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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師道師說:張晉藩卷
    該商品所屬分類: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總論
    【市場價】
    617-896
    【優惠價】
    386-560
    【作者】 張晉藩 
    【所屬類別】 圖書  社會科學  社會科學總論 
    【出版社】東方出版社 
    【ISBN】9787506078542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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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06078542
    叢書名:中國文化書院八秩導師文集
    作者:張晉藩

    出版社:東方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6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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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中國文化書院自1984年10月正式成立以來,歷經三十年,已成為中國首屈一指的民間學術文化團體。它思想自由,兼容並包,能容納不同學術觀點,有著良好學術風氣。分布在海內外數以百計的中國文化書院的導師們,在各個領域、各個學科、各個專業都做出了不同的努力,為中國文化的現代化進程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出版《中國文化書院導師文集》,固然是為表彰中國文化書院導師們為中國文化與社會所做出的貢獻,以表達我們深切的敬意與紀念”(王守常先生語),然更重要的是,《導師文集》“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現代中國文化走過的歷程”(湯一介先生語)。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了張晉藩先生的學術生活自述和其在法律史學研究領域具有代表性的論文。張先生在法律史學領域的貢獻甚多,他是該學科基本理論的奠定者,也是學科體繫的構建者,他的研究也豐富了中國法律史學的學術內涵。本書所收錄的文章,體現了作者一生的研究脈絡,也展現了一位學者對真理的不倦求索。
    作者簡介
    張晉藩,1930年生,遼寧省瀋陽市人。1952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繫研究生畢業。曾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兼研究生院院長、中國法制史研究所所長,1981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屆特約法學評議組成員,1983年第二屆法學評議組正式成員,中國法律史學會常務副會長、名譽會長,中國老教授協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理事等職。現任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名譽院長,人民檢察院咨詢委員會委員。

    曾出版《中國法制史》(卷)、《中國法律史論》、《法史鋻略》、《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中國古代政治制度》、《中華法制文明的演進》、《中國近代社會與法制文明》、《清代民法綜論》、《中國憲法史》等二十餘部專著。此外還主編了《中國法制通史》(十卷本)、《清朝法制史》、《中國官制通史》、《中國司法制度史》等二十餘部專著和教材,並發表了專業論文二百餘篇。其中有些專著和文章已譯成英、日、韓等國文字出版。




    目錄
    前言
    我的學術自述
    再論中華法繫的若干問題
    人本主義——中華法繫特點之一
    中國古代監察法的歷史價值——中華法繫的一個視角
    解讀中華法繫的本土性中華民國時期中華法繫研究述評
    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與重塑中華法繫
    論中華法制文明的幾個問題
    綜論獨樹一幟的中華法文化
    中華傳統法文化的民族精神與當代意義
    治法兼治吏——中國古代的治國方略
    清初經世致用思想的內涵與價值前言

    我的學術自述

    再論中華法繫的若干問題

    人本主義——中華法繫特點之一

    中國古代監察法的歷史價值——中華法繫的一個視角

    解讀中華法繫的本土性

    中華民國時期中華法繫研究述評

    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與重塑中華法繫

    論中華法制文明的幾個問題

    綜論獨樹一幟的中華法文化

    中華傳統法文化的民族精神與當代意義

    治法兼治吏——中國古代的治國方略

    清初經世致用思想的內涵與價值

    明末清初啟蒙民主主義者的政治法律思想

    清代律學興起緣由探析

    從晚清修律官“固有民法論”所想到的

    中國古代廉政法制建設及其啟示

    中國古代司法文明與當代意義

    中國百年憲政回顧

    法治的腳步:回顧新中國法制60年

    附錄:張晉藩先生學術貢獻回顧

    總後記






    媒體評論
    弘揚中國文化在世界走向全球化的時刻要有一個觀照全球的眼光,我們一方面要堅持自身文化的主體性,另一方面我們也要有吸收和融化其他民族文化的開放性。根據這樣的認識,中國文化書院一直在努力使它成為一個更加有主體精神、更加開放、能趨向的有朝氣的學術團體。 ——湯一介

    他們在“左傾”思潮的一浪接一浪中,不斷否定自我價值,努力改造自己心中的“小資產階級王國”。糾結且痛苦,讓他們在中年時代,荒廢了他們的學識智慧。好在充滿“思想啟蒙”、“文藝復興”氣像的夢幻式的八十年代,又燃起他們的文化自覺。他們在思考西方學術的理論與方法,並理性的批評揚棄;他們在各自的學術領域承繼前賢學術成果,且又開創了新的研究課題方向。同時又針對社會喪失文化的主體性及自我價值的根源,做出深刻反思並發出肺腑之言。 ——王守常
    在線試讀
    我的學術自述
    我出生在一個沒落的書香門第,祖父輩兄弟四人,有二人曾參加科舉考試,三祖父還考取了山東登州府十州縣的名秀纔,至我父親時,家道中落,很早就參加工作,維持家計,他學歷不高,但酷愛讀書,尤其是喜歡讀歷史文獻與小說,這對我很有影響,在我小學時便讀過《三國演義》《東周列國志》《蕩寇志》之類的小說,初中時,還翻閱過《曾文正公文集》中的《十八家詩抄》。1947年,我考入東北的一所大學,攻讀文學,但當時正值東北解放戰爭,激戰方酣,課程也是時斷時續。解放後,從1949年6月起,我先後在華北人民革命大學和中國政法大學學習,1950年3月,我所在的中國政法大學三部並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繫,1950年8月,知道組織上要選調我攻讀法律專業的研究生,當時喜憂參半,喜的是選派研究生都是學習的尖子,而且畢業後留在人民大學作教師,憂的是不知道選我作哪一門專業的研究生,因為,當時無所謂個人志願,都是組織分配,我喜歡的是法理,其次是法制史(當時叫做國家與法權通史,即今之外國法制史)。分配揭曉時,我被分配到國家與法權通史專業,當時許多同學為我惋惜,說這門課既枯燥又冷門,但我卻竊竊自喜,兩年的研究生生活主要是接受蘇聯專家的指導,但也參加不少教學活動(研究生的編制都在教研室)。1952年7月,研究生畢業,分配我從事中國國家與法權歷史的教學研究工作,歲月悠悠已經過去六十年了,從事中國法制史的教學與研究工作是我的心願也是畢生追求。我常對博士生說:“中國法制史學是一座宏偉的科學殿堂,我已經望見了這座殿堂的門楣,正在載欣載奔。”這不是故作謙虛,而是心底的真實的話。
    一、1954年發表的篇文章成了我六十年不斷研究的課題
    1952年,畢業後不久便開始了轟轟烈烈的憲法的宣傳與學習的活動,當時《光明日報》向我約稿撰寫憲政運動的文章,我寫了《舊民主主義憲政運動的破產》一文,發表在1954年8月6日的《光明日報》學術版上,作為一名年輕教師,能在當時的《光明日報》學術版上發表文章是很受鼓舞的,從此,中國憲政運動和憲法的歷史一直成為我畢生研究的課題之一。在此文發表後不久,應中國青年雜志社的約稿,我與另外兩位同志撰寫了《中國憲政運動史話》一文,發表在《中國青年》雜志1954年第19期上。1955年,又應中國通俗出版社的約稿,與另外兩位同志合作出版了《舊中國反動政府的制憲丑史》的小冊子。1961年,在紀念辛亥革命五十周年之際,在《政法研究》1962年第1期上發表了《剖析〈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吸取歷史的經驗教訓》一文。1979年,在打倒“四人幫”不久,我與曾憲義教授合作在北京出版社出版了《中國憲法史略》,這在當時的法學界是很少的幾本學術專著之一。

    我的學術自述

    我出生在一個沒落的書香門第,祖父輩兄弟四人,有二人曾參加科舉考試,三祖父還考取了山東登州府十州縣的名秀纔,至我父親時,家道中落,很早就參加工作,維持家計,他學歷不高,但酷愛讀書,尤其是喜歡讀歷史文獻與小說,這對我很有影響,在我小學時便讀過《三國演義》《東周列國志》《蕩寇志》之類的小說,初中時,還翻閱過《曾文正公文集》中的《十八家詩抄》。1947年,我考入東北的一所大學,攻讀文學,但當時正值東北解放戰爭,激戰方酣,課程也是時斷時續。解放後,從1949年6月起,我先後在華北人民革命大學和中國政法大學學習,1950年3月,我所在的中國政法大學三部並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繫,1950年8月,知道組織上要選調我攻讀法律專業的研究生,當時喜憂參半,喜的是選派研究生都是學習的尖子,而且畢業後留在人民大學作教師,憂的是不知道選我作哪一門專業的研究生,因為,當時無所謂個人志願,都是組織分配,我喜歡的是法理,其次是法制史(當時叫做國家與法權通史,即今之外國法制史)。分配揭曉時,我被分配到國家與法權通史專業,當時許多同學為我惋惜,說這門課既枯燥又冷門,但我卻竊竊自喜,兩年的研究生生活主要是接受蘇聯專家的指導,但也參加不少教學活動(研究生的編制都在教研室)。1952年7月,研究生畢業,分配我從事中國國家與法權歷史的教學研究工作,歲月悠悠已經過去六十年了,從事中國法制史的教學與研究工作是我的心願也是畢生追求。我常對博士生說:“中國法制史學是一座宏偉的科學殿堂,我已經望見了這座殿堂的門楣,正在載欣載奔。”這不是故作謙虛,而是心底的真實的話。

    一、1954年發表的篇文章成了我六十年不斷研究的課題

    1952年,畢業後不久便開始了轟轟烈烈的憲法的宣傳與學習的活動,當時《光明日報》向我約稿撰寫憲政運動的文章,我寫了《舊民主主義憲政運動的破產》一文,發表在1954年8月6日的《光明日報》學術版上,作為一名年輕教師,能在當時的《光明日報》學術版上發表文章是很受鼓舞的,從此,中國憲政運動和憲法的歷史一直成為我畢生研究的課題之一。在此文發表後不久,應中國青年雜志社的約稿,我與另外兩位同志撰寫了《中國憲政運動史話》一文,發表在《中國青年》雜志1954年第19期上。1955年,又應中國通俗出版社的約稿,與另外兩位同志合作出版了《舊中國反動政府的制憲丑史》的小冊子。1961年,在紀念辛亥革命五十周年之際,在《政法研究》1962年第1期上發表了《剖析〈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吸取歷史的經驗教訓》一文。1979年,在打倒“四人幫”不久,我與曾憲義教授合作在北京出版社出版了《中國憲法史略》,這在當時的法學界是很少的幾本學術專著之一。

    2004年吉林出版社出版了我的獨著《中國憲法史》,本書共八章,主要探討了中國憲政思想的萌發和近代中國早期的憲法文化、晚清的預備立憲與頒布的憲法性文件、近代中國民主共和的憲政目標、北京政府與南京政府的制憲活動、解放區的憲政運動與立憲活動、新中國的憲法制定的歷史等等。本書以豐富、詳盡的歷史史料為研究基礎,闡釋和論證了中國百年憲法的歷史、中國人追求憲政的歷史;並運用現代憲法理論,探討了近代中國的憲法價值與中國憲法文化史所展示的歷史性規律。此書獲得不少獎項。

    近,在《學思欣錄》的論文集中也收入了近作《憲政思想的萌發與晚清政府的預備立憲》一文。

    以上可見,我對中國百年來憲政運動與憲法歷史的研究斷斷續續,不絕如縷,我常對學生們說:“博士論文的選題既不要大而無當,也不要過於狹窄,應當具有長期鑽研的價值,這既便於學術積累,也會使研究的主題深入,正像學術研究永無止境一樣,我對憲政歷史的研究仍然在繼續中。”

    二、從提出編寫《中國法制通史》到後出版歷時十九年

    1979年6月,在長春召開了中國法律史學會成立大會,我在會上提出編寫《中國法制通史》多卷本的建議,以期中國法制史學的研究中心能夠牢固地豎立在中國,我的倡議不是偶然提出的,改革開放以前,中國法制史界不了解外國的研究狀況,外國法制史學者也不了解中國的研究狀況,改革開放以後,我接待了日本和美國的法制史學者,了解到此前曾經召開過三次中國法制史的國際研討會,參加者有日本、美國、英國以及中國臺灣的學者,但都沒有邀請中國大陸的學者參加,這固然與當時的國內政治環境有關,但更重要的是法制史學界沒有完成有價值的著作。為了改變這種尷尬的局面,我提出集合全國的力量編寫中國法制史多卷本,把中國法制史學的研究中心牢固地豎立在中國,我強調:“編寫多卷本是法制史學者的歷史使命,如果讓我們的後代到外國去學習中國法制史,豈不是我們的罪過。”我在建議中提出十個專題,希望以此作為編寫此書的基礎,要求見人物、見思想、見歷史事件,把靜態研究與動態研究相結合,這個意見獲得與會者的一致同意,隨即在1980年初召開了次的編寫工作會議,參加者十餘人,當時,法制史學的研究隊伍已經星散,現有的研究者還忙於恢復課程,而且資料也多有散失,既無力也無暇投入到這項艱巨的學術工程,隻能廢然作罷。至1985年,情況已有改觀,這個課題得到社科基金的資助,學者們也相繼歸隊,使得計劃開始落實,很快便出版了《清朝法制史》和《根據地法制史》,但不久就面臨出版難的問題,研究工作被迫中斷,直到1994年法律出版社同意一次性地出版《中國法制通史》十卷本。此後,纔又重新啟動。至1998年11月出版《中國法制通史》十卷本,五百餘萬字。屈指算來,從提出編寫的建議到後出版已歷時十九年,有兩位分卷主編已經過世,但有十五名新生的力量——博士生參與其中,全書作者五十餘人,為了慶祝全書的出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了首發式,與會的中外學者盛贊此書是“世紀之作”。作為總主編的我深知期間的甘苦,但我個人無論治學、做事都堅持鍥而不舍的韌性精神。我常常教育我的學生做學問切忌一曝十寒,古人曾說:“繩鋸木斷,水滴石穿,所貴者在於工夫。”六十年來,我在治學上不敢有一點偷懶,也不敢有一點自滿,我鼓勵學生們在學術上超過我,這是學術發展的必然規律,但同時我也叮囑他們,一定要努力,因為我並沒有在原地踏步。

    三、開展部門法史與少數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工作

    1983年8月,在西安召開了屆法律史年會,我在發言中提出:“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提法應改為‘民刑有分,諸法並用’。過去梅因的‘古代中國隻有刑法,沒有民法’的觀點影響很大,實際上,古代統治者對財產關繫是很重視的,這在立法上也有表現,至少從西周就是這樣,到了宋代則更為重視。清朝的《戶部則例》就是民法性質的單行法。過去說民事用刑法解決,但許多問題事實上不用刑法,而是用調解解決。然而也應看到,中國古代的確沒有獨立的民法典……中國古代法律體繫,到唐代已形成以律為主,並與格、令、式、典、敕、例等形式互相結合,反映了法律調整的多樣性,標志著封建法制的成熟。法制史研究要開創新的領域,如行政法史、經濟法史都應研究,道家與釋家對法律的影響也是值得我們研究的。對少數民族的法制史,也應重視。”中國古代法典的體例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但中國古代的法律體繫則是“諸法並存、民刑有分”,二者不應混同,我在此後多所論述。

    法律關繫是指由本國各個部門法構成的整體,而部門法則是根據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繫和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的同類法律規範的總和。由於社會關繫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決定了調整方式的復雜性與多樣性,從而形成了不同對像的若干部門法,它們是構成法律體繫的各個相對獨立的部分。由於形成法律體繫的基礎是社會關繫,因此它是客觀的社會發展的結果,而不是任何人主觀意志的產物。至於一部法典采取哪種體例與結構形式,是立法者主觀決定的,是立法主體的立法思想、立法原則與立法技術的具體運用,是反映當時的立法水平的。因此法典的體例與法律體繫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淆,也不容混淆,否則便會產生誤解。因此,必須明確中國古代法律體繫是由若干部門法,如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所構成的,是諸法並存的,也是民刑有分的。至於一部法典所采取的體例,或者是混合編纂,即所謂“諸法合體、民刑不分”,或者是單獨編纂,那是立法技術問題,是特定時代立法者的選擇,當然這種選擇也受到法律調整的需要和時代的制約。

    為了開展部門法史的研究工作,我首先從行政法史入手。關於行政法史的研究。中國古代為了確認國家機關的組織、權責和管理制度,以保證整個國家機器的運轉,同時也為了督勵官吏忠於職守,發揮官僚隊伍治國馭民的職能,頒行了大量行政法規,而且逐漸自成繫統,成為封建法律體繫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人章炳麟說:“迄唐有《六典禮》,由此律始專為刑書,不統憲典之綱矣。上稽皇漢則不然也。”日本學者織田萬有在《清國行政法》一書中也說:“支那法制與國民文化同生。……至行政法典起源何時,殊難確定,要其大成,端進唐代。唐作《六典》載施政之準則,具法典之體裁,為後代之楷模,以視漢以來之所謂律,所謂令,所謂格,所謂式者,大有殊焉。……由是觀之,支那古來即有二大法典,一為刑法典,一為行政法典。”

    1985年,我在《中國社會科學》第1期上,發表了《中國古代的行政管理與行政法》一文,這篇文章是對於中國古代行政法史所作的綜合性論述。

    1989年在《中國社會科學》第2期上再次發表了《中國古代文官制度綜論》一文。

    1988年以後,出版了我主編和合著的《中國古代行政管理體制研究》和《中國行政法史》,次年又主編出版了《中國官制通史》,特別需要提出的是我於2007年在商務印書館出版了《中國監察法制史稿》,該書指出中國監察法史是中國行政法史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監察機構的設置、監察制度的構建、監察活動的合法性根據等等,監察法律文化的積澱與監察立法經驗的積累,都體現了中華民族的智慧與創造力。《中國監察法制史稿》可以說是我近年從事行政法史研究的一部力作。

    關於民法史的研究。1983年,我提倡研究部門法史以後,法史界多進行刑法史的研究,並有著作問世,但對於民法史的研究仍未啟動。為此,我在1985年《政法論壇》上發表了《論中國古代民法中的幾個問題》。該文首先提出:“不能從主要法典編纂形式上民刑不分得出中國古代沒有民法的結論”;其次,揭示了“中國古代沒有形成民法典的原因”;提出了“中國古代民事立法的主要發展階段和時代特征”;後提出了“從中國古代民法中吸取哪些歷史的借鋻”。

    1995年春,應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歷史繫黃宗智教授的邀請,為該繫學生講授清代民法三個月,之後,在此基礎上,撰寫了《清代民法綜論》,於1998年2月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該書是部斷代民法史的研究。章敘述“清代民事立法概況”,第二章至第五章是按照近代民法典體繫分為民事法律地位、物權、債權、婚姻、家庭、繼承來探討清代民法;第六章敘述晚清民律及法制改革;第七章敘述清代民事訴訟制度。全書既有歷史脈絡的梳理,但更重在民法學理的貫徹。

    2003年,我主持編寫的《中國民法通史》由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該書百餘萬字。之所以要編寫這麼龐大的一部民法史作品,除填補法制史的空白外,還力圖為即將展開的民法起草工作提供歷史的參考。2001年,針對中國古代沒有契約自由也沒有民法的一些觀點,我撰寫了《從晚清修律官“固有民法”論所想到的》一文,敘述了晚清修律時,修律大臣等論證中國古代存在民法,稱之為“固有民法”,我借此詳細地論證了中國古代民法的發展狀況與訂立契約的自由和復雜的契約形式,同時,不厭其煩地引錄了宋、清兩朝純粹的民事法律條款,以說明中國古代卻又民法,並且概括地論述了中國古代民法的特點:其一,是制定法的分散性與民事法律淵源的多樣性;其二,契約關繫體現平等、自由、依法的原則;其三,婚姻繼承受宗法支配;其四,民事案件有特定的訴訟程序。

    關於刑法史的研究。1991年2月,我主編了《中國刑法史稿》,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我還和另外兩位同志編寫了《中國刑法史新論》,於1992年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發行,之所以取名“新論”就在於它不同於以往的刑法史著作,隻是從縱向傳統的角度來闡述中國的刑法史,而是從中外刑法比較的角度來闡述中國的刑法史,雖然稱不上是比較刑法史,但無疑是開闢了一條新的研究蹊徑。

    關於司法制度史的研究。司法制度的歷史源遠流長,從夏朝起,中國古代司法制度歷經數千年的歷史發展,無論制度建設、活動原則、理論指導、法律規定,都基於中國國情而形成了獨有的一些特點,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產生了深廣的影響,是中華法制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1981年,我發表了《試論中國封建審判制度的特點》一文,是研究司法制度史的開端。我和另外兩位同志專門編寫了《中國民事訴訟制度史》,於1999年4月在巴蜀書社出版。

    進入二十一世紀,我組織法律所的同事開展中國司法制度史的研究工作,並於2004年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了《中國司法制度史》,這是新中國成立後部從古至今的司法制度史。該書以歷史朝代為線索,敘述了不同朝代的司法制度,並且總結出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七個特點:其一,儒家學說是古代司法制度的指導原則;其二,專制君主掌握司法權;其三,強調司法官援法斷罪;其四,初步區分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其五,罪從供定,拷囚合法;其六,重視司法官的責任與司法監察;其七,司法與行政不分。對近代司法制度的轉型和新中國司法制度的建設與發展也都做了闡述。

    關於少數民族法制史的研究。1983年8月,我在中國法律史學會年會上提出研究少數民族法制史,之後,由於集中力量編寫《中國法制通史》,1998年《中國法制通史》出版後,我開始將部分精力轉移至編寫少數民族法制史。1999年12月,在雲南召開了編寫少數民族法制史的研討會,形成了以下的共識:其一,全書應該有一個明確統一的指導思想,這是組織隊伍、建立共識、齊一行動的保證;其二,要明確全書的研究對像,是中國少數民族在其歷史發展過程中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等等;其三,按族別立卷;其四,從少數民族的衍生、形成、發展的實際出發,注意創建中國少數民族法制史的科學體繫。會後,申報社科基金並獲得批準,隨即展開工作。

    編寫中國少數民族法制通史是一項前人從未做過的工作,其意義重大,但工作難度也極大,需要從事大量的田野調查工作和充實的經費支持,迄至目前,已經出版四卷,預計明年將完成全書的一半,屈指算來,已經過去十二年了,我希望在三年內全部出齊,這對於弘揚各族的法律文化,鼓舞他們參加祖國建設的自信心,鞏固統一多民族的國家將起到積極的作用,我將繼續本著鍥而不舍的精神完成這一鴻篇巨著。

    四、積極推進中華法繫的研究

    進入二十世紀以後,梁啟超先生先提出中華法繫的價值與世界地位,之後,程樹普、楊鴻烈、陳顧遠等一批法制史學者對於中華法繫進行了開拓性的研究,取得了積極的成果,新中國建立以後,認為法繫的概念不科學,遂使這項研究工作中斷,直到改革開放以後,纔又重新提起這項研究工作。廈門大學陳朝璧教授發表了《中華法繫特點》一文,同年我發表了《中華法繫特點探源》一文,著重分析形成中華法繫特點的歷史的和社會的根源。1984年,我發表了《再論中華法繫的若干問題》一文,涉及中華法繫的概念、中華法繫的斷限(亦即起訖年代)、中華法繫的特點和研究中華法繫的意義。重點談了中華法繫的特點問題,概括為以下六點:其一,以儒家學說為基本的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但也融合了道釋的某些教義;其二,“出禮入刑”,禮刑結合;其三,家族本位的倫理法占有重要地位;其四,立法與司法始終集權於中央,司法與行政合一;其五,民刑不分,諸法合體與民刑有分,諸法並用;其六,融合了以漢族為主體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識和法律原則。

    此後不久,中共中央提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問題,借此機會,我連續發表了《重塑中華法繫的幾點思考》《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與重塑中華法繫》二文,論證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首先是文化的復興,在文化的復興中法文化的復興又是重要一部分,所謂重塑中華法繫絕不是復舊,主要就是弘揚悠久的中華法文化的民主性精華,總結中國法制歷史中超越時空的民主性因素與值得重視的歷史借鋻,從而豐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是將歷史與現實、中國與世界優秀的法律成果融合在一起,建設新時代的中華法繫。

    為了傳承民國時期中華法繫的研究成果,並展示研究中華法繫的價值,我於2007年撰寫《中華法繫研究的回顧與前瞻》一文,並以此為題主編寫《中華法繫研究的回顧與前瞻》一書,於2007年8月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此後又連續發表了《人本主義——中華法繫特點之一》《解讀中華法繫的本土性》《中華法繫凝結少數民族的法律智慧》等一繫列文章。

    五、積極推動對法律文化和比較法制史的研究

    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文化熱”席卷神州。我於1991年3月19日在《人民日報》海外版發表《簡談中國法律文化》一文,提倡研究中國法文化;1991年5月又在《政法論壇》上發表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論綱》一文;1995年在《政法論壇》第3期上發表《論禮:中國法文化的核心》;2006年在《中國文化的傳承與創新》上發表《綜論獨樹一幟的中華法文化》一文。

    除此之外,在1983年次中國法律史學會年會上,提倡開展比較法制史的研究。1987年我在《光明日報》上發表了《開展比較法制史的研究》一文,提出隨著法制史科學的發展,開展中外比較法制史的研究不僅必要,而且也具備條件。在大學法律院校開設比較法制史課程,也應提到日程上來。隨後,我在1988年第6期、1989年第1期《政法論壇》上連載發表了長文《中外法制歷史比較研究刍議》。

    對於中國法文化與比較法制史的研究,我沒有精力也無暇進行深入的研究工作,我所能做的就是開風氣之先,希望大家去關注而已。

    六、以史為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我一直認為法制史學研究的是過去,面對的是現實,法制學的重要價值之一就在於為當前的法制建設提供歷史的借鋻。1986年6月,我為中共中央書記處講授法律課時,我的講題就是談談中國法制歷史的借鋻問題,在這個報告中,我從宏觀上提出具有現實性的四點借鋻:其一,盛世與法制;其二,改制與更法;其三,治法與治吏;其四,禮樂政刑,綜合治理。這四點都以確鑿的中國法制歷史為基礎,因而具有說服力,得到充分肯定,正因為如此,1995年、1998年全國人大常委開設法律課時,都請我去主講,這兩次講課,題目有所不同,但基本精神都是弘揚中華法文化的價值,吸取中國法制歷史的借鋻。1912年,我還出版了專著《鏡鋻心語》,表達了我在這方面的認識。

    七、完成了中國法制文明史的專著

    從人類社會發展的歷程來看,由野蠻進入文明是以法制的出現作為重要標志的,法制文明是社會文明的一面重要窗口。除此之外,馬克思在論及古代中國時曾提出:“中國是早熟的文明小孩”,法制文明也同樣是早熟前11世紀,周朝的立法建制雄辯地說明了這一點。基於以上兩種認識,我逐漸把對中國法制歷史的研究移向中國法制文明史。1999年11月,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了《中華法制文明的演進》,這是我研究中華法制文明的部著作,此書獲得了中國圖書獎。此書在第二版時,以法制文明作為主線,做了較大的修改。修改後的《中華法制文明的演進》獲得*哲學社會科學二等獎。2003年12月出版了我撰寫的《中國近代社會與法制文明》作為前書的續編。2010年起,我開始撰寫《中華法制文明史》,內含古代卷、近代卷、當代卷,全書共150萬字,於2013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由撰寫中國法制史到撰寫中國法律史,再到撰寫中國法制文明史,反映了我治學的三個階段。我認為,中華法制文明的歷史歷數千年而從未中斷,其文化底蘊之深厚,法律發展的連續性、繫統性、完整性均為世界文明古國所僅見。它既是中華民族智慧與創造力的結晶,也為世界法文化寶庫作出了重要貢獻。

    六十多年來,我的學術研究領域頗為寬廣,一直堅持我的信條,不敢偷懶,不敢自滿,雖然八十有二,但仍兢兢業業,不敢稍懈。匆匆草成學術自述,如有不妥,敬希批評指正。

    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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