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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梁啟超評歷史人物合集西方卷:達爾文傳-亞裡士多德傳-盧梭傳
    該商品所屬分類:古籍 ->
    【市場價】
    172-251
    【優惠價】
    108-157
    【作者】 梁啟超 
    【所屬類別】 圖書  古籍  古籍整理  其他古籍整理 
    【出版社】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 
    【ISBN】9787568033862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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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68033862
    作者:梁啟超

    出版社: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7年12月 

        
        
    "

    編輯推薦

    五千年歷史,二十五朝臧否人物,三百年改革破局,一朝奮發文章,讀四庫經典,不如一梁任公。維新派領袖、百科全書式學者、國學大師梁啟超傾心之作。


    梁啟超從公車上書開始走上歷史舞臺,“維新變法”失敗後逃亡日本14年。期間,他廣泛學習,勤勞著述,是公認的“百科全書式”人物,清華國學院四大導師和傑出的學者之一。“梁啟超評歷史人物”叢書,集中體現了他深沉的愛國情懷、深厚的學術素養、崇高的人生境界、開闊的全球視野。這套叢書不隻是單純的人物傳記,更是一部近代世界簡史!


     


    ◆普及和傳播現代國家觀,強勢構建“新型國家觀念”。


    雷頤曾有一段論述說:“梁啟超……對近代中國的政治、思想、文化許多方面都產生了深刻影響。就思想史或觀念史而言,現代中國變化巨大、影響極深的是‘國家觀念’的變化。在國家觀變化的復雜過程中,梁啟超起了非同一般的重要作用。”


    “梁啟超對國外現代國家、社會理論等有關知識做了較前遠為繫統的輸入、介紹和普及。梁啟超發表了《霍布士學案》《斯片挪莎學案》《盧梭學案》《法理學大家孟德斯鳩之學說》《樂利主義泰鬥邊沁之學說》《政治學大家伯倫知理之學說》……等一繫列文章,對他們的思想學說作了初步介紹。國人對公民、憲政的核心是主權在民和對統治者的權力制衡的了解、理解因此更加深入。”


     


    ◆五四新文化運動的直接啟蒙者和倡導者。


    雷頤說:“史實無可辯駁地說明……五四新文化運動提出的‘反孔’和‘改造國民性’(甚至包括民主與科學)這兩個思想主張從來被認為是激烈反傳統、全盤徹底反傳統的文化激進主義,其實並非自五四始,而是戊戌維新開始後,在向被認為溫和、中庸的梁啟超、嚴復等人的影響下逐漸形成的。”

     
    內容簡介

    本冊(西方卷)收入傳記16篇,17萬餘字,大體按創作時間排列。因傳主均為外國人,故稱為“西方卷”。傳主之國別有古希臘、日、英、法、意、德、葡、匈等國,且均為思想家、政治家。


    作者眼光所及全球,唯獨鐘愛為國外的著名思想家及政治家立傳,其用意,無非是思想啟蒙、開啟民智而已。


     


    本叢書以作者生前好友林志鈞先生在1936年主編的《飲冰室合集》為底本,收入由梁啟超著古今中外人物傳記44篇,共70餘萬字。傳主的身份,上至帝王、將相,中則師友、名流,下則刺客、乞丐,無所不包,人數也達到百餘人;有生前7世紀的改革家管子,也有與作者同時代的政治家李鴻章,時間跨度長達2600年;有古希臘時期的思想家亞裡士多德,也有國內各時期的哲學家、文學家;傳記的篇幅,長則十幾萬字的揮灑,短則百餘字的“略傳”;創作早的是1896年《三先生傳》,晚至1924年《朱君文伯小傳》,長達29年。作者終生所想,無非國強民富;畢生所求,隻是開啟民智。翻開本書,不僅是領略作者那廣袤的視野、深厚的學識和旺盛的創作力,窺見其一生之情懷,更是直面那厚重而滄桑的歷史。

    作者簡介

    梁啟超(1873-1929),字卓如,號,又號飲冰室主人、飲冰子、哀時客、中國之新民、自由齋主人等。廣東新會人。中國近代維新派代表人物,被公認為是清末以來優秀的學者和“百科全書式”人物。


    1890年,梁啟超師從康有為,在萬木草堂學習,成為其一生之轉折。1895年,與康有為一起領導了“公車上書”,宣傳維新思想,從而名重天下,始有“康梁”並稱。1898年,“百日維新”失敗後逃往日本,開始了長達14年的流亡生活。1912年回國後,梁啟超先後跟袁世凱和段祺瑞合作,發現自己始終難敵虛言救國的政客和手段繁多的軍閥。1918年開始,梁啟超逐漸淡出政壇,重心轉入文教和學術研究工作。1919年,梁啟超遊歷歐洲,親歷了弊病叢生的西方社會,回國後即宣揚西方文明破產,轉而大力提倡傳統文化。在梁啟超不辭辛勞,專心著述之時,其身體健康每況愈下,於1929年1月19日病逝於北京,享年57歲。


    梁啟超一生勤奮,在近36年裡,各種著述達1400萬字。涵蓋了政治、經濟、教育、哲學、宗教、法學、金融、新聞等領域。其著作被編為《飲冰室合集》。

    目錄
    記東俠 清光緒二十三年
    霍布士學案HOBBES 清光緒二十七年
    斯片挪莎學案BARUCH SPINOZA 清光緒二十七年
    盧梭傳 清光緒二十七年
    亞裡士多德傳 清光緒二十八年
    進化論革命者頡德之學說 清光緒二十八年
    近世文明初祖二大家之學說 清光緒二十八年
    達爾文傳 清光緒二十八年
    法理學大家孟德斯鳩之學說 清光緒二十八年
    樂利主義泰鬥邊沁之學說 清光緒二十八年
    近世dy大哲康德之學說 清光緒二十九年
    政治學大家伯倫知理之學說 清光緒二十九年
    匈加利愛國者噶蘇士傳 清光緒二十八年
    意大利建國三傑傳 清光緒二十八年

    記東俠                                  清光緒二十三年


    霍布士學案HOBBES                       清光緒二十七年


    斯片挪莎學案BARUCH SPINOZA             清光緒二十七年


    盧梭傳                                  清光緒二十七年


    亞裡士多德傳                            清光緒二十八年


    進化論革命者頡德之學說                  清光緒二十八年


    近世文明初祖二大家之學說                清光緒二十八年


    達爾文傳                                清光緒二十八年


    法理學大家孟德斯鳩之學說                清光緒二十八年


    樂利主義泰鬥邊沁之學說                  清光緒二十八年


    近世dy大哲康德之學說                   清光緒二十九年


    政治學大家伯倫知理之學說                清光緒二十九年


    匈加利愛國者噶蘇士傳                    清光緒二十八年


    意大利建國三傑傳                        清光緒二十八年


    近世dy女傑羅蘭夫人傳                   清光緒二十八年


    新英國巨人克林威爾傳                    清光緒二十九年


     

    媒體評論

    伏爾泰結束了一個舊時代,而盧梭開創了一個新時代。


    ——歌德


     


    大哉!亞裡士多德。……古代之文明,極盛於希臘。希臘之文學,荟萃於雅典。雅典之學術,集成於亞裡士多德之一身。亞氏者,實古代文明之代表人也。


    ——梁啟超


     


    達爾文的理論,我準備即使也要支持。


    ——英國博物學家

    在線試讀
    霍布士學案(HOBBES)
    清光緒二十七年

    霍布士,英人,生於一千五百八十八年,卒於一千六百七十九年。嘗事英王查理士第二為師傅,與當時名士倍根相友善,以哲學相應和,有名於時。英國哲學學風,皆趨重實質主義、功利主義,而兩人實為之先導。霍布士之哲學,以為凡物無所謂靈魂,其物體中所發一切現像,不過一種之運動。即吾人之苦樂,亦皆腦髓之一運動耳。腦筋之動,適當於諸體則生樂,抵觸於諸體則生苦。由樂而生願欲,由苦而生厭惡。願欲者,運動之暢發也;厭惡者,運動之收縮也。然則所謂自由者,不外形體之自由,即我實行我之所願欲而已。而心魂之自由,實未嘗有也。霍氏以此主義為根本,故其論道德也,敢為驚世駭俗之言,而無所顧忌。其言曰:“善者何?快樂而已。惡者何?痛苦而已。故凡可以得快樂者,皆善也。凡可以得痛苦者,皆惡也。然則利益者萬善之長,而人人當以為務者也。”霍氏於是臚舉凡人之情狀,皆由利己一念變化而來。敬天神之心,畏懼之情所發也;嗜文藝之心,將以炫已之長也。見人之粗鄙失儀,則笑之以為樂,蓋所以自誇,而以為我迥出此人之上也。恤人之患難,不過示我之意氣也。故利己一念,實萬念之源也。霍氏因論人生之職分,以為當因勢利導,各求其利益之者,以就樂而避苦。此天理自然之法律,亦道德之極致也。霍氏本此旨以論政術,謂人類所以設國家立法律者,皆由契約而起。而所謂契約,一以利益為主,而所以保護此契約,使無敢或背者,則在以強大之威權監行之。此其大慨也。霍氏之哲學,理論極密,前後呼應,幾有盛水不漏之觀。其功利主義,開辨端斯賓塞等之先河,其民約新說,為洛克、盧梭之嚆矢。雖其持論有偏激,其方法有流弊,然不得不謂有功於政治學也。

    霍布士曰:吾人之性,常為就樂避苦之情所驅使。如機關之運轉,不能稍自懲窒者也。然則以此等人相聚而為邦國,果能遽自變其性,不復為利己之念所役乎?是必不能,其必仍就利避害,循所謂自然之常法。而不改初服,有斷然也。故昔者亞裡士多德以為人性本相愛,故其相聚而為邦國,實天理之自然。雷布士反之,謂人人皆惟務利己,不知其他,故其相惡,實為天性。其相聚而為邦國也,亦不過為圖利益而出於不得已,非以相愛而生者也。
    霍布士曰:人人本相仇視者也,各人皆求充己之願欲,而他人之患,曾無所攖於其心,人人如是,欲其毋相鬥焉,不可得也。故邦國未建制度未設之前,人相吞噬如虎狼,然吞噬不已,勝捷必歸於強者。強者之勝,乃自然之勢,合於義理,而無容異議者也。由此論之,則謂強權為天下諸種權之基本可也。

    霍布士學案(HOBBES)


    清光緒二十七年


     


    霍布士,英人,生於一千五百八十八年,卒於一千六百七十九年。嘗事英王查理士第二為師傅,與當時名士倍根相友善,以哲學相應和,有名於時。英國哲學學風,皆趨重實質主義、功利主義,而兩人實為之先導。霍布士之哲學,以為凡物無所謂靈魂,其物體中所發一切現像,不過一種之運動。即吾人之苦樂,亦皆腦髓之一運動耳。腦筋之動,適當於諸體則生樂,抵觸於諸體則生苦。由樂而生願欲,由苦而生厭惡。願欲者,運動之暢發也;厭惡者,運動之收縮也。然則所謂自由者,不外形體之自由,即我實行我之所願欲而已。而心魂之自由,實未嘗有也。霍氏以此主義為根本,故其論道德也,敢為驚世駭俗之言,而無所顧忌。其言曰:“善者何?快樂而已。惡者何?痛苦而已。故凡可以得快樂者,皆善也。凡可以得痛苦者,皆惡也。然則利益者萬善之長,而人人當以為務者也。”霍氏於是臚舉凡人之情狀,皆由利己一念變化而來。敬天神之心,畏懼之情所發也;嗜文藝之心,將以炫已之長也。見人之粗鄙失儀,則笑之以為樂,蓋所以自誇,而以為我迥出此人之上也。恤人之患難,不過示我之意氣也。故利己一念,實萬念之源也。霍氏因論人生之職分,以為當因勢利導,各求其利益之者,以就樂而避苦。此天理自然之法律,亦道德之極致也。霍氏本此旨以論政術,謂人類所以設國家立法律者,皆由契約而起。而所謂契約,一以利益為主,而所以保護此契約,使無敢或背者,則在以強大之威權監行之。此其大慨也。霍氏之哲學,理論極密,前後呼應,幾有盛水不漏之觀。其功利主義,開辨端斯賓塞等之先河,其民約新說,為洛克、盧梭之嚆矢。雖其持論有偏激,其方法有流弊,然不得不謂有功於政治學也。


     


    霍布士曰:吾人之性,常為就樂避苦之情所驅使。如機關之運轉,不能稍自懲窒者也。然則以此等人相聚而為邦國,果能遽自變其性,不復為利己之念所役乎?是必不能,其必仍就利避害,循所謂自然之常法。而不改初服,有斷然也。故昔者亞裡士多德以為人性本相愛,故其相聚而為邦國,實天理之自然。雷布士反之,謂人人皆惟務利己,不知其他,故其相惡,實為天性。其相聚而為邦國也,亦不過為圖利益而出於不得已,非以相愛而生者也。


    霍布士曰:人人本相仇視者也,各人皆求充己之願欲,而他人之患,曾無所攖於其心,人人如是,欲其毋相鬥焉,不可得也。故邦國未建制度未設之前,人相吞噬如虎狼,然吞噬不已,勝捷必歸於強者。強者之勝,乃自然之勢,合於義理,而無容異議者也。由此論之,則謂強權為天下諸種權之基本可也。


    邦國未建之前,強者固侵凌弱者而為其害矣。雖然,此害不得謂之不正也。何以故?當彼弱者之蒙害也,果據何法律以相訴辯乎?惟有屈伏而己,不然,彼強者將曰:我之侵害汝,我自從我之所欲也。汝何故不從汝之所欲乎?恐彼弱者必無詞以對也。然則眾互相爭,以強凌弱,是自然之勢,即天定之法律也。


    雖然,人人相鬥,日日相鬥,其事有足令人寒心者。蓋相鬥之本意為利益也,而有大害出焉,故一轉念間,必能知輯睦不爭,其為眾人之利益有更大者,是不待特別智識而後能知也。然則人人求利己,固屬天性,人人求輯睦不爭,亦天理之自然也。故輯睦不爭,是建國以後之要務也。但此所謂要務者,非謂道德之所必當然,不過為求利益之一方便法門而己矣。


    其始也,人各有欲取眾物而盡為己有之權,及既求輯睦不爭,則不可不舉此權而拋棄之。此自然之順序,不可避之理也。雖然,既拋棄己之專有權,必當有以償之。不然,則是反於自然之順序也。故我一旦拋棄我之專有權,眾人亦不可不拋棄其專有權以相當。於是於立國之前,各人相與約曰:我所獲者,爾勿奪之於我;爾所獲者,我亦勿奪之於爾。人人以權相易,而民約以成。


    民約既成之後,則以人人堅守契約而莫敢違,為要務矣。譬有人於此,欲輯睦相安,而首違眾人之契約,則所謂求體而棄用,而我之自矛盾也。此等事就尋常論之,謂之為不正不義,而霍布士則謂為反於事之順序,自失其目的而已。何也?當夫契約未定,或我未入此契約之前,無所謂不正不義。


    猶之未與人約事之前,決無踐約之責任也。或問曰:我既約一事之後,忽然回思,覺不踐吾言,乃為我之利益,則我仍當踐之乎?霍布士則答曰:踐不踐惟君,君如不以輯睦為利也。請君復鬥,而吾儕亦起而與君相鬥,但利輯睦之人多,君不勝。然則尋常所謂正不正義不義者,在霍布士之意,不過利不利而己,不過自為謀之臧否而已,而非有所謂道德者存。


    雖然,若人人忽欲忽惡,念起念落,易破其約,則將使邦國復成爭鬥之故態。與未建國等,而於公眾之利益大不便,故不可不立一策以防之。此實至難之業也,而霍布士以為直大易易,其策雲何?則用威力以護持此約,使莫敢壞之,人畏罪戮,而約以永存。是故霍布士之政術,以體軀之力為基,而即藉此力以擁衛法律者也。


    按:霍布士之議論,可謂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如常山之蛇,首尾相應。蓋彼本以人類為一種無生氣之偶像,常為情欲所驅,而不能自制。世之所謂道德者,皆空幻而非實相,然則相爭鬥者,必為自然之順序無疑。既無德義,則去利就害,亦自然之順序;其相約而求和平,亦自然之順序。如是則契約既成,必以威力護持之,亦自然之順序也。使人之本性,而果如霍布士之所言,則其說自固盛水不漏,無有矛盾者。


    霍氏所謂人各相競,專謀利己,而不顧他人之害。此即後來達爾文所謂生存競爭、優勝劣敗,是動物之公共性,而人類亦所不免也。苟使人類而僅有此性,而絕無所謂道德之念、自由之性,則霍氏之政論,誠可謂完美無憾。惜夫霍氏知其一,不知其二也,然其敘人類中所有實體之理,其功固自不淺。


    且霍布士雖不謂人心有自由之性,然以契約為政治之本,是已知因眾人所欲以立邦國之理,其見可謂極卓。自霍布士倡此說,後之學者襲而衍之,其識想愈高尚,其理論愈精密,以謂人人各以自主之權而行其自由德義,實為立國之本,以視霍布士所謂出於私欲者,誠夐乎尚矣。雖然,民約之義,實祖述霍氏,霍氏亦政學界之功臣哉。


    以上所述霍布士學說,前後整齊之處也,今更舉其旨趣之前後矛盾者論之。


    霍布士既謂邦國成立之後,所以護持此自然之法律者,當用威力。但此所謂威力者誰用之乎?將由官吏之專制乎?抑由人民之合議乎?霍布士當時為英王查理第二之師,大見尊寵,於是乎獻媚一人而主張君主專制政體,是實可謂一言之失,千古遺恨也。


    霍布士之意,以為若欲建設威力,使能統攝國人而無爭,則必使眾意上同於一意然後可,如是則眾人各拋其意欲,而委任於一人之意欲,亦政約所不得已也。其相約之意若曰:吾等各拋棄己權以托君主某,故亦要使吾等相安而享利益雲爾。


    此約一成,眾庶皆相牽聯而無分離固也。雖然,霍布士既使臣庶盡行束縛於君主,而君主則毫無所束縛,是君主於臣庶無一事不可要求,而臣庶之於君主,則無一事可要求,天下果有如是之條約乎?君主之權限,如此其廣大,則行義可也,行不義亦可也。寖假而君主使人子就其父,亦不可謂之非理。寢假而君主將國人之生命財產盡奪而歸於己手,亦為所欲為,故如霍布士之說,則君主實在世之造物主也。


    或問曰:國民既拋棄其權而委之於君主之手,一旦欲恢復之,果能達其志乎?霍布士則曰不能也。使眾人一日得復其權,則君主之權終不專,而條約不能確定,利益不能永保也。故民約一立,雖歷千萬年而不容變更者,是霍布士之意也。乃至我祖若父拋棄其權以奉於君主,及我生長之後,欲變壞祖父之約,而亦有所不可。嗟乎!我父雖好自為之,而我則未嘗預其事也。然而強我必從我父之約,而罔敢或違。天下有是理乎?霍布士之說,於是乎窮。


    要之,霍布士政術之原,與其性惡之論相表裡。雖然,吾以為即如霍氏之所說,人人惟利是圖,絕無道德。而所以整齊之之政術,亦不必以君主專制為務也,蓋苟人人各知自謀其利益,因以知謀全體之利益,則必以自由制度為長。且自由制度,又不惟人民全體之利而已。又政府主權者之大利也,何也?政府之權限,惟在保護國民之自由權,擁衛其所立之民約,而此外無所干預,則輿情自安,而禍亂亦可以不萌。此近世政學之士,所以取霍氏民約之義功利之說,而屏棄其專制政體之論也。


    更綜論之,霍布士之政論,可分為二大段,而兩段截然不相聯屬。其段謂眾人皆欲出爭鬥之地,入和平之域,故相約而建設邦國也。其第二段謂眾人皆委棄其權,而一歸君主之掌握也。審如此言,眾人既舉一身以奉君主,君主以無限之權肆意使令之。所謂契約者果安在乎?所謂公眾之利益者果安在乎?段所持論,第二段躬自破壞之。以霍布士之纔識,而致有此紕繆之言者,無他,媚其主而已。雖然,民約之義一出,而後之學士往往祖述其意,去瑕存瑾,發揮而光大之,以致開十九世紀之新世界新學理,霍布士之功,又可沒耶?


    任按:霍布士之學,頗與荀子相類。其所言哲學,即荀子性惡之旨也。其所言政術,即荀子尊君之義也。《荀子·禮論》篇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此其論由爭鬥之人群,進為和平之邦國,其形態級序,與霍氏之說,如出一轍。惟霍氏之意,謂所以成國者,由人民之相約。而荀子謂所以成國者,由君主之竭力,此其相異之點也。就理論上觀之,則霍氏之說較高尚;就事實上驗之,則荀子之說較確真。而荀子言立國由君意,故雖言君權,而尚能自完其說。霍氏言立國由民意,而其歸宿乃在君權,此所謂操矛而自伐者也。


    又按:霍布士之言政術,與墨子尤為相類,《墨子·尚同》篇雲:“古者民始生,未有正長未有刑政之時,天下之人異義,是以一人一義,十人十義,百人百義。其人數茲眾,其所謂義者亦茲眾。是以人是其義,而非人之義,故交相非也。內之父子兄弟作怨仇,皆有離散之心,不能相和合。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藥相虧害,至如禽獸然。明夫民之無正長以一同天下之義而天下亂也,是故選擇天下賢良聖知辯慧之人,立以為天子,使從事乎一同天下之義。故裡長率此裡民以上同於鄉長,鄉長率此鄉民以上同於國君,國君率此國民以上同於天子,天子率天下之民以上同於天。”此其全論之條理次序,皆與霍氏若出一吻;其言未建國以前之情形也同;其言民相約而立君也同;其言立君之後,民各去其各人之意欲,以從一人之意欲也同。地之相去數萬裡,世之相後數千年,而其思想若合符,豈不奇哉?雖然,霍氏有不逮墨氏者一焉。墨氏知以天統君之義,故《尚同》篇又雲:“夫既尚同於天子,而未尚同乎天者,則天災猶未去也。”然則墨子之意,固知君主之不可以無限制,而特未得其所以限制之之良法,故托天以治之,雖其術涉於空漠,若至君權有限之公理,則既得之矣。而霍氏乃主張民賊之僻論,謂君主盡吸收各人之權利,而無所制裁,是恐虎之不噬人而傳之翼也。惜哉!


    又按:霍布士者,泰西哲學界、政學界極有名之人也,生於十七世紀,而其持論乃僅與吾戰國諸子相等,且其精密更有遜焉。亦可見吾中國思想發達之早矣。但近二百年來,泰西思想進步,如此其驟,而吾國雖在今日,依然二千年以上之唾餘也。則後起者之罪也。


     


    以上摘錄《霍布士學案(HOBBES)》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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