的綜合法學裡,歷史一維的作用被特別強調,這不隻是因為,與實證主義法學和自然法學說相比較,歷史法學久已遭人遺忘,需要復興以平衡政治和道德,更因為他相信,在歷史之外,政治哲學和道德哲學都將流於空洞。因此,隻問“何為法律”、“法律與政治和道德有何聯繫”很難得到切實的答案。更重要的是問:“何為法律傳統”、“法律所屬共同體在長期歷史上的關切在何種程度上影響和塑造、指引和決定了實證主義在分析上的關切和自然法論者在道德上的關切?”(第291頁)歷史的概念如此重要,是因為對伯爾曼來說,它不簡單是物理上的時間觀念,也不隻是前後相續的機械編年,而是具有方向和目的含義的規範性之物。這樣一種歷史觀念同樣來自西方,來自於猶太-基督教,是西方法律傳統的核心意識。正因為如此,這種傳統纔不至淪為一般人慣常稱之為歷史的死的過去,而是能夠連接過去與未來、為當下人們指引方向、提供意義的活的遺產。伯爾曼認為,十九世紀的歷史法學秉持的就是這種理念,它相信,“特定民族所特有的長期歷史經驗指引這一民族走向特定方向;特別在法律方面,特定民族法律制度的發展所歷經的歷史時代有助於確立制定和闡釋其法律所應依據的標準,確立其法律制度的奮鬥目標”。(第286頁)伯爾曼今天所強調的是同樣的理念。隻不過,面對一個比百年前的世界更大同時也更小的世界,他的視野必須更加開闊,胸懷更加廣大,思想更加包容。當他說,世界法生長的基礎,主要不是民族國家的政治意志,不是自然法上的普遍道德秩序,而是人類共同體的生生不息的共同歷史經驗的時候,他心中想到的,恐怕就不單是“上帝所護持的歷史”,而是淵源更加多樣、內容也更加豐富的各種人群的歷史。


    2006年,年屆耄耋的伯爾曼造訪中國,並在多所大學發表演講。某次,一位中國聽眾問他,是不是要信了上帝纔能建立正義的法律秩序。伯爾曼的回答不失幽默:“那自然會有助益”,但他隨即又說:不,不是非信上帝不可,但你總要有所信。起碼你要信法。如果你不能接受上帝,那就注目於上帝寫在我們所有人心中的法吧。即便孩童也本能地知曉這我們心中的法。世上每一個孩童都會說:“那是我的玩具”,這就是財產法;每一個孩童都會說:“但你答應我了”,這是合同法;每一個孩童都會說:“我沒錯,是他先打我”,這是侵權法;他還會說:“爸爸說了我可以”,這是憲法。歸根到底,法律出自我們的人類本性,而人性終究隻是上帝的形像。(You don’t necessarily have to believe in God, but you have to believe in something. You have to believe in law at least. If you can’t accept God, then just focus on the law that God has written on all of our hearts. Even children intuitively sense this law within us. Every child in the world will say, “That’s my toy.” That’s property law. Every child will say, “But you promised me.” That’s contract law. Every child will say, “It’s not my fault. He hit me first.” That’s tort law. Every child will say, too, “Daddy said I could.” That’s constitutional law. Law ultimately comes from our human nature, and our human nature is ultimately an image of God.  ——The Daily Report 117 (Fulton County, Georgia) (June 1, 2006): 1.)


    聽上去,伯爾曼這裡講的好像是某種自然法,但按照他的思想方法,這些原則的確切意蘊和意義,隻有在具體的歷史和文化情境中纔能夠呈現出來。而一旦引入歷史和文化,整個圖景就會立刻變得豐富多彩,充滿挑戰和可能性。隻不過,對我們來說,這項工作恐怕還沒有真正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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