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研究認為,我國在法律上固然確認了公立大學作為事業單位的民事主體地位,亦即公立大學的“一次法人化”,但現行公立大學的法人體制仍存在漏洞。高校法人地位在公法上明顯不足,而在民法上又過剩,導致公立大學無法正確把握其“公權利”和“私權利”的界限,甚至出現其民事主體地位遮蓋、替代其公法人獨立性的本末倒置的情況。因此,亟需進行公立大學的“二次法人化”改革。首先,建立科學、完善的大學章程並發揮其在大學自治中的作用;其次,優化利益相關者參與的公立大學法人外部治理結構及公立大學法人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在學校運作過程中的監督、制約機制;X後,從法律上確認其公法人的主體地位,對其泛濫的民事權利能力進行有效限制,從而引導公立大學回歸公法人的本質,以促進我國公立高校法人化治理水平,發揮公立高校的公益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