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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朝的歷史
    該商品所屬分類:歷史 -> 歷史普及讀物
    【市場價】
    529-768
    【優惠價】
    331-480
    【作者】 孟森 
    【所屬類別】 圖書  歷史  歷史普及讀物  中國古代史 
    【出版社】新世界出版社 
    【ISBN】9787510464898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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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32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精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10464898
    作者:孟森

    出版社:新世界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9年03月 

        
        
    "

    編輯推薦
     









    明清史學大家孟森先生經典力作。


    明史研究扛鼎之作。



     
    內容簡介
     









    《明朝的歷史》按時間順序對明朝各個時期的史實進行了評述,主要介紹了明史在史學上的地位,以及明開國前後諸事、建文靖難之變、正統土木之變、景泰奪門之變、嘉靖大議禮、萬歷不上朝、天啟亂世、崇禎失國、南明政權更迭等歷史事件,以《明史》考證明朝史事,並引證明人文集、私修史及野史筆記等內容。



    作者簡介
     

    孟森(1868—1938),歷史學家,中國近代清史學科傑出奠基人。早年赴日本留學,於東京法政大學攻讀法政專業。後專力於治史,著力對清朝入關前後的歷史資料進行發掘、梳理和考訂。他還講授明、清斷代史,對史實進行考訂敘述,多有發明創見;所作評議,亦具精闢獨到之處。

    目錄
    編 總論
    章 明史在史學上之位置 001
    第二章 明史體例 005

    第二編 各論
    章 開國 015
    節 太祖起事之前提 016
    第二節 太祖起事至以前 023
    第三節 明開國以後之制度 030
    第四節 洪武年中諸大事 063
    第二章 靖難 081
    節 建文朝事之得失 082
    第二節 靖難兵起之事實 088
    第三節 靖難後殺戮之慘 100 









    編 總論


    章 明史在史學上之位置 001


    第二章 明史體例 005


     


    第二編 各論


    章 開國 015


    節 太祖起事之前提 016


    第二節 太祖起事至以前 023


    第三節 明開國以後之制度 030


    第四節 洪武年中諸大事 063


    第二章 靖難 081


    節 建文朝事之得失 082


    第二節 靖難兵起之事實 088


    第三節 靖難後殺戮之慘 100


    第四節 靖難以後明運之隆替 105


    第五節 靖難兩疑案之論定 112


    第六節 仁宣兩朝大事略述 117


    第七節 明代講學之始 126


    第三章 奪門 129


    節 正統初政 130


    第二節 土木之變 135


    第三節 景泰即位後之守御 139


    第四節 景泰在位日之功過 150


    第五節 奪門 157


    第六節 成化朝政局 166


    第七節 弘治朝政局 180


    第八節 英憲孝三朝之學術 185


    第四章 議禮 189


    節 武宗之失道 190


    第二節 議禮 211


    第三節 議禮前後之影響 228


    第四節 隆慶朝政治 246


    第五節 正嘉隆三朝之學術 257


    第五章 萬歷之荒怠 259


    節 衝幼之期 260


    第二節 醉夢之期 271


    第三節 決裂之期 287


    第四節 光宗一月之附贅 292


    第六章 天崇兩朝亂亡之炯鋻 297


    節 天啟初門戶之害 298


    第二節 天啟朝之奄禍 307


    第三節 崇禎致亡之癥結 324


    第四節 專辨正袁崇煥之誣枉 329


    第五節 崇禎朝之用人 334


    第六節 李自成張獻忠及建州兵事 337


    第七章 南明之顛沛 351


    節 弘光朝事 352


    第二節 隆武朝事附紹武建號 357


    第三節 永歷朝事 362


    第四節 魯監國事 369


    後記 
    375



    前言
    凡中國所謂正史,必作史者得當時君主所特許行世。然古多由史家有志乎作,國家從而是認之;至唐,始有君主倡始,擇人而任以修史之事,謂之敕撰。敕撰之史,不由一人主稿,雜眾手而成之。唐時所成前代之史多,有是認一家之言,亦有雜成眾手之作;唐以後則修史之責皆國家任之,以眾手雜成為通例。其有因前人已成之史,又經一家重作而精密突過原書者,惟歐陽修之《新五代》足當之,其餘皆敕撰之書為定本,私家之力固不足網羅散失以成一代之史也。《明史》即敕修所成之史。在清代修成《明史》時,有國已將及百年,開館亦逾六十載,承平日久,經歷三世。著手之始,即網羅全國知名之士,多起之於遺逸之中,而官修之外,又未嘗不兼重私家之專業,如是久久而後告成,亦可謂刻意求精矣。既成之後,當清世為史學者,又皆以尊重朝廷之故,專就《明史》中優點而表揚之,觀《四庫提要》所雲,可以概見。然學者讀書,必有實事求是之見,如趙翼之《廿二史劄記》,世亦以為稱頌《明史》之作,其實於《明史》疏漏之點亦已頗有指出,但可曲原者仍原之,若周延儒之入《奸臣傳》,若劉基、廖永忠等傳兩條中所舉,《史》文自有抵牾之處,一一又求其所以解之,惟喬允升、劉之鳳二傳,前後相隔止二卷,而傳中文字相同百數十字,不能不謂為纂修諸臣未及參訂。其實《明史》疏漏,並不止此;間有重復,反為小疵,根本之病,在隱沒事實,不足傳信。此固當時史臣所壓於上意,無可如何,亦史學家所不敢指摘者。且史既隱沒其事實矣,就史論史,亦無從發見其難於傳信之處,故即敢於指摘,而無從起指摘之意,此尤見隱沒事實之為修史大惡也。 

    凡中國所謂正史,必作史者得當時君主所特許行世。然古多由史家有志乎作,國家從而是認之;至唐,始有君主倡始,擇人而任以修史之事,謂之敕撰。敕撰之史,不由一人主稿,雜眾手而成之。唐時所成前代之史多,有是認一家之言,亦有雜成眾手之作;唐以後則修史之責皆國家任之,以眾手雜成為通例。其有因前人已成之史,又經一家重作而精密突過原書者,惟歐陽修之《新五代》足當之,其餘皆敕撰之書為定本,私家之力固不足網羅散失以成一代之史也。《明史》即敕修所成之史。在清代修成《明史》時,有國已將及百年,開館亦逾六十載,承平日久,經歷三世。著手之始,即網羅全國知名之士,多起之於遺逸之中,而官修之外,又未嘗不兼重私家之專業,如是久久而後告成,亦可謂刻意求精矣。既成之後,當清世為史學者,又皆以尊重朝廷之故,專就《明史》中優點而表揚之,觀《四庫提要》所雲,可以概見。然學者讀書,必有實事求是之見,如趙翼之《廿二史劄記》,世亦以為稱頌《明史》之作,其實於《明史》疏漏之點亦已頗有指出,但可曲原者仍原之,若周延儒之入《奸臣傳》,若劉基、廖永忠等傳兩條中所舉,《史》文自有抵牾之處,一一又求其所以解之,惟喬允升、劉之鳳二傳,前後相隔止二卷,而傳中文字相同百數十字,不能不謂為纂修諸臣未及參訂。其實《明史》疏漏,並不止此;間有重復,反為小疵,根本之病,在隱沒事實,不足傳信。此固當時史臣所壓於上意,無可如何,亦史學家所不敢指摘者。且史既隱沒其事實矣,就史論史,亦無從發見其難於傳信之處,故即敢於指摘,而無從起指摘之意,此尤見隱沒事實之為修史大惡也。


    《明史》所以有須隱沒之事實,即在清代與明本身之關繫。清之發祥,與明之開國約略同時,清以肇祖為追尊入太廟之始,今核明代《實錄》,在成祖永樂間已見肇祖事跡,再參以《朝鮮實錄》,在太祖時即有之。至清之本土所謂建州女真部族,其歸附於明本在明太祖時。建州女真既附於明,即明一代二百數十年中,無時不與相接觸。《明史》中不但不許見建州女真,並凡女真皆在所諱,於是女真之服而撫字,叛而征討,累朝之恩威,諸臣之功過,所繫於女真者,一切削除之。從前談明、清間史事者,但知萬歷以後清太祖兵侵遼瀋,始有衝突可言,亦相傳謂清代官書所述征明等語必不正確,而《明史》既由清修,萬歷以後之遼東兵事敘述乃本之清代紀載,求其不相抵觸,必不能用明代真實史料,而不知女真之服屬於明尚遠在二百年之前。凡為史所隱沒者,因今日討論清史而發見《明史》之多所缺遺,非將明一代之本紀、列傳及各志統加整理補充,不能遂為信史。而於明南都以後,史中又草草數語,不認明之繫統,此又夫人而知其當加糾正,不待言矣。從古於易代之際,以後代修前代之史,於關繫新朝之處,例不能無曲筆,然相涉之年代無多,所有文飾之語,後之讀史者亦自可意會其故,從未有若明與清始終相涉,一隱沒而遂及一代史之全部。凡明文武諸臣,曾為督撫鎮巡等官者,皆削其在遼之事跡,或其人生平大見長之處在遼,則削其人不為傳。甚有本《史》中一再言其人自有傳,而卒無傳者,在《史》亦為文字之失檢,而其病根則在隱沒而故使失實。此讀《明史》者負糾正之責尤為重要,甚於以往各史者也。

    媒體評論
      









    他從不放言高論,甚至不像是爭辯是非之人。在北大同人中,卻是另具一格。


    ——歷史學家 
    錢穆


    先生治史,善於發現問題,考證一事,必有所為而為,並且長久積累史料,深入探索實情,求明真相原委。


    ——歷史學家 
    商鴻逵


    孟君耆年宿學,而其意見明達,前後不變,往往出後輩賢達之上,可謂難得矣。




    ——散文家、翻譯家  周作人
    在線試讀
    《史》包紀、志、表、傳四體,各史所同,而其分目則各有同異。《明史》表、傳二門,表凡五種:其《諸王》《功臣》《外戚》《宰輔》四種為前史所曾有,又有《七卿表》一種則前史無之。明之官制,為漢以後所未有,其設六部,略仿周之六官,魏以錄尚書事總攬國政,六曹尚書隻為尚書省或中書省之曹屬代皆因之,明始廢中書省,六部尚書遂為行政長官。又設都御史,其先稱御史大代之御史臺而設,謂之都察院。六部一院之長官,品秩,謂之七卿。此制由明創始,故《七卿表》亦為《明史》創例。
    傳則《後妃》、《諸王》、《公主》、文武大臣相次而下,皆為前史所已有。其為專傳者,除《外國》《西域》兩目亦沿前史外,尚有十五目,而前史已有者十二目,前史未有者三目。前史已有者:《循吏》《儒林》《文苑》《忠義》《孝義》《隱逸》《方伎》《外戚》《列女》《宦官》《佞》《奸臣》;前史所無者:《閹黨》《流賊》《土司》。此亦應世變而增設,其故可得而言。
    宦官無代不能為患,而以明代為極甚。歷代宦官與士大夫為對立,士大夫絕不與宦官為緣。明代則士大夫之大有作為者,亦往往有宦官為之助而始有以自見。逮其後為他一奄(奄,通閹。)及彼奄之黨所持,往往於正人君子亦加以附奄之罪名而無可辨。憲宗、孝宗時之懷恩,有美名,同時權奄若梁芳、汪直,士大夫為所窘者,頗恃恩以自壯,後亦未嘗以比恩為罪。其他若於謙之恃有興安,張居正之恃有馮保,楊漣、左光鬥移宮之役恃有王安,欲為士大夫任天下事,非得一奄為內主不能有濟。其後馮保、王安為他奄所擠,而居正、漣、光鬥亦以交通馮保、王安為罪,當時即以居正、漣、光鬥為閹黨矣。史言閹黨,固非謂居正、漣、光鬥等,然明之士大夫不能盡脫宦官之手而獨有作為。賢者且然,其不肖者靡然惟閹是附,蓋勢所必至矣。其立為專傳,為《明史》之特例者一也。
    集眾起事,無根據,隨路裹脅,不久踞城邑者,自古多有。自漢黃巾以下,其事皆敘入當事之將帥傳中,無有為立專傳者。惟《唐書》列《黃巢傳》,謂之逆臣,與安祿山等並列。明自唐賽兒起事,於永樂年間為始,其後正統間之葉宗留、鄧茂七,天順間之李添保、黃蕭養,成化間之劉千斤、李胡子,正德間之劉六、劉七、齊彥名、趙瘋子及江西王鈺五、王浩八等,四川藍廷瑞、鄢本恕等,嘉靖間之曾一本,天啟間之徐鴻儒,崇禎初之劉香,亦皆見於當事將帥傳中。其特立《流賊》一傳,所傳止李自成、張獻忠,蓋以其力至亡明,與黃巢之亡唐相等,特為專傳。明無擁兵久亂之逆臣可以連類,遂直以此名傳。而民變之起,則由民生日蹙,人心思變,可為鋻戒。其立為專傳,為《明史》特例者二也。 

    《史》包紀、志、表、傳四體,各史所同,而其分目則各有同異。《明史》表、傳二門,表凡五種:其《諸王》《功臣》《外戚》《宰輔》四種為前史所曾有,又有《七卿表》一種則前史無之。明之官制,為漢以後所未有,其設六部,略仿周之六官,魏以錄尚書事總攬國政,六曹尚書隻為尚書省或中書省之曹屬代皆因之,明始廢中書省,六部尚書遂為行政長官。又設都御史,其先稱御史大代之御史臺而設,謂之都察院。六部一院之長官,品秩,謂之七卿。此制由明創始,故《七卿表》亦為《明史》創例。


    傳則《後妃》、《諸王》、《公主》、文武大臣相次而下,皆為前史所已有。其為專傳者,除《外國》《西域》兩目亦沿前史外,尚有十五目,而前史已有者十二目,前史未有者三目。前史已有者:《循吏》《儒林》《文苑》《忠義》《孝義》《隱逸》《方伎》《外戚》《列女》《宦官》《佞》《奸臣》;前史所無者:《閹黨》《流賊》《土司》。此亦應世變而增設,其故可得而言。


    宦官無代不能為患,而以明代為極甚。歷代宦官與士大夫為對立,士大夫絕不與宦官為緣。明代則士大夫之大有作為者,亦往往有宦官為之助而始有以自見。逮其後為他一奄(奄,通閹。)及彼奄之黨所持,往往於正人君子亦加以附奄之罪名而無可辨。憲宗、孝宗時之懷恩,有美名,同時權奄若梁芳、汪直,士大夫為所窘者,頗恃恩以自壯,後亦未嘗以比恩為罪。其他若於謙之恃有興安,張居正之恃有馮保,楊漣、左光鬥移宮之役恃有王安,欲為士大夫任天下事,非得一奄為內主不能有濟。其後馮保、王安為他奄所擠,而居正、漣、光鬥亦以交通馮保、王安為罪,當時即以居正、漣、光鬥為閹黨矣。史言閹黨,固非謂居正、漣、光鬥等,然明之士大夫不能盡脫宦官之手而獨有作為。賢者且然,其不肖者靡然惟閹是附,蓋勢所必至矣。其立為專傳,為《明史》之特例者一也。


    集眾起事,無根據,隨路裹脅,不久踞城邑者,自古多有。自漢黃巾以下,其事皆敘入當事之將帥傳中,無有為立專傳者。惟《唐書》列《黃巢傳》,謂之逆臣,與安祿山等並列。明自唐賽兒起事,於永樂年間為始,其後正統間之葉宗留、鄧茂七,天順間之李添保、黃蕭養,成化間之劉千斤、李胡子,正德間之劉六、劉七、齊彥名、趙瘋子及江西王鈺五、王浩八等,四川藍廷瑞、鄢本恕等,嘉靖間之曾一本,天啟間之徐鴻儒,崇禎初之劉香,亦皆見於當事將帥傳中。其特立《流賊》一傳,所傳止李自成、張獻忠,蓋以其力至亡明,與黃巢之亡唐相等,特為專傳。明無擁兵久亂之逆臣可以連類,遂直以此名傳。而民變之起,則由民生日蹙,人心思變,可為鋻戒。其立為專傳,為《明史》特例者二也。


    西南自古為中國邊障,《周書·牧誓》有庸、蜀、羌、髳、微、盧、彭、濮之人,武王率以伐紂。戰國時莊王滇,漢通西南夷,唐設羈縻州。自湖廣而四川,而雲南,而貴州,而廣西,廣闊數千裡,歷代以來,自相君長,中朝授以官秩,而不易其酋豪,土官土吏,久已有之。但未能區畫普而司府州縣額以賦役,其酋長無不欲得中朝爵祿名號以統攝其所屬之人,於是土司之制定矣。舊,而開國以後亦頗以兵力建置,其官代,曰宣慰司,曰宣撫司,曰招討司,曰安撫司,曰長官司,率以其土酋為之,故名土司,但亦往往有府、州、縣之名錯出其間。嘉靖間,定府、州、縣等土官隸吏部驗封司;宣慰、招討等土官隸兵部武選司。隸驗封者,布政司領之;隸武選者,都指揮領之。文武相維,比於中土,蓋成經久之制,與前代羈縻之意有殊,但終與內地郡縣有授任之期、有考績之法者不同,故與郡縣相別敘述。其立為專傳,為《明史》之特例者三也。


    《明史》斷代起年,而敘明事者不能以為限,當以太祖起事之始為始。《史本紀》如此。陳鶴《明紀》,順帝至正十一年,夏燮《明通鋻》起至正十二年,皆與《本紀》相應合。夫言明一代之史,除一支一節之紀述不可勝數外,自以正史為骨干。而變其體,則有《紀事本末》、有編年之《紀》及《通鋻》。《紀事本末》成於《明史》之前,其取材不限於《明史》。後來《明史》既成,清代又以敕修名義成《通鋻輯覽》之《明鋻》及《綱目三編》。《明紀》及《明通鋻》乃敢準以下筆。清代之治《明史》者終不免有應顧之時忌,此俟隨時提清。今欲知史之本義,莫重於為法為戒。人知明之有國,為明驅除者群雄,不知群雄亦當時之人民耳。何以致人民起而稱雄,顛覆舊政府,而使應時而起者得取而代之?此非群雄之所能自為,乃統治帝室迫使其民不得不稱雄,不得不群雄中造就一雄者而與天下更始也。敘群雄者,以至正八年起事之方國珍為始。其實民得稱雄,已為較有知識、較有作用之健者,其人已不肯冒昧首禍犯令於清平之世,一皂隸縛之而遂就法,蓋已知綱紀盡弛,行之可以得志而後動也末之亂本,不室致亂之故。


    之武力,自古所無,大地之上,由亞而歐,皆其兵力所到,至今為泰西所震驚。乃入中國不過數十年,遂為極散漫、極脆弱之廢物。其故維何?所謂“馬上得之,馬上治之”。不知禮法刑政為何事。凡歷朝享國稍久者,必有一朝之制度。制度漸壞,國祚漸衰。有經久難壞之制度,即有歷久始衰之國祚。有周之制度,即有周之八百年;有漢之制度,即有漢之四百年;唐宋皆無制度,其享國即在武力之上,其能鉗制人民數十年而後動者,即其武力之橫絕歷之無制度,若但為其書不傳,則亦典章》等傳本即有因襲前代之之當國者正絕不行用。此史》中於奏疏文求其反證,乃可得之。


    順帝至正三年,監察御史烏古孫良楨以國俗父死則妻其後母,兄弟死則收其妻,父母死無憂制,遂上言:“綱常皆出於天,而不可變。議法之吏乃雲:‘國人不拘此例,諸國人各從本俗。’是漢人、南人當守綱常,國人、諸國人不必守綱常也。名曰優之,實則陷之;外若尊之,內實侮之。推其本心,所以待國人者不若漢人、南人之厚也。請下禮官有司及右科進士在朝者會議。自天子至於庶人皆從禮制,以成列聖未遑之典,明萬世不易之道。”奏入不報。又至正十五年正月辛未,大鄂爾多儒學教授鄭咺建言:“蒙古乃國家本族,宜教之以禮,而猶循本俗,不行三年之喪;又收繼庶母叔嬸兄嫂。恐貽笑後世,必宜改革,繩以禮法。”至至正,已為末一年號,不過數年,瀕於亡矣,而猶以夷俗自居,曰“列聖未遑之典”,可知開國以來無不如是。其曰“議法之吏”,則固未嘗不言立法,惟法特為漢人、南人設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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