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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牧愛堂編
    該商品所屬分類:文學 -> 中國現當代隨筆
    【市場價】
    1081-1568
    【優惠價】
    676-980
    【作者】 清趙吉士 
    【所屬類別】 圖書  文學  中國現當代隨筆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ISBN】9787100140607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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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精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100140607
    作者:(清)趙吉士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出版時間:2017年04月 

        
        
    "

    編輯推薦

    《牧愛堂編》是清代史料的罕見刊本,整理迭經滄桑,少為人知。是研究清代訴訟法律、山西生活的重要史料集。

     
    內容簡介

    《牧愛堂編》是清代趙吉士治理交城五年的歷史記錄。《牧愛堂編》包含了豐富的社會史文獻,收入了甚為豐富的法制史文獻,是趙吉士作為山西基層地方官員居官生活的真實寫照。文中不僅記載了趙氏治理地方、審判案件、剿除山寇、興修水利等方面的事功,還收入了趙氏任知縣期間與各級官吏、當地士紳的詩文交往以及書信,對於今人了解當時的官場生態以及基層官員的內心世界有著重要的意義,對於社會史、法制史等方面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史料價值,亦足見其有進一步整理以廣流傳之必要。

    作者簡介

    趙吉士,清順治八年(1651)中舉,十八年簡選推官。康熙七年(1668)正月十四日改授交城知縣。二十五年受康熙皇帝面試,擢戶科給事中。後受命勘河,因不稱旨而罷官,復補國子監學正。康熙四十五年二月,卒於北京。作品有《續表忠記》、《寄園寄所寄》、《楊忠公列傳》、《錄音韻正偽》、《牧愛堂編》,詩作有《萬青閣全集》。曾主持編纂《交城縣志》、《徽州府志》。


    郝平,山西大學 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山西大學外國語學院副院長、山西大學中國社會史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現任山西大學歷史文化學院院長,山西省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區域社會史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山西省歷史學會副會長、秘書長;中國災害史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中國城市史研究會常務理事。山西省學術技術帶頭人,山西省高等學校中青年撥尖創新人纔,山西省高等學校優秀青年學術帶頭人。2010年日本東京國際大學訪問學者。主要從事中國近代社會史、區域社會史、災荒史研究。

    目錄
    目錄
    牧愛堂編·藝文 / 1
    藝文卷之一 / 3
    藝文卷之二 / 45
    藝文卷之三 / 59
    藝文卷之四 / 75
    牧愛堂編·詳文 / 115
    詳文卷之五 / 117
    詳文卷之六 / 165
    詳文卷之七 / 205
    詳文卷之八 / 239
    牧愛堂編·告諭 / 277
    告諭卷之九 / 279
    告諭卷之十 / 305

    目錄


    牧愛堂編·藝文 / 1


    藝文卷之一 / 3


    藝文卷之二 / 45


    藝文卷之三 / 59


    藝文卷之四 / 75


    牧愛堂編·詳文 / 115


    詳文卷之五 / 117


    詳文卷之六 / 165


    詳文卷之七 / 205


    詳文卷之八 / 239


    牧愛堂編·告諭 / 277


    告諭卷之九 / 279


    告諭卷之十 / 305


    牧愛堂編·參語 / 333


    參語卷之十一 / 335


    參語卷之十二 / 357


    跋 / 391


    後 記 / 393

    前言
    前 言
    趙吉士(1628—1706),字天羽,又字恆夫,號漸岸,又號寄園,清初休寧縣(今屬安徽省黃山市)舊市村人。幼年寄籍杭州,順治八年(1651)中舉,康熙七年(1668)謁選山西交城縣知縣。在任五年,政績卓著。蒞任伊始,修葺城池、選練鄉勇、嚴格保甲,終徹底平定了盤踞深山、滋擾地方多年的山寇。累官至戶部給事中,晚年任國子監學正,寓居北京宣武門外的寄園,以詩文和考據自娛。《清史稿》有傳。
    趙氏性好古,工詩文,主要著述有《寄園寄所寄》、《萬青閣全集》、《林臥遙集》、《續表忠記》、《牧愛堂編》等。此外,還主持編纂了《徽州府志》、《交城縣志》。趙氏著述近年多次影印或整理出版:其中《寄園寄所寄》,清末及民國已有刊本流傳,近年則有齊魯書社《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影印本(1995),上海古籍出版社的《續修四庫全書》影印本(1996),以及黃山書社的《徽學研究資料輯刊》點校整理本(2008)。《萬青閣全集》,則有齊魯書社的《四庫全書存目叢書》本(1997)以及上海古籍出版社的《清代詩文集彙編》本(2010)。《續表忠記》,有(臺灣)成文出版社的《明代傳記叢刊》本(1971),後明文書局再版(1991);還有齊魯書社《四庫全書存目叢書》本(1997),以及北京出版社的《四庫禁毀書叢刊》本(1997)。《林臥遙集》,有齊魯書社的《四庫全書存目叢書補編》本(1997)。


    趙吉士(1628—1706),字天羽,又字恆夫,號漸岸,又號寄園,清初休寧縣(今屬安徽省黃山市)舊市村人。幼年寄籍杭州,順治八年(1651)中舉,康熙七年(1668)謁選山西交城縣知縣。在任五年,政績卓著。蒞任伊始,修葺城池、選練鄉勇、嚴格保甲,終徹底平定了盤踞深山、滋擾地方多年的山寇。累官至戶部給事中,晚年任國子監學正,寓居北京宣武門外的寄園,以詩文和考據自娛。《清史稿》有傳。


    趙氏性好古,工詩文,主要著述有《寄園寄所寄》、《萬青閣全集》、《林臥遙集》、《續表忠記》、《牧愛堂編》等。此外,還主持編纂了《徽州府志》、《交城縣志》。趙氏著述近年多次影印或整理出版:其中《寄園寄所寄》,清末及民國已有刊本流傳,近年則有齊魯書社《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影印本(1995),上海古籍出版社的《續修四庫全書》影印本(1996),以及黃山書社的《徽學研究資料輯刊》點校整理本(2008)。《萬青閣全集》,則有齊魯書社的《四庫全書存目叢書》本(1997)以及上海古籍出版社的《清代詩文集彙編》本(2010)。《續表忠記》,有(臺灣)成文出版社的《明代傳記叢刊》本(1971),後明文書局再版(1991);還有齊魯書社《四庫全書存目叢書》本(1997),以及北京出版社的《四庫禁毀書叢刊》本(1997)。《林臥遙集》,有齊魯書社的《四庫全書存目叢書補編》本(1997)。


    《牧愛堂編》則鮮見刊本,少為人知。《牧愛堂編》是清康熙七年(1668)至十二年(1673)間趙吉士任交城知縣時的公文書牘總集,共十二卷,收錄39類內容,約20餘萬字。《牧愛堂編》作為趙吉士治理交城五年的工作總結,有以下幾方面的價值:


    首先,《牧愛堂編》包含豐富的社會史文獻。農田水利方面,如、二卷中的《開鑿龍門渠碑記》、《開龍門渠祭山神文》、《祭水神文》、《開龍門渠祭高離山文》記載興修水利的情況;而第十卷中的《一件永禁賣水積弊以平人心示》、《一件按畝分水示》、《一件照區分水按日輪灌立案永遵以均河利事》則涉及水資源分配方面的文獻。民間信仰方面,如關於當地的狐突信仰崇拜,、二卷《募修狐大夫廟疏》、《祭狐大夫突祈雨文》等即為相關記載。工商業發展方面,如第十二卷《一件執結文狀事》、第五卷《一件事情憲禁事》涉及對當時皮貨從業者的征稅及管理等情況;第九卷《為疏通鹽引事》則述及當時山西私販土鹽的情況。城市環境治理方面,如第九卷《如禁約事》一文,針對當時毛皮產業對環境的污染問題,提出浚湖植柳、築堤養魚、禁止泡皮排污等措施;《一件種柳事》,則直言“欲為爾地樹百年之人,先為此方蓄十年之木,他日濃蔭夾道,綠影滿城……”此外,《牧愛堂編》中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中,還包含豐富的有關家庭、婚姻、民俗等方面的文獻,限於篇幅,此處不便一一枚舉。 


    其次,《牧愛堂編》收入甚為豐富的法制史文獻。趙吉士任知縣期間的審判活動史料,包括趙吉士本人的題奏及詳文,以及其上司官吏的批語、駁語、判語等,生動地記載了當時發生的各類糾紛、犯罪活動和司法審判的情況,為正確地認識古代的司法制度、審判程序、司法文書種類及行移程式,以及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審理等提供了寶貴的一手資料,對於中國法制史尤其是中國古代司法研究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也正是因此,楊一凡先生在新近編纂的《歷代判牘案例新編》中收入了《牧愛堂編》中趙吉士斷案的往來公文。


    後,《牧愛堂編》是趙吉士作為山西基層地方官員居官生活的真實寫照。內中不僅記載了趙氏治理地方、審判案件、剿除山寇、興修水利等方面的事功,還收入趙氏任知縣期間與各級官吏、當地士紳的詩文交往以及書信,對於今人了解當時的官場生態以及基層官員的內心世界有著重要的意義。如《清史稿》中趙吉士入《循吏傳》,可見其行為對於後世官吏為官有垂範作用,而1957年國務院法制局法制史研究室編《中國法制史參考書目簡介》(法律出版社)一書也將《牧愛堂編》與《牧令書》、《牧令書輯要》、《牧令刍言》、《牧令須知》一起列為古代地方官為官指南類書籍。


    如上所述,《牧愛堂編》對於社會史、法制史等方面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史料價值,亦足見其有進一步整理以廣流傳之必要。清康熙十二年,《牧愛堂編》在山西交城初刻,流傳不廣,至清嘉慶年間,“已歷年久遠,向來刻板多有殘缺不存者,苟不仍其舊書而補修之,是將趙子之心、之跡之久而漸湮也”。(嘉慶補修版《牧愛堂編》卷首王鴻文《序》)嘉慶十五年,王鴻文曾修補舊板,重新印刷。康熙初刻本現在已經難以見到,嘉慶補修本也非常稀見,幸而山西大學圖書館藏有此本。本書的點校即以山西大學圖書館的藏本為底本。此外,《萬青閣全集》也收錄了《牧愛堂編》的大部分文章,但次序有所調整,其中不乏文字潤色改動之處,非復《牧愛堂編》原貌,所以此次點校,並未用《萬青閣全集》的相關文本參校。山西大學圖書館藏本漶漫殘缺之處,則依據《萬青閣全集》補正。由於沒有其他的本子比對,此次點校以標點為主,不做校勘。《牧愛堂編》是一部自刻本的文集,刊刻質量不高,刻本的舛誤之處和異體字極多,筆者直接改正,並未加注釋,這是需要說明的。此外,為了讓讀者進一步了解趙吉士其人,筆者特將朱彝尊的《朝議大夫戶科給事中降補國子監學正趙君墓志銘》、《清史列傳·趙吉士傳》以及《清史稿·趙吉士傳》輯錄出來,附在《牧愛堂編》正文之後,方便大家閱讀。


    限於點校者的學識及水平,點校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在所難免,冀望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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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選)
    一件縱火殘害事
    審得武永清,士之非良;而武一進,士之無賴者也。本月十一日,永清柴場失火,綁一進以鳴官,曰:“是放火人也。”問:“誰見。”曰:“火中黑影,當、成福興目擊也。”問:“何故?”曰:“賒酒不與,挾仇揚言,往日溫有聽耳聞也。”問:“綁於何時、何地?”曰:“放火、救火,去而復等眾人共綁也。”吁,亦異矣。夫事莫惡於放火,罪莫大於斬流。灼見肆焰,何不立刻擒拿?縱彼脫逃,亦應當場喊破,豈有據小隙不情之言,指昏黑帽兒之影,遽縛口稱救火之人,而控之以非斬即流之罪乎?本縣親踏火場,牆垣即周,村莊復密,一進縱有是心,豈肯對人聲言,甘認重罪?況黃昏聚話,有成應舉等也;坐久喫煙,有成喜、成見等也;起焚往救,有武三老漢等也。一進既無分身之奇,永清何得捕以更安得捉以影耶?據供被趕脫逃,幸離虎口,復來而投於阱,夫豈人情也哉?倘一進一去不返,被火者傷心之痛,肯聽其兇脫鼠竄乎?律以反坐,永清應亦無辭。姑念稻草已焚,且尚未成讞,量罰泮宮石欄杆之修,俾諸子衿觸目驚心,知城門之殃、原不得遽及池魚枉證失實,業經刑訊,免其再懲。一進偶以賒酒小忿,遽肆放火兇言,雖無實據,然鄉保指之,裡鄰指之,即親如伊兄、伊姪亦指之,苟為善良,遂至鄉人皆惡之如是耶?本當重責,以儆兇頑,既俯首自悔,願洗滌前愆,姑予以自新,仍著自立結狀,親族保領,後有過犯,定加大法重繩。餘犯免供。

    一件捏契撥糧事
    審得候永祚用價二兩,典到李福金地三畝。照印契,則康熙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事也。福金受價後遠行未歸,地屬伊嬸承管。以追乎無措,伊嬸張氏即於是月二十九日推其業於族叔李世英等,福金名下戶役,俱世英等承認,候永祚以應裡之年,不敢出而與之爭。比裡役當完,乃暗囑總書撥糧於永祚戶內。是永祚巧於謀地,致李呈祥有契撥糧之控也。今將地仍斷歸張氏佃種,過一年後福金不歸,故土令永祚找價二兩與李世英等代應裡役諸人,其業方歸永祚承管可耳。以典而擅自撥糧,永祚、總書俱應法處,姑念鄉愚,逐出免供。

    一件獨吞殺弟事

    (節選)


    一件縱火殘害事


    審得武永清,士之非良;而武一進,士之無賴者也。本月十一日,永清柴場失火,綁一進以鳴官,曰:“是放火人也。”問:“誰見。”曰:“火中黑影,當、成福興目擊也。”問:“何故?”曰:“賒酒不與,挾仇揚言,往日溫有聽耳聞也。”問:“綁於何時、何地?”曰:“放火、救火,去而復等眾人共綁也。”吁,亦異矣。夫事莫惡於放火,罪莫大於斬流。灼見肆焰,何不立刻擒拿?縱彼脫逃,亦應當場喊破,豈有據小隙不情之言,指昏黑帽兒之影,遽縛口稱救火之人,而控之以非斬即流之罪乎?本縣親踏火場,牆垣即周,村莊復密,一進縱有是心,豈肯對人聲言,甘認重罪?況黃昏聚話,有成應舉等也;坐久喫煙,有成喜、成見等也;起焚往救,有武三老漢等也。一進既無分身之奇,永清何得捕以更安得捉以影耶?據供被趕脫逃,幸離虎口,復來而投於阱,夫豈人情也哉?倘一進一去不返,被火者傷心之痛,肯聽其兇脫鼠竄乎?律以反坐,永清應亦無辭。姑念稻草已焚,且尚未成讞,量罰泮宮石欄杆之修,俾諸子衿觸目驚心,知城門之殃、原不得遽及池魚枉證失實,業經刑訊,免其再懲。一進偶以賒酒小忿,遽肆放火兇言,雖無實據,然鄉保指之,裡鄰指之,即親如伊兄、伊姪亦指之,苟為善良,遂至鄉人皆惡之如是耶?本當重責,以儆兇頑,既俯首自悔,願洗滌前愆,姑予以自新,仍著自立結狀,親族保領,後有過犯,定加大法重繩。餘犯免供。


     


    一件捏契撥糧事


    審得候永祚用價二兩,典到李福金地三畝。照印契,則康熙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事也。福金受價後遠行未歸,地屬伊嬸承管。以追乎無措,伊嬸張氏即於是月二十九日推其業於族叔李世英等,福金名下戶役,俱世英等承認,候永祚以應裡之年,不敢出而與之爭。比裡役當完,乃暗囑總書撥糧於永祚戶內。是永祚巧於謀地,致李呈祥有契撥糧之控也。今將地仍斷歸張氏佃種,過一年後福金不歸,故土令永祚找價二兩與李世英等代應裡役諸人,其業方歸永祚承管可耳。以典而擅自撥糧,永祚、總書俱應法處,姑念鄉愚,逐出免供。


     


    一件獨吞殺弟事


    審得楊氏兄弟四人,暢嫡出,茂、藎、藻皆庶出也。父故,所遺資產屬暢掌理,逮茂等長成,暢為完娶,十數年家計經營,頗稱竭力。若謂其間悉本至公,絕無染指,吾又不能為暢信也。然暢雖上不及薛孟嘗之高風,下不逮鄭浦江之孝義,設使無暢主持,所分田地尚不能保其固有,安問家財乎?功過相侔,姑不深究。著暢親叔生員名聲及至戚李枝、候佐公將見在資產四股均開,即於大堂閱分照管。除茂娶妻用眾銀八十二兩、藎娶妻用農銀四十五兩不算外,則藻未婚,及暢長子慎知未娶,公撥地二十畝贍之,亦非過分也。楊暢為兄不公,致骨肉爭控,楊茂干名犯義,分別責儆。立案。


     


    一件死尸不明等事


    審得郭維玉病已十年,家無擔石。端節後二日,向其族兄維邦乞貸升鬥,以糊目前之口,麥熟償還。維邦以田舍翁兼守財奴,豈肯緩急於乃弟?詈之而歸。維玉老羞成怒,生不如死,遂投維邦井中。是死者本意,未嘗不欲累害維邦,然以大公無我之心聽斷是訟,維邦亦無大罪,未可律以威逼之條者也。何意維玉之妻王氏,始以實情聞之村約者,繼且以隱情求息於村約。村主郭珍等以死尸不明,呈縣之後,而裡老牛一進之結,保正牛一宰之呈,以及維玉之妻王氏、維玉之弟郭維高等俱稱因病投井,並無爭嚷等情具辨。是多此一辨,而本縣愈不得不嚴其駁查者矣。捕衙解到犯證,細鞫始明。除維玉買棺殮埋諸事俱著維邦備辦外,仍罰椽木二百根;裡保三人及尸親郭維高等,各罰磚五百塊;鄰佑張有法及十家牌郭謙等九人,各罰瓦一百五十片以為扶同具結,欺飾官長者之戒。援熱例不忍概加以刑,薄罰以當責。共椽木磚瓦著付四城,城總經收以做小窩鋪之用可也。婦人絕無憂色,惟代維邦分辨,良心絕矣,拶以儆之,免供。


     


    一件讎害人命等事 


    審得遊谷千父子五人,橫行一鄉,無不畏之如虎者也。春夏之交,遊宗豆苗為羊踐喫,究不知為誰家。宗指其族遊保家內所養之畜,然無實證,亦兩相忘矣。五月十八日,偶有賣酒人蘇世詳過石家嶺,遊保同父谷登及妻兄蘇應德扯宗共五人,飲酒於其家,借數杯以釋從前口角,亦實情也。宗歸,索湯水於發妻馮氏,馮氏鎖門不內,夫妻反目。其父谷千又罵之,謂此農忙時,何暇飲酒,而乃與妻相爭?宗血氣方剛,出而跳崖。其父喚子遊春急追之,而宗懸身崖半,不上不下,同族多人亦畏禍而而不敢前。谷千復喚谷登:“吾子與爾家飲酒起釁,爾安得坐視不救?”谷登不應,千同春竟歸,宗攀崖復上,無顏回家,因自縊於遊標場內杏樹之上。夜幕,父子眼尋,無由洩恨,谷千同子遊春、遊會、遊喜將已故身尸移至遊保屋內,以圖嚇詐。次日,又令宗妻馮氏抄鬧,而誤登遊谷科之屋,飄瓦數片,谷科之子遊資以理勸諭,然後還室。山愚刁頑至此真不知有國法矣。本宜按移尸詐財律擬罪,姑念宗之死,實因與保父子飲酒;而保邀飲,又因食苗之口角,谷千父子之罪誡不可辭。而抬尸圖賴,亦非絕無影響之事也。責春三十板,以懲其坐視弟死而不救;遊會、遊喜移尸是真,各責二十板,仍行枷示;俾爾山民知法之所在,未可全特汝橫也。谷千念繫子死,馮氏念繫夫亡,姑免究處。宗與保飲酒是實,保正所買棺木、衣衾,著谷登償還。谷千喚谷登救兒,谷登醉臥不理,雖畏勢而實忍心,應責二十板,念年老,著遊保代之。準尸親眼同掩埋。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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