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言
法治乃是當今世界國家治理模式之大趨勢,也是中國現代國家治理確立的理想目標。法治的基本含義是“依法而治”,而“法治精神”是支撐法治必要性、正當性的道義基礎,也是賦予法治深刻內涵並指引現實法治進程的價值準則。法治精神作為決定法治屬性的價值標準和評判標準,其終極淵源在於文化。縱觀古今中外諸多從文化高度解讀法治精神的學術研究成果,對平等、人權、民主、契約、秩序、自由、正義等當今世界學術通論中所認同的主要法治精神之認知,還存在諸多因為不同文化類型的本質差異所導致的重大理論爭議,必須予以釐清。法治精神事關法治根本,如何對其內涵進行界定、如何對其義理進行闡釋、如何對其文化淵源進行追溯,以及中國現代社會如何確立其文化根基,對中國現代法
治建設皆具有重大理論和實踐意義。這就是對中國現代法治精神進行文化追問之主旨。
源於對“法律”一詞內涵的混淆理解,“法治”一詞可以指代具有本質性差異的不同內涵。“法律”是“法”與“律”的合成詞彙,“法”在終極的意義上指代宇宙的終極法則和永恆法則,人居於宇宙之中並作為宇宙這一整體時空的一部分存在,“律”則是人類在追求和實現“法”的過程中所制定的行為規範。因此通常所言之“法治”實際上可以指代“人定法律主治”和“永恆法則主治”,即古今中外國家治理中幾乎從未缺席的“律治”,以及在統攝範疇和所處層面遠遠高於“律治”的“法治”。而“律治”應該作為今日籠統所稱“法治”的基本內涵,即律治就是依法而治。今日學界流行拋開“依法而治”這一法治的基本含義,而直接以“法律至上”和“法律主治”作為法治與否的判斷標準,使高維的
“法治”演變為單一的“律治”。同時,目前所流行的以西方之“法則主治”意義上的“法治”作為研究對像,而理論研究的現實落腳點卻又指向了中國現代社會
的“律治”,則出現了要麼西方的“法則主治”與中國現代社會無法產生文化契合而無實踐意義;要麼通過推崇西方的“法則主治”而將中國現代社會的文化推向西方文化尋找歸依而導致文化自卑等結果。此類問題的終極根源與解決方式在於要明確:“永恆法則”是一個文化問題,需要放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的研究範疇內予以解決,不應該對西方文化中的“永恆法則”采取“拿來主義”,更不應該在並不明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應該遵從的“永恆法則”是什麼的情況下就錯將律治等同於法治,也不應該不去分析明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所探求的“永恆法則”之文化來源或者組成部分到底是什麼。
學界目前多以西方式“法則主治”或者西方式“律治主治”為標準而否定中國傳統社會在事實上存在的法治與律治;或者依據“法治、德治”二分法對立思維中的理論構建方式,將中國傳統的國家治理模式定論為“德治”。同時,學界慣於將中國數千年對於主宰宇宙的永恆法則的追求和研究成果,即中國傳統文化成果,幾乎完全排斥在了法治的研究範疇之外,因而定論中國傳統社會沒有“法治”。而實際上,中國傳統社會一直都有“律治”,更有“法治”;僅因中國傳統社會將宇宙永恆法則命名為“道”,而非漢字“法”,西文“rule of law”“law”翻譯為漢字“法治”“法”,就定論西方有“法治傳統”而中國沒有“法治傳統”,甚為不妥。順承中國傳統社會沒有“法治”這一錯誤觀念,中國傳統社會自然就被定論為少有法治精神的存在。特別是當自由、民主、人權、正義等近代以來西方傳入中國的詞彙作為法治精神的通論,而中國傳統文化中並不采用同樣的詞彙表達相應文化精神的情況下,認為中國傳統社會沒有法治且沒有法治精神的觀念就流行起來了。同時,西方中心主義文化觀是近代以來流行全世界的一種通行觀念。在此種大背景之下,西方中心主義法治文化觀的盛行也就再正
常不過了,認為法治和法治精神在歷史上是西方的發明和專屬也就頗具市場。在此種觀念頗為流行的學術研究氛圍中,學界往往傾向於將“法治”的發明權、所有權、解釋權、話語權歸於西方文化,而對於中國傳統法治文化的種種曲解和誤讀更導致了這一局面的加劇。
實際上,在西方由神本文化向人本文化轉變的這一個大的歷史過程中,
各種類型的西方“法治”不僅不能構成一幅西方具有悠久“法治傳統”之一脈相承的歷史圖景,反而昭示的是西方“法治文化”的不斷演進、嚴重撕裂以及現實對立。西方自古希臘、古羅馬開始,歷經歐洲中世紀、西方近代直至現代的2000餘年的各類“法治”文化,是其各自歷史階段信仰的表現形式,同時以各階段的國家政治運行作為現實載體。大體來說,西方古希臘和古羅馬的古典法治是“由神本以求人文”的法治;西方中世紀的基督教法治是“由上帝本位以求人文”的法治;西方近代啟蒙運動開啟的法治是“由人本以求人文”和“空談人本,但乏人文”的法治;發展到現代西方形成保守主義法治和自由主義法治的兩極對立。而與西方“法治文化”對等意義上的“中國傳統法治文化”,即中國“道統”文化下的“德政”,則是一以貫之的法治的展現,其中以人文精神和人本文化作為歷史主線。“道”與“德”在今人之現代道德概念中已經失真,或者退化為現代的道德觀念。而真正的中國傳統“道德文化”是超越了西方哲學、宗教、科學的,是對宇宙本真和人生至理的終極認知、至高聖境、超級智慧。通常認為發端於西方古典、興起於西方近代、彰顯於現代的“現代法治精神”,實際上其真正的文化根源恰恰在於中國傳統文化。得出這樣的結論,需要以對中國傳統法治文化的再認識以及對中西法治文化進行對等性比較研究為前提。同時,如果對16—18 世紀儒學西傳促成歐洲啟蒙運動的歷史予以考察,我們就會更加明了中國傳統文化是現代法治精神的真正文化淵源。
今日中國所言“法治信仰”問題,如不從文化層面考察西方法治精神真正的信仰根源,則中國現代法治精神之確立實際上可能就會演化為追隨西方法治精神背後的文化信仰作為方向。這裡勢必涉及信仰有別而法治必然有別的問題,這是造成西方法治文化在中國“水土不服”的真正原因。而在中國傳統社會中深入發掘並重新認知“中國傳統法治文化”,則為中國現代法治精神的解讀提供了一個本土資源的視角。以儒、釋、道為代表的中國傳統文化為核心的精神是人文精神,是為徹底的人本文化。例如,作為中國傳統法治代表的儒家德政是“求人 文,立人本”的法治。而諸如中國法家法治是“權力本位,拋棄人文”的法治, 是中國傳統法治的末流和旁支。而深入研究並重塑人文精神和人本文化,纔是中
國現代法治精神的文化方向所在。中國現代法治可以劃分為“法治”與“律治”兩個層面,而人文的本體,即人人與生俱來之良知便是“道”,就是讓中國現代法治與律治實現完美同一的的“人心法則”,因為“法”發端於人心、止乎於至善。
總而言之,本書要義有四:一是破除西方式法治的烏托邦幻想,回歸到人文、人本來研究法治精神;二是破除西方法治中心主義幻像,闡明西方法治精神內在的無解矛盾,明確西方法治精神之文化信仰根基與中國不相適應;三是研究儒學西傳歐洲引發啟蒙運動等歷史脈絡,找到西方法治精神的中國傳統文化淵源;四是用中國傳統文化闡釋中國現代法治精神,進而以中國傳統文化為根基,重塑中國現代的人文精神,並且將中國現代法治精神之確立納入中國現代人文精神弘揚體繫之中。法治是治國安邦之良策,文化是治國安邦之靈魂,依據文化之“法”制定安邦之“律”,確立“文化主治”和文化本位下的法治理論研究路徑。本書終結論是:中國現代法治精神理應是中國傳統文化精神的延續和承繼,即人文法治精神,並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有利於人文法治精神的弘揚。我們應該以人文精神來解讀中國現代法治精神的文化義理,以人本法治來確定中國現代法治進程的現實路徑,以中國現代法治的人文特征和人本路徑來凸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中國屬性和人民屬性,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人文回歸來樹立法治領域的中國法治文化自信。