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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平書文集(浦東歷史要籍·浦東人傑叢書)
    該商品所屬分類:社會科學 -> 經典名家作品集
    【市場價】
    683-990
    【優惠價】
    427-619
    【作者】 李平書 
    【所屬類別】 圖書  社會科學  經典名家作品集 
    【出版社】上海遠東出版社 
    【ISBN】9787547618417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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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47618417
    作者:李平書

    出版社:上海遠東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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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他的銅像曾經立在上海城隍廟的湖心亭傍,
       他曾任的職務有幾十項,而辛亥革命上海光復後的民政總長,是有影響力的,該職相當於後來的市長,
       在外灘的輪船招商局、在中國通商銀行大樓、在江南制造局廠房、在南市救火會瞭望鐘樓……都留有他董領其       事的足跡,
       他曾考察南洋,在東洋他又寓居有年並展示古董字畫,
       他秉承家傳之醫術,曾與名醫陳蓮舫聯手為封疆大吏把脈,
       李鴻章曾雲:天下州縣皆如李令,洋人敢要我中國土地耶?
       他離開這個世界近百年,記得他的人不多,他的墓僅在浦東一條馬路旁留下一塊碣石,
       但讀起他的著作,他在上海近代史上的豐碑赫然顯現,後人當永記其名:李平書。

     
    內容簡介

    李平書(1851-1927) 初名鐘鈺,晚號且頑。寶山縣浦東高橋人。鐘鈺少孤,因太平軍起事,遷居上海。清光緒十一年(1885年)考中優貢生以知縣用,歷任廣東洋務局、署陸豐、新寧、遂溪縣事、張之洞幕中文案、督武備學堂、江南機器制造局提調等職。在上海先後設醫學會及女子中西醫學堂,於城廂南市設立總工程局辦地方自治,開自來水廠,辦城廂救火會,創建中國品物陳列所、建上海醫院、南市電車公司、閘北水電廠等等。辛亥革命事起,與地方士紳聯絡同盟會,參與上海光復,任滬軍都督府民政總長。其卒後邑人私謚曰通敏先生,在城隍廟鑄立銅像。李平書著有《新加坡風土記》《寧陽存牘》《寧陽驪唱錄》《且頑老人七十自述》《上海自治志》《平泉書屋目錄》等。《李平書文集》收錄了目前所能收集到的李平書詩、文論、書信、公文、函電、雜著等,共200多篇(件),24.5萬字。文集分制藝、公牘、時論、講演、函電、唱和、自敘和雜著等八個部分。是次對李平書著作進行結集整理。

    作者簡介

    柴志光,曾任中共上海市工業黨校圖書館副館長、浦東新區檔案局館副局館長、浦東新區黨史地方志辦公室主任、上海市地方史志學會副會長。長期從事地方文獻資料收集、整理與研究工作。編著有《浦東古舊書經眼錄》《浦東名人書簡百通》《漢石經室題跋》《浦東石建築踏訪記》《海上碑林裡的紅色記憶》《浦東進士舉人錄》(合編)《上海佛教碑刻文獻集》等。
     ,曾任上海書店出版社編輯室主任、編審,是上海著名的文史學者。長期從事歷史和民俗文化方面的研究和撰述,著有《細說漢高祖》《天下衙門:公門裡的日常世界與隱秘生活》《王正廷傳》《軍統巨梟毛人鳳》(合著)等。

    目錄
    制藝

    惡衣服而致美乎黻冕卑宮室而盡力乎溝洫|
    公牘

    寧陽存牘|
    整頓差票章程|
    宅門禁約|
    約束緝捕勇規條|
    申明賭禁示|
    申明聚眾例禁示|
    禁止演戲四言示|
    勒遷聖廟前篷廠示|
    西門外建教堂案稟一|

    制藝
          
    惡衣服而致美乎黻冕卑宮室而盡力乎溝洫| 
    公牘
          
    寧陽存牘| 
    整頓差票章程| 
    宅門禁約| 
    約束緝捕勇規條| 
    申明賭禁示| 
    申明聚眾例禁示| 
    禁止演戲四言示| 
    勒遷聖廟前篷廠示| 
    西門外建教堂案稟一| 
    教堂案稟二| 
    教堂案稟三| 
    教堂案稟四| 
    會同白遊擊查辦大嶐洞匪稟| 
    會同吳城守解辦盜匪稟| 
    會同陳都司募勇辦匪稟| 
    會同陳都司請設練兵稟| 
    請軍械局發快槍稟| 
    飭紳集議辦鄉事宜諭| 
    勒限捆送匪徒諭| 
    約束兵勇條規| 
    海晏都辦匪示一| 
    海晏都辦匪示二| 
    招降郭亞保諭| 
    飭復升平團局諭| 
    六村辦匪諭| 
    整頓六村陳姓族規諭(附規條)| 
    存放六村緝費示| 
    移交補充公房屋變償緝費文移| 
    籌清勇費諭| 
    飭局存放緝費諭| 
    訪拿流娼諭| 
    縣試終復示| 
    復陳聯鄉止鬥稟(附章程)| 
    復陳邝姓建祠案稟| 
    請立案永禁娼寮及演戲稟| 
    復陳撫憲許諮訪地方情形附稟| 
    局紳請催收修志捐款稟批| 
    南關約紳保釋更練稟批| 
    謝邊黃姓造屋案判| 
    江南制造局**公文| 
    民政總長兼**制造局李曉諭(1911年11月9日)| 
    就工人滋事李平書發布的告示(1911年11月11日)| 
    民政部長兼辦**制造局李出示曉諭(1911年11月11日)| 
    移撤駐局軍隊告示(1911年11月11日)| 
    禁止參觀制造局告示(1911年11月24日)| 
    禁止砍伐路旁樹木告示(1911年11月28日)| 
    禁止賭博告示(1911年12月5日)| 
    禁止私自使用工匠告示(1911年12月10日)| 
    勸誡制造局工人告示(1911年12月13日)| 
    考試制造局工匠告示(1912年1月31日)| 
    嚴查門禁告示(1912年2月1日)| 
    禁止閑暇鬥牌告示(1912年4月8日)| 
    制造局李**示諭(1912年6月23日)| 
    滬軍都督府民政總長公文| 
    安民告示(1911年11月4日)| 
    廢除落地捐及籌防捐告示(1911年11月5日)| 
    處決徐仲魯等告示(1911年11月5日)| 
    通告關閉城門時間(1911年11月8日)| 
    安民告示(1911年11月8日)| 
    民政總長公告(1911年11月8日)| 
    禁止錢莊故意倒閉(1911年11月9日)| 
    沙衛寧東各船無須掛號告示(1911年11月9日)| 
    民政總長布告(1911年11月9日)| 
    禁止搬移舊道署物件(1911年11月10日)| 
    解散清軍綠營弁兵告示(1911年11月11日)| 
    推定姚文枏為勸學長通告(1911年11月11日)| 
    自治公所改為上海市政廳通告(1911年11月13日)| 
    解散清提右營告示(1911年11月13日)| 
    收繳槍械布告(一)(1911年11月15日)| 
    收繳槍械布告(二)(1911年11月16日)| 
    各項捐款照舊征收告示(1911年11月19日)| 
    嚴禁招搖告示(1911年11月23日)| 
    催繳房捐公告(1911年11月25日)| 
    慶祝南京、浦口光復通告(1911年12月6日)| 
    為貧兒院被搶劫事照會吳淞軍政分府等(1911年12月17日)| 
    準許德人合法貿易(1911年12月18日)| 
    廢除捕盜船捐批示(1911年12月23日)| 
    同意油豆餅業請納臨時軍需批示(1911年12月25日)| 
    剪辮告示(一)(1911年12月30日)| 
    改用新歷公告(1912年1月8日)| 
    城廂開辦清潔所告示(1912年1月14日)| 
    南市開辦電車批示(1912年1月14日)| 
    民政總長李照會縣長市長會同籌辦拆城文(1912年1月14日)| 
    拆除城垣復示(1912年1月15日)| 
    民政總長李照會定期拆卸東南城牆文(1912年1月17日)| 
    禁止鄉民反抗清潔所告示(1912年1月18日)| 
    設立華洋混合裁判法庭之布告(1912年2月29日)| 
    保護水陸道場告示(1912年2月5日)| 
    不得沿用舊稱呼告示(1912年3月4日)| 
    丁祭廢除跪拜告示(1912年3月5日)| 
    示諭糞夫不得聚眾反抗(一)(1912年3月13日)| 
    免年前所欠錢糧告示(1912年3月15日)| 
    赦免罪犯告示(1912年3月16日)| 
    重申戒煙禁令(1912年3月16日)| 
    為兵士衝突,安民告示(1912年3月20日)| 
    剪辮告示(二)(1912年4月6日)| 
    勸諭米廠出售存米(1912年5月3日)| 
    為食米漲價闢謠(1912年5月16日)| 
    為南彙鄉民反對米捐,緊急告示(1912年5月16日)| 
    集議國民捐辦法大會報告意見書(1912年5月18日)| 
    米商不可擅漲米價(1912年5月24日)| 
    平糶食米告示(1912年6月8日)| 
    稟請禁止冒牌批示(1912年6月9日)| 
    為市政廳市長莫錫綸等辯誣通告(1912年6月17日)| 
    答復穆湘瑤警長辭職呈(1912年6月20日)| 
    示諭糞夫不得聚眾反抗(二)(1912年6月23日)| 
    稟請采購食米批示(1912年6月27日)| 
    為阻止法商修築電車,咨通商交涉使文(1912年6月30日)| 
    禁止在徽寧會館後演劇告示(1912年7月5日)| 
    為撤換糞便承辦人事呈滬軍都督文(1912年7月18日)| 
    民政總長照會交涉司文(1912年8月7日)| 
    李鐘玨啟事(1912年9月2日)| 
    李平書辭民政總長呈文(1912年9月5日)| 
    江蘇都督府民政司長公文| 
    江蘇民政司在上海設立辦公處布告(1911年11月14日)| 
    昆山新陽兩縣合並告示(1911年11月16日)| 
    江蘇都督府民政司長李曉諭(1911年11月16日)| 
    民政司長安民告示(1911年11月18日)| 
    時論
          
    自強本末議| 
    中西法制異同說| 
    官民通情論| 
    儲邊纔論| 
    洋務首在得人論| 
    博采時議說| 
    護商以富國論| 
    議守篇  上| 
    議守篇  中| 
    議守篇  下| 
    論過去之上海| 
    論現在之上海| 
    論將來之上海| 
    講演
          


    在為陳其美餞行宴上的演說(1912年8月8日)| 
    在孫傳芳招待上海各界人士會議上的演講(1926年5月5日)| 
    函電
          
    李鐘玨、王存善、顧潤章致盛宣懷函(清光緒三十一年二月初一日    1905年3月6日  上海)| 
    李鐘玨、王存善、顧潤章等致盛宣懷函(清光緒三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1905年5月20日  上海)| 
    李鐘玨、王存善、顧潤章致盛宣懷函(清光緒三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1905年5月20日  上海)| 
    盛宣懷致李鐘玨、王存善、顧潤章函(清光緒三十一年五月初一日  1905年6月3日  上海)| 
    李鐘玨、王存善、顧潤章等致盛宣懷函(清光緒三十一年五月初七日  1905年6月9日  上海)| 
    李鐘玨、王存善、顧潤章致盛宣懷函(清光緒三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1905年7月1日  上海)| 
    李鐘玨、王存善、顧潤章等致盛宣懷函(清光緒三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1905年7月28日  上海)| 
    盛宣懷致李鐘玨、王存善、顧潤章函(清光緒三十一年七月初五日    1905年8月5日  北京)| 
    王存善、李鐘玨、顧潤章致盛宣懷函(清光緒三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1905年8月12日  上海)| 
    王存善、李鐘玨、顧潤章致盛宣懷函(清光緒三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1905年8月15日  上海)| 
    盛宣懷致李鐘玨、王存善、顧潤章函(清光緒三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1905年8月17日  北京)| 
    盛宣懷致李鐘玨、王存善、顧潤章函(清光緒三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1905年8月19日  北京)| 
    王存善、李鐘玨、顧潤章致盛宣懷函(清光緒三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1905年8月19日  上海)| 
    盛宣懷致李鐘玨、王存善、顧潤章函(清光緒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1905年8月22日  北京)| 
    李鐘玨、王存善、顧潤章等致盛宣懷函(清光緒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1905年8月22日  上海)| 
    盛宣懷致顧潤章、王存善、李鐘玨等函(清光緒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1905年8月25日  北京)| 
    李鐘玨、王存善、顧潤章等致盛宣懷函(清光緒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1905年8月25日  上海)| 
    盛宣懷致顧潤章、王存善、李鐘玨函(清光緒三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1905年8月26日  北京)| 
    盛宣懷札李鐘玨、王存善、顧潤章等文(清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初十日    1905年9月8日  北京)| 
    李鐘玨、王存善、顧潤章致盛宣懷函(清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初十日    1905年9月8日  上海)| 
    盛宣懷致李鐘玨、王存善、顧潤章函(清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十七日    1905年9月15日  北京)| 
    盛宣懷致李鐘玨、王存善、顧潤章函(清光緒三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1905年9月18日  北京)| 
    李鐘玨、王存善、顧潤章致盛宣懷函(清光緒三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1905年10月10日  上海)| 
    李平書致盛宣懷信(清光緒三十二年  1906年)| 
    李平書致盛宣懷函(1909年至1910年之間)| 
    陳其美致李平書信(1911年11月)| 
    李平書致顧潤章信(1912年9月3日)| 
    中華共和憲政會李平書等致袁世凱電(1912年2月21日)| 
    袁世凱復李平書電(1912年2月24日)| 
    秦錫田、黃炎培等致李平書、王松雲信(1914年6月26日)| 
    江蘇省長韓國鈞致李平書電(1915年2月1日)| 
    李平書復韓國鈞電(1915年2月1日)| 
    李平書致關炯之函(1915年2月1日)| 
    李平書致呂公望信(1916年)| 
    李平書致岑春煊信(1916年)| 
    張謇致李平書、姚文枏函(1922年2月27日)| 
    李平書致韓國鈞信(1924年)| 
    華商電氣公司致李平書函(1924年4月14日)| 
    李平書致瀋信卿等函(1924年4月18日)| 
    李平書致北京顏惠慶電(1924年11月)| 
    李平書致虞洽卿電(1925年2月10日)| 
    虞洽卿復李平書電(1925年2月10日)| 
    李平書等致北京當道電(1925年2月28日)| 
    黃炎培致李平書等函(1926年10月19日)| 
    宋之瑗致李平書函(1926年4月9日)| 
    李平書致鈕永建信(1927年)| 
    方武致李平書函(1927年1月16日)| 
    李平書致張定璠信(1927年11月)| 
    李平書致俞粟廬函| 
    李平書致方還函| 
    唱和
          
    寧陽驪唱錄| 
    自敘
          
    且頑老人七十歲自敘| 
    雜著
          
    新嘉坡風土記| 
    浦東中學楊斯盛銅像銘| 
    重刊《潛齋醫學叢書》序(1912年)| 
    《惕閑日記》序(1900年)| 
    《上海醫院征信書》序| 
    《鼠疫抉微》序| 
    《一文錢》序(1926年)| 
    《梅溪張氏詩存》題序| 
    所藏書畫編制目錄例書(1913年)| 
    題陸探微山水卷(1913年初鼕)| 
    題廉州山水卷| 
    題王武花卉卷| 
    題一宋畫(1916年)| 
    跋戲魚堂帖| 
    跋神龍蘭亭| 
    題胡公壽任子祥二老並卷(1913年7月4日)| 
    論書畫五則| 
    論葉昌熾《語石》以鄭道昭為“書聖”| 
    李平書規畫廟園意見書(1911年8月)| 
    附錄
          
    光緒乙酉年江蘇優貢科考朱卷李平書簡歷(清光緒十二年  1885年)| 
    《申報》載“邑紳李平書逝世”消息(1927年12月15日)| 
    《申報》載李平書銅像落成典禮(1946年10月26日)| 
    《上海縣續志》(1936年版)載李平書傳記| 
    《川沙縣志》(1990年版)載李平書傳記| 
    《遂溪縣志》(2003年版)載李平書傳記| 


     

    前言
    “浦東歷史要籍·浦東人傑叢書”序

    一個地區歷史人物著作的多少,是衡量一個地區文化水準的標志之一。從浦東歷代地方志書所記載的書目看,1949年以前,浦東地區有730多位人士編寫著作1460多種,這些著作是浦東歷史文化寶庫的重要組成部分。當下文化記憶類圖書,可謂如雨後春筍,既層出不窮,又節節升高。在這片茂盛書林中有浦東地區文化史志書籍這棵常青樹,它扎根於浦東大地,汲取千年歷史的文化精華,記載鄉賢名人的詩書佳作,孕育出濃濃的家鄉情懷,鉤泛起深深的鄉裡思愁,一套文化書籍能讓讀者有這種感悟,那無疑是編寫者與出版者的成功。“浦東文化叢書”“浦東歷代要籍選刊”“浦東記憶叢書”,這幾套叢書都給讀者留下深刻的印像。

    “浦東歷史要籍·浦東人傑叢書”序
        
    一個地區歷史人物著作的多少,是衡量一個地區文化水準的標志之一。從浦東歷代地方志書所記載的書目看,1949年以前,浦東地區有730多位人士編寫著作1460多種,這些著作是浦東歷史文化寶庫的重要組成部分。當下文化記憶類圖書,可謂如雨後春筍,既層出不窮,又節節升高。在這片茂盛書林中有浦東地區文化史志書籍這棵常青樹,它扎根於浦東大地,汲取千年歷史的文化精華,記載鄉賢名人的詩書佳作,孕育出濃濃的家鄉情懷,鉤泛起深深的鄉裡思愁,一套文化書籍能讓讀者有這種感悟,那無疑是編寫者與出版者的成功。“浦東文化叢書”“浦東歷代要籍選刊”“浦東記憶叢書”,這幾套叢書都給讀者留下深刻的印像。
        文化記憶是對以往時空的回顧和再現,但決不是簡單的回放,而是一種文化的思考及提升,乃至人文精神的傳承和價值觀的發揚。浦東新區地方志辦公室今又推出一套“浦東歷史要籍·浦東人傑叢書”,旨在把浦東地區歷代傑出人物的著作所體現的歷史價值和文化精神能發揚光大。這一叢書著重於浦東近現代歷史人物著作的選編,在近現代浦東人纔輩出,張聞天、黃炎培、宋慶齡等著名人物都出生在浦東。浦東濱海臨江,沙洲之地日漸推進擴大,世家著姓不斷移民壯大,生於此、長於此的人們,逐漸養成大海般的胸懷,藍天似的豪情,其詩文溫文爾雅,其稟賦求真務實,其胸襟開放包容,其意志堅韌不撥,其技藝心靈手巧,其為人忠孝節義,浦東人的這些性情多可以在他們的著作中得到印證。
        人物怎麼選,著作怎麼選,這是編輯人物文選的蕞大難題。該叢書的編輯者對浦東歷史文化有著比較全面的了解和繫統的研究,能夠在穿越浦東文化歷史隧道中,領略到江南文化對浦東人文的基因滋潤,體會到海派文化對浦東人文的創新交融,感悟到紅色文化對浦東人文的信仰引領。編者秉承這麼一種情懷,用心之誠,用情之深,用力之全,編輯一套精選的叢書,喚起一個地方的文化記憶,讓歷史人文成為人們核心價值觀養成的營養劑,這是文化傳承的重要意義。
        閱讀這一套圖書,我們不難看到文化的傳承性,更要透視浦東書林的背後,看到浦東文化人對浦東大地的人文情懷和文化張力,編輯者的這種使命感在每一種圖書的字裡行間體現得淋漓盡致,沒有這種文化的自信與自覺,就難以擔當起文化的先鋒,這一套圖書的組織者和編寫者是浦東當之無愧的文化先鋒,是難得的文化使者。
        讀者可以在這一套書籍中看到歷史長河的奔騰不息,瞬間的記憶會激蕩出一朵朵美麗的浪花。讓讀者在圖書閱讀中找到記憶中的歷史場景,無論是經歷過的,還是沒有經歷過的,都可以在記憶中演繹,歡快再演往日那一段歷史的場景;在延伸中穿越時空,閱讀浦東歷史人物的著作,猶如登上一艘渡江之舟,在歷史的濤聲中,從彼岸到此岸,不斷駛向遠方。在歷史的濤聲與旋律中感悟浦東滄桑千年的歷史,從文化中汲取浦東勇立潮頭的力量源泉。
        一部浦東近現代史與中國共產黨百年史、中國人民革命史、新中國建設史乃至浦東開發史都密切相關,在浦東歷史人物著作中也有充分體現。閱讀這套叢書,可以在一篇篇記述歷史的文章中勾起我們的記憶,在記憶中平和看待流去的時間;可以在文章的歷史背景中提升我們的思考,在思考中努力傳承浦東的文化精華;可以在文章的理論內涵中推進我們的演繹,在演繹中提高我們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覺;這便是歷史人物著作在當代所體現的人文價值。
        閱讀家鄉名人鄉賢的著作,自有別一樣的感受,一種親切感會在閱讀中油然而生,鄉土情懷,鄉愁情感,鄉親情面,鄉鄰情深,隻要用心閱讀,多會在字裡行間找到已經流去歲月的記憶,那一刻或許是快樂,或許是憂愁,人在旅途中,一切經歷多將成為人們的記憶。歷史上的名人鄉賢、*人領袖都已遠去,但他們的精神,他們的業績,在他們的著作中保留了下來,成為一個地區的歷史文化財富,成為後人的一處處精神家園。
        
        編者
    2020年9月23日




        李平書(1853—1927)原名安曾,改名鐘玨,字瑟齋,晚號且頑老人。寶山縣高橋(今浦東新區高橋)人。因太平軍起事,遷居上海。先入縣學,後肄業龍門書院,專究經世之學,1883年在《字林滬報》撰時論。清光緒十一年(1885年)考中優貢生,朝考以知縣用,歷任署陸豐、新寧、遂溪縣事。1899年署廣東遂溪知縣任內,因支持民眾反對法國侵占廣州灣,被革職。當時李鴻章剛擔任兩廣總督,雷瓊道周炳勛入謁,訴稱職道受辱,皆由李令妄為所致,李鴻章訶之曰:“天下州縣皆如李鐘玨,洋人敢要中國土地耶!”由此也可見李鴻章對李平書的評價。廣東罷官後,被張之洞招至幕中任文案,並管理湖北武備學堂。不久回到上海,歷任江南機器制造局提調、中國通商銀行總董、輪船招商局董事、江蘇鐵路局董事、上海自治公所總董等職。參加辛亥革命起義,任滬軍都督府民政總長。“二次革命”時,被商團公會等團體舉為上海保衛團團長。失敗後避居日本。1916年回國。曾任上海市公所總董等職。李平書對於上海城市建設卓有貢獻。暮年絕意政治,遊心於金石、文藝,屏跡昆山,取舊藏書檢點評陟,其鋻賞極精,自編《平泉書屋》目錄二冊。著有《新嘉坡風土記》《寧陽存牘》《寧陽驪唱錄》《且頑老人七十歲自述》《上海自治志》等。卒後邑人私謚曰通敏先生。又醵資鑄像,立於上海城隍廟湖心亭旁。
        有關李平書的生平,1936年出版的《上海縣續志》中有比較詳細的記載。李氏家族在浦東是名門望族,李平書的父親李炳銓是寶山縣諸生,以孝行稱,精醫。鐘玨早孤,警敏殊常。李平書也通醫道,能把脈開醫方。在上海設醫學會、女子中西醫學堂及南市上海醫院,經理擘畫布置秩然。李平書有關中醫的論述在其著作中也是一個亮點,有些醫方是不可多得的中醫秘方。
        李平書在上海市政建設上業績卓著。《上海縣續志》記載雲:“於城廂南市仿行警察設立總工程局,試辦地方自治,拆城以興商務,惟拆城之舉,邑中守舊者尼之,乃折衷采闢門築路之議。光緒三十二年(1906——編者)就總工程局總董,改辦電燈廠為商辦電燈有限公司。推廣警政,分設東南西三區。三十三年(1970——編者),奉領禁煙,限期迫促業此者數千人咸洶懼,乃召滬學會、商餘學會、商學補習會、滬西體操會、南市商業體操會團員聯合五會為商團公會,擔任保衛,晝夜梭巡,地方始獲安謐。先是城廂內外救火會三十餘計,各自為政,遇警喧攘動致僨事。於是集合組織成救火聯合會,建築鐘樓,互施援助,城廂內外之救火事業始收聯絡互助之效。他如創設中國品物陳列所、上海醫院,收回內地自來水公司,改組城自治公所,皆其勛烈之卓卓可紀者。革命事起,民黨領袖與地方士紳咸引鐘玨一言為重,乃博咨眾議,密謀應付,而處處以保全地方勿傷民命為要義,故東南光復匕鬯不驚。事定後首拆城垣,築電車軌道,移城西義塚地建設慈善機關,於是貧民習藝所,新普育堂、南市電車公司、閘北水電廠次第成立。”
        李平書對於開發浦東及家鄉建設也作出了重要貢獻。清光緒三十一年(1905)創建浦東同人會,這是浦東同鄉會的前身,在南市設立了浦東同人會公所。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他在高橋故鄉創設寶嘉公立初等小學(即今高橋鎮小學),入學學生免收學費。面對外商對黃浦江東岸土地的占用,他極力抵御,禁止浦東地轉洋商道契。他規劃交通、測勘滬金鐵路,集中輿論,創辦《浦東報》。
        李平書為官清廉勤奮,以百姓民眾為重,處事謹慎周全。他的詩文風雅非同一般,其文牘公文也老道簡樸。他前後幾任縣令,治理地方的一些理念於當代仍然有借鋻作用。我們在閱讀李平書的著作時多能感受到他順應時代潮流、善於革新發展、謀求民生利益、推行地方自治的思想精神。他於市政、於學校、於警察、於交通、於水電、於銀行、於醫院,都有一番創新性的業績,在他的文集中均有所體現。
        《李平書文集》收錄了目前所能收集到的李平書詩、文論、書信、公文、函電、雜著等,共200多篇(件),24.5萬字。文集分制藝、公牘、時論、講演、函電、唱和、自敘和雜著等八個部分。是次對李平書著作進行結集整理,其資料來源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刊印的著作,有《新嘉坡風土記》《寧陽存牘》《寧陽驪唱錄》《且頑老人七十歲自述》《上海自治志》;二是報刊雜志,有《申報》《民立報》《時報》;三是檔案資料,有《盛宣懷檔案:中國通商銀行》《辛亥革命檔案資料》《浦東同鄉會檔案資料》;四是書信材料。
        《寧陽存牘》,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刊刻於廣東省城,一卷一冊75版頁,為李平書在寧陽縣署縣令時的部分公文彙編,共收錄公文42篇。《新嘉坡風土記》,清光緒年間刻本,繫李平書在清光緒十三年(1887)四、五月間在新加坡遊覽的記文。全書共20版頁一冊。《寧陽驪唱錄》,清光緒年間刻本,清光緒二十一年(1895),李平書署理廣東寧陽縣事,一年後調離,他與寧陽諸友作詩留別,該書彙錄其與友人間唱和詩共89首。全書共18版頁一冊。《且頑老人七十歲自敘》,民國十三年(1924)中華書局聚珍仿宋版線裝本,全書四冊。封面由唐駝題簽,內頁由俞復題。書前收錄有許人俊、耿道仲、何維樸、金武祥、黃炳辰、馮回、馮超然、翁緩琪、吳昌碩等人的祝壽書畫與詩和李平書與友人的合影。該書作者以編年體自敘了70年的生活歷程。李平書還編印有《古文義法彙鈔》《優曇集》等圖書。
        此次編輯出版《李平書文集》,隻是李平書著作的選集本,他的手稿《唾餘錄》《雜葉冊》《讀素隨筆》,本文集僅選錄其中一部分文章。未能收錄本文集中及有待收集的李平書著述肯定還不少,隻能以後有機會再作彙編。
        
        編輯者
    2022年8月3日

    在線試讀
    公 牘
    整頓差票章程
    一、 命盜案差票,凡由本縣朱筆標明某差姓名,或一差、或兩差、或三四差者,均須本人承辦到底,不準接票後私行投與別差承辦。
    一、 兩造案,或標一差、或標兩差、或標三四差,俱由本縣主裁,不必定標值日差,亦不必定標一班之差。總之票上朱筆標出某姓名,皆須該差親身承辦,不準私行投與別差承辦。
    一、 凡票上朱筆標寫三班字樣,並無姓名者,任班頭役酌擇承辦,唯酌定後,承辦之差仍須親身到門房,報明某案票標三班,現歸某某承辦,由門房登記,以專責成。
    一、 無論何項案件,凡原差不能得力,或加差或改差者,原差不得把持。如繫加差,則加派之差,必須實力同辦。如繫改差,則由改派之差經辦,原差即不準干預。如查有上雖加差改差,而下仍原差獨霸者,定行嚴辦不貸。
    一、 訪查案,其無甚緊要,不標差名者,任由三班酌擇一人承辦,其標定差名者,該差必須親往訪查,據實稟復,不得私行投與別人,並不得派散差往查,致顛倒是非,淆混白黑。查有此等情弊,定行嚴辦不貸。
    一、 差票上加有朱判者,該差務須懍遵,不得玩視,如違重懲。
    宅門禁約
    一、 閑雜人等不準擅入宅門。店鋪中人有與署內交易者,須把衙引入。
    一、 兩造涉訟之人,非堂事傳訊,不準擅入宅門,到家人房坐談。
    一、 家人等如出入與涉訟之人往來交接,不論有無私弊,一經查出,或被告發,立即驅逐。
    一、 各房書辦及三班差役,如有引兩造案內之人進宅門者,一經查出,立將該辦、該差重懲不貸。
    一、 各家人不準到各房書辦處交接,非派查差館之人,不準到差館交接。如有不遵,一經查出,不論有無私弊,立即驅逐。
    一、 宅門三更落鎖後,鎖鑰由門上送至簽押房,非有要事不準請開。
    約束緝捕勇規條

    公  牘


    寧陽存牘
        整頓差票章程
        一、 命盜案差票,凡由本縣朱筆標明某差姓名,或一差、或兩差、或三四差者,均須本人承辦到底,不準接票後私行投與別差承辦。
        一、 兩造案,或標一差、或標兩差、或標三四差,俱由本縣主裁,不必定標值日差,亦不必定標一班之差。總之票上朱筆標出某姓名,皆須該差親身承辦,不準私行投與別差承辦。
        一、 凡票上朱筆標寫三班字樣,並無姓名者,任班頭役酌擇承辦,唯酌定後,承辦之差仍須親身到門房,報明某案票標三班,現歸某某承辦,由門房登記,以專責成。
        一、 無論何項案件,凡原差不能得力,或加差或改差者,原差不得把持。如繫加差,則加派之差,必須實力同辦。如繫改差,則由改派之差經辦,原差即不準干預。如查有上雖加差改差,而下仍原差獨霸者,定行嚴辦不貸。
        一、 訪查案,其無甚緊要,不標差名者,任由三班酌擇一人承辦,其標定差名者,該差必須親往訪查,據實稟復,不得私行投與別人,並不得派散差往查,致顛倒是非,淆混白黑。查有此等情弊,定行嚴辦不貸。
        一、 差票上加有朱判者,該差務須懍遵,不得玩視,如違重懲。
        宅門禁約
        一、 閑雜人等不準擅入宅門。店鋪中人有與署內交易者,須把衙引入。
        一、 兩造涉訟之人,非堂事傳訊,不準擅入宅門,到家人房坐談。
        一、 家人等如出入與涉訟之人往來交接,不論有無私弊,一經查出,或被告發,立即驅逐。
        一、 各房書辦及三班差役,如有引兩造案內之人進宅門者,一經查出,立將該辦、該差重懲不貸。
        一、 各家人不準到各房書辦處交接,非派查差館之人,不準到差館交接。如有不遵,一經查出,不論有無私弊,立即驅逐。
        一、 宅門三更落鎖後,鎖鑰由門上送至簽押房,非有要事不準請開。
        約束緝捕勇規條
        本縣蒞任以來,因見地方盜案甚多,獲犯甚少,盜賊猖獗,日熾一日,而武營目兵無多,不敷緝捕,差役積疲已久,不能緝捕。不得已特設緝捕勇一隊,自己捐貲給發口糧,另籌款項備作花紅,冀可捕獲真盜,從嚴懲辦,以靖盜風。但立法不嚴,易滋流弊,訛詐平民,勒索匪族,甚至獲到真賊,得錢縱放。又或私刑弔打,教供逼認,借盜破案。種種弊端,言之難盡。若此之類,非但無益地方,直是加害百姓。夫百姓之害,即本縣之害也。今欲除害而反受害,本縣其肯受乎?是故嚴定規條,務望各勇遵守。
        一、 線勇跴緝,務要精細,不可亂聽人言。有人報盜,須盤問根據,查其有無挾恨,不可輕信一人之言,輕信一人之詞,亂拿平民。
        一、 不準訛詐平民,勒索匪族。如被告發,或經本縣訪聞屬實,定即嚴辦,決不稍貸。
        一、 獲到真賊,得錢縱放,一經查實,立將該勇置站籠示眾。如該勇得錢後與賊同逃,一面嚴拿勇目,一面將其家屬拘案究辦,決不寬貸。
        一、 捕獲盜賊,立即送案聽審,不準私押片時,並不準私刑弔打,教供逼認。如查有以上情弊,定將該勇目一並懲警,決不稍寬。
        一、 勇目有管帶之責,務要隨時查察。如查得各勇中有不法情事,立即稟辦,倘瞻徇不稟,即作通同作弊論,一並究治。
        一、 各勇有不聽勇目約束者,隨時稟明撤換。
        一、 拿獲尋常盜犯,審實認供,為從者,每名花紅七兌銀貳拾大圓;為首者,肆拾大圓。
        一、 拿獲著名積盜,從前有花紅者,查照給發外,每獲一匪,另賞七兌銀參拾大圓。
        一、 遇有巨案重情要犯,臨時酌定花紅數目。
        一、 各勇緝捕,如果勤能,一月內拿獲真盜五名以上,是月口糧加倍給發。
        一、 各勇緝匪,因拒捕受傷者,輕則給藥醫治,重則酌給養傷銀兩。
        一、 各勇捕盜,如有因盜匪拒捕致死者,每名恤七兌銀壹百大圓,另按照口糧數目給發三個月,以恤其家。
        申明賭禁示
        為申明禁令以靖民志事。照得各項賭博,例禁綦嚴,白鴿票為禍烈。經額前臬憲嚴禁後,此風漸息。近復有不法之徒,敢於鄉僻處私行開設,現奉臬憲出示嚴禁,密拿究辦,決不任萌孽復生。至於番攤賭博,本年五月間奉督憲、撫憲示禁。此繫兩大憲和衷商榷,聯銜入奏,會同出示,並非馬前撫憲一人之意。現在馬前撫憲因病出缺,愚民無知,以為賭禁可望松勁。殊不知番攤賭博,奏明永禁,斷無旋禁旋開之理。爾等賭徒,皆宜改業務正,各安本分,毋得妄生覬覦,希冀賭禁復開,敢於嘗試。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合邑軍民人等知悉。所有歷奉憲示禁止之白鴿票、番攤各項賭博,現仍一律嚴禁,決不稍形松勁。爾等如敢私行開設,一經本縣查出,或被告發,定即嚴拿該賭徒,從重究辦,其賭寮立即拆毀,將地址封禁。本縣言出法隨,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申明聚眾例禁示
        為申明例禁事。照得愚民無知,往往聽從棍徒聚眾滋鬧,不知例禁綦嚴,大干法紀。縣屬民情積玩,動輒恃眾逞強,此風堪痛恨。茲將律例一條錄示爾民,以申儆戒。為此示仰合邑人等知悉,爾等或開店鋪,或習工作,或務耕種,不思安居樂業,輒聽棍徒唆聳,恃眾出頭。殊不知顯蹈刑章,一經嚴辦,後悔無及。本縣不忍不教而誅,特此示諭。嗣後再敢犯此,定將在場之人,一律拘拿,分別首從,按辦不貸。其各凜遵,毋違。切切。特示。
        計開:
        例載:刁民假地方公事,強行出頭,及假事罷考、罷市,擅自聚眾至四五十人者,照光棍例,為首斬決,為從絞候。
        禁止演戲四言示
        凡人敬神,全憑一心。心苟向善,神自歡欣。心若向惡,神心怒嗔。神司禍福,福善禍淫。斂錢演戲,借神為名。賣臺開賭,種種害人。男女雜沓,盜賊藏身。奸拐迭出,搶竊頻仍。凡此諸害,神豈樂聞。嚴禁演戲,息事安民。城鄉一律,有犯必懲。一心向善,是真敬神。人民安樂,年歲豐登。懍遵此諭,毋視具文。
        勒遷聖廟前篷廠示
        為勒令遷徙事。照得聖廟重地,理宜肅靜,查廟前石欄外,擺設食物篷廠甚多,日夜喧嘩,實屬不成事體。且時有不法之徒在欄旁遺溺,污穢不堪,有褻神靈,大屬不敬。況聖廟為一邑文風所繫,今各篷廠遮蔽明堂,尤關緊要。除移儒學一體嚴禁,並責成地保隨時禁約外,合行出示禁止。為此示仰該處擺設食物各廠,限五日內一律遷徙。如違,定行拘究拆毀,不稍寬貸。切切。特示。
        西門外建教堂案稟一
        敬稟者:光緒二十一年(1885——編者)九月初六日,奉憲臺札*:光緒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接廣州口岸美國喜領事官照,查教堂教士在內地置買公產,無論何處,不必先赴地方官報明,業經中國允準通行。今新寧縣西門教堂,現擬重建,因地界齟齬,教士請縣,未蒙勘理,請飭妥辦等由。前來查此事,未據該縣稟報,該教堂於何時興作重建,地界因何,該縣曾否準其勘理,應即飭查妥辦,合就札飭。札到該縣,即便遵照。現檄指飭事理確查妥辦,稟復察核,毋稍偏延,切速。計粘抄來文,並譯稟,共一紙等因。下縣奉此,遵查本案,先於光緒十九年(1883——編者)十二月初九日,據教民伍文慶稟稱,竊教士奉富利惇命,向在南門外租賃鋪屋,宣傳福音真理,經誠信堂教友李光爛、陳有禹等樂善捐輸,購得西門城外西裡寧閘外地一段,設立教堂,懇依和約保護,出示曉諭,並論該處紳耆遵照等情。當經卑前縣諭飭城鄉局紳,查明附近居民是否樂從,稟復核辦。去後,旋據紳士黃榮煦、馬炳坤、李鏡春等數十人,聯名稟稱大礙民居等情。當經卑前縣王令鴻鈞,據情於光緒二十年(1894——編者)正月稟,有前憲批行,已據稟照會廣州口岸美國喜領事官轉飭牧師富利惇遵照另行擇地,報勘明確,再行建造矣。仰即遵照繳等因奉此。嗣因該教士伍文慶擅自興建,又經卑前縣諭飭紳耆,約束子弟,不得生事,並簽差前往彈壓。去後,旋據差役黃瑞等稟稱,奉簽彈壓勸諭,居民不敢生事。奈該教士不肯停工,一味率同工匠,晝夜趕工強建。查勘教士現建福音堂一所,坐北向南,長二丈一尺、高一丈五尺等情。維時附近居民,眾情不允,嫌其強建阻礙,意欲強拆。又經卑前縣出示嚴禁,並諭該處紳耆,約束子弟,不許滋事,以期民教相安,在案。卑職抵任,接準移交,久經傳諭紳耆,隨時保護。現據該教士欲將該處已建福音堂,重建加大。前來因查原案業經卑前縣稟奉前憲批行,轉飭教士另行擇地建造等因,當即勸其照舊相安,不必改作生事。如嫌舊堂太小,亦宜另行擇地建造,以符原案而免事端。乃該教士執意不回,又稟領事官照會。憲臺札飭下縣,卑職查該處居民雜遝,愚氓惑於風水,卑縣民氣浮動,前因起造滋事,此次若驟準該教士改建加大,難免不再滋事端,除隨時防護,並勸該教士緩建,暫候請示遵行外,理合據情稟復憲臺察核可否,仰懇照會美國喜領事官轉飭牧師福來惇,遵照前奉批行事理,另行擇地建造,卑得民教相安之處。伏候批示遵行,肅此且稟,伏乞垂鋻。
        教堂案稟二
        敬稟者:卑職於光緒二十一年(1895——編者)九月初六日,奉憲臺札查卑縣西門外美國長老教會牧師富利惇建造福音堂一案,當即於九月初八日,將本案從前原辦及現在情形,稟明憲臺察核在案。卑職再三開導該堂教士且緩興工,一面嚴諭紳耆地保,不準縱令左近居民滋事。詎本月十八日,該堂忽然興工,起造牆腳,約有一尺之高,該左鄰瞽目李亞榮妻子向阻不依,互相爭論,該處繫屬通衢大道,來往人多,竟有不法之徒,擅將該堂新築牆腳,拆毀數處。卑職聞信,立即馳詣彈壓,人眾已散。勘得所拆之牆腳,尚繫初築,隨又婉諭該教士教、民務緩興工。當即派撥差勇,駐扎該堂,以防匪人復行肆擾。一面飭差,拘李亞榮到案,並密查動手拆毀之人拿究。去後,茲據該牧師富利惇前來,堅稱此堂不能不建,且不能不速建等情,開導再四,堅執異常。但細察民情大勢,未能允洽,若該教堂驟欲改建,難免激成事端。卑職雖極力防護,深恐眾怒之下,難於按壓,現已嚴諭各紳耆,多方約束,不可不聽官辦。一面多派兵勇彈壓外,伏乞憲臺,先行照會美國領事官,轉飭該牧師,暫緩改建。容俟卑職諭紳商妥具稟,再請鈞裁。總期民教相安,免起釁端,是否有當,伏候訓示祗遵。
        教堂案稟三
        敬稟者:竊卑職於光緒二十一年(1895——編者)十一月二十三日奉憲臺札*,光緒二十一年十一月初三日據廣州口岸美國喜領事照稱,新寧縣教堂擬重建加大一案,教士日內回堂興工,請飭地方官出示保護,等由前來。前據該縣具稟,該教堂如果重建加大,民情不協,必致滋事等由,即經據稟照會喜領事轉傷教士遵照,在案。茲接文稱教士仍執前詞,必欲興工改造。查教士在內地建設教堂,乃條約所準行,迭次欽奉上諭保護,斷非往返辨論所能阻止。該縣及紳民堅執不許教士改造,教士豈肯允從。萬一教士因舊堂不準加大,另建一堂,更難保護該縣及紳民等,又豈能再行禁止。除照覆外,合就抄稿札飭,札到該縣,即便諭飭紳民人等遵照。如遇教士重修教堂,僅止添造房屋,不準阻撓生事。該教堂亦不得加高,有礙附近民居,是為至要,切切,特札。計附來文及照復稿共一紙。奉此,卑職遵即傳集該街紳民,再三開導,務要遵照憲札,不準阻撓生事。並聲明該教堂改建時,由官量定丈尺,決不任其加高,有礙附近民居。該紳民等感動德威,許其改建。當即飭書丈明該堂地段自南至北直量九丈,自東至西橫量南面闊三丈五尺,中間闊三丈二寸,北面闊二丈五尺。惟北面九丈之外,據教士稱,尚有五尺餘地。據該處民人稱,此地不在教堂界內,兩造互爭,各無憑據。當即斷將餘地五尺作為官地,不準教堂占築,亦不準民間擅動,兩造輸服。該教堂即砌築圍牆,惟改建尺寸當時該教士欲照西首昭忠祠屋脊,該處居民嫌其過高有礙,堅執不依。經卑職丈量,昭忠祠自地至屋脊,高一丈六尺五寸,又量該教堂舊屋,自地至屋脊高一丈二尺五寸,當即酌中定斷,準該教堂改建比舊堂加高二尺,定為一丈四尺五寸,較之昭忠祠尚低二尺,庶民居不致妨礙,而該教堂規模亦比舊時高大,彼此允洽。卑職即出示曉諭,在案。詎料該教士陽奉陰違,日來加工改建,竟高至一丈八尺五寸,較原定丈尺浮出四尺,比昭忠祠反高二尺,且後進欲建樓房,更形高峻。該處居民,以其違斷加高,嘩然不服。卑職聞信,立即傳該教士,責令遵照原斷。一面諭飭紳民,聽候官為理明,不準滋事。但該教士反復多端,卑縣民情浮動,又有一二劣紳遇事生風。若不堅持原議,務令照斷建造,誠現該教堂不待造成,事端先起。除諭該教士暫停工作外,理合稟請憲臺照會美國領事官,嚴飭該教士,務照縣斷,自地至屋脊,隻準高至一丈四尺五寸,無論平房、樓房,照此一律不得加高。庶民居不致妨礙,即民教可以相安。卑職為消彌事端起見,是否有當,伏乞訓示祗遵。
        教堂案稟四
        敬稟者:竊卑職於光緒二十二年(1896——編者)五月二十二日,奉憲臺札*,光緒二十二年五月初六日接廣州口岸美國喜領事官照稱,新寧教堂據教士勘丈尚低鄰祠一尺,請飭會同該教士確丈妥辦等由。查教士在內地設堂,傳教繫條約所準行。前接領事來文,業經札飭該縣妥辦,不準阻撓生事。嗣據該縣稟復,又經照會喜領事轉飭該教士照依原斷建造,並批回遵照,各在案。茲接照復,以該教堂較鄰祠尚低一尺等情,核與該縣前稟丈尺不符,亟應確勤妥辦,以免生事。除照復外,合就札飭,札到該縣即便遵照,會同該教士前詣該處,眼同勘丈,分別妥辦,勿任刁紳劣監及無知愚民,藉端阻撓,肇釁取咎。切切。此札。計粘抄領事來文,並譯教士稟,共一紙下縣。奉此,卑職立傳華教士,函請洋教士福利敦,於二十八日到縣會同勘丈。因前次丈量,繫用步弓,與該教士所丈不符。此次改用木尺,丈得昭忠祠中座高二丈零六寸,昭忠祠後樓高二丈二四寸,又丈教堂已成之前進,業經拆卸改低,現高一丈八尺三寸,較昭忠祠已低二尺三寸,自無庸議。惟教堂後進,尚未起造,自應仿照前進,悉遵原斷,照昭忠祠後樓亦低二尺,方昭平允。乃該教士欲照祠一樣,再三譬勸,不肯稍低。及諭該處民人,通融辦理,亦復堅執,以為過高有礙,不肯稍讓。但此案卑職原斷,教堂造屋總較昭忠祠低二尺,經兩造允從,出示立案。今該教堂前進既低二尺,後進自應亦低二尺,乃堅欲照祠堂丈尺,豈非故違原斷。卑職身任地方,事關交涉,若不堅持信義,非唯不足以服百姓,即一再改斷,亦難饜該教士無厭之求。不得不稟請憲臺,照會領事,飭該教士仍照原斷續建教堂後進,照昭忠祠後樓低二尺,定為木尺二丈零四寸,以昭公道,而免釁端。是否有當,伏乞訓示祗遵。
        會同白遊擊查辦大嶐洞匪稟
        敬稟者:竊卑職琚於光緒二十一年(1895——編者)八月二十四日抵新寧縣城後,將曾到訪日期,及察看大嶐洞大略情形,會同卑職鐘玨稟明憲臺察核,在案。查大嶐洞離縣城八十裡,其山周圍三百餘裡,其自北之敦寨徑入洞,南至大嶐徑出洞,有百餘裡。洞中岡峰多而平陽少,樹木繁而村落稀,實為盜賊一大藪。其入洞之路,北即敦寨徑,離縣八十裡;東則老榕徑、荷木徑,各離縣九十餘裡;其南大嶐徑,離縣百五十裡,其西大門徑,離縣百八十裡,尚有通恩平、陽江之小徑。若官兵入洞,賊匪東竄西逃,頭頭是道,是以歷來每有匪徒,難於搜捕。現查洞中真賊,尚不滿百,其洞外海晏各鄉,如那陵顏姓、沙欄李姓、汶村陳姓、海晏街趙姓、那馬堡伍姓,各大村多有與賊首郭亞保、龔北長往來者。經卑職鐘玨於九月初一日親詣海晏都,會同廣海營都司陳尚發、縣丞董景韶、卑職琚所帶右營哨官,督率兵勇,周歷各鄉,開導父老,約束後生,其著名之匪,勒令捆送,其餘被誘之徒,一概弗究,各鄉尚知法紀,皆願交匪。其有一二頑抗者,遴派妥當差勇駐鄉勒交。查海晏都一帶,大小三十餘鄉,現已一律安堵。卑職琚派哨官,督帶安勇入洞,探察路徑,一面購線偵確賊首藏匿之處,以期一鼓而擒。此卑職等查辦大嶐洞之現在情形也。查寧邑北境新昌一帶,盜賊尤多,其巨魁為開平人胡亞煖,混名鼕瓜仔,及新寧荻海人餘二女、餘亞大,聚黨肆劫。本年夏秋之交,劫案迭出,各鄉受禍甚烈。曾經卑職鐘玨於地方情形稟中詳細陳明。九月上旬,巡歷海晏都回署,聞該賊猖獗如故,當即會商卑職琚,並函商新會營參將龐玉璞,派守備羅笙督帶扒船前來。卑職琚督同吳城守帶勇親詣新昌,密約鄉團,於初十夜五更後圍捕賊巢,當場拿獲著匪譚亞岑、吳亞來二名,各賊逃逸,追茯賊首胡亞煖、餘二女及賊黨甄亞春、謝亞華四名。卑職鐘玨於十一日馳抵新昌,帶犯回縣提訊,俱供認行劫各案不諱。其胡亞煖、餘二女二犯,繫積年老賊,犯案不計其數,地方人人切齒,現擬即日解赴豬頭山行營審辦。其在逃之犯,已懸立重賞,並查明匪屬勒交。北境可望安靜。此卑職等拿獲縣城北路賊首之實在情形也。除俟大嶐洞偵確掩捕,再行稟報外,合將目前辦理情形,會稟憲臺察核,俯賜批示祗遵。
        會同吳城守解辦盜匪稟
        敬稟者:竊卑縣屬新昌埠一帶盜賊甚多,其巨魁為開平人胡亞煖,混名鼕瓜仔,及新寧荻海人餘二女、餘亞大等,聚黨肆劫。本年夏秋之交,劫案迭出,各鄉受禍甚烈。卑職等極力緝捕,無如賊黨勢大,兵差力單,難於捕獲。八月下旬,管帶安勇白遊擊琚因奉札查辦大嶐洞賊匪,駐扎縣城,卑職鐘玨商請將新昌之賊設法圍捕。一面函商新會營參將龐王璞,派守備羅笙督帶扒船前來,於初十夜,會同白遊擊,在新昌埠空鋪內拿獲著匪譚亞岑、吳亞來二名,各賊逃逸。卑職兆榮密約鄉團,追獲賊首胡亞煖、餘二女及賊伙甄亞春、謝亞華即關亞豬共四名。經卑職鐘玨提訊,各犯俱供認行劫不諱。胡亞煖、餘二女二犯,繫積年巨盜,犯案不計其數。現已飭承繕寫供摺,會同新會營參將,稟請憲臺察核審辦。惟卑縣監獄逼仄,人犯已多,又該犯胡亞煖繫著名猾賊,曾經開平縣獲案,越獄脫逃,深虞疏失,不得不將現獲之犯胡亞煖、餘二女、譚亞岑、謝亞華、吳亞岑、甄亞春,及先獲之同伙賊犯關亞恩共七名,一並解憲臺行營收訊。一面趕繕供摺,照章由卑職鐘玨會同新會營參將厐王璞稟呈,伏乞俯賜先行收犯發審,實為公便。
        會同陳都司募勇辦匪稟
        敬稟者:竊卑縣地方遼闊,盜賊滋多,而大嶐洞藏聚逋逃,尤為心腹隱患。上年八月,經卑職鐘玨稟,蒙憲臺派白遊擊琚帶安勇百二十名,到縣會辦,獲匪餘二女、胡亞煖即鼕瓜仔等。解辦後,盜風稍戢。嗣因安勇於十月初即回陽江。搜捕未竟,逸匪漸回,至本年正二月間,劫案迭出,而尤以海晏一都為甚,該處離城百五十裡,民間被盜,因路遠不肯稟報,以致盜膽益張。卑職等目擊心憂,互相商酌,以額兵分防訊地,未便調集,特捐籌款項,由都司尚發在省招募潮勇五十名,遴派水師提標侭先千總鄭可權管帶,會同縣丞董景韶、典史瀋堯佐、城守千總吳兆榮,分路緝捕。卑職等於三月中旬督率兵勇,親赴海晏都,駐扎該都橫岡墟團保局,諭飭各鄉紳耆,查匪捆送,一面密緝圍拿。當由千總鄭可權等,先後捕獲著匪顏禮本、朱昌寬、餘亞有、羅華春、袁亞方,陳孔壽,黃亞思、黃幅林、黃亞海等十名,俱經卑職訊認行劫錄供,照章解府收審,在案。惟賊首龔北長等,現匿大嶐洞內,恃其負嵎之勢,一時尚難弋獲。除飭該千總等設法跴捕務獲究辦外,理合將現在辦理情形,會稟憲臺察核,伏乞訓示,祗遵。
        會同陳都司請設練兵稟
        敬稟者:竊卑縣大嶐洞地方,毗連開平、恩平、陽江三屬,上接廣海城,下通海晏都,山深林密,徑口繁多,易藏盜賊。從前客匪肇亂,實起於此。近來海晏賊首龔北長,勾通潤賊郭亞保等,四出劫掠,聚黨頗多,實恃此洞為巢穴。上年八月,白遊擊琚督帶安勇到縣,正擬設法搜捕,旋因陽江事亟,全隊撥回,該匪愈無忌憚。若不及早搜捕,難免養成大患。查卑營自迭次奉裁後,現存額兵四百一十二名,分配兩號拖船並汛防,各有專責。卑縣差役積疲已久,難資緝捕。不得已於二月間捐籌款項,招募潮勇五十名,遴派千總鄭可權管帶。兩月以來捕獲賊匪十餘名。而賊首尚匿洞內,一時難期弋獲。惟是勇糧頗巨,卑職等竭力籌措,難期經久。因思粵東各營俱有練兵,由海防善後局月給練兵加餉銀兩。卑營水陸兼防,地面遼闊,當此兵單賊熾,勢屬可虞。卑職等往返函商,擬請仿照赤溪協左營,酌設練兵五十名,每月照章加給口糧銀一兩八錢,另管帶一員,每月支給薪水銀玖兩。由都司尚發挑選營兵五十名,勤加訓練,無事藉以緝匪,有事資以御賊,庶捕務可期振作,即地方可望乂安。倘蒙恩準,伏請札飭廣東海防善後局立案,由都司尚發按月派弁請領,一面造具花名清冊呈報。卑職等為防緝盜賊地方緊要起見,是否有當,仰候迅賜批示祗遵。
        請軍械局發快槍稟
        敬稟者:竊卑縣離城一百五十裡之海晏都,與陽江廳屬大仁山毗連,向多盜賊。又廣海寨城西之大嶐洞,素為賊匪巢穴。上年夏秋間,匪勢猖獗,經卑職面稟督憲,蒙撥駐扎陽江之白遊府琚,帶安勇百名,到縣會辦,嗣因陽江匪勢更熾,即由提憲調回,未能蕆事。該賊首龔北長、郭亞保等,見兵勇不久即去,益無忌憚。自客臘至正月,海晏、廣海一帶劫案疊出,不得已商同廣海營陳都司尚發選募精壯潮勇五十名,駐扎海晏、廣海之間,相機緝捕。無如近來盜賊俱有外洋快槍,苟軍器不利,緝捕無從下手。查前年鼕間,卑前署縣王令壽民,因舉辦團防,稟奉督憲批準,由憲局撥借大喼槍一百枝及藥彈等件,領回存縣。卑職於接管移交後,因地方未靖,曾稟憲後,暫行借用,在案。惟此項大喼槍不甚適用,目前匪熾器利,非有後膛快槍,則兵勇氣餒心寒,緝捕難期得力。為此將前借之大喼槍繳還五十枝,敢乞憲臺,換借後膛快槍五十枝,配準藥彈一萬個。仍請示明槍彈價目,一俟地方平靖,如數繳還,藥彈照用繳價,槍枝如有缺壞,照價賠繳。伏祈憲臺俯念地方患盜,準予換借快槍。俾卑職等得以督率練勇,嚴行緝捕,以靖地方,不勝感激之至。
        飭紳集議辦鄉事宜諭
        為諭飭集議事。照得近來匪類日多,盜賊肆劫,地方被害不得安枕。若再不徹底清查,從嚴懲辦,深恐釀成大患。本縣目擊心憂,持商請廣海營陳都府,選募潮勇百名,按鄉搜捕,爾等紳耆房長,平日不知約束子弟,縱令為匪,本屬罪有應得,本縣不忍不教而誅,思與爾等商量辦法,茲擇於本月十五日,會同都府、左堂,親蒞橫岡墟海晏團保局集議,合行諭飭。諭到該紳耆房長,各於本月十六日辰刻齊赴團保局,聽候諭話。凡諭內有名之人,不準一名不到。如有托故不到者,顯繫庇匪規避,定行飭差分別拘傳嚴究,決不寬貸,其各懍遵,毋違。特諭。
        勒限捆送匪徒諭
        為勒限捆送事。照得邇來各鄉盜賊蜂,起而尤以該鄉為多。皆由該紳耆房長平日不知教訓,縱令子弟為匪,及至犯案,非惟不肯送辦,竟敢多方包庇,以致彼此勾引,日聚日多。若不及早清查,嚴拿痛辦,目前之擾害地方,已堪發指,日後之釀成禍患,尤切隱憂。本縣特商請廣海都府,選募潮勇百名,刻日按鄉搜捕。但恐兵勇到鄉,良民不無驚擾,特先諭飭,勒限十日內速將後開各匪,按名捆送。其有諭內未開,該紳平日知其為匪者,亦即一律送案。本縣責成該紳,該紳亦當責成各匪房長親屬,速即捆送。如果該匪屬藐視抗延,許該紳等指名稟拿,治以庇匪之罪。一面帶勇到鄉,按戶搜捕,倘該紳等有心延縱,不肯實力查辦,本縣亦即詳革拘究,決不稍予寬貸。諭到切速懍遵,慎毋視為具文。本縣為綏靖地方起見,該紳等如敢玩延,定行破除情面,立即詳革,莫謂言之不早也。特諭。
        約束兵勇條規
        都府、正堂諭。照得兵勇辦賊,原以除暴安良。若營規不肅,致令擾害平民,何以服人心而彰國法。茲列規條於後,爾等兵勇各宜懍遵,如有犯者定即分別治罪,本府、縣執法如山,決不稍從寬貸。切切特諭。
        一、 奸*婦女。
        一、 強搶民間財物。
        以上二款立即治以死罪。
        一、 調戲婦女。
        一、 辦鄉時乘間攫取財物。
        以上二款鞭五百革除遞解回籍。
        一、 強賒硬買。
        一、 無故毆打平民。
        以上二款鞭三百留營察看。
        一、 聚眾賭博。
        一、 酗酒滋事。
        一、 不聽隊長約束。
        一、 不遵哨官教訓。
        一、 臨事托故規避。
        一、 肆行閑蕩。
        以上六款,初犯各鞭一百,再犯革除遞解回籍。
        海晏都辦匪示一
        為曉諭事。照得此次本縣會同都府陳、左堂董督帶兵勇,親蒞海晏,查辦積匪。所有匪名,雖經再三查考,仍恐未能盡實。是以開諭各鄉紳耆,切實查明。如果確繫良民,或被誣扳,或為查誤,許爾紳耆聯名切實結保,無須破費分文。但恐不肖紳耆,因以為利,或托詞衙門使費與及局內開銷,嚇騙族人財物,又或本非良民,得賄濫保,如有此種情弊,一經查出,定行嚴究科罪。至具繳緝費一項,原非本縣初衷,因各鄉紳耆皆稱匪已遠飏,無法捆送,自願繳出緝費,懸榜通衢,以便購拿。本縣曲順輿情,姑準所請,此項銀兩將來存放廣海及縣城兩處殷實當鋪,以備隨獲隨提,並另示立案。除緝匪外,無論官紳,不準借用分文,以杜流弊。合行示諭。為此示仰合都各鄉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此次查辦匪鄉,地方文武官及團保紳,並無收取各鄉絲毫費用,亦不科派兵勇口糧及官紳夫馬。所準保結,無須使費。所繳緝費,分文俱有著落。凡本鄉自獲送案者,如數領回。別鄉購拿緝獲者,照數給發。一俟長榜懸示,各宜踊躍從事,按名緝拿。務使匪類盡絕,地方得以久安。則本縣暨都府、左堂之心,亦庶幾稍慰焉。其各懍遵,毋違,特示。
        海晏都辦匪示二
        為出示曉諭事。照得此次本縣會同都府陳、左堂董查辦海晏都匪鄉,除獲犯審辦外,所有在逃之匪,業經匪屬自具緝費,並官紳籌備花紅,先後出示懸賞購緝在案。至諭開匪名內,或有被賊犯妄扳,或繫訪查未確,如安分良民,原準各鄉紳耆切實結保摘除,並無絲毫使費。但恐各紳耆容有徇情庇護,以莠為良,瞞官濫保,不得不將各鄉保釋匪名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合都人等知悉,嗣後爾等如知後開保釋人名敢於為匪,果有確據,即赴團保局報明,由局紳復查屬實,稟官拘傳。原保紳耆,勒交究辦,但不得挾嫌妄指,致干反坐。切切特示。
        招降郭亞保諭
        手諭郭亞保知悉。爾在大嶐洞多年,犯案累累,若論罪狀,一死不足蔽辜。惟本縣素來愛惜人纔,見有一長可取之人,雖托身不正,常欲引歸正路,以為世用。本年到任後,見人控爾打劫之案甚多,再四訪查,爾在洞中糾黨行劫,大半客民居多。但地方官除暴安良,不分土客,若任爾盤踞洞中,時出肆擾,不思翦除之法,何以對一方百姓。是以稟請安勇來縣,相機密捕。爾聞信即逃竄深山,避匿不出,以為安勇不久當去,去則仍可任爾所為。不知本縣為地方除害之心,至堅且決,若害不除,決不能已。現在爾之花紅,生擒者已增至一,殺死者已增。洞內外人皆思發此一宗大財。爾若出來,非被擒,即被殺。爾即不出,但遲半月,大兵到齊,入山搜捕,爾究無兩翅飛上天也。是爾死期本已不遠。然本縣近聞人言,爾有兩種好處,其一勇力過人,槍法極準,令人可愛;其一待老父能孝,尤令人可敬。本縣聞爾有此兩種好處,將平日深惡痛恨之心,忽轉為愛纔超撥之念。為此不惜苦口開導爾郭亞保知悉:須知自古大盜無有善終,惡貫滿盈終要獲案。即如鼕瓜仔胡亞煖、毛瓜仔關亞豬及餘二女、餘亞大等,平日何等兇橫,現一一被獲,今日已解往豬頭山正法矣。所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若使強盜永不破案,是無天理矣。高州之爛渣尾,何等聲勢,現亦正法,可見為盜而不知悔悟、不肯歸正者,未有不身首異處者也。今爾堂堂七尺之軀,年力正富,何處不可容身,即何事不可謀生,而必戀戀於大嶐洞內,身負極重花紅,日防官兵捕獲,鄉民截殺,不敢輕出一步。人生若此,亦復有何趣味。本縣今特開誠布公,勸爾及早歸正,以保全爾身,保存爾父。爾若幡然知悔,能將龔北長殺死投誠,則非但將功贖罪,本縣且將為爾請一六品功牌,用爾為勇目。爾若不能殺死龔北長,但挺身投誠,從此去惡從善,則從前被人控告之案,本縣為爾一筆勾銷。爾若願在本縣前當差,給爾勇糧一分。爾若欲充當安勇,或充當卓勇,本縣當為爾力薦力保,爾肯赤心辦事,將來建功立業不可限量,如此方不負爾一身本領,方不累爾老父受罪,爾能知之否?此繫本縣愛惜爾纔,真心提撥。本縣從來不作欺人之事,不說騙人之話,來此五個月,百姓共知。爾不可疑本縣此舉為誘爾出來,乘機翦滅,本縣欲翦滅爾,自有法在,若以虛言誆騙,將來失信於爾,天地不容。且本縣不過欲地方安靜耳。爾若棄邪歸正,下新寧一帶從此太平,大嶐洞山內從此干淨,本縣尚有何求?又何必定要爾死耶?爾須知此一番言,實出本縣至誠,慎勿疑慮,生死關頭,在此一著,爾自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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