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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宋之法(《風雅宋》《宋仁宗》後,“中國好書”獎得主吳鉤又一
    該商品所屬分類:歷史 -> 中國史
    【市場價】
    860-1248
    【優惠價】
    538-780
    【作者】 吳鉤 
    【所屬類別】 圖書  歷史  中國史  宋遼金元史 
    【出版社】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ISBN】9787559852328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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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32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精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59852328
    作者:吳鉤

    出版社: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2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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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特色

    編輯推薦

    繼《風雅宋》《宋仁宗》後,“吳鉤說宋”繫列又一力作


     


    #中國好書獎得主吳鉤新作,真實還原宋代司法制度及其實踐


    從宋人筆記與歷史文獻中發掘大量真實可考的案件記錄,諸如宋朝拆遷每戶能補償多少錢?宋朝女性怎樣做婚前財產證明?宋朝法律職業考試會考什麼?蘇軾的烏臺詩案是怎麼審的?潘金蓮可以和武大郎離婚嗎?宋朝法官懂得程序正義嗎?宋朝有行政訴訟嗎?……這些千年以前的故事,彰顯了宋朝早熟的法律精神,也讓人為它的湮滅深感惋惜。


    #以包公為代表的司法故事,與真實情況相去甚遠


    明清以來的流行大IP,包公故事的作者大多是明清底層文人,對宋朝的司法制度缺乏了解,杜撰的故事“戲劇性”有餘而“專業性”不足。比如宋朝司法有嚴格的回避制度,法官不能審理親屬的案件,因此“包公鍘姪”一案全無可能。此外公孫策、打龍袍、當事人下跪聽審等,也都是背離史實的想像。


    #“以宋朝為方法”,將宋朝司法故事內化為連綿不斷的文明傳統


    許多異邦美談在中文世界廣為流傳,如德國“國王與磨坊主”的故事,樹立起“國家應該尊重居民財產權”的價值觀。其實在宋朝的歷史中,不難找到相似的故事。


    講好我們自己的“國王與磨坊”故事,不是為了證明“祖上曾經闊過”,而是希望通過一遍遍地整理、編撰、講述、闡釋,將故事內化為連綿不斷的文明傳統,成為司法制度良性演進的內在動力。

     
    內容簡介

    “吳鉤說宋”繫列新作


    歷史作家吳鉤通過撰寫一繫列宋朝司法筆記,從法理、制度、刑事、民事四個方面入手,全面細致地介紹宋代中國在法律文明上取得的成就。


    宋朝的司法制度可謂中國傳統司法制度的峰,但長期以來被埋沒和誤解:一明清時期出現了大量包公戲、包公案小說,導致大眾對宋代法律制度產生誤解;另一方面,清末以來的啟蒙知識分子,熱衷於為異邦構建優良傳統,卻忽視了中國本身的歷史源流。


    本書通過援引大量宋人記錄的法律案件,並與宋朝法條相互參證,真實還原了宋代司法制度及其實踐;同時也是“以宋朝為方法”,從中國歷史深處打撈已有的優良傳統,講好我們自己的“國王與磨坊”故事。這不是為了證明“祖上曾經闊過”,而是希望通過一遍遍地整理、編撰、講述、闡釋,將故事內化為連綿不斷的文明傳統,成為司法制度良性演進的內在動力。

    作者簡介

    吳鉤,知名歷史作家,2018年度“中國好書”獎得主。多年來致力於研究宋朝文明,主張“重新闡釋傳統”。著有《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現代的拂曉時辰》《宋仁宗:共治時代》等。

    目錄
    自序“包青天”與“潘金蓮” / i
    輯法理篇
    “人命至重,是以聖賢重之” / 003
    刑罰歸刑罰,人道歸人道 / 007
    為何國王不能兼任大法官? / 011
    “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 / 015
    天子也得尊重法律 / 020
    一位公正的法官為何受到“圍攻”? / 025
    法官需要服從的,隻有頭頂的三尺法與內心的良知 / 029
    宋朝臺諫官的司法審查權 / 033
    “烏臺詩案”的另一面 / 037
    宋人斷案是“卡迪司法”? / 043
    宋朝奴婢與唐朝奴婢有何不同? / 049
    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 / 053

    自序“包青天”與“潘金蓮” / i


    輯法理篇


    “人命至重,是以聖賢重之” / 003


    刑罰歸刑罰,人道歸人道 / 007


    為何國王不能兼任大法官? / 011


    “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 / 015


    天子也得尊重法律 / 020


    一位公正的法官為何受到“圍攻”? / 025


    法官需要服從的,隻有頭頂的三尺法與內心的良知 / 029


    宋朝臺諫官的司法審查權 / 033


    “烏臺詩案”的另一面 / 037


    宋人斷案是“卡迪司法”? / 043


    宋朝奴婢與唐朝奴婢有何不同? / 049


    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 / 053


    私闖民宅,後果自負 / 057


    宋代為何會盛行“民告官”之風? / 062


    “官告民”的法治意義 / 066


    為何君主不能當被告? / 070


    第二輯制度篇


    開封府中沒有公孫策 / 077


    每一個宋朝人都可以提出立法建議 / 082


    今日之法,不可繩昨日之事 / 086


    失落的宋朝司法考試 / 091


    法官的社交為何要受限制? / 097


    到開封府找包公告狀,用不用下跪? / 101


    包公能審判自己的姪子嗎? / 105


    宋朝“警察”是怎麼抓捕犯人的? / 110


    誰說古人不重司法程序? / 114


    為何“事實審”與“法律審”要分離? / 118


    罪人若喊冤,案子須重審 / 122


    被遺忘的宋朝緩刑制度 / 126


    集體判決可以怎麼問責? / 130


    “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 134


    從小白菜案說到司法賠償 / 138


    為何文明社會都保留了特赦制度? / 142


    當“尚方寶劍”遇到“丹書鐵券” / 146


    宋朝為何沒有丹書鐵券制度? / 150


    第三輯刑事篇


    “兒子”與“國民” / 157


    國與家之間有一道矮矮的圍牆 / 161


    “奸從夫捕”有何深意? / 165


    私人復仇的罪與罰 / 169


    一個判例:刺死辱母者 / 173


    楊志殺了牛二,依法當如何判? / 178


    從西門慶與潘金蓮說起:為何會有通奸罪? / 182


    假如殺武大郎的人是西門慶,潘金蓮會被判死刑嗎? / 186


    奸*女者,罪無可恕 / 190


    為何要將販賣人口定為罪行? / 194


    鬧市“飆車”,該當何罪? / 198


    為何要設立“見危不救罪”? / 203


    宋朝衙內如果犯了法 / 207


    “零口供”也可以定罪 / 211


    杖刑究竟是怎麼個杖法? / 215


    宋仁宗為何要動用凌遲之刑? / 219


    第四輯民事篇


    中國自古無民法? / 227


    “國”對“家”的監護 / 232


    “父債”未必要“子還” / 236


    講述我們自己的“國王與磨坊”故事 / 240


    條例,還是斧頭? / 248


    宋朝拆遷,每戶能補償多少錢? / 254


    家裡有礦,是禍是福? / 260


    挖到金塊歸誰所有? / 264


    “漲海聲中萬國商”背後的財產權保護 / 269


    宋朝女性有沒有財產繼承權? / 273


    從李清照鬧離婚說起 / 278


    李清照可以向她的丈夫提出離婚嗎? / 283


    武大郎死後,潘金蓮能不能自由改嫁? / 289


    給“斷由”:特別的民事判決制度 / 295


    宋朝聖旨的著作權歸誰? / 300


    怎樣的司法判決纔讓人心悅誠服? / 304


    附錄


    “武大郎與潘金蓮”的所謂真相 / 311


    你聽到的對包拯的稱呼,幾乎都是錯的 / 316

    在線試讀
    自序:“包青天”與“潘金蓮”
    這個小集子本來打算以《包青天與潘金蓮》為書名。
    包青天與潘金明時期下層文人塑造出來的文學人物。雖然包青天史有其人,即北宋的包拯(999—1062),但小說、戲曲中的包青天,除了借用了包拯的姓名、身份之外,故事基本都是編造出來的;至於潘金蓮,更是虛構的人物。按小說、戲曲的人物設定,包青天主要生活在宋仁宗朝(1022—1063),潘金蓮則在宋徽宗朝(1100—1126),兩者相隔數十年,因此,再腦洞大開的文人都不會讓包青天與潘金蓮相遇,發生點什麼事。
    考慮到《包青天與潘金蓮》似乎會給人怪誕不經的感覺,不若以《大宋之法》為名更準確。不過,我們也不妨將“潘金蓮”“包青天”當成兩個符號使用,“潘金蓮”像征罪行—按宋朝法律,通奸與謀殺親夫都是罪行;“包青天”像征宋代的法律體繫與司法制度。這也是本書要講的主題。
    需要說明明清時期出現的大量包公戲、包公案小說,雖然講的是包公審案、斷案的故事,涉及對宋代司法的呈現,然而,之後,宋朝司法制度出現中斷,而編寫小說、戲曲的下層文人又不可能受過史學訓練,他們在編撰戲文的時候,隻能按照自己的想像,頂多是根據自己接明清司法制度,來再現包公審案、斷案的情景。所以,包公戲、包公案小說講到的司法情景,都不是宋代司法制度的再現。讓我舉一個例子:
    京劇《赤桑鎮》講了這麼一個故事:包公的姪子包勉,為蕭山縣令,因貪贓枉法被人檢舉,奉旨出巡的包拯親審此案,查明真相後,下令鍘死親姪子。編寫劇本的文人大概是想用這個故事來表現包青天的執法如山、大義滅親。而今天的法學家一看,這很不對勁啊,包公親審姪兒,這不正是傳統司法缺乏回避制、“忽略了法律程序和司法裁判過程的正當性—程序正義”的體現嗎?但文人與法學家都弄錯了。因為宋代司法有著非常嚴格的回避制,法律絕不允許法官與原告、被告之間存在親嫌關繫,假如包公接到包勉案,他要做的件事是申請回避,而不是親審姪兒、大義滅親。
    如果我們想通過包公戲、包公案小說來了解宋代司法制度,我們肯定會被帶偏。可惜許多人都是通過包公戲了解傳統司法制度與司法文化的;甚至一些學者也以包公戲為樣本,煞有介事地分析傳統的“人治司法模式”。這種對傳統司法的負面想像,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對宋代司法制度缺乏足夠了解。
    其實研究法制史的學者非常清楚宋代司法制度的歷史地位。法學家徐道鄰先生說,“中國傳統法律,到了宋朝,纔發展到峰”;“就制度來講,這一段時期,確實是舉世無雙”。宋史學者王雲海先生說,宋代司法制度“達到我國封建社會司法制度的頂”,其“周密的判決制度在中國古代實在是首屈一指的”。法律史學者張晉藩也說,“在中華法制文明史上,兩宋是繼唐之後成就輝煌的時代”。但是大眾恐怕很難有興趣去閱讀關於宋代制度研究的學術論著。

    自序:“包青天”與“潘金蓮”


    這個小集子本來打算以《包青天與潘金蓮》為書名。


    包青天與潘金明時期下層文人塑造出來的文學人物。雖然包青天史有其人,即北宋的包拯(999—1062),但小說、戲曲中的包青天,除了借用了包拯的姓名、身份之外,故事基本都是編造出來的;至於潘金蓮,更是虛構的人物。按小說、戲曲的人物設定,包青天主要生活在宋仁宗朝(1022—1063),潘金蓮則在宋徽宗朝(1100—1126),兩者相隔數十年,因此,再腦洞大開的文人都不會讓包青天與潘金蓮相遇,發生點什麼事。


    考慮到《包青天與潘金蓮》似乎會給人怪誕不經的感覺,不若以《大宋之法》為名更準確。不過,我們也不妨將“潘金蓮”“包青天”當成兩個符號使用,“潘金蓮”像征罪行—按宋朝法律,通奸與謀殺親夫都是罪行;“包青天”像征宋代的法律體繫與司法制度。這也是本書要講的主題。


    需要說明明清時期出現的大量包公戲、包公案小說,雖然講的是包公審案、斷案的故事,涉及對宋代司法的呈現,然而,之後,宋朝司法制度出現中斷,而編寫小說、戲曲的下層文人又不可能受過史學訓練,他們在編撰戲文的時候,隻能按照自己的想像,頂多是根據自己接明清司法制度,來再現包公審案、斷案的情景。所以,包公戲、包公案小說講到的司法情景,都不是宋代司法制度的再現。讓我舉一個例子:


    京劇《赤桑鎮》講了這麼一個故事:包公的姪子包勉,為蕭山縣令,因貪贓枉法被人檢舉,奉旨出巡的包拯親審此案,查明真相後,下令鍘死親姪子。編寫劇本的文人大概是想用這個故事來表現包青天的執法如山、大義滅親。而今天的法學家一看,這很不對勁啊,包公親審姪兒,這不正是傳統司法缺乏回避制、“忽略了法律程序和司法裁判過程的正當性—程序正義”的體現嗎?但文人與法學家都弄錯了。因為宋代司法有著非常嚴格的回避制,法律絕不允許法官與原告、被告之間存在親嫌關繫,假如包公接到包勉案,他要做的件事是申請回避,而不是親審姪兒、大義滅親。


    如果我們想通過包公戲、包公案小說來了解宋代司法制度,我們肯定會被帶偏。可惜許多人都是通過包公戲了解傳統司法制度與司法文化的;甚至一些學者也以包公戲為樣本,煞有介事地分析傳統的“人治司法模式”。這種對傳統司法的負面想像,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對宋代司法制度缺乏足夠了解。


    其實研究法制史的學者非常清楚宋代司法制度的歷史地位。法學家徐道鄰先生說,“中國傳統法律,到了宋朝,纔發展到峰”;“就制度來講,這一段時期,確實是舉世無雙”。宋史學者王雲海先生說,宋代司法制度“達到我國封建社會司法制度的頂”,其“周密的判決制度在中國古代實在是首屈一指的”。法律史學者張晉藩也說,“在中華法制文明史上,兩宋是繼唐之後成就輝煌的時代”。但是大眾恐怕很難有興趣去閱讀關於宋代制度研究的學術論著。


    向讀者介紹宋代中國在法制方面所取得的文明成就,一直是我的心願。幾年前,《南方周末》編輯約我寫專欄,借此機會,我寫了一繫列與宋代司法有關的漫談、隨筆。諸位現在看到的這本書,便是這些文章的結集。不過結集付梓時,我增補了約二分之一的內容,並且作了分輯。分輯隻是為了方便閱讀,並不十分嚴謹。文章也不是嚴肅的學術論文,而是個人化的漫談,但我保證,文章講述的宋代司法制度及其實踐,都是真實的,史有明載的。


    在一篇考據德國“國王與磨坊”故事的文章中,我寫道:“自近代以來,津津樂道‘德國皇帝與磨坊主’故事的啟蒙主義知識分子似乎更熱衷於給我們構建優良的異邦傳統,哪怕是以訛傳訛。他們的確成功地借著‘國王與磨坊’的故事傳播了‘國家應該尊重居民財產權’的價值觀,但構建異邦傳統的敘事性質卻讓這樣的價值觀遊離於中國人的歷史與傳統之外,宛如異己之物。為什麼不轉過身來,講述那些生長在我們的歷史之內的故事呢?為什麼不將那些美好的價值觀構建在我們自己的文明傳統之內呢?”


    講好我們自己的“國王與磨坊”故事,就是我寫作的初衷。我當然不是為了證明我們的“祖上曾經闊過”(魯迅語),而是希望讀者諸君能夠拋開清末近代以來新式知識分子制造的成見,重新審視傳統文明,因為我相信,我們都活在傳統中,被傳統塑造,同時也在塑造傳統——如果我們都認為傳統盡如新式知識分子斷言的一片黑暗, 那麼惡便如同命中注定;如果我們能相信傳統中有我講述的美好,善便綻放在我們的歷史深處,成為歷史演進的內在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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