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現代主義前期,學界普遍認為懲罰的根據是一般威懾。與之相反,康德則被認為是徹底的報應主義的代表。對康德以及隨後的費希特和黑格爾而言,公正的懲罰尊重內在於罪犯身上的人性,並且不為外在目的服務:隻有罪犯該當,纔能發動懲罰。在這種追根溯源性的研究中,梅爾通過嚴密的文本分析揭示出,這些哲學家事實上並不贊成一種報應主義的甚至是綜合主義的立場。相反,在他們的作品中,他所查證並逐漸呈現出來的觀點是:贊成威懾和再社會化。梅爾也考察了尼采認為的道德棲身於報應被拋棄之處的觀點。在該書後一章中,鋻於當代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關注對危害人類罪的懲罰,他對報應主義立場發起了挑戰,並為再社會化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