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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乾隆帝大傳
    該商品所屬分類:歷史 -> 歷史普及讀物
    【市場價】
    750-1088
    【優惠價】
    469-680
    【作者】 周遠廉 
    【所屬類別】 圖書  歷史  歷史普及讀物  中國古代史圖書  文化  傳統文化  其他 
    【出版社】中華書局 
    【ISBN】9787101120059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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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精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101120059
    作者:周遠廉

    出版社:中華書局
    出版時間: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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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Array
    作者簡介
    Array
    目錄
    章 乾隆初政
    節 縱觀百年 胸懷大志
    第二節 政尚寬大 糾錯補偏
    第三節 征剿黔苗 堅持改土歸流
    第四節 議和準部 西北寧謐
    第二章 愛養百姓 全盛之時
    節 蠲租減賦 普免全國錢糧
    第二節 獎勸農桑 賑災治河
    第三節 “天下業戶、佃戶,皆吾赤子”
    第四節 革除積弊 撫恤旗人
    第三章 整頓吏治 痛懲貪官
    節 乾隆前期的七大貪案
    第二節 皇親、勛貴違法遭懲
    第三節 乾隆後期六大案

    章  乾隆初政


    節  縱觀百年  胸懷大志


    第二節  政尚寬大  糾錯補偏


    第三節  征剿黔苗  堅持改土歸流


    第四節  議和準部  西北寧謐


    第二章  愛養百姓  全盛之時


    節  蠲租減賦  普免全國錢糧


    第二節  獎勸農桑  賑災治河


    第三節  “天下業戶、佃戶,皆吾赤子”


    第四節  革除積弊  撫恤旗人


    第三章  整頓吏治  痛懲貪官


    節  乾隆前期的七大貪案


    第二節  皇親、勛貴違法遭懲


    第三節  乾隆後期六大案


    第四章  南巡秋狝謁祖陵


    節  歲歲秋狝


    第二節  四謁盛京祖陵


    第三節  六下江南


    第五章  初征金川  敗師殞將


    節  草率用兵瞻對  獲效甚微


    第二節  錯攻金川任帥不當  兩次受挫


    第三節  武功不武無功  一征金川得不償失


    第六章  再征金川  大功告成


    節  大皇帝決策征金川


    第二節  先敗後勝  平定金川


    第七章  乘機征準  開拓新域


    節  一征準部  生擒達瓦齊


    第二節  再征準噶爾  平定阿睦爾撒納叛亂


    第八章  追討叛汗  統一回疆


    節  大、小和卓稱汗叛清


    第二節  糾錯再征  馬到功成


    第三節  總結準、回之役  積極建設新疆


    第九章  錯攻緬甸  敗而後和


    節  誤聽狂言出兵失利  勒令大學士楊應琚自盡


    第二節  輕敵冒進  將軍明瑞敗死小猛育


    第三節  拒諫再征  傅恆受挫老官屯


    第四節  知難而退  乾隆帝休兵議和


    第十章  誤剿安南  先戰後和


    節  興滅繼絕  出兵安南


    第二節  停戰議貢  中安和好


    第十一章  抵御外侵  安定西藏


    節  平叛改制  廢除藏王


    第二節  一征廓爾喀


    第三節  二征廓爾喀


    第四節  曼殊師利大皇帝直轄藏區


    第十二章  林爽文起兵反清  乾隆帝遣軍征剿


    節  廟謨錯謬  臺灣幾失


    第二節  指揮得當  三月平臺


    第十三章  英使馬戛爾尼來華


    節  訪華緣由


    第二節  禮儀之爭


    第三節  拒絕英使要求


    第十四章  詩、書、文、語兼長  文武雙全


    節  學識淵博  著作等身


    第二節  集書編書又毀書  誅戮無辜文人


    第十五章  嚴父慈祖  多情帝君


    節  多子多孫的老壽星


    第二節  友愛昆仲  體恤天潢


    第三節  後  寵愛香妃


    第十六章  盛極漸衰  英君病逝


    節  自詡千古明君  佞臣乘虛而入


    第二節  奸相和珅專權亂政


    第三節  蓋棺並未定論  功過待人評說


    附錄  乾隆帝大事年表

    在線試讀
    第三章 整頓吏治 痛懲貪官
    節 乾隆前期的七大貪案
    一、學政喀爾欽賄賣生員正法藩司薩哈諒斂銀千兩論斬
    乾隆皇帝弘歷為了創造“盛世”,延續“盛世”,不斷制裁墨員,整頓吏治。他之所以這樣做,主要是有鋻於明朝的滅亡年六月二十日,即清軍進入北京之後的一個半月,攝政王多爾袞諭告“眾官民”,宣布記取明亡於貪官之因,要嚴厲懲處貪婪官吏。他說:

    明國之所以傾覆者,皆由內外部院官吏賄賂公行,功過不明,是非不辨。凡用官員,有財之人雖不肖亦得進,無財之人雖賢纔亦不得見用,所以賢者皆抱恨隱淪,不賢者多夤緣幸進。夫賢既不得進,國政何由而理?不賢用賄得官,焉肯實心為國,甚至無功者以行賄而冒功,有功者以不行賄而功掩,亂政壞國,皆始於此,罪亦莫大於此。今內外官吏如盡洗從前貪婪肺腸,殫忠效力,俸祿充給,永享富貴,如或仍前不悛,行賄營私,國法俱在,必不輕處,定行梟示。(《清世祖實錄》卷5,頁20)

    過了三個月,九月初七日,多爾袞又傳集大學士馮銓、洪承疇、謝升及六部侍郎、都察院、詹事府、通政司、光祿寺、翰林院、五城御史、錦衣衛、鴻臚寺等衙門官員,對其訓示說:“明祚淪亡,率由臣下不忠、交相納賄所致。若居官黷貨,不恤生民,恥孰甚焉,其切戒之。”(《清世祖實錄》卷8,頁7、8)順治帝、康熙帝、雍正帝皆多次下達專諭,講述懲貪尚廉的必要,擢用清官,懲辦劣員。尤其是雍正帝更大力整頓吏治,懲罰了一大批貪官。這對鞏固統治、發展生產,起了很大的作用。

    第三章  整頓吏治  痛懲貪官


    節  乾隆前期的七大貪案


    一、學政喀爾欽賄賣生員正法藩司薩哈諒斂銀千兩論斬


    乾隆皇帝弘歷為了創造“盛世”,延續“盛世”,不斷制裁墨員,整頓吏治。他之所以這樣做,主要是有鋻於明朝的滅亡年六月二十日,即清軍進入北京之後的一個半月,攝政王多爾袞諭告“眾官民”,宣布記取明亡於貪官之因,要嚴厲懲處貪婪官吏。他說:


     


    明國之所以傾覆者,皆由內外部院官吏賄賂公行,功過不明,是非不辨。凡用官員,有財之人雖不肖亦得進,無財之人雖賢纔亦不得見用,所以賢者皆抱恨隱淪,不賢者多夤緣幸進。夫賢既不得進,國政何由而理?不賢用賄得官,焉肯實心為國,甚至無功者以行賄而冒功,有功者以不行賄而功掩,亂政壞國,皆始於此,罪亦莫大於此。今內外官吏如盡洗從前貪婪肺腸,殫忠效力,俸祿充給,永享富貴,如或仍前不悛,行賄營私,國法俱在,必不輕處,定行梟示。(《清世祖實錄》卷5,頁20)


     


    過了三個月,九月初七日,多爾袞又傳集大學士馮銓、洪承疇、謝升及六部侍郎、都察院、詹事府、通政司、光祿寺、翰林院、五城御史、錦衣衛、鴻臚寺等衙門官員,對其訓示說:“明祚淪亡,率由臣下不忠、交相納賄所致。若居官黷貨,不恤生民,恥孰甚焉,其切戒之。”(《清世祖實錄》卷8,頁7、8)



    順治帝、康熙帝、雍正帝皆多次下達專諭,講述懲貪尚廉的必要,擢用清官,懲辦劣員。尤其是雍正帝更大力整頓吏治,懲罰了一大批貪官。這對鞏固統治、發展生產,起了很大的作用。


    熟讀列祖實錄的乾隆皇帝弘歷,也深知此舉之至關重要,故多次強調人臣“尚廉”,不斷懲處貪官,破除官官相護惡習,為創造“盛世”、延續“盛世”服務,而且也確實收到了不小成效。現從其執政期間審斷、懲辦一百餘起文武大臣的案件中,選擇部分案例,作些評述。


    乾隆六年三月,在乾隆朝的政治生活中,是一個值得記述、評論的重要月分。這一月,發現了四樁貪污案件,當事者皆受到乾隆帝的重重懲罰,兩員大臣被勒令自盡,另外兩位官員被判處絞刑,監候待決。


    乾隆帝大傳,第三章整頓吏治痛懲貪官,,乾隆六年三月初七日,山西巡撫喀爾吉善彈劾山西布政使薩哈諒的奏疏,送到皇上面前。喀爾吉善疏稱:山西布政使薩哈諒“收兌錢糧,加平入己,擅作威福,嚇詐司書,縱容家人,宣淫部民,婪贓不法,給領飯食銀兩,恣意克扣,請旨革職”。乾隆帝批示:薩哈諒著革職,其貪婪不職各款,及本內有名人犯,該撫一並嚴審具奏。


    第二天,三月初八日,喀爾吉善參劾山西學政喀爾欽之疏又到。喀爾吉善奏稱:喀爾欽“賄賣文武生員,贓證昭彰,並買有夫之婦為妾,聲名狼藉,廉恥蕩然,請旨革職”。乾隆帝批示:喀爾欽著革職,“其敗檢淫泆等情”,及本內有名人犯,著侍郎楊嗣璟前往會同該撫嚴審定擬具奏(《清高宗實錄》卷138,頁9、10)。


     


    乾隆帝看過這兩份彈章後,十分氣憤,於三月初八日下諭痛斥這兩員貪官說:


    朕御極以來,信任大臣,體恤群吏,且增加俸祿,厚給養廉,恩施優渥,以為天下臣工,自必感激奮勉,砥礪廉隅,實心盡職,斷不致有貪黷敗檢以干憲典者。不意竟有山西布政使薩哈諒、學政喀爾欽穢跡昭彰,贓私累累,實朕夢想之所不到,是朕以至誠待天下,而若輩敢於狼藉至此,豈竟視朕為無能而可欺之主乎?


    我皇考整飭風俗,澄清吏治,十有餘年,始得丕變,今不數年間,而即有蕩檢逾閑之事,既不知感激朕恩,並不知凜遵國法,將使我皇考旋轉乾坤之苦衷,由此而廢弛,言念及此,朕實為之寒心。昔日俞鴻圖賄賣文武生童,我皇考將伊立時正法,自此人知畏懼,而不敢再犯。今喀爾欽賄賣生童之案,即當照俞鴻圖之例而行,若稍為寬宥,是不能仰承皇考整飭澄清之意也,朕必不出此也。


    薩哈諒、喀爾欽二案,著吏部侍郎楊嗣璟前往會同巡撫喀爾吉善,秉公據實嚴審定擬。若楊嗣璟有意為之開脫,是伊以己之身家,博二人之感悅,亦斷難逃朕之洞察也。且此二案,繫朕先有訪聞,始行參奏,一省如此,他省可知矣,喀爾吉善著該部嚴查議處。凡為督撫者,遇該省貪官污吏,不思早發其奸,或題參一二州縣以塞責,而於此等大吏,反置之不問,且妄意朕心崇尚寬大,遂爾苟且姑容,以取悅於眾,返之於公忠體國之義,甚可愧赧,且國法俱在,朕豈不能效法皇考乎。可傳諭各省大小臣工知之。(《清高宗實錄》卷138,頁10、11)


     


    乾隆帝在這道諭旨中,著重講了四個問題:其一,官員不該貪污。乾隆帝沒有籠統、抽像地從理論上講大臣不應貪贓枉法,也許他認為這不能打動臣心說服臣僚。他采取了直截了當的手法,從物質條件上來數落墨吏之謬誤,從欺君忘恩的高度來斥責貪官。他所說的對群臣“增加俸祿,厚給養廉,恩施優渥”,並非虛誇之詞,而是確有其事。姑且不談位列從二品的布政使的年薪和乾隆帝即位以來的多次恩賞,單就養廉而言,從雍正帝創定養廉銀制度起,到此諭下達之日,清朝官員,尤其是各省大吏,收入確實相當可觀。按規定,山西學政一年的“養廉銀”為白銀四千兩,約可購米四千石,如依畝租一石計算,相當於四千畝田的地租收入。山西布政使的養廉銀更多,一年為八千兩。擁有如此大量的固定收入,布政使、學政全家完全可以過上高級生活,還可以年年買田添產,根本不需勒索民財來養家,這四千兩、八千兩足夠學政、布政使“養廉”了。蒙受皇上如此厚恩,還要貪贓枉法,苛求民財,這些官員真是愧對“聖上”,有負“皇恩”。


    其二,貪官應予嚴懲。不重罪污吏,不僅百姓遭殃,受其盤剝勒索,國賦難以收齊,帑銀庫谷被其吞沒,而且將使國法名存實亡,雍正帝十幾年“旋轉乾坤”辛苦整頓吏治的成果蕩然無存,那時,法紀廢弛,貪污盛行,後果不堪設想。乾隆帝專門列舉了俞鴻圖的例子。俞鴻圖是河南學政,雍正十二年三月,以“受賄營私”,為刑部議處斬立決。雍正帝降旨說:“俞鴻圖著即處斬。學政科場,乃國家與賢育纔之要政,關繫重大。”“今觀俞鴻圖贓私累萬,則各省學政之果否澄清,朕皆不敢深信矣。”督撫與學政同在省會,深知學政的優劣,僅因“督撫有所請托分潤”,故代學政隱瞞,嗣後如各省學政有考試不公、徇情納賄之弊,將督撫按溺職例嚴加處分(《清世宗實錄》卷141,頁9)。乾隆帝諭令依照此例懲治喀爾欽。


    其三,積弊需要革除。官官相護,是清朝宦海多年積弊。總督、巡撫、布政使、按察使、學政、知府、知州、知縣等官員,平時仗權橫行,各顯神通,吞沒國賦,侵盜庫銀,榨取民財,淫人妻女,草菅人命,一遇風吹草動,守口如瓶,互相包庇,實在是驚濤駭浪,巨船將翻,封疆大吏就舍卒保帥,拋出一二名知縣,應付一下,自己和同僚便逃之夭夭,脫漏於法網之外,照舊腰橫玉帶,身著蟒袍,頭戴烏紗帽,仍然是制臺大人、撫臺大人、藩臺大人、臬臺大人、知府大人,甚至奉旨來察的欽差大臣,也往往因受京中宰輔、九卿或親友囑托,或為地方官員厚禮所動,或膽小怕事礙於情面,從而避重就輕,大事化小,含糊其辭,不了了之。剛過而立之年的乾隆皇帝弘歷,深知此弊,嚴厲訓誡吏部侍郎楊嗣璟不得“有意為之開脫”,否則,其身家難保,而且還著重指出,此繫帝“先行訪聞”,巡撫“始行參奏”,令將巡撫喀爾吉善交部嚴察議處,並警告各省總督、巡撫力戒此弊。不然,“國法俱在”,必將重懲玩法徇私之人。


    第四,當今天子“並非無能而可欺之主”。乾隆帝即位以來,力革昔日皇父雍正帝苛刻過嚴之弊,主張寬厚施政,以誠待臣,優遇文武官員,不料薩哈諒、喀爾欽竟以帝為“無能而可欺之主”,違法負恩,“穢跡昭彰,贓私累累”,督撫又以帝“心崇尚寬大”,而苟且姑容,包庇大的貪官污吏,取悅於眾,因此他非常生氣,予以嚴厲斥責,表示決心要重懲犯法劣員,革除互為包庇的積弊。


    三月初九日,即下諭後的第二天,乾隆帝又對九卿下達長諭,進一步申述了懲貪尚廉之事。他一共講了六個問題:其一,廉潔為文武百官正身律己的美德。諭旨的句話就是:“人臣之所尚者惟廉。”為君之僕、為民父母的文武官員,需要注重許多事情,但為政清廉,廉潔奉公,卻是各級官員必須為尊崇的高尚美德。其二,嚴懲貪官污吏。乾隆帝說,登極以來,崇尚寬大,體恤臣僚,於常俸之外,特加雙俸,連教職微員,亦予恩賜,目的是讓各官“日用充裕,庶乎保其操守”,但是,盡管“務崇寬德”是“朕之本性”,但“遇有貪官污吏,朕亦斷不肯姑容”。薩哈諒、喀爾欽之“貪婪敗檢”,必予懲治,並降諭旨,通飭各省督撫引以為戒。其三,貪官乃衣冠禽獸。諭旨引用古人警句,痛斥貪官污吏說:“賈誼雲:上設禮義廉恥以遇其臣,而臣不以節行報其上者,則非人類也。”其四,群臣不應匿過不奏。諭旨責備群臣不劾貪污之事,著重指出,薩哈諒二人的種種劣跡,繫帝訪聞查出,而九卿中並無一人言及,石麟曾為山西巡撫,廷臣中亦有山西人,“豈竟漫無見聞”?科道等官,“動雲風聞言事,所奏率多無關緊要之言,而遇此等事,轉未有入告者”,不要以為“朕處深宮”而無一見聞。乾隆帝還嚴厲斥責反對劾治墨吏之人,痛罵“謂喀爾吉善參奏喀爾欽之事為過當者”是“豈復有人心者乎”!其五,偏信滿官懷疑漢員。乾隆帝說:“現今滿尚書六人,朕可保其無他,而漢尚書中所可信者,不過新用之一二人而已。”其六,勉勵九卿持廉尚潔。乾隆帝語重心長地說:“九卿為朕股肱心膂,纔具雖有短長,操守何難自勉,若於此不能自持,其他更復何望?自茲以往,務宜各砥廉隅,交相勸勉,以成大法小廉之治,用副朕厚望焉。”(《清高宗實錄》卷138,頁13、14)


    乾隆帝將廉潔作為官員的美德,把潔身自好、注重操守作為各官必須具備的條件,提倡廉潔奉公,正身愛民,鄙視贓員,嚴懲貪官,這種看法和做法無疑是正確的,於國有利,於民有益。當然,在封建社會裡,是不能實行廉潔政治的,封建專制制度、租賦制度和土地制度,決定了清官廉吏隻能是鳳毛麟角,絕大多數官員難以保持操守,但是,乾隆帝能如此提倡清廉和不斷懲治貪官,畢竟還是應予肯定的。盡管以上諭旨本身還有相當不妥之處,比如,他既過分相信滿員,認為六部滿尚書皆無貪污之事,可以為其擔保,又過高估計了自己用人識人的能力,好像漢尚書中隻有他新用的人纔不是墨吏,這就太脫離實際了。其實,不僅漢尚書難保無貪婪之事,滿尚書也不例外,兵部尚書鄂善馬上就要因收受賄銀而出丑了。


    乾隆帝連續下諭,處理薩哈諒、喀爾欽貪污案件。五月十七日,他下諭說:喀爾欽於山西學政任內賄賣文武生員之事,今俱審實,薩哈諒於布政使任內濫行酷虐貪婪之處,亦已審實。朕對薩哈諒、喀爾欽如此施恩,授為藩司學政,而二人不圖報恩,廉潔持身,勤勉效力,乃敢賄賣文武生員,縱容家人營私舞弊,濫行酷虐貪婪,“辜負朕恩,實莫此為甚”,若不將二人“從重治罪,抄沒家產,則國法不伸,將來人亦罔知懲戒”,著將二人家產嚴查入官(《清高宗實錄》卷143,頁2,5、6)。第二天,他又派乾清門侍衛巴爾聘往山西將喀爾欽押解來京。


    又過了一天,五月十九日,欽差吏部右侍郎楊嗣璟等人的奏折到京,奏稱:奉旨查審薩哈諒“貪婪不法,款跡確鑿”,照律計贓擬罪。乾隆帝降旨:薩哈諒前任廣東布政使,聲名不好,且趨奉鄂彌達,故朕將其左遷山西按察使,繼因山西布政使缺出,一時不得其人,將其補授,以觀後效。今楊嗣璟等人的本內談到,薩哈諒在臬司任內,已有劣款種種,及升任藩司,婪贓尤多,共計一千六百餘兩,且實繫科派屬員,重收尾封,贓私入己,並非公項餘銀應報不報者可比。當時庫吏言稱舊例所無,力行稟阻,而薩哈諒斥其膽小,悍然不顧,“則其始終狡詐,藐法負恩,罪實難逭”,著“三法司從重定擬,以昭炯戒”(《清高宗實錄》卷143,頁2,5、6)。


    刑部等衙門遵旨議奏,請將喀爾欽擬斬立決,將薩哈諒擬斬監候,秋後處決。乾隆帝批準此議,喀爾欽解到刑部後,立即正法。


    乾隆帝乘此時機,於五月二十八日連下兩道諭旨,狠煞貪風,整頓吏治。他在道諭旨中,列舉山西官員貪婪不法、苛索民財諸弊,責令他們痛改前非。他說:山西地方,自石麟為巡撫以來,因循舊習,吏治廢弛,繼以薩哈諒、喀爾欽貪縱無忌,而各屬浮收濫取之弊,更相習為固然。如征收地丁錢糧,每兩例加耗羨一錢三分,今加至一錢七八分不等,更有加至二錢者,若如此征收,民何以堪?至鄉村編氓,有以錢納糧者,每兩銀折收大制錢一千零三十文,按時價合算,“計一兩加重二錢有餘,是耗外又加耗矣”,“小民有限脂膏,豈能供官吏無厭欲壑”。其他如需索鹽店當商陋規,買取貨物,任意賒欠,短發價值,或勒定官價,苦累行戶,“種種積弊,不一而足”。在晉省官吏中,並非沒有潔己自愛之人,然而“積習已久,效尤成風,故貪黷者常多,廉潔者常少”。“民生吏治,關繫匪輕”。朕特施寬大之恩,既往不咎,自今以後,“著嚴行禁革,務使痛改前非,潔己恤民,奉公守法”,若不改悔,朕一聞知,即派大員徹底清查,水落石出,“必將大小官員從重治罪,不少寬貸”(《清高宗實錄》卷143,頁19、20)。


    這道諭旨將山西貪風盛行民難承擔之情,講得十分清楚。僅就地丁錢糧而言,每兩本應隻加耗羨銀一錢三分,而各級官員卻加至一錢八分甚至二錢,每兩地丁賦銀多收了耗羨銀五分至七分。姑按六分銀計,此時山西全省地丁賦銀約為三百萬兩,各級官員利用這一方式多向晉民征收了白銀十八萬兩。再加上“耗外之耗”,鄉村農民和中小地主以錢納糧,每兩多交二錢餘銀子,若按全省三分之二的地丁銀繫鄉民所交,則官員又多征銀四五十萬兩。兩項相加,晉省官員僅通過地丁錢糧的加耗和“耗外之耗”,每年就榨取民財六七十萬兩銀子,民何能堪!正如乾隆帝所說:“小民有限脂膏,豈能供官吏無厭欲壑!”


    第二道諭旨是訓飭科道官員糾參貪官墨吏。乾隆帝說:科道職司言路,為朝廷耳目,凡有關於民生利弊之事,皆當留心訪察,據實上聞。即如山西巡撫石麟之廢弛,布政使薩哈諒之貪黷,各屬浮收重耗,甚為民累,科道等官每將無干瑣務陳奏朕前,“而此等緊要大端,並不指實糾參,豈果出於不知耶?抑明知而不言耶”?至本省之人,於本省事務,見聞尤切,知之必悉。給事中盧秉純,本繫山西人,石麟蒞任甚久,薩哈諒劣跡多端,“盧秉純豈得推為不知,而並未一經參奏,何也?”現特頒諭旨,通行申飭科道等官,嗣後當留心訪察各省有關民生利弊之事,一有確據,即指實糾參,若知而不奏,必將本省之科道官議處一二人,以示警戒(《清高宗實錄》卷143,頁20、21)。


    在乾隆帝嚴厲訓飭下,山西巡撫喀爾吉善上疏劾奏婪贓不法之知州、知府章廷珪、童紱、車敏來、盧壑、龔振等五人。乾隆帝批示:這五人皆革職,其婪贓不法等情,著喀爾吉善嚴審具奏。“山西吏治,甚屬廢弛”,著九卿保舉賢員前往,擔任知府、直隸州知州(《清高宗實錄》卷144,頁6)。乾隆帝又將不行訪察題參薩哈諒之原山西巡撫石麟,給予革職的處分。


    二、盧焯納銀數萬兩論絞減戍


    乾隆六年三月十四日,即山西巡撫喀爾吉善劾參學政喀爾欽之折到京後的第七天,左都御史劉吳龍上疏彈劾浙江巡撫盧焯貪贓枉法。劉吳龍奏:聞得浙江巡撫盧焯“營私受賄”。盧焯準理嘉興府桐鄉縣汪姓分家一案,汪姓送知府楊景震銀三萬兩,又托楊轉送盧焯銀五萬兩,“物議沸騰”。總督德沛檄委嘉湖道呂守曾查訪知府劣跡。盧焯一聞消息,恐事發牽連本人,星夜出本,題參知府楊景震,又參劾湖州府烏程縣革職道員費謙流輕信誣奸一案,幕客得銀五百兩後聽送銀者囑托,“顛倒是非”。又運判員缺,嘉興縣知縣閻沛年親送盧焯銀兩千兩,盧即題升其充任。“凡委署州縣,俱有饋送,以缺之大小,為數之多寡”。以上各款,既已風聞,不敢隱瞞,請旨密查。乾隆帝讀後既恨盧焯之貪,又十分高興,降旨嘉獎劉吳龍說:“此奏,卿其秉公察奏。朕以至誠待臣下,不意大臣中竟尚有如此者,亦朕之誠不能感格眾人耳,曷勝愧憤。近日薩哈諒、喀爾欽之事,想卿亦知之矣,此事若虛則可,若實亦惟執法而已矣。朕知卿必不附會此奏,以枉入人罪,亦必不姑息養奸而違道干譽也。卿其勉之,若有實據,一面奏聞,一面具本嚴參。”(《清高宗實錄》卷138,頁23、24)


    此案與前述薩哈諒、喀爾欽之案相比,有不少奇特之處。從贓銀數量說,薩哈諒為一千六百餘兩,而按劉吳龍所劾,盧焯僅收汪姓之銀就達五萬兩,還不包括其他賄銀,較之薩哈諒,多數十倍,可是薩哈諒一案,從題參到結案,隻用了四個月的時間,而盧焯一案,卻歷時一年零一月有餘,中間還時起風波,原因何在?看來可能有兩個因素在起作用:一繫薩哈諒一案,是乾隆帝先行訪聞巡撫纔隨後題參的,皇上親自下達諭旨,揭發此案,定其性質,巡撫、刑部尚書等官怎敢怠慢遲延,怎不依旨而行遵諭審處?結案的時間當然很快。而盧焯一案,卻繫言官風聞彈劾,是否屬實,如何定罪,當然要周密調查,細心審理,而且還很難沒有大員為其說情,更增加了定案的難度,非幾易其稿,恐不能定。


    另一因素則是盧焯本人的纔干、政績及其曾蒙二帝之嘉獎。盧焯是漢軍鑲黃旗人,入貲捐授直隸武邑知縣,縣舊有均徭錢,按田派斂以供差費,而一遇有差,仍按田派夫,民有雙重負擔,盧革除此弊,歸公耗於公,又懲辦把持公務欺凌小民的大莊頭。雍正六年,盧解餉入京,蒙世宗召對,即遷江南亳州知州,禁械鬥,清監獄;再遷山東東昌知府,築護城長堤,疏運河,賑恤災民,政績顯著。雍正九年,盧遷督糧道,移河南南汝道,十年授河南按察使,十一年遷布政使,十二年擢福建巡撫年、二年,盧焯奏減福建邵武縣永安所、霞浦縣福寧衛屯田征米科則,豁除侯官諸縣額缺田地,減免平和、永安、清流諸縣攤餘丁銀,又教民蠶織,疏浚省會的城河。乾隆三年調浙江巡撫兼鹽政,盧焯奏請停仁和、海寧二縣草塘歲修銀,減嘉興府所屬七縣銀米十分之二,請禁商人短秤,飭州縣捕私鹽毋擾民,毋捕肩挑小販,鹽場征課不得用刑追索。盧又減鹽價,免米稅,廣學額,“革官價買物之陋規”,“浙人實受其惠”。盧並請改海寧草塘為石塘,籌備塘河運石。尖山壩為浙省屏障,日久將傾,乾隆四年盧焯奏準築尖山大壩,“工料悉照民價,兵夫匠役給以飯食,不時犒賞”,很快完工,對護衛浙民免遭水災起了很大的作用。盧對浙省縉紳予以優遇,“舉鄉賢名宦,絡繹不絕”。盧焯之政績曾蒙二帝嘉獎,世宗賜其以“文瀾學海”之匾。乾隆帝親書尖山壩之碑文,盛贊其功說:“尖山壩工,上廑先帝宵旰焦勞,封疆大吏不數月告成,用慰朕心。”(《清高宗實錄》卷79,頁12;《清代碑傳全集》卷71陳弘謀:《湖北巡撫盧先生焯暨德配周夫人副室崔宜人合葬墓志銘》、袁枚:《原任浙江巡撫盧公神道碑》;《清史稿》卷337《盧焯傳》)。可能是由於這些原因,乾隆帝在看到左都御史劉吳龍的彈章三個多月後,纔於六年六月十六日下諭說:浙江巡撫盧焯著解任,所有參奏情節,令總督德沛、副都統旺扎勒逐一查審具奏。過了十三天,六月二十九日閩浙總督德沛參劾盧焯“營私受賄各款跡”的奏折纔送到京師,乾隆帝批令德沛、旺扎勒嚴審定擬具奏(《清高宗實錄》卷145,頁1、24)。


    又過了五天,七月初五日,福州將軍署閩浙總督策楞之折到京。策楞奏:原任總督郝玉麟、調任巡撫盧焯,在任期間,“並無政聲,簠簋不飭”,乃均於閩省“肖像置牌,附供生祠數處”,郝玉麟還專立生祠書院一所,違犯定例,且恐流傳日久,賢否難辨,於朝廷激揚之道兩相悖戾。乾隆帝批示:此奏甚是,有旨諭部。郝玉麟在閩督任內,並未實心辦事,與盧焯朋比行私,閩省吏治廢弛,皆二人之罪。可察其在任內有無私弊或工程錢糧不清之處,若有可參之處,具折奏來(《清高宗實錄》卷146,頁10)。


    同一天,他又就生祠一事下諭:外省官員,現任之時,不許建立生祠,例有明禁。若去任之後,“實有功德在人”,當地官民建祠“以志去思者”,準予留存,此外一概不準。因為,此等生祠之建,多繫出於下屬獻媚逢迎,及地方紳縉與出入公門、包攬詞訟之輩,倡議糾合,假公斂費,上以結交官長,下以私飽其囊,而非出於輿論之同、懿德之好也。近訪聞外省此風尚未盡革,郝玉麟、盧焯在閩省建立生祠書院,肖像置牌,妄行崇奉。閩省如此,其他各省亦恐相同,著各省督撫秉公查核,以定各類生祠之去留存拆(《清高宗實錄》卷146,頁10、11)。


    八月二十七日,奉旨審理盧焯之案的閩浙總督德沛、副都統旺扎勒的奏折到京,言及“盧焯狡飾支吾,供詞閃爍,請革職刑訊”。乾隆帝批準其請(《清高宗實錄》卷149,頁13)。這就使此案的審理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在此之前,盧焯雖被左都御史劉吳龍和閩浙總督德沛參劾,奉旨被審,但仍官居巡撫要職,仍繫從二品封疆大臣,而且因其築尖山壩等事有利於民,紳民擁戴,因此,盧焯可能存有僥幸之心,幻想支吾過去,審案者也礙於其繫二品大員,不便嚴究,故歷時二月,一方是“狡飾支吾”,另一方是難壓欽犯,審理無法進行。現在,形勢大變,皇上諭令革盧焯之職,用刑拷問,這便很明確地表明了乾隆帝對此案的態度和對盧焯的看法,已欽定其為貪官,欽差大臣就可放手行事,盧焯的幻想也就破滅,隻好考慮認贓服罪之事了。


    閩浙總督德沛、副都統旺扎勒嚴厲審問盧焯、升任山西布政使的原嘉湖道呂守曾、嘉興府知府楊景震及其他有關人員,動用大刑,但進展並不快,德沛又對盧焯家有所安撫。乾隆帝甚為不滿,屢次降旨申飭德沛、旺扎勒。十一月初,浙江布政使安寧就此上奏說:浙省審理參革巡撫盧焯等人之案,“可以結而不結,不當嚴而過嚴,督臣、欽差不能和衷共濟”。帝贊其言,於十一月二十九日批示:“若此據實陳奏,朕實嘉悅覽之。朕早聞其如是,亦已降旨矣。”同一天,他諭告大學士:德沛、旺扎勒承審盧焯婪贓一案,“種種不協之處,已屢降旨訓諭矣”。近聞山西布政使呂守曾已經自縊,此固本人畏罪所致,亦由承審官辦理不善之故。又聞,初審時,甚為嚴刻,案外拖連多人,案內要犯監斃數人,“且有嚴刑疊夾,腿骨已碎,尚未招認者”。既如此嚴刻,而德沛又將皮棉衣服數十件送與盧焯家,“是又何意”?盧焯一案,為時已久,該地審辦情由,朕皆得知,為何德沛並未陳奏?況盧焯等自有應得之罪,早應定案,何以稽遲至今(《清高宗實錄》卷155,頁18、19)?


    第二天,十一月三十日,德沛、旺扎勒的兩份奏折同日送到,言及呂守曾畏罪自盡,會審盧焯之案,“有百姓數百人,喧言求釋盧巡撫,推倒副都統衙門鼓亭柵門”(《清高宗實錄》卷155,頁24)。呂星垣記此次越民鬧事之情說:“越民呼呶罷市,竟篡奪公,舁置吳山神廟,供鋪糗如牆,求保留者數萬人,走督轅擊鼓,公呵不散,乃夜逃歸頌繫所。”(《清代碑傳全集》卷71呂星垣:《資政大夫湖北巡撫盧公神道碑》)。袁枚亦書此事說:“獄兩月不具,浙之氓呼呶罷市,篡公於頌繫所,舁至吳山神廟中,供鋪糧菜,盛者如牆而進,所過處,婦女呼冤躅足,數萬人赴制府軍門,擊鼓保留。”(《清代碑傳全集》卷71袁枚:《原任浙江巡撫盧公神道碑》)


    乾隆帝對德沛之奏批示:呂守曾的自盡,百姓的鬧事,皆“汝等辦理不妥所致”,不須“嚴究為首之人”,以免“又滋一番擾累”,“但刁風亦不可長”,“可速結盧焯之案”,令旺扎勒進京(《清高宗實錄》卷155,頁24、25)。


    乾隆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刑部等衙門會題盧焯營私受賄一案。據調任閩浙總督德沛、欽差副都統旺扎勒疏稱,經“臣等逐一訊明”,分別按擬,除盧焯事後受財、求索借貸等輕罪不議外,應如德沛、旺扎勒所題,“盧焯、楊景震俱依不枉法贓律,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呂守曾亦應擬絞,已縊死,毋庸議,但其身任監司,婪贓逾貫,原繫應擬死罪之犯,自不得援身死勿征之條寬免,仍著其嫡屬勒追入官。帝從其議(《清高宗實錄》卷165,頁23)。


    若按贓銀數量而言,盧焯之贓超過薩哈諒、鄂善(詳後)數十倍,可盧卻僅以絞監候結案,與薩哈諒相同,輕於鄂善(被勒令自盡),看來乾隆帝是因其有纔和築尖山壩有功,纔對其從輕發落。第二年帝以盧焯完贓減其罪,戍軍臺,乾隆十六年召還,二十年起用,署陝西西安巡撫,二十一年授湖北巡撫,二十二年又因其減值置辦入貢方物等過革其職,戍巴裡坤,二十六年召還。三十二年盧焯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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